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翠芳
论教育机会的再分配
——我国高考复读政策的公平悖论及其消解
● 霍翠芳
教育机会对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意味着发展的起点性条件。教育机会的分配不应是一次性的,而应是多渠道、多层次和多次的分配。复读生的存在造成了对在读生的不公平,而国家关于高考复读的政策为了维护在读生的公平又显现出对复读生的不公平,于是产生了政策的公平悖论,如何消解这一悖论,有赖于教育机会的再分配。
高考复读;教育机会;再分配;公平
复读生作为我国受教育者中的特殊群体,游离于正规划分的教育阶段之外,是高考制度所衍生出的少数处境不利群体。复读生的教育涉及到高考毕业生的再教育机会分配,而教育机会同诸如收入和财富、工作、医疗保健等此类资源的分配一样是任何(社会)正义理论所关注的重点。[1]如何对待和如何安排这一群体,最能显示教育政策的正义制度价值。
教育机会对个体或群体而言意味着其接受某种类型或某阶段教育的可能性。在教育系统中,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作为个人或群体发展的必要条件,类似于国家公共物品具有可分配的性质。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教育机会就是一种教育资源或对教育资源的享有,是受教育者处于发展起点所必需的资源,因而具有可分配性和再分配性。狭义的教育机会仅仅指入学受教育的机会即入学机会,包括学前教育机会、初等教育机会、中等教育机会和高等教育机会。而广义的教育机会则泛指任何教育阶段和任何教育类型的受教育机会,包括享有教育资源的机会以及教育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机会等。本文所采用的概念框架系指后者。
教育机会的可分配性基于这样几个理论前提:
第一,机会的平等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2]机会意味着选择,选择就是自由的表达。[3]在社会任何领域,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总是有限的,为了防止某些人对机会的独占或优先占有,所以由国家出面来进行合理分配,给每个人拥有平等机会的机会。所谓平等指的是资源和机会享有的平等而非福利或幸福的最终获得的平等。
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机会公平即指各种教育机会在不同人群中的平等分配。关于机会平等,弗里德曼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即前途向人才开放。只要他的才能足以胜任,他自己认为值得,人人都有权追求任何社会地位而不应受到随意的干涉。[4]机会作为个人发展的起点应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无论这个人是处在哪一个阶段上,机会不应该为任何人或群体所独占或垄断地享有,尤其是教育机会更是如此。依照罗尔斯的观点,机会作为社会的基本善或价值,应平等地分配,除非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教育机会对于每个公民来讲也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就高考毕业生选择复读的行为而言,是在争取为更好地发展而再次受教育的机会,或教育的二次机会,作为自由选择权利是不应该受到限制和剥夺的。法律和规章应该尊重公民有多次选择同一阶段教育的权利。
机会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时每个人获取资源和利益的平等机会,即教育资源完全向全体开放,还应拓展到对在某种制度背景下由于自身能力或其他原因竞争失利的个体或群体的机会补救,即机会的再次给予或多次给予,包括对有重新选择欲求的个体的尊重和满足。因此,机会的实质平等指的是机会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时都平等地考虑了每个相关人的利益,而不是在牺牲少数群体的权益的基础上保全大多数人的利益。复读生是因高考体制而衍生的特殊少数群体,是他们为追求更好发展机会的无奈选择。在最初的起点上,他们和应届生是具有同等竞争机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必须选择重读才能实现心中的理想,需要再次竞争的机会,如果机会分配是一次性的,那么复读的愿望就无法达成。或者,如果机会的再次分配中,资源配置有差异,权利有限制,比如在高校自主招生中对复读生报考和招录的限制,那么,对复读生来讲,就是不公平的。由此,机会的平等分配不应是一次性的,可以多次分配,并基于对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的考虑、对多样性的教育需求的满足,否则就是对人的自由选择权的蔑视。
第二,教育的公共性。从产品的性质来看,经济学上一般把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某产品并不妨碍其他人同时消费同一产品。非排他性是指只要社会存在某一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上的任何人消费该产品。严格地说,只有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征的产品才是真正的公共产品。[5]
众所周知,教育和医疗、卫生等事业一样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系统,即属于全民所有。但具体到教育的各阶段和各类型,教育产品属性又有差异性。如果把义务教育归于完全公共教育,那么高中阶段教育则属于不完全公共教育或准公共教育。教育的这种准公共属性要求教育资源可以在非义务受教育群体中进行多次分配。“公共”即意味着开放、机会同等。对于准公共资源的享有也不应该是一次性的,不能因为一次高考筛选就把复读生排除在公共教育资源的再次享有的大门之外,如果说复读生在公办学校复读抢占了应届生的教育资源,那么,这样的安排同样可以推及应届生中的一部分未来很有可能选择重读的学生,因为,“复读给予应届生和复读生的机会收益是一样的。”[6]如果禁止复读或禁止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只能意味着,教育机会不是完全开放的,是随时可以封闭的,是有违公平的。而复读生的存在恰恰是由我国高考制度过于强调竞争、淘汰、筛选机制和机会的单一性造成的。我国精英式的教育结构和制度设计,鼓励的是占有式的个人主义,并在此基础上构造了以占有式成功为基础的竞争结构。教育鼓励的是通过竞争获胜的佼佼者,给他们充分占有权力、资源和利益的优势条件,而把那些无力占有的个体排挤在竞争的圈子之外。[7]复读生成为此制度下的处境不利群体。
