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浙江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2012-01-21 15:13张友连
关键词:协商劳动者工资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论浙江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在实施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浙江逐步形成了一些规范化的机制,具体包括政府主导机制、充分协商机制和法制支持机制三方面内容。从实施效果来看,浙江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缓解“用工荒”、疏导劳资矛盾、更好维护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劳资矛盾

自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不断出现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是改善劳动条件、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保障经济增长和政治环境稳定的有效手段。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研究显示:单位GDP的劳动争议受理数,全国为1.9,浙江为1.35;单位GDP的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全国为5.59,浙江为2.40。[1]在这当中,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中国大陆实践的发源地,温家宝总理曾批示过温岭新河镇羊毛衫行业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总结推广”,[2]《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对浙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也进行过专门的宣传。与新闻界热切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明显偏少。从研究范围来看,现有的研究对局部问题的分析较多,系统的研究较少;从研究内容上看,对现象的描述和浅层分析较多,对本质的揭示较少。因而,对于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浙江机制问题尚需作系统深入的总结和研究。

一、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浙江机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职工基本没有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能力和条件。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恰恰是中小企业数量多,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协调工资关系的任务非常繁重。但同时,浙江因产业集聚而形成的“小企业,大群体”“小商品,大市场”的独特产业集群区域特色,却又为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基础。[3]在同行业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浙江着重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协商签约。目前,浙江已有近850万名职工实行了集体协商定工资,涉及企业13.22万家。[1]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实现的。浙江在实施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规范化的机制。

(一)政府主导机制

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我国法律既未赋予工会罢工权,也未赋予企业闭厂权,政府提倡并积极引导形成一种以合作利益为基础的劳资关系。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与(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大相径庭,它本质上是政府主导下劳动条件的劳资参与决定制度。”[4]西方学者 Clarke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推行集体协商制度是党和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5]在“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而实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并以政府对集体协商结果的最后审查和监督执行权的保留,适度限制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劳资矛盾与冲突。从这一角度看,政府在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推进的快慢及范围的大小很重要的一点是取决于各级政府支持力度的强弱。

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环境。主要措施包括发布行业人工成本的信息、公布劳动定额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完善职业准入制度等。其次,政府在协商启动时发挥主导作用。大多数时候,由政府出面要求企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如在临安市高虹镇,许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往往初始于被政府决定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再次,政府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相关政府机关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涉及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等多项条款进行重点审查,要求协议中必须包括当年工资增长幅度、加班加点计发基数、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6]浙江省要求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之后,工资协议才能生效。最后,政府在保障集体协商协议执行时发挥主导作用。在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还被纳入和谐企业评选体系,获得和谐称号的企业无论在贷款还是在项目审批都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以期从制度上保证协商结果落到实处。[7]

需要指出的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绝不是、也不应该是越俎代庖地替代劳资双方签订协议,而是起到推动、指导、协调与监督作用,保证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为政府推动,但并没有视为政府的管理行为而是相对独立的合意行为,体现的是职工集体的独立意志与雇主的合意。”[8]

(二)充分协商机制

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协商”,没有充分协商的结果是靠不住的。浙江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另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充分发挥“民主恳谈”文化基因的作用,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协商的充分展开。浙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发育最早、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激活了浙江人潜在的文化基因。它包括“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观念,求真务实、主体自觉的理性,兼容并蓄、创业创新的胸襟,人我共生、天人合一的情怀,讲义守信、义利并举的品行,刚健正直、坚贞不屈的气节和卧薪尝胆、发愤图强的志向”。[9]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浙江创造了一系列发展地方民主的新形式,如省市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程序、村民的民主恳谈会等,诸如此类地方民主的新形式,都含有丰富的协商民主的价值意蕴。[10]浙江是民主恳谈会制度的发源地,基层民主政治氛围较好。而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工价表征求意见和合同履行时的监督等各个阶段都吸纳了民主恳谈的形式,较好地实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具体体现在协商的参与性、对等性、共识性和持续性四个方面。

1.协商的参与性。参与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仅资方有权确定工资,劳方在工资事项上也有对等的决定权;二是指不是由少数人代表劳动者确定工资,而是充分尊重所有劳动者的权利,每位职工都有权就工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11]

2.协商的对等性。从浙江各地实践较为成功的例子来看,协商各方权利义务对等性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保障。其一,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均可以提出工资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其二,在调查及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工种和工序,在正式协商之前,相应制订初步的工价。其三,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需要提经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经营者代表讨论审议。

3.协商的共识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工价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这样工资制订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从而使异议、不满和其他负面情绪最终都被消化。在反复协商的过程中,“合法性信念就退缩为一种正当性信念,满足于诉诸做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12]

4.协商的持续性。协商的结果一经确定对各参与主体都有约束力,但又不是完全固定不变。对于易受市场、价格、成本等方面影响的行业,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每年就行业工资(工价)调整进行一次集体协商,从而保证工资与社会物价指数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适应。[13]

