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资双方因经济利益而结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各自利益的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这在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受东部沿海城市“民工荒”影响,贵州私营企业出现“民工荒”。本文通过分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探究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94-02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私营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上升。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收入过低,难以满足人们劳动致富的需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转移,形成“民工潮”。但2004年下半年,很多沿海城市的私营企业出现“民工荒”现象,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民工荒”现象有所缓解,但到2010年“民工荒”现象再次出现。2010年的“民工荒”不仅表现为沿海城市的“民工荒”,还表现为内地城市的“民工荒”。受其影响,贵州私营企业也面临着“民工荒”,一方面私营企业雇用不到所需工人,另一方面却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大学毕业生未就业。“民工荒”现象的出现,虽然有体制上、政策上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由于企业主与员工之间缺乏和谐劳动关系、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劳动者不愿到私营企业就业。
1 贵州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表现
在私营企业中,资方(雇主)与劳方(员工)之间在地位、身份、权利和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地位上,农民工无地位可言,干脏活重活累活;在身份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权利上,农民工属于企业的边缘群体,不能享有一般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在利益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不和谐性主要表现为:
1.1 法律上的不和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而依法协商后达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解决双方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逃避责任,和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模糊,而且在签订过程中农民工通常只能按企业主的要求签字画押而没有协商的权利。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更多体现企业主利益,对农民工来说义务多于权利,发生劳务纠纷时农民工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农民工往往被企业主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在工作中经常会遭遇工作时间延长、节假日无偿加班、工资拖欠等,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获得较少赔偿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1.2 经济上的不和谐
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工资大部分是计件工资,企业经营状况好就多一些,经营状况不好就少一些甚至就没有,农民工工资不仅偏低而且普遍存在拖欠、克扣现象。在调查中,63%的农民工反映近三年来工资未涨,25%的农民工认为虽然工资上涨了但涨幅不大,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影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工资收入实际上是负增长。几乎每个被调查对象都认为自己遭遇过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企业主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来达到少付工资的目的,如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台面不符合卫生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被变相克扣的工资数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1.3 社会上的不和谐
随着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难以感受到农民工的艰辛。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管理中强调产出而忽视人文关怀,对农民工粗暴管理。农民工生活艰辛,在企业里从事的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工种,工作环境差,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工资收入少,只能居住在昏暗潮湿、卫生条件恶劣的简易房或工棚内;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在读书、医疗和社保方面存在困难。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悬殊的收入差距和社会地位容易成为劳资双方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2 贵州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矛盾的原因分析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不和谐导致劳资关系矛盾,劳资矛盾既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又是企业内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2.1 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监督乏力
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来规范劳资关系。在管理中,不仅制定了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等,还明确了劳资关系的调整方式,如三方协商、集体谈判、工会组织等。我国虽然从1994年就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并几经修订,但与《劳动法》配套的相关法规如《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没颁布实施。当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法律支持,事后监督执法多于事前、事中监督执法,而且存在监督执法不严的现象,对违法企业缺乏有力的处罚手段。
2.2 城乡二元经济的存在,使得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不稳
由于存在户籍管理制度障碍,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难以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加上城乡生存成本差异,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感到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且大多数农民工在农村还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在城市发展也是三心二意,如果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好工作,获得比农村好的报酬,农民工就会选择在城市发展,如果工资待遇不好就会选择回村重操旧业,从事农业生产。随着国家近年来重视“三农”,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了农村较多的扶持和帮助,很多愿意选择回乡务农或者回乡创业。
2.3 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私营企业劳资冲突不断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增多、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等原因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关系。农民工受其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影响,面对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私营企业主对农民工较为苛刻,在管理中容易做出侵犯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面对强势的企业主,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哪怕选择接受企业主条件留下,在工作中难免会有消极、抵触的心态和行为,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2.4 企业人员任用不规范,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大多数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完全是企业主说了算,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这种靠企业主个人能力和魅力来管理企业的方式在企业创建初期可行,但在后续经营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明显缺陷。企业主常常会采取随心所欲、独断专行、任人唯亲的管理方式,按自己的心情和喜好来进行人事安排和福利分配。农民工处于企业底层,其付出难以被企业主察觉,企业主的奖励多惠及管理层,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少,农民工对企业主和管理层难免会心生不满。
3 构建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路
近年来,私营企业劳资纠纷进入多发期,不仅数量连年增长而且日趋复杂和激化,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要保障私营企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采取积极措施,促使私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此来加快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1 借鉴国外经验,形成我国劳资关系协调模式
西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已经探索出 “三方协商”、“职工参与”、“集体谈判”等协调模式,通过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共同协商、民主管理、积极参与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调动国家、企业、职工三方来共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如国家通过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促进就业,通过立法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引入民主管理方式;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社会团体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化解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3.2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现有《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法规,如《劳动市场管理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等,还可以根据农民工用工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如《临时用工法(或条例)》。在执法环节,要加强劳动监察体系的建立,对劳资矛盾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劳资冲突。
3.3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除了法规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带动工商联、商会组织等机构积极参与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法律法规制定、监督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私营企业主建立合理的用人观,在管理中采取民主管理方式,关注员工生活,及时发现不和谐因素,化解劳资矛盾。
3.4 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避免劳资矛盾的产生
在私营企业内,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制定规范的管理章程并贯彻实施。如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形成有效沟通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表达意愿或者维护权益,企业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化解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许基南.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5(8).
[2]李建.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
[3]李汝贤.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4]葛晓飞.浅析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0(8).
[基金项目]贵州省统战部“从‘民工荒看贵州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文章(项目编号20110526)。
[作者简介]周雪梅(1974—),女,汉族,贵州安顺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