第三,教育机会作为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讲,分配的前提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意味着我们常常面对着相互冲突的要求……当需要制度在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之间进行裁定时,这种不确定性就反映到了集体的水准上并开始影响到公共政策。[8]同样,教育资源也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国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更是稀缺的,因此,对此类教育资源的享有机会必须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才得以协调和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地满足各自的需求。分配稀缺资源的公平办法是给予每个人运用那些资源实现他的目标的平等机会,而不管他们是谁。[9]由此,基于公办教育资源有限而把复读生排除在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在竞争的条件下,有限的资源只能为一部分人享有,这是遵循市场配置资源原则下的结果,必然有另一部分人被淘汰、享有的权利被剥夺,很显然这种资源的一次性分配是不公平的,是需要矫正的。至于如何矫正,应不能再借助市场的力量,而应由国家出面积极调控,实行再分配,补偿利益受损者,矫正制度的缺失。而至于有人提出,“复读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这种说法是有违“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的。资源的利用是为人服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更好发展的。当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基于投入取得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虽不乏功利的一面但也有其合理之处。国家的职能就在于补救市场分配的不足,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在不浪费资源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绝人多数大的利益需求,尤其是保护弱小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借助于再分配。
教育部于2002年2月颁布的 《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2007年8月4日,在“落实中职国家资助政策及 2007年招生任务中部片区座谈会”上,教育部长表示2008年起全国所有公办普通高中禁止办复读班,招收高三复读生。此后,各省陆续出台了本省关于对复读生进行种种限制的复读政策。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就政策出台背景回应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近年来我们国家公办的高中教学资源还不能满足所有高中生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特别是高中优秀、良好的教育资源,因此,国家公办教育资源首先应该满足所有应届在读高中生的需要。同时社会有声音说,禁止招收复读生是剥夺了公平选择教育的权利,这也是一种不公平,是“教育公平之外的不公平”[10]。
可见,政策背后所隐含的价值基础是基于公共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大多数人的效用最大化,而把少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即追求总效应的最大值,而不管资源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仅仅从应届生的利益考虑,仅仅维护了应届生的公平诉求,但复读生的利益因此而受损失又是不公平的。不能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就断定说,某个人的目标是微不足道的或不重要的,因而他们的期望也较小。[11]而复读生的重读选择意愿方向是指向公立高中的,因为,现实是我国目前良好的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国家公办高中,而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种种原因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是复读生不愿选择的去向。在此背景下,在民办教育机构短期内无法同公办学校站在一个起点时,国家对复读生的权利限制意味着对其教育选择权的剥夺,把他们全部推向民办机构复读,可能使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处境,而在再次竞争中更加劣势。
高考复读政策还显现出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当然,这是每一个政策出台都不可避免的矛盾,但如何化解矛盾并合理地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是政策应然的功能。公平与效率不能同时兼顾时,何者优先?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理念环境下,应秉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制度框架里,公平是应具有人道意义的,即不舍弃少数。把复读生推向社会的安排,只能是使富人得利而穷人受损。在市场体制下,交得起学费的人才有机会享受好的教育,而相反,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的机会在无形中被限制甚至剥夺。正如哈耶克所说,在竞争的社会,机遇对穷人比对富人受到更多的限制。同样,公办学校对招收复读生收取高学费,也是对穷人设置了门槛。贫穷家庭的孩子很可能因此而放弃复读,从而失去了进一步深造实现大学梦的机会。制度正义之所在恰恰在于它对少数人的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利益保护,即分配正义。面对这种不利处境中的更不利群体——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诉求,制度应该做出何种回应最能体现国家的平民情怀。
很显然,在对公办教育资源的需求上,复读生与应届生是有冲突的,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博弈,但在制度权威性分配框架内,双方均行动无力、没有主动选择权或话语权被剥夺,残存的教育选择主体欲念被压抑在原始状态,在信息不完全公开背景下,处于无语的被动等待状态。二者对公共教育资源竞争的结果有赖于制度的权威性裁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着某一部分人被优先满足的合理性,国家出台禁止公办学校办复读班的政策的宗旨本是为了维护应届生的教育公平,然而却造成了另一个不公平——对复读生的不公平,形成了公平悖论。此悖论的消除有赖于教育机会的再分配。
