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婚恋观引导: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视角

2012-04-12 06:54李歆王清平
关键词:婚恋观婚恋司法解释

李歆,王清平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功利性的“商品化”社会价值观对婚恋选择的侵蚀也日益增强,使众多高校大学生觉得自己身处婚恋观世风日下的时代。但实际上,没有哪个时代,婚恋道德是完全地、真正的消亡的,因为至少还有法律为道德底线进行补充性的维护。这便是婚姻法律与婚恋价值取向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的体现。大学生正确的婚恋价值取向应当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那样:“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恋才会合乎道德。”[1]弗朗西斯·培根亦曾指出:“夫妻之爱,使人类繁衍;朋友之爱,使人类完善;但是荒淫无度的爱,则会使人堕落。”[2]因此,正常的、合理的大学生婚恋,本应是以爱情为基础,以互负责任、家庭伦理为纽带,以互负婚姻忠诚义务为延续的。然而现实中的大学生婚恋却并不完全如理想中这般正常合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大学生婚恋观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婚恋标准功利化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婚恋观上存在功利性。也许是受整个社会拜金主义的影响,也许是生活所迫,也许是贪图享乐,当代的大学生在婚恋观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纯洁的婚姻和恋爱越来越让位于功利的选择。据于长伟等对于“没有面包就没有爱情”的调查结果显示,80%的女大学生“赞同”,原因是爱情需要基本的物质基础;10%的女大学生“不同意,愿意和心爱的人睡马路”;10%的女大学生“不置可否”。更有部分女大学生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爱情观严重变质。[3]

(二)大学生婚恋观出现异化

受当今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婚恋观出现了异化现象。一是婚恋堕落观念在大学中滋生。“一夜情”或做破坏他人婚姻的“情人”、“第三者”这一现象正在不断得到许多年轻大学生的认可和模仿,这对许多婚恋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不得不说是婚恋道德的“隐忧”。二是大学生婚恋不再重视忠贞专一。忠贞专一是婚恋的基本道德。婚恋专一是由爱情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真正纯洁的爱情是排他的。[4]有的大学生认为爱情与婚姻无关,而婚恋选择越来越受到物质局限,从而或实行“AA制”恋爱或预约毕业分手。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7、第10~16条体现出的对财产权分割的明确性,造成抛弃校园爱情追求财产权益婚姻的可能性增加。

(三)大学生婚恋过程中性观念过度开放化

我国大学生受文化影视剧访谈节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性观念已出现过度开放化的趋势。根据诸俊在2010年的调研结果来看:对于未来配偶的婚前性行为只有4.5%的大学生认为“坚决不能容忍”,13.34%的大学生认为“无所谓”,66.85%的大学生认为“只代表对方的过去,重要的是现在的感情”,3.8%的大学生认为“痛苦虽会容忍,但会影响关系”。从数据来看,对婚前性行为非常介意或比较介意的比例仅为8.3%,绝大多数大学生对配偶曾有过的婚前性行为表示理解,他们更看重的是现实感情。在对婚前同居这一问题的看法上,12.23%的大学生表示“坚决反对”,36.74%的大学生表示“很正常,可以使男女双方充分了解”,23.49%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是个人行为,无需大惊小怪”,27.53%的大学生表示“无所谓,但自己不会那么做”。对于婚外恋,48.10%的大学生认为“是不道德的,坚决反对”,43.30%的大学生认为“是个人的权利,不存在对错”,而8.60%的大学生表示“无所谓”。数据显示,有接近60.23%的大学生赞同婚前同居,有超过半数的大学生比较宽容婚外恋行为。[5]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群体中男性没有养护女友的责任感或者对婚前性行为的自责感、负罪感心理压力明显增大,而女性也在这其中陷入道德谴责和生理伤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都是不利于大学生的校园学习生活的。

(四)婚恋心理脆弱化

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在婚恋遇到问题时,心理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引发自杀和犯罪。在2007年,涉及全市10多所高校近万名在校生的重庆市首份大学生自杀心理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大学生中自杀意念发生率达13%。其中女生自杀与男生自杀比为2.5∶1。据介绍,恋爱问题是导致女生自杀的主要原因。[6]这一系列的数字告诉我们:恋爱挫折已经成为了大学生无法承受之重。同时,在高校,因婚恋情感报复所产生的恶性犯罪案件也大多如此。如:“2009年3月,四川某音乐学院作曲系学生出于虚荣心和征服欲,抱着好玩儿的心理与一女生恋爱,得到后又弃之,遭女生纠缠后又挥刀将其捅死并分尸。”。[7]这种种大学生因感情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对高校大学生婚恋观的系统化教育敲响了警钟。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和理念

