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庆平 莫蕾钰
高校科研质量保障的问题研究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 桂庆平 莫蕾钰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日益严峻的国际竞争使高校内部的科研质量保障面临着全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高校科研管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成因,进一步阐述高校科研委托代理问题的症结——科研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探寻高校科研质量保障的治理机制。
科研质量;新制度主义;委托代理理论;治理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1]
新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契约关系的确立可以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实现双方效用的最大化。其实在新古典契约理论中隐含着前提假设:交易以人的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为基础。然而,新古典契约理论的假设条件在现实经济中难以成立,因为契约人是有限理性的、信息不对称的,且信息的获得也是有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修正了传统关于人的行为假设,提出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2]
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准确的计算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会选择最优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在这一理性人假设下,合约不仅能够完全描述而且能够严格执行。但事实上,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获取知识或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也是有限的,信息的处理不是没有成本的,未来更是不确定的。人不可能完全理性,违约以及违约风险是存在的。针对理性人假设的不足,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设。赫伯特·西蒙认为,决策者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包括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前者是指人们不可能获知一切信息,只能用所有信息中的一部分来分析、决断事情。人们既不能在事前把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合同条款,也无法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事件,更无法在合约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应的对策及计算出事后的可能结果。后者是指合约当事人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物力、财力和精力。
新制度经济学还提出了机会主义假设。机会主义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3]只要周围的环境和条件允许,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转换为实际行动——投机行为。
综上所言,新制度经济学修正了新古典契约理论关于完全理性、完全信息的前提假设,指出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有限理性的委托人无法在契约中预测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事先在契约中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无法直接观察和监督或因监督成本非常高,从而代理人可能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偏离委托人的效用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我们称后者为委托人)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4]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高校内部的科研管理主体将科研任务委托给课题申请人,委托代理关系随即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科研组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可以被视为委托人通过缔结显性契约或隐含的契约,将科研资源控制权有条件地转让给代理人并获得相应科研成果的一种合作关系。由于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之间需求有别、目标各异,而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得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不很了解,因而自己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那么代理人就会受诱惑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因此,如何协调好代理关系,使委托人和代理人构成的组织能够有效运行,便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
科学研究的本质在于求真求实的探索过程。然而,随着科研资源竞争空前加剧,个别人对学术荣誉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的盲目追求,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出现了背离科研道德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当人们发现,由于他们所欺骗的人不知情或难以察觉,他们能够机会主义地行事而不受惩罚时,就会沦入“败德行为”。学术败德行为具体表现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代写论文、杜撰实验数据、署名“搭便车”、一稿多投等,有人称此种机会主义行为为学术寻租行为。[5]究其原因可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诚信的缺失、学术评价机制,存在片面性、监督惩戒机制不到位、学术出版市场管理不规范、高校科研道德教育的缺失。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学术价值观错位、浮躁心理的影响、科学道德素质不高、自身缺乏道德自律、科研能力较弱等。从某种意义说,科研中此类道德失范行径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比伪科学活动更可怕。
科研人员可能会更不愿意承担生产新知识所面临的风险,从而降低创新能力。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八五”重点项目为例,在已结题的“八五”重点项目中,总体评价获得 “优”的项目高达89.1%,而总体评价获得“良”的项目则占到了9.0%。另一项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属某学部的研究也发现,该学部近年来的科研合同履约率高达97.9%左右。科研合同“高履约率”与科研项目“高成功率”的原因,以及科研活动“失败多于成功”的常识与科研项目“成功多于失败”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正好是科研人员在课题选择时避重就轻的佐证。[6]另外,由于科研项目配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科研项目过于集中于某些研究者,其后果是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抑制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要表现在:科研项目配置过于集中,导致研究者分身乏术和科研资金使用效率低。[7]
