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丽
某市城郊1宗地,1995年划拨给甲企业,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登记。2010年甲企业破产,该宗地由政府收回后再次出让,土地用途改为商业用地。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2012年初,乙公司准备进行商住两用房的开发。这时,相邻单位丙公司提出:1988年,丙公司经批准取得1宗地,在建设过程中,丙公司按规划,让出农田遮阴带1.5米。而甲企业1995年取得的划拨地范围是从丙公司的围墙算起,其中包括了丙公司让出的部分。
经国土部门调查后得知,丙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宗地图上显示,该宗建设用地的坐标范围包括退让1.5米的面积。而甲公司在1995年取得丙公司相邻宗地使用权,在进行征收时,测量面积是丙公司的建筑围墙为测算点,也意味着1.5米的农田遮阴带被重复征收了。本案该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首先,国土部门应依据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宗地图面积原坐标进行现场测量,确认丙公司土地面积是否包括1.5米土地使用权。其次,对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做地籍调查,扣除重复登记的1.5米土地使用权,弄清界址。最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对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做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