从我国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基本立法理念来看,在这五个方面法律知识是必须引导大学生有所了解的。

(一)财产权益划分更加明确

婚姻法对不动产就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如何分割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地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此外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做出了规定,第4条规定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规定不予支持,但是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婚内就将财分割掉。

(二)打击功利主义婚恋观,鼓励个人经济独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房产归属规定争议最为明显,似乎这条就是为了针对“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这一说法。但对一穷二白的高校男生来说,这是个很好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平等奋斗的动力。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自从采用挂网大讨论形式开始,其精神就是希望能抑制“傍大款”等扭曲的婚恋观,其诸多条款为男女大学生都应当倾向于有着全职工作,理智的、明确的婚恋生活志向,靠能力打拼并维持婚姻稳定而不是做“娶嫁碗族”,指明了婚恋方向。

(三)更重视离婚时的过错举证和财产责任

司法解释三也更注重明确婚姻财产权益,其中第4、5、10、11、14、18都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些女大学生天真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力的武器,如果将来丈夫有外遇,就是过错方,就让他净身出户。但事实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此外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颇为耐人寻味:“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要求提出婚姻过错时是必须严格举证的。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亲子关系的鉴定也是严格举证责任的体现。

(四)遏制婚姻交易和婚姻不忠行为

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了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而第四十六条和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对婚姻中的忠诚一方的保护目的非常明确。在婚姻法中有关婚后财产划分和关于婚前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二第10条)相关规定也是对婚姻交易行为的有效遏制。这对抱有通过婚恋步入“钱途”的大学生具有警醒性教育意义。

(五)婚内生育权有限度的回归女性

婚姻中的女性是有权决定腹内胎儿去留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夫以妻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的损害赔偿请求 (司法解释三第9条)。因此婚内生育权向女性倾斜,显然是“有限度”的倾斜,这显示出在职业压力巨大的当今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因此必须让大学生在婚恋观的培养中珍视对婚恋对象的尊重。须知,有限度的生育权回归首先包括婚前的生育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因生育与否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也是准予离婚的 (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大学生婚恋观引导优势

(一)降低婚恋利益期待

司法解释三的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使得婚恋利益期待大大降低,这对大学生功利化婚恋观和婚恋堕落行为的遏制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婚姻法所倡导的婚恋观念作为最直接的家庭伦理精神,是婚恋所希望其参与主体之间所负有的相互忠诚、相互恩爱、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等等的义务并基于此所构筑出的家庭和谐。[8]这就使大学生因此明白婚姻以外的同居行为没有婚姻财产利益期待,婚恋必须从经济期待向个人社会能力进行转移。因此,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大学生婚恋道德败坏行为的有效遏制手段之一,是对良性婚恋观的底线维护。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不如媒体宣传的那样,看谁出钱多或房产具名,就支持谁。例如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首先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归属具有先行协议权,然后协议不成才是法院支持判给产权登记方,但是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升值部分还是需要产权获得方支付的。假设一桩婚姻中,婚前男方首付买了房,房产也写的是男方姓名,那么婚后他找了外遇要求离婚,房子和妻子的关系就很明显了。首先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会考虑:妻子没有参与还贷,房产归男方,没有异议;而妻子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其中房子的升值部分男方也要支付妻子应得的份额,房子付完款还好,未按揭完的男方在取得房产的同时取得了剩余支付的债务。这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努力工作、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而不是作为一个有受教育基础的大学生,老想着找一个有房的、有钱的伴侣;又或者作为一个本该有理想、有抱负的大学生总幻想傍上富二代,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有产阶级。这样一来既鼓励夫妻共同奋斗,打击婚姻交易行为,又提高了婚姻不忠方的离婚成本,利于维护婚姻道德和婚姻稳定。

(二)“以人为本”,弘扬家庭伦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许多相关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具人情味,具有对家庭伦理的弘扬作用。[8]司法解释三前三条就是对此很好的印证:第1条是申请婚姻无效的细化规定,明确了婚姻无效仅限于重婚、禁婚近亲、不适婚疾病、未至婚龄四种情形;第2条对亲子关系的证明之“无证不立”推定的规定;第3条是支持未成年子女亲子抚养费的请求支付权利。在道德上讲,婚恋道德造就了家庭伦理,从爱情转变为亲情,而亲情作为家庭伦理的纽带,要求其成员之间互负抚养、赡养、照顾以及忠诚等义务,这些道德义务不应因为法律上的身份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三)婚姻价值取向体现公序良俗

