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地悲剧”产生的联想

2012-04-29 19:05:22李源
群文天地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地悲剧环境法产权

摘要:“公地悲剧”是现代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以及产权理论分析的重要模型基础。文章针对“公地悲剧”及由其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效应展开多角度、发散性的思维分析,以水资源为例,着重分析了水资源利用和污染的外部性,力图为当前环境政策、土地制度以及产权体系等提供可资参考的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法;“公地悲剧”;产权;利益

大多数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分析都要从“公地悲剧”的模型开始。作者哈丁设置了这样了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个人都从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得利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而不会归咎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个别的个体承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因为每一个牧民都不能保证即使自己为了整个草场利益着想而少放羊时其他的人是不是也会这么做,于是,草场持续退化到无法养羊,所有牧民破产。而后,针对“公地悲剧”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其中最为主流的即是明晰产权。英国圈地运动的实质即是类似的悲剧上演。十五、十六世纪的英国,草地、林地、沼泽等都属于公共用地。随着英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纺织业作为的早期的工业得以迅速发展,这也扩大了羊毛的需求。因而,大批的羊群涌入了公共牧场,而后不久,草场退化,公用地成了短暂的稀缺品。于是,一些贵族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取得土地,并用栅栏将公共用地围起来据为己有。整个私有化过程使无数的农民和牧民失去了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然而却保证了充足的羊毛供应,以及附加效应——土地状况的好转。而后,政府直接确立了这些非法圈占得土地的产权,使得土地由公地转变为私地,拥有者对土地的管理更为高效,土地兼并之后也为提高工业生产效率作出了贡献。但是,圈地运动本身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案,事实上,权贵圈地与单一的牧民扩大公共用地上的羊群规模所追求的利益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唯一有所不同的是,开放的、无节制的资源利用与个人对资源的垄断和独占使用。无政府主义在政治诉求上可能导致混乱、虚无甚至是道德沦丧,因而需要政府管制、独裁专制甚至是“造神运动”,“大跃进”时期伟大领袖在经济发展上的浪漫主义一呼百应而没有任何人质疑其究竟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更不用说是市场规律与国家利益了。而在资源环境的开发与保护上,无政府主义式的自由与开放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进行管制,这是“公地悲剧”解决的必由之路,而暴力进行土地兼并和集中占有之后的实践也证明,后者相对而言更有利于资源和环境的有序利用。最初的“公地”体现为一种自然状态下公共所有,没有法律,没有道德,没有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制约的原初状态,仅有的制约也许是双方,或者多方利益的纠葛,这将在后文论及。而后,权贵涉入,政治和经济利益涉入,暴力兼并引发权威和管制的形成。纵观整个资源利用史,“公地悲剧”不仅作为一个解决环境问题,引出产权争议的典范模型,更为重要的是,悲剧的然与所以然,体现的是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历史的沿革。从个体到集体,从自然状态到人为管制及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影响,从环境利益诉求走向政治经济利益追求而后是多方利益的交织,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从个体要素到整体系统……“公地悲剧”是利益各种利益博弈的典范,人类在不断认识和发展过程中完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理论的起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是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且不仅自然资源和环境本身是一个整体,而且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其他要素构成一个共同构成统一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方面,即使是很小的技术应用都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变革和资源环境危机。