(三)法制支持机制

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曾指出,只有在极少数国家中工资是完全由市场力量自由决定的。即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也是由市场力量、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谈判以及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这三方面进行某种程度的结合而决定的。[14]如果仅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已经脱离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在实际运行中,已有的规定仍然面临诸多障碍。主要体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功能与做法,难以对企业形成有力的约束;对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且缺乏对资方不配合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约束;没有具体规定对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不利于谈判的正常开展。[15]针对国家层面上立法的不足,浙江在完善协商机制和配套措施上狠下功夫,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主要有: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制定的《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特别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规定。笔者以该条例为对象,分析浙江如何通过立法支持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

1.明确行业性劳动关系双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集体合同作出了一个范围非常有限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各集体协商主体的法律地位。《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2.注重对协商代表的保护。由于劳动者协商代表受雇于企业,他们会担心在协商中跟老板“对着干”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对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的保护程度,直接决定着能否开展实质性协商。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14条从三个方面给予了具体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其次,劳动者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了条例里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3.规定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效力。《条例》第25条将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范围限定为“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第27条明确了协商的内容,即“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等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关于集体协议成立的程序问题,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具体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途径是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第二种途径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该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关于协商的效力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细化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按照《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另外,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条例》第44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效果

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增长的主体力量。实践证明,针对中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特点,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作用。

(一)疏导劳资矛盾

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依靠劳动收入生存的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其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核心的经济利益。因此“出卖劳力换得的报酬乃是全部劳动关系核心中之核心”。[16]多年的用工惯性使不少中小企业主认为,既然企业可以正常运转,就没有必要给工人涨工资。这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的劳资矛盾逐渐积累深化,熟练工开始频繁跳槽,企业的生产速度和产品质量都大打折扣。在浙江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出现了工人以怠工等方式来表达不满,上访、破坏机器等过激行为也时有发生。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者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使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有助于缓解和疏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比如,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直接起因就是劳资矛盾的激化。2002年8月,8家企业的168名外省籍劳工集体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访,反映企业工价不定、工资拖欠问题。从2003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新河羊毛衫行业工人因工资问题上访有11次,共120人,劳资纠纷上访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70%;2004至2005年,这一数据降低到3次,共11人;2005至2006年只有1次,共3人,2006年至今,无工人上访记录。[17]

(二)维护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在工资形成机制中几乎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协调好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职工追求工资收入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在劳资博弈中,劳动者期望能得到尽可能多的工资收入,而企业主则尽可能降低所支付的劳动力成本。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零和博弈”,也有可能出现“双赢”的结果。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助于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由此可见,通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得到保障,但受益的绝不仅仅是劳动者一方。研究显示,集体谈判往往能够降低离职率并增加工人的满意度,间接起到提高效益的作用。[18]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使劳资双方意识到双方是共同繁荣的伙伴,而不是相互对立的“敌人”。只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努力为企业增加收益,才能在企业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基础上,在内部各自争取自己的利益;只有坚持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才能让劳方和资方获得最大的共同发展。

(三)缓解“用工荒”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包括浙江在内的一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靠的正是低劳动力成本,劳动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劳动报酬。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早在2000 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实施效果一直不明显。由于正常有序的工资增长机制缺乏,导致出现结构性招工短缺,这就是近年来浙江等东部沿海地区频繁出现的“用工荒”。其实,当前出现的“用工荒”,“权益荒”是其产生的根源之一,这种“权益荒”具体表现为“工资低、保障缺、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新一代劳动者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能够立足以人为本,吸引和留住劳动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推行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化解以“用工荒”为表象的“权益荒”是一条有效途径。正如有企业家所认可的那样,“工资集体协商对留人、招人都很给力”。[7]

近年来,浙江省在社会、经济与法治等领域的实践明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并被确定为多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这既表明了国家对浙江改革决心和举措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对浙江的继续创新寄予了很大期望。但遗憾的是,浙江省的很多实践反映在学术研究层面却是“墙内开花墙外香”。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促使仍然在浙江这块土地上“谋生”的学者反省。浙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们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如何深化对浙江样本、浙江机制乃至“浙江模式”的研究。[19]所以笔者提出中小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浙江“机制”,既有现实需要也有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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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汉轮)

The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Wage Consultationin SMES in Zhejiang Province

ZHANG Youlian

(LawSchoolofZheji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Hangzhou,Zhejiang, 310023,China)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wage consultation in SMEs, The standardized mechanism has been formed gradually in Zhejiang Province. The mechanism from these samples can been to sum up including under the domination of governments, deeply consultation and legal safeguar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collective wage consultation in SME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easing labor shortage and labor conflict, better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SMEs; collective wage consultation; labor conflict

2012-09-10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09CGFX007YBX)

张友连(1974- ),男,江苏徐州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基本理论。

F121.23;DF61

A

1671-2714(2012)06-0050-05

10.3969/j.issn.1671-2714.2012.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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