关于税收发票违法犯罪现象及其治理的思考

2012-04-29 00:44张金华
时代金融 2012年3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财政部门发票

张金华

【摘要】税收发票的概述及种类;发票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动机;《刑法》关于税收发票犯罪罪名的规定;发票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几点改进和治理建议。

【关键词】发票违法犯罪治理

发票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凭据,被广泛用于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往来结算、收付款项及税费缴纳等方面。发票控制是我国税收源泉控制的主要手段,我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负责各种税收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据此强化税收征管,起到了源泉控制的作用。税收发票的种类繁多,依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而使用不同的发票。现行税收发票大致分为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又被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发票依行业和经营项目的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发票。对于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见于《税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各种税收发票的滥用极其普遍,各种发票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君不见,各个公司、单位及个人的传真机旁通过自动传真、各种形式的邮箱、公用聊天工具以及通过其他介质所收到的,甚至于露天的公用场所到处张贴的关于买卖、提供发票的资讯随处可见,这种现象表明我国现阶段,税务发票的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十分猖獗,甚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究其各种发票犯罪的原始动机,无非是为了偷逃税收追缴或者直接买卖、伪造发票,从中获得可观的非法经济利益。

《刑罚》规定关于发票的涉税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以上各种关于发票的犯罪都有详细的定罪量刑规定。

本人以为,我国的关于发票的违法犯罪的立法已经相对全面、具体而规范了,但是相对于日益猖狂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执法力度是不够的。作为基层企业的一名普通会计人员,感觉到有关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税收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检查面不够广泛,检查频率也不够高,具体地说,表现在:一是只检查发票来源的真伪,增值税发票是否按照规定抵扣,不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和传递;二是不检查经济业务的真伪,是否有应开未开,不应开而虚拟业务随意开具的情况;三是不检查是否提前和推后开具发票从而调节收入和税收的情况,四是只着重检查增值税发票而不重视检查普通发票。本人认为,只从表面上检查发票的真伪意义不大,起不到治标治本的效果。发票的检查应该结合会计账务、税收检查同时进行,才能起到相互促进的效果。有一些反面的例证表明,有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财政税务机关检查的漏洞大肆虚开、伪造、编造、买卖发票从而偷漏国家税收,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或者直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地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另外,新《刑法》的实施已经取消了有关发票犯罪方面的死刑判决,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发票犯罪的气焰,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违法成本低廉而不惜以身试法。

针对目前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本人提出如下管理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强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我国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的管理部门,我作为基层会计人员中的一员,感觉到实际上目前财政部门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只限于每年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且不说这个“继续教育”对于广大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如何,而财政部门对广大会计工作的管理也近乎于空白。这种管理现状不得不让产生如下质疑:我们的管理层有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当然广大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质量也就无法提高,针对发票的管理,财政部门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借助每年的会计证“年检”对涉及到发票滥用、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格查处,从而使得这部分人员丧失执业资格,严肃行业准入制度。

第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从源头上抓好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防止发票违法乱纪现象。税务“纳税评审”流于形式,税务稽查流于任务化、形式化,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不够,为了完成每年的税收目标,以各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作为第一管理目标,而不管纳税人实际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怂恿了纳税不实、发票滥用现象。目前税务稽查案件大都取材于民间举报,正所谓“民不举,官不究”。能够立案的是极其少数,而有些偷漏税人员逍遥法外,虚开、乱开、买卖伪造、编造发票现象十分普遍,以至于发票违法犯罪现象演变到现在十分猖獗的地步,所以必须加大税收检查、稽查和发票专项检查的力度。

第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代理记账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当下一些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帮助客户偷漏税收,对于发票滥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代理记账机构只按照实际开具发票数入账,收据跟未开票业务不做收入,这已是心照不宣的秘密。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与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松懈密不可分,行业监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发票违法与这些行业的不规范执业不无关系。

总之,发票的规范管理必须从税务、财政、会计的管理方面抓起,并作到有法必依、违法不纠、执法必严、防微杜渐,加大发票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从而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发票违法犯罪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发票犯罪,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财政税收收入,净化我国的经济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代理实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唐荣波)

猜你喜欢
专用发票财政部门发票
基于改进LeNet-5卷积神经网络的发票识别研究
规范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发票显示额外费用的分歧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启用
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财务部门作用的策略
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财政支出数据差异分析——基于新疆2008年-2013年数据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
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及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