对“公地悲剧”的考量应从多角度的,自然与社会的多个方面作更深入的探讨。在没有政府或者权威性力量介入的情况下,这种无序的开发需要依赖于可用于放牧的草场的可得性,草场的环境承载能力,草场对污染的同化能力或者说是自净能力等等。在无政府无权威无管制的情况下,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基于个体牧民对草场资源的估算,与此相同的,林地,鱼塘,湖泊,地下水,茶园等资源的利用都可以参照该模型,唯一特殊的是河流,此将在下文论及。从个体出发,除了考虑草场或者地下水的自然承载能力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个体的偏好,在“公地悲剧”中,没有一个个体会主动减少自己羊群的规模,因为在其他个体因为自己的行为(减少羊群规模)而受益的情况下,无法断定他们是否会为了集体利益而采取同样的行动。然而,断言这个过程即个体会无限制扩大羊群规模也不准确。报酬递减理论在此的应用呈现为:起初拥有足够的土地和丰美的牧草,羊群规模不断扩大,羊毛产量和效益均成倍增长,然而,当这个投入——产出比增加到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时,超过这一点,即使是每增加一只羊,其所得总收入都会减少,因为羊群的过度扩张已经导致草场的负载进而影响了羊毛的产出,增加越多,所得越少,著名的倒U曲线实质上也能作为该过程的模型。因此,正如另一种从博弈角度出发的分析证明,起初进入该草场的牧民会有如下动机,草场未饱和时,自然承载和资源的可得性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只有投入与产出比;草场承载趋向饱和过程,实际上是该自然资源准入日趋缩紧的过程,最终,牧民有足够的理由结成联盟限制那些即将或者期望加入该草场的牧民进入以及羊群规模的再扩大。这种相对垄断的模式有效说明了早期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对已经饱和的市场加以限制和设置进入障碍除了能够维系自己获得资源的权利,还能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甚至,对于一个已经饱满的草场,那些获得草地资源最多的牧民的羊群将被优先限制,“枪打出头鸟”,对这种养殖技术超群的牧民和高品质的羊的限制发展是为了团体的利益,即整个草场的所有牧民的利益以及不自觉的保护了环境,然而,最终却限制了集体的发展。当然,以上分析的前提是建立在现阶段的技术条件和人类期望值下所能获取的最大资源或者说是环境得以自我消化的基本能力得以保持的基础之上的。

回到圈地运动,对公共物品无序利用的处理手段之一是确定各自的产权。作为一个契约合意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体,政府最初介入的模型即建立在对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对以土地、矿产为代表的可得资源利用权疆界的划定使得个体有足够的动机去对自有的资源进行利用分配。产权解决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对资源利用的个体的空间偏好的平衡。公地悲剧中,每个牧民在利用草场资源对草场造成的污染都不能具体问责到其中某一个人,每个牧民都在危害草场,每个牧民也都在遭受其他牧民的侵害,承受因其他牧民行为造成的后果,这种利益之间相互混同的行为在外部性理论上称作交互外部性。明晰产权使每个烟民再也不必受到来自其他人吸烟的危害,对私人财产和健康的侵犯既有悖于个体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尊重和信任的默契或者说是合理预期,也会使得己方在资源利用和开发过程中成本的增加。在完全的竞争市场经济体系下,成本上升意味着市场份额的丧失,侵犯他人的权利则意味着市场信誉的丧失。无论如何,任何一个理性的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在这场博弈中最不能做的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在一个认真对待权利的环境尤其如此。然而,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考虑到,草场作为公共资源是可以免费提供给任何人的。政府对“公地悲剧”的介入除了如“圈地运动”式的将土地非配给个体之外,另外一种模式是将土地非配给团体。作为公共物品而言,其供给既可以是拥有资源的个体,还可以是将资源收归自有的国家,甚至在中国模式下,土地还可以是农村集体所有,在此需要引入的基本理论是市场失灵,公共物品无主所有也是产权制度的模式之一,而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下市场不能发挥的调整作用,因而需要国家、需要政府、需要个体之间的利益制约,才有了第二种产权模式——土地私有。就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而言,私有化可以解决无序开采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使资源开发至少在市场机制下得以有序进行。然而,私有化的基本出发点是个人利益与眼前利益,这会因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造成团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损失。是的,产权固然能够解决个体空间偏好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限制外部性扩散的不二良方,可惜的是市场体系却不能妥善处理个体在时间偏好下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

