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藏区社区矫正手段探析

2012-04-29 00:04吴亚肖
中国市场 2012年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手段探析

[摘 要]2010年起在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青海省不仅是一个农牧区还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区,青海省藏区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它的社区矫正工作与城市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又有所不同。本文从青海藏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入手,针对藏区的社区矫正手段提出了建设性的认识与建议,努力探索具有青海藏区特色的社区矫正手段,在青海藏区社区矫正工作中期于实践。

[关键词]青海藏区;社区矫正;手段;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25-03

青海省不仅是一个农牧区还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区,青海藏区主要是指青海的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注:青海藏区指果洛藏族自治区、玉树藏族自治区、黄南藏族自治区、海南藏族自治区、海北藏族自治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区,简称青海藏区。]由于藏区牧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社区矫正难度增大。以玉树州杂多县为例:杂多县目前有22个矫正对象,有的乡,社与社之间相距近100千米,[注: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在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2009年9月.]

为此,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司法厅厅长毋法祥两次深入玉树、果洛等农牧区基层调研、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力求使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藏区获得更高的质量,努力探索和运用具有青海藏区特色的社区矫正手段。

1 青海藏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分析

(1)自尊心理。由于千百年来,各民族独特的经济、文化等情况,形成了民族的习俗和社会意识以及造成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等现象,使藏族的不少人抱有极大的自尊心理。这种心理,一方面表现在长期艰苦的生产实践中,藏族不畏强暴和勇敢剽悍;另一方面表现在藏族同其他民族间的隔离状态还没有达到完全的融合。上述情况反映在藏族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上则表现为宗教观念深,民族自尊心强的特点。

(2)排斥心理。由于少数民族生活的自然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宗教摄入其内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他们较强的民族自尊心、认同感,导致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对非本民族的监管民警难以认同。藏族社区矫正对象愿意接近本民族的矫正人员,排斥其他民族的矫正人员,对其他民族的矫正人员“敬而远之”,甚至不服从其他民族矫正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从而给社区矫正活动增加难度。

(3)浓厚的宗教心理。从调查情况来看,60.2%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在黄南、海南、果洛、玉树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特征是:经济相对落后,文化知识贫乏,宗教影响根深蒂固。[注:雷扬兰.关于我省藏族服刑人员问题研究.西海法学论丛[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7.]藏族在所属民族宗教氛围的影响下,已经形成了对本民族宗教牢固的信仰。犯罪后会更加深对本民族宗教信仰的寄托和感情上的依恋,而这些宗教信仰对于藏族社区矫正对象缓解犯罪后的所产生的焦虑、紧张心理是有益处的,同时宗教中所提倡的“博爱” 、“弃恶从善”等美德和善行对矫正也极为有利。藏族社区矫正对象中有80%的人有念经的习惯,他们认为民族信仰至高无上,一旦遇到有辱本民族宗教的言行,他们所选择的解决办法是置法律而不顾,实施强烈的反抗[注:雷扬兰.关于我省藏族服刑人员问题研究.西海法学论丛[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7.]。

2 青海藏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形成原因

(1)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青藏高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等独特的地理环境为藏传佛教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优厚的条件。伴随着地质板块运动,印度板块与亚洲板块挤压,青藏高原边缘的地势仍在不断上升,地质运动引发了一些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自然现象。另外,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青藏高原的特殊气候,大部分地区春秋相连,气候变化无常。青藏高原上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震、山洪等各种极端气候变化和地质演化非常频繁和剧烈,使得当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体现出自然的威力和人的渺小。这样饱受生活煎熬的藏族投身宗教慰藉的愿望就更加迫切,宗教摄入人心的深度和广度就更加容易。受宗教教义和传统风俗的强烈影响,经过长期积淀已渗透到信教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他们较强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认同感。“在民族领域宗教已不再是单纯的信仰,而是一种文化或一种生活方式,成为影响和决定人们心理与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注:薛炳尧,李刚.对维护少数民族人权与法治和谐的思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宗教对他们的性格、心理活动、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生活观念等影响重大。

