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这种异同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皇越律例》;《大清律例》;异同;历史背景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4-0127-04
一、体例结构与名称
《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在结构形式上并无太大的不同,只是律文条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条,为398条。从体例来看,《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一致,也以“名例律居首”,并以 “六部分律”的体例结构为中心设置。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通常由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许多附属的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共同组成。这个法典叫作“律”或“律典”,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像近代国家的宪法,但内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带一些相当于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内容。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律》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类似于近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但当时《具律》位于法典的结尾,其编纂体例不是很科学。秦汉沿用这一体例而稍有损益。到曹魏《新律》18篇,改《具律》为《刑名》,开始以《刑名》篇为律文之首,以替代《具律》的总则作用。晋律20篇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将此前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并居于律首,使律典体例结构更加规范。隋律、唐律、宋律也沿用了这一“名例律居首”与全文12篇的体例结构。“迨洪武十三年,惩胡惟庸乱政,罢中书省而政归六部,律目亦因之而改。千数百年之律书,至是而面目为之一大变者,实时为之也。”① “洪武二十二年,复命翰林官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条例,以类附入。其篇目以《名例》贯首,而分吏、户、礼、兵、刑、工为六,自此始。”从此开始形成《名例律》居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律居后的全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清律完全沿用了明律所确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
满族进入中原以后,为了统治广大的汉族地区人民,他们起初是“准依明律治罪”②,即直接沿用明律;在正式制律时又以“详绎明律,参酌时宜”③ 为指导思想。所谓“详绎”,意即详细地演绎,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沿袭。《大清律例》完全沿用了明律所确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皇越律例》又采用了《大清律例》的“名例律居首”与“六部分律”的编纂体例。“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六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各章。
“六律”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基本是按六部的管理事务范围来划分的。吏律是关于官吏违反职责的惩罚规定;户律是关于违反税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管理秩序的惩罚规定;礼律是关于违反礼仪或祭祀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是关于违反国家边防、军政、邮政制度的惩罚规定;刑律是关于贼盗、杀人、斗殴、奸淫、诈伪等一般刑事犯罪的惩罚规定及违反诉讼程序的惩罚规定;工律是关于违反国家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处罚规定。这就是所谓“六律”。
按六部来划分刑法分则,是明清律的创举。在元代和此前的各朝代,并没有六部分律。唐宋律分全律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元律基本上也是这样分篇。到明清律,这些十几个篇名被进一步拆分(如户婚被拆分为户役、田宅、婚姻,斗讼被拆分为斗殴、骂詈、诉讼),分为30篇,并改称“篇”为“卷”(明)或“门”(清);然后这30“卷(门)”分别归入六律。《皇越律例》的体例结构以《大清律例》为蓝本,法典结构也是分为7个“律”,30“门”,且篇目名称、顺序完全与清律同,只是在具体条文数目上减少了38条,基本上是从清律中撷取而成。《大清律例》共39卷、30门、律文436条。《皇越律例》共22卷、30门、律文398条④。
从具体法律规则来,《大清律例》和《皇越律例》是由律正文、律注解、例三者共同组成的。
律正文是律典各条的正文部分,它规定了犯罪的具体内容及应受何种处罚。这样的规定《大清律例》中有436条、《皇越律例》中有398 条。
律注或律解是各条正文的必要注解,一般以小字夹编在各律条相应的文字之间。它的作用是弥补正文因语言太简略而带来的缺漏,或消除因简约而产生的歧义。