高考制度是教育机会的一次性分配,其本身是不合理的。而我国出台禁止公办学校办复读班的政策,不但没有对此分配不公的纠错姿态,反而更加重了分配不公的程度,那就是对在此制度下衍生的处境不利群体的不公。如果说高考制度是教育机会的初次分配,那么复读政策应属教育机会的再分配,是对一次性分配的补充和矫正。一个公正的体系应该给人们第二次(或更多次的)机会,这样,开始失败的人就不会永远被关在本可以通过进一步努力就进入的大门之外了。[12]国家政策对复读生的安排体现着制度的正义观念。复读生对再次受教育并对好的教育资源的享有的愿望和要求是作为公民的合理诉求,但这种要求能否满足关键看国家制度的承认和机会分配,这是对他们自由选择教育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在原有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是给予复读生再次教育和再次拥有公共教育资源的机会。本文中“再分配”指的是国家对复读生享有公办教育资源机会的再次给予。这个机会已经超越了原初起点的基本平等机会,而是多样性的自由选择机会,即从基本平等到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自由的平等要求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13]
对受教育者而言,教育资源与社会其他资源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它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人力资源(主要指教师资源),因此,教育机会的分配和再分配也非等同于经济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尤其涉及到应届生与复读生的利益冲突、复读生类型的多样性时,教育机会的再分配的宗旨应该是追求对双方有利的最优化安排,即在以不利群体不受损的底线上追求相对公平安排。基于笔者粗浅的认识,正义的再分配大致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政策决策基于利益相关人自愿。违反自愿的分配是不公正的、是专制的。民主的政府决策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民众意愿表达机构,决策者在制定一项关乎利益分配的政策之前,应该在抽样选择性范围内进行针对性的调研,考察复读群体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和公平观念,当然也包括对应届生代表群体关于复读生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咨询心理专家和政策专家,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安排。尤其重要的是,决不能认为少数人的利益就不值得考虑或可以放弃,这样的观念既不人道更不正义。
其二,信息公开。民主决策的环境应该是透明的,无论是在决策前还是政策制定过程中信息是公开的,随时可以纠错和纠偏的,这样可以提高政策出台的信度和效度。每个利益相关人都应被及时告知而实现知情权,因此,有必要在试点学校范围内搭建信息平台,在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中,收集从高考后有复读倾向学生信息、学生分类信息、到学生选择复读地点意愿信息等等,形成一条龙信息带。
其三,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公平的机会分配的物质前提是均衡的学校资源。复读生之所以不愿意选择民办机构复读,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师资和办学水平与公办学校有很大的差距。原因之一在于国家的制度支持缺失,国家无论是体制上还是物质投入乃至资助上基本倾斜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机构没有固定的资金和物质来源,有些经营完全靠自筹,教师缺乏训练或资历不够,这都造成其办学水平的低下,再加上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来规范民办复读机构,因此,在转型时期,国家有必要扶助民办教育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关照,这样无论对哪一方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利,也可以缓解公办学校资源的紧张。在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中,在规范收费的基础上,让学生自由选择就读学校和机构。
其四,系统性的安排。再分配性政策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以禁令性的规定为主,而是一个系统的考虑。再分配涉及到利益的权衡、权利的转移或转让,需要一个明确的机制。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图来表示:
同时可以考虑逐渐分流、拓宽就业渠道的办法。我国产生复读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整个社会就业取向的偏狭和就业渠道的单一。用人单位以 “名校”为瞻,导致非名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这样的就业取向影响到高中毕业生的报考志向,造成了一批非名校不上的“高分复读生”。因此,社会应塑造主流人才价值取向即以能力为取材的标准,国家应出台政策对各种复读生进行分流,量才择校,一部分以科研深造为取向选读普通高等院校,一部分以及时就业为取向选读职业技术院校,还有一部分可以经过短期培训直接上岗等等。关键是要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引导其树立理性的学业和职业价值观,为自己选择适切的发展方向。
总之,对复读生的安排不仅要考虑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还要关照到少数不利群体的自由教育选择权,这是考量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正义的基本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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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翠芳/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09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刘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