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高校科研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无法验证的信息。我们称之为“私人信息”。[8]在高校科研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依据信息不对称发生于科研委托代理关系前后可以分为外生性信息不对称和内生性信息不对称。外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高校科研人员自身所拥有的科研能力、科研兴趣和科研态度等信息;内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高校科研管理都是以直接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的形式管理,而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并不直接实施项目,只能通过科研人员提供的信息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前者主要是由于科研人员自身的学术品行和道德操守决定的,后者主要是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失灵。因此,在相关信息方面,科研人员占有绝对优势。委托、代理双方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严重降低科研项目和科研资金实施的绩效。
第二,高校科研管理中的契约不完全。这点可从高校科研的两大主体来分析其契约的不完全特性。一方面,高校科研管理主体存在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因此高校科研管理的契约是不完全的。高校作为科研管理的主体,其管理活动是需要交易成本的,包括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同时高校科研经费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科研的管理人员作为经济主体,其管理活动具备了有限理性的特点。其次,科研人员作为科研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其科研活动的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并花费一定的经费等等,这些都是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交易成本。最后,综合以上两大主体的特性,高校科研活动也遵循着交易成本最小化和有限理性的原则。因此高校科研管理活动的契约是不完全的。[9]
第三,高校科研管理监督弱约束下出现代理人寻租行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权利的代理人,作为效用最大化者,存在着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滥用委托权参与非生产性活动的可能,此行为即为寻租(Rent-seeking)。根据寻租理论,代理人寻租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与受到的监督直接相关。而在我国的高校科研管理活动中,对科研人员的监督相对比较弱。虽然对高校科研项目实行科研项目验收等制度监督,但整体上仍未能形成严格的科研项目全程管理制度,也缺乏较为严格的问贵和惩罚机制,直接导致了科研项目管理中监督和惩罚弱约束的现象出现。监督不力以及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处罚不力必然容易滋生代理人的寻租行为。
科学精神是科学的灵魂。面对我国当前科学研究中道德失范严重的现状,我们必须弘扬和重建科学精神,必须理性地把握科学内涵,培养科技工作者的求实创新精神;必须转变观念,确立有助于弘扬科学精神气质的高校科研氛围,使相信科学、崇尚科学态度的意识扎根生长,成为我们时代的精神。
在美国等教育发达的国家,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大多实行终身教授制。终身教授制没有类似于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考核约束。教授参与学术性事务不仅有信息优势,而且其个人利益与组织的目标不冲突。[10]这种优越地位,一方面可以使终身教授全身心投入所关注的科学研究,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在面对各种学术上的不道德行为时,能够站出来为维护学术道德尽心尽力尽智。
创新需要合适的土壤。高等学校作为直接产出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的基地,应当努力为科研工作者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是保障创新的重要基石。行政性的干预使科研人员不得不适应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执行各项行政规定,这损害了教师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独立性,使其内在的创新活力受到抑制。高校应鼓励自由探索,宽容“失败”,保证科研工作者潜心科研。
科研活动的进展情况不仅受到科研人员努力程度的影响,而且受到科研人员不可控制的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科研项目的资助期限都不是很长,因此要在科研期限的约束下完成具有学术创新性的科研项目确实并非易事。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09年项目结题统计为例,在现行的科研项目评价制度安排下,科研人员并非一定要完成真正具有学术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才能结题。事实上,他们只要发表足够的论著报告,参加大量的“学术”交流,“培养”众多的学术人才,仍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顺利通过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重点项目2009年结题项目成果统计表
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注入质量的思想,进一步思考科研管理应发挥的作用,坚持持续改进的行动,是解决高校科研管理问题的一个途径。同时,改进传统管理模式上普遍存在的“重两头、轻中间”的现象,即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奖,同时也要重视项目实施过程,加强项目立项以后的追踪检查力度,努力使管理更加规范、到位。
总之,根据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如何激励代理人成为科研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腐败给代理人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代理人努力从事本职工作的边际收益的环境下,[11]通过树立代理人科学探索精神,完善评价制度,加大腐败惩罚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科研质量保障体系能够降低代理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努力。
[1][美]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陈昕编.盛洪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255.
[2][8]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246.
[3]奥利佛·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72.
[4][德]柯武刚.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史漫飞.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0.
[5]李越恒.基于委托代理的高校教师学术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2008,(11).
[6]马建.科研组织的委托代理分析现状及其问题[J].科学管理研究,2005,(3).
[7][9]陈亚芬.基于委托代理的高校科研激励机制及其有效性分析[J].软科学,2008,(12).
[10]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
[11]骆品亮,陆毅.学术腐败与学术激励[J].科研管理,2003,(7).
(责任编辑:刘丙元)
桂庆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莫蕾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研究方向:比较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