婚姻法司法解释许多条文规定充分将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考虑进来,帮助大学生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和处理婚恋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是符合社会大众化的价值取向的,例如第7条的规定就“很生活化”,非常符合公众价值取向:公公婆婆买房儿媳没份,同样,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有份儿。这样,避免了父母辛劳一生的积蓄为孩子购买的婚房,离婚先被瓜分走一半的尴尬与不公。但是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了,房产归谁呢?第7条又说了,法院认定可以按份共有,当然,当事人有约定除外。诚然,约定仍然是大于法定的,这符合法律的一贯立法理念。而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女性婚内生育权的尊重,要求女大学生要在婚前尽量避免性行为或在婚前性行为中更好的保护自身生理与心理的健康,而男生亦应该对自己的婚恋中的性行为负起责任。婚前守贞教育或恋爱性教育的确有难度,但是对倡导女生保护自己身心不受伤害,教育男生负起婚恋伦理责任方面还是具有深刻的启发式思考的教学意义。

四、结合婚姻法新解释纠正大学生不良婚恋观的具体策略

(一)校内教育方面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阵地,很多知识都需要通过学校来获得,大学生的婚恋观的引导也不例外。高校应当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具体举措包括:

1.培养大学生对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认同感

充分利用高校的课堂教育,在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课堂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培养他们对婚姻法律的认同感。在美国,法制教育非常注重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只发挥引路人的作用,这种教育方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知识传输过程中,应当改变学生消极被动接受的地位,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鼓励学生主动积极思考,使他们逐步养成独立运用婚姻法知识理性地分析各种恋爱现象、婚姻热点,有助于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倡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婚恋理想

应全面、充分的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质。这表现在三个方面:正式性、物质制约性和社会现实性。它具有一般法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整个社会婚姻自由向度的发展。然而作为部门法的最新动态,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本身隐藏着一种包含家庭伦理身份的信念和公序良俗的力量。这应该成为对大学生灌输婚姻立法的精神实质,最终实现幸福婚恋生活的理想。

3.科学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款

教师在法制教学中对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重点是要让他们明白在婚恋时候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如何寻求救济途径。杜绝当代大学生误听误信社会对婚姻法规的误读或争议。司法解释三内容适应了日益变迁的社会价值观,基本上兼顾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相信可以为大学生将来在解决更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上指明方向,从历史的角度以及从已实行的婚姻法的角度来说是合理可行的,应避免断章取义。

(二)媒介宣传方面

要注重网络环境的净化,指导大学生提防网络交友陷阱、浏览不良网站等行为。要将大学生热爱网络的潜力引导向科学、健康的网络择偶观、婚恋观上来,让其利用网络加强对大学生良好婚恋观的培养作用。值得一提的还有,当今都市言情剧、家庭伦理剧以及各种相亲栏目盛行,其中错误的婚恋观念对大学生身心具有渗透作用,不仅会造成对婚姻法最新解释的错误理解,更会造成婚恋价值错误的取向,造成恐婚恐恋、闪婚闪离、功利婚恋、婚恋极端行为模仿、过于追求浪漫等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对许多报刊杂志、影视作品的非正常婚恋观和错误的婚姻法律理解的宣传作出纠正。

(三)家庭教育方面

家庭是个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成员对婚恋的态度、言行都将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对婚恋的认识。现实中,“有些家长会赤裸裸地告诫子女:要娶就娶有钱的,要嫁就嫁有权的,把择偶标准就简单的变成了钱和权。家庭的错误引导是大学生形成错误婚恋观的导火线”。[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啃老房”问题作出了全新的产权归属规定 (第7条),应根据目前青年“闪婚闪离”现状进行深刻分析,父母、长辈对于孩子的婚恋选择以及财产归属有正确的引导。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婚恋舆论氛围,就要把婚姻家庭法规渗透到家庭伦理的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大学生婚恋观的教育中既包含有道德问题,也包含有法律问题。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应当重视婚姻法的最新动态,将其立法精神与婚恋观教育相融合,让大学生们懂法、尚德,同时应当借助于道德与法律两种调整手段,共同对大学生的婚恋观进行规范,更懂得在以后的婚恋生活中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以期达到健康婚恋的目的。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9.

[2]弗朗西斯·培根.论人生 [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55.

[3]于长伟,李艳,江平.女大学生爱情观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 [J].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2):172.

[4]王大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简论 [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4):129.

[5]诸俊.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的研究 [D].上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2010.

[6]安彬,张研.大学生恋爱诱发犯罪的心理剖析 [J].科技信息.2010(5):501.

[7]大学生杀害前女友并分尸 现女友助毁灭证据 [EB/OL]. (2011-12-22) [2012-09-15].http://pic.people.com.cn/GB/159992/16678352.html.

[8]王明.最新婚姻法热点问题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9.

[9]文美荣.当代大学生婚姻意向及婚恋观教育 [J].中国校外教育,2010(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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