产权明晰对资源利用方式的优化在于个体有足够的激励,对自有财产的分阶段的利用上进行更有效的安排,没有哪一个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取水许可证、林权证所有人会将自有资源一次性开采完毕,特别是当这种资源潜在的市场价值巨大,经济利益无疑将促使个体在时间上分配好自己的资源利用权利。毫无疑问,即使是最为完备的市场体系,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可悲的是,完美的市场体系也只存在于理论构想,有序的良性的市场竞争也只能是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践中,市场更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显吊诡,农用地价值日渐走低和工业、住宅用地收益的攀升使中国式的圈地运动已然呈现白日化状态。一个理性的农民有如下三个选择:第一,在自有地上建房,无论其是否是宅基地,以求得日后征地时的高额补偿;第二,外出打工,养家糊口;第三,不顾土地特性的耕种或投入。总而言之,保护耕地、保护地理都是次要的。当前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分立制度下,农民唯一要做的事情是使自己的短期利益最大化,只不过这个短期利益体现为三十年或者五十年罢了。市场教会了什么?投机还是投资?工业化思维还是传统的农耕文化?现在看来,农民更倾向于去城市找市场淘金,既掏空了农村,又搅乱了城市。市场体系下的政府做了什么?圈地也是投机。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于住宅和工业用地征用的调控,对城市畸形扩张的治理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策略。政府如果不认真考虑如何改善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不考虑任何体制机制下农民的期望和预期,不考虑最原初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公平和正义的分配和再分配,则很难在这场博弈中获得最终的胜利。

需要着重明确的是,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商品:第一,需求总是大于供给;第二,所谓的商品是一种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品或者服务,公共物品的价值却与其使用价值严重背离。对任何公共物品而言,一旦开始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则很难阻止其他人消费到这些服务。这也是造成“搭便车”问题的原因之一。对公共环境例如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这样的全球性问题的处理可以视为是对公共环境的改善,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因他国的行为而受益,公共服务的消费如此廉价因而自己可以坐享其成。这说明,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不足,这还说明,市场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这需要国家。因而,第三种产权模式应运而生——国有化。在英国,国家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私人所有之后,进而将土地的发展收归自己所有,对已有的土地利用方式的任何改变都必须经由国家批准,且国家是受益一方。国家作为权利所有人,一方面对公共物品的供给量提供保障,使其稳定在其中一个比较恒定的水平,而后将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成本以税收或者补贴的方式分散点享受这些服务的不特定的人当中,形成成本的转嫁和分担,实质上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另一方面,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个体实行严格的资质认证以及价格管制,例如供水供气,以及有观点认为的铁路运输等等。就公共物品的需求而言,其普适性使得需求弹性保持低位,没有谁会拒绝免费的午餐。而对营利性的个体或个体的集合而言,其产量的控制则取决于较低的税率和较高的补贴。事实上,国家也正如其他任何一个企业所做的那样,将公共物品的提供内化自己的成本直接纳入了国民经济收入的预算当中,这也是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所在。但是,正如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一样,政府管制也可能造成配置的无效率。而两者的公共点则是不恰当的激励引发的短期的趋利行为。特殊的利益群体利用政治手段来从事所谓的权力寻租。于是,公共物品供给成了政客手中赚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国家作为资源的垄断所有者,其能够通过交易以获得超过资源本身价值的高额利润回报。这种行为增加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净收益,却常常导致社会作为整体的净收益的降低,一个最基本的观点认为,寻租行为的租金是对正常的市场价值的扭曲。提供公共物品的资质,限制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供给源,都可能使部分小集体获得超额利润而使资源价值偏离正轨。因而,无论是单纯的市场或者政府渠道都不可能使资源的开发与环境的保护达到有效配置。

