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德林 张 璐
在资源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矿产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为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从金融财税方面入手,对现行海外矿产资源勘查税收制度进行完善,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矿产资源勘查税收优惠制度。
海外勘探备用金制度及其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既维护了本国税收管辖权,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
日本对海外矿产资源勘查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海外勘探备用金制度和海外矿产勘查费用的特别减扣制度。其具体实施过程是:日本企业在本国国内进行矿山作业的过程中,必须将其矿产资源贩卖收入的12%或采掘矿石所得的50%作为国内勘查准备金进行储备。日本企业在海外进行矿山作业过程中,海外自主开发的日本法人必须将采掘矿石所得的50%作为海外勘查准备金进行储备。这些资金在前3年中是免税的。3年后,企业必须在要进行投资或融资的一个月前向经济产业省提出税务特别扣减申请。
美国采取耗竭补贴制度。由于矿产资源是可耗竭、不可再生的,矿产企业为弥补不断减少的资源储备,必须对勘查进行投资,不断寻找新的可开采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勘查项目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弥补开采消耗的储量。美国所有海外经营的企业均实行14%的耗竭补贴率,在国内依照矿种不同在5%~22%之间,也就是说矿产企业可将其作为纳税基础的毛收入少申报5%~22%。不同于一般折扣,资源耗竭补贴的基础不是本企业的资本投资额。实际上,只要矿山在经营,企业就可以—直领取资源耗竭补贴,即使该公司的投资基金已全部收回,亦可如此。美国作为采用税收抵免制度的代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制度,既维护了本国税收管辖权,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
为鼓励矿产勘查和开发,加拿大政府不断推出吸引矿业投资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加拿大计算税基时的优惠包括:第一,资本成本补贴。一是基于矿业投资的高投资及高风险性,从收入中扣除用于矿产开采经营的机器、选厂设施、基础设施及矿山开拓等的投入,折旧年限一般4~5年;二是新矿山或产量增加25%以上的矿山,允许其投入从新矿山经营的最大经营利润中扣除。第二,特殊考虑的税前扣除。允许所有加拿大境内勘探费用及10%国外勘探费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基时,扣除对生产能力达到60%且持续生产6个月的开采性投资。第三,开采税和加工补贴优惠。省级开采税是基于矿产资源为省所有,基本与权利金相当,除萨斯喀彻温省外,多数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开采税的优惠主要用以刺激企业优先选择在本省进行深加工,各省开采税一般在18%~20%之间。
海外与矿产销售收入有关的开采所得作为公积金使用,无需纳税;建立起有效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对海外矿产勘查企业给予关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措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影响了国际市场,大量的矿业公司面临财政危机,希望通过资产收购或合并等方式来减轻债务,降低运营成本。我国矿产企业应抓住机遇,加大对海外矿产资源投资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海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建立海外矿产资源生产和储备基地。
第一,借鉴日本的海外探矿备用金制度,将海外与矿产销售收入有关的开采所得作为公积金使用(3年用完),无需纳税。我国矿产企业在海外进行矿山作业过程中,海外自主开发的企业必须将开采矿产资源所得的50%作为海外勘查准备金进行储备。这些资金在前3年中是免税的,3年后,企业必须在进行下一次投资或融资的一个月前向我国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特别扣减申请。经税务部门认定后,企业可以从矿产准备金中拿出一部分进行与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投资。税务部门对该项目的矿业所得税进行特别扣减。扣减额度可包括海外勘查准备金的提取额、海外新矿床勘查费与勘查用机械设备偿还额的合计等。
第二,借鉴美国、法国、加拿大经验,建立起有效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规定在每个纳税年度里海外矿产勘查的企业可以从净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资源耗竭资金,用于寻找新矿体,以弥补开采消耗的储量;也可以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转产投入,从而有效降低采矿企业所承受的税负;并且这笔费用可免税,但必须在5年内用于政府规定的矿产勘查工作。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贴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企业在海外及国内持续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我国应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尽快推进这一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矿产勘查投资环境。
第三,对重点支持的海外矿产勘查项目采取缓交税或不交税措施。在海外进行勘查的矿产企业,其海外所得如果用于下一轮矿产勘查或新投资项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允许延期纳税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可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矿产企业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资者在五年内撤资或出售股权,则其减免税待遇也相应取消。这项措施可以促进矿产企业下一步海外矿产勘查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企业海外投资资金的积累,形成“投资—收回—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根据收益与原始海外勘查投资的比例设计累退税率,鼓励矿产企业在海外取得丰厚收益,并增长我国资源储备和外汇收入。对未超过原始投资50%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税;超过原始投资5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按20%的税率征税;超过原始投资200%以上的部分,按10%的税率征税。简而言之,收益超过原始投资的部分越多,适用的税率越低。这样既能体现对矿产企业进行海外勘查的支持,鼓励企业将资金更长久地用于海外矿产勘查,又能防止政府税收收入出现大的波动。
第五,若在海外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可对海外矿产勘查企业给予充分的损失赔偿。矿产企业在海外勘查过程中发生亏损时,允许该矿产企业以其在该企业中所占投资比例计算亏损,用以冲抵该企业其他来源的应缴税款,抵补部分不得超过该企业投入海外勘查的金额。若矿产企业在境外遇有风、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使得继续维持投资和经营活动确有困难,或由于资源所在国发生战争、政治动乱、金融危机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证明,可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的优惠。该项措施有利于降低风险,增强企业海外矿产勘查投资的意愿和信心,从而达到激励我国企业到资源国进行勘查开发的目的。
第六,对海外矿产勘查企业给予关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对用于境外勘查开发的国产仪器装备及零配件免征出口税;我国市场需要在海外勘查到的矿产资源进口到国内,可对中方占份额的矿产品以及加工产品返销国内时减免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我国海外矿产企业分得的不可兑换的当地货币购回的产品,给予适当的进口关税减免待遇;对于矿产企业用于资源勘查的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收,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金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及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