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天齐
今年“两会”期间,刑诉法修正案经讨论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得到加强。
对职务犯罪,人们熟知的往往仅限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种。其实,为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涉及他们的职务犯罪罪名多达53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常“不知不觉”就犯了法,反映出日常法制教育的缺位。
收回扣为职工发福利 ,“好领导”被判刑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所(下称路灯所)原代理所长朱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将人家送的30余万元“回扣”全部用于职工福利,到头来却要被判刑。
原来,不久前,该路灯所取得某市一段道路的照明施工承建资格,朱某代表单位与某照明器材厂签订了一笔价值300多万元的路桥护栏灯购销合同。之后,照明器材厂送给路灯所39万元回扣。一向小心谨慎的朱某觉得这笔钱肯定不合法,但是若要还回去却又不甘心,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妙招”,将这30余万元用于职工旅游及福利发放。
本以为无事的朱某哪知随后就案发。虽然路灯所将赃款全部退还,但是法院还是以单位受贿罪对路灯所判处罚金39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该所原代理所长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路灯所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财政制度,在账外暗中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回扣,用于单位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依法应处罚金。被告人朱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员,直接经手实施该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某这种认为为职工谋福利、不揣个人腰包就没事的错误认识,应当引起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单位负责人警醒。
隐瞒境外存款,局长获刑20年
张某,入狱前曾担任某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等职务。在职期间,他利用妻子的名义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344万元。而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某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存款事实。哪知东窗事发,张某因涉及贪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当前,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越来越多的贪官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受贿的事实,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以求安全,或者有的官员虽不是贪官,却有存款在境外,殊不知,这些存款如果在国家要求申报的时候没有如实申报,是会遭到法律处罚的。
我国刑法之所以专门设立“隐瞒境外存款罪”,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贪利性犯罪,敦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实申报财产,规制的是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数额30万元就应该立案。
公务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也要负法律责任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县科长兼县软件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某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洽谈购买其所持有的某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轻信对方,对刘某声称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发展潜力很大、经过改制很快将在深圳证券上市等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的咨询、论证和核实,就与刘某签订了购买股权协议,并分两次向刘某指定的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汇入协议规定的2000万元。协议履行后,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上市,刘某也未按约定回购股权,导致2000万元国有资产被骗。直至案发,除追回100万元外,尚有1900万元国有资金至今未被追回。而张某也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犯此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经济行为当中。由于他们是代表国家参与交易与自身没有关系,有的人可能认为“赚了赔了都是国家的钱”,这样一来,会让国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目的就在于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上“紧箍咒”,从法律层面上杜绝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报复陷害举报人,县委书记落马
杜某,45岁,入狱前任某县县委书记,人大代表。杜某在职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现金和金首饰、字画、烟酒、衣服等财物,并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某村原支书张某,得知情况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杜某得知后,心生恨意,利用职权借县公安局处理群众反映张某有关问题之机,对张某实施报复。县公安局在杜的非法干预下,没有立案即对张家进行搜查,以所谓“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对张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张某在外,拘留未能及时执行,不甘心的杜某还授意公安机关外出抓捕。县公安局也不惜奔赴北京将张某抓获,其后张某被关押于县看守所长达半年之久。
后来,杜某因为受贿案被捕,张某才得以沉冤昭雪。而县人民法院也以受贿罪、报复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众所周知,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等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由于“实权”在握,可以“轻而易举”对一些“异议人士”打击、报复,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利,也造成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報复陷害罪,也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一宪法性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短评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教育
“一个都不能少”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可以支配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他们面对的诱惑也越来越大。
面对这种情况,从制度上让干部“不能”伸手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平时对干部法制的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好领导”被判刑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