例是刑事特别法规。它们大多是在特殊的形势下为惩治特别类型的犯罪而创制。由于律作为国家大法,稳定后就不可以更改,所以作为“因时酌定之常例”的例,及时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弥补律文的不足,解决社会生活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以使之适应社会变革的作用。
《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都采取律例合编的方式。将例附编在律条正文之后,实际上起到了对律文进行补充或解释的作用:“律为正文,例为附注”⑤。律是“万世之常法”,而例只是“一时之旨意”,这是明代与清代人对律例关系的认识,而这种关系也完全符合《皇越律例》的编纂宗旨。正因为如此,《皇越律例》沿袭《大清律例》的律例合编体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在正文、律注、附例之外,还有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忽视。一是丧服图,二是刑罚图,三是比引律条。这些内容均在“名例律”和“六律”之外,一般置于律典之首。它是律典中的技术性、工具性成分,有法律效力。限于篇幅,这里不做详细论述。
由于采用《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因而阮朝(1802-1945年)的法典名称不同于越南陈朝(1225-1400年)的《刑书》,或黎朝(1428-1785年)的《国朝刑律》(洪德律),而是模仿清代法典名曰《皇越律例》。正是由于《皇越律例》的形式与《大清律例》有相同之处,因此在内容方面必然会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
二、律正文
《皇越律例》的律名基本和《大清律例》相同,只是稍有几条律文在律名上改变而已。《皇越律例》的“隐漏丁口”和“阻人家事”两个律名在《大清律例》没有,是阮朝自身的律文。此外,《大清律例》的“徒流迁徙地方”和《皇越律例》的“徒流地方”律文内容有相近之处,但律名减少两个字。类似于《大清律例》的“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和《皇越律例》的“宗室亲被殴”,律名虽减少四个字,但律文内容基本相同。《大清律例》的“盗耕种官民田”与《皇越律例》的“盗耕稼官民田”,律名尽管是一字之差,但律文内容完全相同。可以说,《皇越律例》的律名基本和《大清律例》相同,只是稍有名称上的改变而已。
从内容上看,《皇越律例》也基本继承了《大清律例》,两者都以儒家思想为立法的指导思想,都反映了自己国家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只是有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已。《皇越律例》卷首附有图,抄袭了《大清律例》的“六脏图”、“五刑之图”、“狱具之图”和8个服制图。
《名例律》门,《大清律例》共有46条,《皇越律例》共有45条,两者律名相同的共有45条。《大清律例》中的“五刑”、“十恶”和“八议”等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也基本为《皇越律例》所继承。
《皇越律例》大部分律正文与《大清律例》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律正文在内容上与《大清律例》略有差别。
第一,《皇越律例》的有些律名和《大清律例》完全相同,但律文内容上有一字之差。这种“一字之差”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律名内容尽管一字之差,发音和意思却不变。如改“箇”为“個”,改“逃”为“迯”,改“回”为“囘”。然而,《皇越律例》的有些律文也用《大清律例》的“箇”、“逃”。这种条律虽然有一字之差,但律文内容不改变。这是通假字的现象。可以说,《皇越律例》的这些律和《大清律例》的律文内容相同。二是律名内容一字之差,发音和意思稍有不同。如改“囘”、“ 囬”、“回”、“歸”、“紿”、“専”、“復”、“納”、“旋”、“償”、“仍”、“合”、“輸”等字为“還”;改“訖”、“結”、“圑”、“備”、“固”等字为“完”等等。虽有一字之差,发音和意思稍有不同,但是律文内容基本与《大清律例》一致。因此可以说,《皇越律例》的这些律也和《大清律例》的律文内容相同。
第二,《皇越律例》的律例内容在《大清律例》基础上有所简化。《皇越律例》“充军地方”条除改清代的“省”为“镇”、“营”外,还剪裁掉《大清律例》律文中关于各地方留被充军的人的内容。
“制书有违”条规定: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
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阮律把这句话删除)。失错
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阮律
把“及皇太子令旨”六字删除)者,一日笞五十。每
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⑥
和《大清律例》的相比,《皇越律例》因没有“太子制”,所以把“违皇太子令旨”的句子删除,但是律文内容基本被保留,《皇越律例》的刑罚和《大清律例》也完全相同。如此可以看出,中国清代皇太子的权力比较大,有时皇太子令旨与皇帝的奉制书有一样的效力。
“出使不复命”条规定: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
[与使事绝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
文及答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
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
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
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
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
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阮律把“若
