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宪政内涵及其制度启示

2012-04-12 04:22:00陶际恒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宪政契约

陶际恒

(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西昌 615013)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宪政内涵及其制度启示

陶际恒

(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西昌 615013)

契约是社会个体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或他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理论后,契约论便成了一种国家理论,它被用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或者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霍布斯、洛克及卢梭都对社会契约理论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在他们的理论中,契约关系已上升为一种法权关系,即契约思想已不仅是停留在私法领域里探讨个人间权利关系的问题,更是在公法领域探寻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宪政问题。与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皇权的统治下,老百姓处于无权状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契约不断涌现。通观历史与现实,近代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政治思想史;契约与宪政;国家与政府

一、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

契约是社会个体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或他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契约的观念发端于《圣经》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罗马法》最早阐明了契约的法学原理,《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对契约作出了明确的学术界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交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合意。契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性质:(1)契约主体的复数性特质,即契约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个体或组织;(2)契约订立的合目的性与互惠性,即订立契约的目的在于追求相应的利或善,而且这种“利”或“善”对于每个契约主体都是一致的;(3)契约的约束性特质,契约的约束力表现为契约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责任;(4)契约订立的允诺性,即契约通过双方的相互允诺而达成。①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当将法律上的契约学说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理论后,契约论便成了一种国家理论,即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政治义务被当做一个契约性的义务来分析,即契约被用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或者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②[英]莱斯洛夫:《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是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他们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创立和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与哲学家、近代西方第一个系统阐述国家契约学说的启蒙学者。作为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霍布斯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石。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构成:第一,关于“人性恶”的人学观点。霍布斯认为“人对人就是狼对狼”,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追求“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但是,霍布斯进一步认为,人性恶的“自然欲望”是与其“自然理性”结合在一起的,人在追求其欲望的过程中,时时处于自我保护的理性状态之中。第二,关于国家生成的观点。霍布斯认为,个体生而平等但又处于相互敌对的“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战争状态”,有必要制定能够被若干个体共同遵循的法则或诫条,此即自然法。但是,由于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会经常违反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于是,人们的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失去了保障。因此,必须形成一个足够强大的能够确保社会稳定并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意愿的“公共权力”,使得社会个体的意志从属于这个“公共权力”的意志。霍布斯认为,这个“公共权力”能够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并实现联合,国家由此生成。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继霍布斯之后又一位英国著名哲学家,也是第一位系统阐述宪政思想的近代西方经典作家。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论述。同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政治社会之前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以自然法为行为规则的和平状态,而并非放任自流的原始状态。其次,关于政治社会的限权与制衡。洛克认为,基于人性的不完善性,在“自然状态”的社会中,“自然法被违反、自然权利被侵犯”将成为一种常态,于是,需要一种社会裁定机构对各种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制止与裁定。这就要求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部分权利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相应人员或机构形成政府,由政府行使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然而,如果政府任性地毫无约束地发布苛刻甚至荒唐的命令,必然会把社会成员置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情境之中,因此,对于政府必须限权与制衡。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也是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包括:第一,关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关系问题。与其他经典作家一样,自然状态也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由于自然状态下人类社会“战争状态”的常态化,政治社会的生成将成为确保社会成员个体安全的必然,而契约是政治社会产生的途径,并使政治共同体得以稳固。第二,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卢梭认为,为了恢复并保障人们的天赋权利,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就必须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社会契约旨在“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主体相联后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第三,关于公意与主权在民。“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概念,公意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共同意志。在政治社会中,“公意”就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是政治社会的行动准则。“主权在民”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重要范畴,在民主国家中,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行政权可以由人民委托的官吏行使,但这种受委托的行政权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

二、西方社会契约思想的宪政内涵

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背景。一方面,随着欧洲历史发展到近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以文艺复兴为中心的城市向外辐射,在欧洲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经济中心,在这里,人们以契约为纽带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契约行为的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不仅孕育着公平、正义及秩序精神,而且契约精神为社会契约思想提供了直观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思维素材。另一方面,随着新兴市民阶级经济力量的日益壮大,他们在政治上要求变革现存政治制度的愿望日趋迫切,尤其在英国,各种社会力量的联合终于迫使国王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上签字,促成了普遍契约关系上升为法权关系的飞跃。其思想的意蕴已不仅仅是停留在私法领域里探讨个人间权利的问题,更是在公法领域探寻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也即宪政问题。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宪政”解释为:根据明确的原则或规则执政的国家政府或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社会学国际百科全书》将宪政界定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宪政包括以下元素: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公开和揭露、合宪性等。笔者认为,学者有关宪政内涵的阐释不泛洞见,但也难免顾此失彼,而词典工具书式的解释又显得过于僵硬固化。综合而论,宪政主要是依宪法所产生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浸润着历史传统与人文精神,其核心价值取向则在于规范、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包含“宪法至上”的理念。所谓“宪法至上”,是指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在个人与宪法的关系层面上,宪法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在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上,则是宪法派生出国家权力,而非国家权力派生宪法,调整社会总的行为规则的宪法,不仅应作为每个公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应当是国家与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故而使得宪法至上的理念得以确立。(2)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包含“天赋人权”的理念。在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看来,早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不仅如此,他们主张保护、捍卫这些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特权之下。卢梭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状态。康德更是明确提出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他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他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正是由于有了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这些精辟的论述和不遗余力的呐喊,觉醒的人们渐次意识到他们拥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应该为捍卫这些权利而进行不懈的战斗。(3)近代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包含“主权在民”的理念。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一方面对残暴的专制统治深恶痛绝,另一方则毫不掩饰对民主制度的热切向往。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提出,个体不能把自己出让给国王,因为在专制政权下,君主独揽大权,只有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并由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才符合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转让的自然权利的契约精神。人们缔结契约,使得政府具备了合法性,但当人们发现他们的受托人违背了自己的授权时,人们可以取消委托,使权力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这一思想包含了深刻的主权在民的宪政意蕴。(4)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包含着“有限政府”的宪政理念。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认为,人们通过契约将他们的天赋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转为国家权力,同时也保留着一部分未让渡的自然权利并在政治社会中表现为公民权利,这种公民权利相较于国家权力而言处于优先地位,不允许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即统治者的权力必须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①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93页。那么,怎样才能限制政府的权力呢?这些天才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将权力进行划分的思想。他们建议在政府内部形成分权制衡的态势,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从而避免压迫与暴政及人民天赋权利的落空。应当认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指出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公共权力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并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径路,体现了他们思想中包含的深刻的宪政意蕴。