(2)文化程度偏低。由于受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的制约,多数藏族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更谈不上受法律教育。从调查看,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初中占48.1%,小学文化占31.2%,而且41%社区矫正对象只会讲藏语,略通汉语,不会讲汉语的约占26%,[注: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社区矫正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2011年9月.]可见藏族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3 青海藏区的社区矫正手段探索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青海藏族地区,由于地理区位、民族身份和民族文化等方面与汉族社区的较大差异,致使上述各项社区要素都有很明显的“民族化”、“本土化”特征,在青海藏区农牧民以地缘、亲缘、血缘为纽带连接在一起,世代相衍相依,具有共同的语言、生活习俗,人际交流感情相通,认同感、归属感极强,对办理共同的事务能够达成高度的一致性。在藏区自然村内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均相对集中,人们往往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域范围、以同样的方式从事同样内容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这种集中有利于人们互相交流与服务。藏民族社区秩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本土性的社区资源,这些本土性的社区资源自然也会为犯罪的社区性矫正提供动力和成功的可能。作为社区矫正的物质载体,社区矫正要充分利用这些独有的资源,合理配置这些社区资源便是提高社区矫正效率的一大关键。笔者建议,青海藏区社区矫正应当适应省情与民情,应针对青海藏区藏民族文化资源的特殊要求,“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用各自不同的、具备当地藏民族文化特点的社区性矫正手段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藏区社区矫正应适用民族文化特殊性的“地方性知识”的精神性矫正方式,并注重发挥藏民族工作人员和藏族志愿者的作用。

(1)精神性矫正方式。在青海省,藏族的生活区域相对集中,这就有利于造就同一区域的相同民族在宗教信仰等心理素质方面的相同规则性要求。藏族是青海藏区世居的主体民族,藏族是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中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一个民族,其比重占全省人口的21.96%,占少数民族总人口比重49%[注:《青海年鉴—2009》2000年是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5年是1%人口抽样调查数,2002年以后是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数。]。青海藏族地区社会经济欠发达,群众普遍信教,宗教观念比较浓厚,藏传佛教在我省有着悠久的历史、广泛的影响和深厚的基础。大多数藏民族以藏传佛教为其生活的至高精神支撑,对宗教的信仰几乎构成其生活的全部,截至2009年8月底,全省共有宗教活动场所2142座,其中藏传佛教寺院694座,专职宗教教职人员29614人。信教公民约有222.32万人,占我省总人口的40.3%。如果针对藏族社区矫正时,能够合理利用这种民族资源,将会有助于少数民族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正如马克思•韦伯关于法律社会性的论述:“是习俗的实际规律性创造了法律,法律却不能反过来创造习俗的规律性。”[注: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68-369.]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对社区矫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多数宗教都是鼓励人们积德行善的,例如佛教中的五戒具体指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我们将以上列举的宗教戒律同我国的法律比较,即可发现这些戒律的规范内容同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的具体内容相一致,且调整范围超过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宗教对于少数民族群体而言有着全面的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不仅涉及衣食住行等生活细节,还规范了人们的精神层面,包括善恶观的建立、规范意识的形成、因果报应的理念等。宗教来源于藏民族生活的这片土壤,它比国家制定法更能有效的体验到当地、当时的地方性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讲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注:[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3.]宗教禁忌往往对一种社会秩序的形成、存在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在藏区进行社区矫正就不得不考虑宗教资源作为 “传统”的力量,法律的外部强制性与宗教的内心自律性相结合,才能够保证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一个信仰宗教的人如果触犯了法律,做了恶事,即使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内心的责备,还会担心受到不良的报应而感到恐惧。所以,基于我省藏民族与宗教间的特殊关系,利用藏传佛教对于藏族的影响作用,势必有利于防止藏族地区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对藏族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充分利用宗教当中的宗教人士对广大藏民族群众进行教育,也应注重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作用。

(2)大力发展藏区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执行刑罚,对志愿者的需求量很大,我省虽招募社会志愿者309人,[注: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社区矫正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2011年9月.]但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还远远不够。按照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各地要大力发展社区工作志愿者,特别是要引导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笔者建议,在藏区应发展有责任心、公益心的支书、村长、有名望的长老、佛教人士为社区矫正志愿者,高度重视志愿者队伍的建设。

(3)注重发挥藏族工作人员的作用。在青海藏族聚居区开展社区矫正时,应注重发挥藏族工作人员的作用。由于藏族习俗和独特的民族心理,他们不愿意向其他民族矫正人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抵触心理较强烈。此外,语言方面的障碍也加剧了这种状况的发生。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使藏族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数对本民族工作人员有着天然的亲切感,信任本民族矫正人员,愿意接近本民族的矫正人员,服从他们的管理与教育。因此,在青海藏区建设社区矫正队伍时,应当根据这种特殊情况,培养、发展藏族专业司法助理人员,以准确掌握藏族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有效地改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为促使藏族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兰花.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会基础分析与对策研究——以西宁市东关社区建设为分析点[J].青海社会科学,2009(4).

[2] 刘希,周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J].贵州警官学院学报,2008(5).

[3]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J].犯罪研究,2006(3).

[4]杨方泉.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5] 刘希.论宗教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

[基金项目]2010年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032)。

[作者简介]吴亚肖,女,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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