回还后三日……各从重论”几句话删除)。⑦
和清代的律文相比,《皇越律例》把后面的几句删除,但律文内容基本上继承了清律内容。
《皇越律例》的“赋役不均”、“典买田宅”、“匿税”、“私造斛斗秤尺”、“祭享”、“常人盗仓库钱粮”、“谋杀故夫父母”、“杀一家三人”和“造作不如法”等律文和上面的律文也类似。
第三,《皇越律例》把《大清律例》之中越南所没有的事物名词删去,代之以越南相应的名词,以适应越南阮代社会。《名律例》“五刑”一条,《皇越律例》改《大清律例》的“竹板”为“藤”。《皇越律例》的其它律正文改“省”为“镇”、“营”,改清代的官职“里长”为“社长”,如“处决叛军”、“徒流地方”、“充军地方”、“逃避差役”和“致祭祀典神祗”等条律。
《皇越律例》的“宰杀马牛”、“私借官畜产”、“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把《大清律例》之中越南所没有的“驼、鸁、驴”删除,但律正文内容基本相同。《皇越律例》的“给没赃物”、“隐匿孳生官畜产”、“盗马牛畜产”和“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等律文也类似。
第四,《皇越律例》的刑罚与《大清律例》相比较略有改变。然而,这样的修改在《皇越律例》之中并不多。
“白昼抢夺”条规定: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
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二
千里(阮律“流三千里”),并免刺。⑧
《皇越律例》对“白昼抢夺”的刑罚比《大清律例》重一千里。
第五,和《大清律例》相比,《皇越律例》虽然也抄袭了清律律正文中的小注,但其小注数量远远多于《大清律例》,且比清律更恰当和具体。这是两者在内容上的最大不同。《皇越律例》小注往往比《大清律例》多加几个字,从而使律文的意思更加明确,但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律文的内容。例如两者中《礼律》均有“上书陈言”一条规定: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
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阮律增加[督抚印
营镇官]六个字)各陈所见,直言无隐。⑨
因越南阮代没有“督抚”的官职,所以《皇越律例》的“督抚印营镇官”一句补充小注使得律文的“督抚”两字更加明确。《皇越律例》的“磨勘卷宗”、“转解官物”、“合和御药”、“飞报军情”、“边境申索军需”、“军人替役”、“纵放军人歇役”、“私越冒度关律”、“官马不调习”和“邀取实封公文”等律文也类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皇越律例》不仅沿用清律小注,而且有时将清律小注作为正文,放在条文之内,或有时将清律正文作为小注。例如“赋役不均”条均规定: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
定立[上、中、下](阮律省略“[上、中、下]”)等
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
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
[改正](阮律删除“[改正]”两个字)。若上司不为
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
枉法从重论。⑩
“改正”一句,《大清律例》在小注内,《皇越律例》在律文内。跟前面的条律一样还有“出妻”、“祭享”、“毁大祀邱坛”、“辄出入宫殿门”、“关防内使出入”、“应捕人迫捕罪人”和“侵占街道”等条律。
“出妻”条规定: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
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大无愿离之情],妻
[辄]背夫在逃者(“逃者”在阮律中是小注),杖一百,
从夫嫁卖。{11}
“逃者”两个字《大清律例》在律文内,《皇越律例》在小注内。此外还有“诬告”、“与囚金刃解脱”和“闻有思赦而故犯”等律正文也类似。
有时《大清律例》的小注太累赘,为了适合越南,《皇越律例》把它们删除简化,例如“服台违式”、“公侯私役官军”、“乘宫畜产车船附私物”和“诈为制书”等条律。
总之,《皇越律例》通过沿袭《大清律例》小注和增加律注的方式,使律正文的规定和人们对律文的理解以及统治者对法律的执行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仅使律文的内容和结构更加严密,而且为研习律文者和执法者提供了便利。
由此可知,《皇越律例》的律例中,除阮朝自身的两条律文和50条左右的条例外,《皇越律例》之中还有几十条律例和《大清律例》内容不同,其它的律例基本上都抄袭清律而来。这几十条不同的律例虽然算不是越南立法历史进程的重大特色,但却是阮朝立法者对越南立法作出的一些贡献,他们根据阮代社会实际需要对《皇越律例》作了相应的变通,来更好地促进对社会的管理。
三、条例
《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的律文外,其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当然这个特色是由条例来体现的。因为,除承袭明律的300条条例外,《大清律例》也删除了一部分条例。清朝对明朝条例的慎重选择、取舍的过程,以及继承与发展并重的态度均能说明,清朝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延续了中国古老法律文化的生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涵。这些条例补充规定使得律文涵义更加明确,也便于司法官员灵活地适用法律。
与《大清律例》相比,《皇越律例》的条例数比《大清律例》少得多,《皇越律例》593条,《大清律例》多达1765条{12}。其中593条只有50条左右是阮朝自身的,几十个条例略有不同,其他的条例都抄袭清律的条例。