三、近代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对中国制度建设的启示

与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不同,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皇权的统治下,长期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一切权利归于封建君主,老百姓处于无权的状态,所谓“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即使到了近代,由于封建王权思想的根深蒂固,有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概念仍然发育缓慢,个人权利仍然被家族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所淹没,普通民众无权的状态并未发生实质性改观。清末民初是我国践行宪政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思想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共和思想,反映出中国近代宪政发展的历史必然。②吴爱萍:《清末民初宪政理念的形成及演进》,《求索》2010年第10期,第135-137页。然而,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注定了中国近代宪政是不能成功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及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得到贯彻。但由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公民权利受公权力侵犯的现象曾经十分严重。另外,在经济层面上,西方契约思想出现并日趋成熟的时候,西方社会商品经济亦趋向发达,而同期的中国社会在封建制度的主宰下,小农经济仍是社会制度的根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由于受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沿用了苏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否认市场的作用并不断压缩商品经济的生存空间,使得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实践几近绝迹。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订立并履行契约才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但是,对我国来说,继续完善各方面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通观历史与现实,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第一,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权利来源及其正当性而言,人民的权利并不是来自神的赋予,亦非国家或政府的恩赐,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容政府的非法干预或剥夺。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我保存全、自由权、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在这一系列的权利中,生命权、健康权是第一人权,财产则是人生存的基础(故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我保存权是保证。从权利的可得保护性而言,一方面要获得公权力机关对私权的尊重,即法无限制即自由,另一方面,权利也应当获得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亦即权利不得滥用,不可擅自逾越权利的边界,否则,每个人的权利都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区别于中国历史上任何政权的鲜明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法律体系等,无不以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胡锦涛总书记从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7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这些成就充分证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来自人民,由人民中的优秀分子组成,必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植根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是党的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们党服务人民,一切工作都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主权在民”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执政理念的宪政基石。该思想的核心是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即人民权利的让渡形成了政府权力,政府权力的行驶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并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若违背此目的,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即会遭受质疑,甚至被更替或剥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在民的思想被黑格尔称为“一次壮丽的日出”,它惊醒了封建统治下的广大人民,使他们找到了斗争的武器。该思想在我国同样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早在维新运动时期,康有为和梁启超就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的思想推崇有加;辛亥革命时期,他们的思想被认为是“辛亥革命的一面旗帜,激励了中国资产阶级向中国封建制度进行冲锋陷阵的斗争”;孙中山受该思想的启发,将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界定为“要建立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民主政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历代领导人都坚持并践行主权在民的思想。当下我国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执政理念的提出,正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当代反映。

第三,“宪法至上”思想确保安全政治生态得以延续。宪法至上的含义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得到公民特别是政府的严格遵守,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宪法的精神,其实质就是人民权利至上。因为宪法是人民委托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文本,尊重宪法即是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奉行“宪法至上”的理念,一方面,要确保不因政治权威人物的意见而消损宪法的权威,也不会因为国家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或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国家的基本制度,因为宪法是母法,相较于一般法及个人权威,它处于权力体系的顶端,对下端法律及个人具有统摄和支配作用,从而使得人民的基本利益获得最为坚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宪法至上有助于政治文明的实现,政治生活的文明化突出体现为政治冲突化解方式的规范化、文明化。由于宪法对社会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使得政治冲突被置于民主的、可控的、均衡的政治框架中,使得安全的政治生态得以延续。

第四,“有限政府”思想要求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限制。在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的思想中,都提到了专制政府的暴政及对获得人民权利让渡的政府公共权力滥用的忧虑,从而提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就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曾经力图建立全能的政府,在这种全能政府体制下,政府职能无限扩张、政府规模无限扩大,而且政府的权力不受来自下级或独立权力机构的制约,造成政府的越位、缺位、低效甚至腐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认识到,万能的政府可能会是无能的政府,在经济、政治民主的时代,政府不再是一切经济决策的代言人,公众参与决策不仅能反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使之具有道义上的更大合理性,从而得到更好的遵循。在现阶段,以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我国限制“公权”的基本点,①刘冰、曾福生:《基于宪政视角下的我国财政分权体制研究——以社会保障建设为例》,《求索》2011年第6期,第39页。并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三权分立的限权模式(这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建立健全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及权利对权力限制的制度体系,同样可以实现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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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7-0094-04

2012-05-13

陶际恒,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与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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