水资源作为资源开发与污染防治的特殊存在将依托上文的模式加以着重论述。水资源本身存在稀缺的潜在可能性,这和任何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资源一样。煤炭,石油,矿产,天然气乃至地下水在将来都可能使用殆尽。对于这类资源而言,跨时段的分配与现阶段的可循环利用都是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而水资源则不同,一方面,地球上的水的重复更新供应应由水文循环所支配,这是一种连续的水循环系统。虽然每年只有一部分经循环的水为人类所用,但通过这个系统,每年都有大量的水被循环。如果从全球角度简单地加总可利用的淡水(总流量)供给量并与当前的消费量相比较,当前的供给量是消费量的十倍强。但是,这种统计却形成了误导,至少它掩盖了需求增长的影响以及在世界部分地区已经出现的相当严峻的水资源匮乏状况。另一方面,水的可行性供给来自两类相当不同的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由流淌在地球表面的江水、湖水及水库中的淡水汇集而成。与之相比较。地下水则汇集在位于岩石下方的含水土层。一部分地下水通过雨水或融化的雪水渗透得以补充,但大部分则是通过长时间积累而形成。正是基于其位置原因,这些水一旦耗尽则再也不能得到补充。而地表水依托水循环,在不破坏其本身的自净能力的前提下,循环利用是得以持续的,因而其既需要考虑空间的分配,又需要考虑时间的分配。鉴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不同属性,即可更新于可耗竭之差异,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地下水的不可再生和可耗竭性使得对其的利用的保护的分析相对而言较为简单,而且,部分更新较为缓慢的内陆湖泊甚或是沼泽都可以纳入这一分析系统。事实上,资源的有效配置关乎着不同时空利益权衡,这甚至影响到代际的公平正义。因此,对地表水的分配则需要做细致的分析。任何一个地区的发展历史中,水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城市的兴盛而发展总是依托于河岸。随着财产权的演变,早期对水的利用权逐渐形成当今的河岸土地所有权,即将水的使用权分配给那些毗连水的土地所有者。很实际的解决办法,至少有足够的水源使足够的人口安顿下来。然而,人口增长就像一个幽灵影响各种资源的分配。就历史的观点而言,无论是水权还是其他的使用权分配都不断在调整。最终的河岸所有权演变为古老的先占原则,水的优先权就像美国的西进运动与英国的圈地运动一样贪婪与无耻,同样的模式,政府加以调控形成如今的所有、使用与转让制度。以一个具体的例子,假设两家企业都位于同一条河边。第一家生产钢材,而位于下游的另一家开度假酒店。两家企业都要用到这条河流,虽然利用方法不一样。钢铁厂把河流当做排污渠道,而酒店却在河流上开展水上娱乐项目。水资源的占有与使用权的存在使得这两家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去使用自有的权利。因而,如果这两家企业的拥有者不同,那么很难达到对河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因为钢铁厂没有承担酒店因为河流污染而导致客流减少的成本,它在作出生产决定的时候没有动机会去考虑这项成本。结果,它很有可能想河流倾倒过多的废物,这样对河流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很难达到。当某些行为人的福利取决于他自身我的活动同时还取决于其他行为人的活动时,外部性产生。在两家企业不进行协作或者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实际上,没有哪一次资源利用的冲突能够以协作告终的,这是固有的市场缺陷。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尽管这种管制可能导致权力寻租或者腐败,看不出钢铁厂有足够的动机去关心酒店的收益如何。这种河流上下游的利益冲突关系在湄公河、多瑙河、莱茵河等问题上因为其国际性而显得更为复杂,没有一个有法律权威的机构能够加以遏制或协调。然而,就本例而言,两家企业的相互协商也许能够得以妥善解决,或者,在利用该河流的范围内形成一个稳定的联盟将酒店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内化为钢铁厂本身的生产成本,然而这种小团体的利益保障仍然不利于那些没有进入这个联盟的个体的利益,假如酒店能够位于河流上游而钢铁厂的污染在下游,这既能解决二者在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当然仍然不利于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即使他们不是一个小团体,这也是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和水污染发展历史所体现出来的过程,即不断的将与河流利益相关的国家纳入整个开发治理的体系的过程。

(作者简介:李源(1986.9-),男,湖北五峰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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