《皇越律例》的条例数量减少说明阮朝对社会的管理没有清朝广泛,也就是说《大清律例》的刑罚(加重刑罚,扩大株连等)比《皇越律例》严格得多。以谋反罪为例,《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关于反逆罪均有“谋反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三条,两者的律正文内容完全相同,但《皇越律例》只附有6条条例,清律有条例16条。所以清律所规定的反逆罪数量和程度远远地超过《皇越律例》。清律扩大了反逆罪的范围,把倡立邪教,传徒惑众者,以及异姓献血订盟、结拜兄弟者,均按反逆罪论处。{13}
关于经济方面的律正文,《大清律例》有关盐法、私茶、私矾的禁榷政策的各条律文在《皇越律例》中都被删除,所以有附各条律的30条左右条例也被删除。{14} 海禁政策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条,《皇越律例》除了抄袭清代的律正文内容之外,“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26条附例(按薛允升《读例存疑》已达到44条)在阮律中全部被删除。《皇越律例》的本条只附有一条例文,是阮朝自身的。实行对外贸易物品的管制,“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疋、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纹。”{15} 其它粮食、硝磺、黄金等也不准出口。其次,对出入船只、人员、出海船只的建造,也都作出详尽严厉的规定。{16}因此可以说,《皇越律例》的海禁条例没有清律那么明细,这也说明清朝的海禁政策比阮朝更加严格,至少在法律方面已有明显体现。
然而,相比较而言,清朝历史背景与阮朝也有很多相同点。其一,两者都处于各自国家封建社会的末期。西方己开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大清律例》和《皇越律例》比历代封建法典更顽固地强化封建制度,终于成为落伍于时代的逆流和阻挠国家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二者对皇权与父权家长制的强化,以及刑罚之残酷,超过了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其它律。这种反常是法制史上的倒退。
其二,两者同样遇到了国内和国外的机遇与困境,所以这些因素都影响到清朝和阮朝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皇越律例》实际上继承了很多《大清律例》的条例(300条左右),在有关君主专制体制、纲常名教、伦理关系等根本性问题上,阮朝可以说是不折不扣地承袭了清朝的理论和价值观,而在有关国家官制、军制、海禁以及竭力强化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制度等方面,则又能够不拘泥古制,多有发展和创新,特别是在例文方面。
《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一样,严格地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如“别籍异财”条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满杖。]”又如“盗卖田宅”条,和明律条例相比,清律把它扩大为专条,内容更加详尽,分盗卖祖遗祀产至50亩者和盗卖历久宗祠等。
《婚姻》门,《皇越律例》17条条例之中的12条完全来源于《大清律例》。两者都强调婚姻完全听从父母之命。即使没有父母在,条例内容也规定:“嫁娶无祖父母、父母者,从余亲主婚”,不给青年男女婚姻自主权。
以上关于《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异同的初步考察(主要是从文本的角度)。希望本文能成为以后的史学家、法律家评论阮朝和《皇越律例》的一份参考资料,让《皇越律例》能得到更为客观的评价。今后,笔者将会对《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做进一步比较,并结合古代中国其它法典(如明代的法律)以及越南黎朝的法律做更深入的研究,对《皇越律例》和阮朝的历史地位作出更为公允、客观的评价。
注释:
①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重刻明律序》。
② 《清史稿》卷142《刑法一》。
③ 《世祖顺治实录》卷7。
④ 参见《大清律例》;《皇越律例》(越南历史研究院汉文版,KH:HV497)。
⑤ 《明史·刑法志》。
⑥ 《大清律例》卷7《吏律·公式·制书有违》;《皇清律例》卷5《吏律·公式·制书有违》。
⑦ 《大清律例》卷7《吏律·公式·出使不复命》;《皇清律例》卷5《吏律·公式·出使不复命》。
⑧ 《大清律例》卷24《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皇越律例》卷12《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
⑨ 《大清律例》卷17《礼律·仪制·上书陈言》;《皇越律例》卷9《礼律·仪制·上书陈言》。
⑩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赋役不均》;《皇越律例》卷6《户律·户役·赋役不均》。
{11} 《大清律例》卷10《户律·婚姻·出妻》;《皇越律例》卷7《户律·婚姻·出妻》。
{12} 分别参见《大清律例》;《皇越律例》。
{13} 《大清律例》卷23《刑律·贼盗上》;《皇越律例》卷12《刑律·贼盗上》。
{14} 《大清律例》卷13《户律·课程》;《皇越律例》卷8《户律·课程》。
{15} 《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私去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16} 《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皇越律例》卷11《兵律·关津》。
作者简介:阮氏秋水,女,1983年生,越南河内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河内师范大学历史系,越南河内。
(责任编辑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