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睿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韩非“法律发展”思想及评析
徐睿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所提出的法律政令应当适应社会发展,对当时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首先简单分析了韩非子法律思想的产生背景、人性论基础;其次逐步探讨其“法律发展”思想的内涵;最后评析韩非子的“法律发展”思想。
法律发展;韩非;思想;评析
(一)社会背景
1.政治背景
战国末期,各诸侯国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展开激烈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符其实的独立王国。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局面已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臣弑君,子杀父,弟篡兄,下犯上等严重违反礼法的现象层出不穷。
2.经济背景
战国中期以后,随着宗法制社会向集权制社会的全面转轨,社会各个领域发生着深刻而激烈的变化。经济的变革,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变为逐渐承认土地私有,并且土地成为财产和地位的象征。人们在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的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争斗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性论前提
1.荀子“人性恶”
“性恶论”由荀子首先提出,韩非不仅将荀子“性恶论”推向了极端,而且在对人性是否能够改选的问题上,韩、荀发生了冲突,荀子虽然承认人性自私好利,而是也宣布这是属于“恶”。但荀子又认为,人的这种好利恶害的本性是应加以改造的,而且也能够加以改造即所谓对人性能够“化性起伪”。
2.商鞅的“好利恶害”
商鞅认为人性有好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本能地趋利避害。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又“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
3.韩非的“人性好利论”
韩非则不同于荀子和商鞅,他的人性论是在荀子和商鞅基础上产生的,他认为每个人天生皆以计算之心相待,人们这种趋利避害的自私好利本性是无需改造的,也无法改造。道德教化,无论如何都不能达到治民的功利目的,倒是应该尊重人的好利本性,把全部的君法自觉地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在韩非看来,这是活生生的现实,人们为了生存,互相计算、互相交易、互相争夺、互相吞噬。这样韩非把一切都浸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之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一切行为、观念以致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和标准。
法家认为人类社会史发展运动的,而且越变越好。法律制度因势而立。上古之世,因为人民少而财货有余,故民不争,所以当时用“德治”、“礼治”就能治理天下。现在“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一)法律起源论
在法律起源上,法家都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韩非不但提出了进化的历史论,他还试图进一步说明社会历史变化的原因以及国家与法律产生的根源。
1.无法律时代
韩非看来,人类社会最初曾经过一个没有争夺的阶级。当时人与人之间其所以不发生争夺,就因为当时的人口少而天然的生活资料多,用不着争夺,因而也无需国家与法律。
2.法律的出现
随着人口迅速增长,生活资料却增长不足,粥少僧多,不敷分配,便产生了争夺。他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於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就必须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以维持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国家与法律就是在“人民众而货财寡”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制止争夺的需要而产生的。
3.法律的发展
韩非“法律发展”这种见解,正是人类由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史影在他的主观意识中一种似是而非的反映。他把阶级社会和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看成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并企图从物质生活方面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这在当时的确不失为一种具有深刻意义的见解。韩非认为“世异则事异”。由于历史是前进的,各个历史时代的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生活方式也必是不同的,因而政治制度,统治方式也应随之改变。
(二)历史进化论
韩非把历史分为上古之世即尧舜时代,中古之世即夏禹时代,近古之世即殷商时代三个时期。韩非提出了具有发展进化因素的历史观: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不会倒退,因而复古是不可能的。
1.上古之世
韩非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
2.中古之世
韩非认为:“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他把古代的造房、用火的发明权归于少数“圣人”,而不认为是人民大众的创造,也不符合实际历史情况。但是也有他存在的意义,他看到了在历史中起作用的是人而不是神。
3.近古之世
韩非认为:“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他认为,时代是不断发展进步的,随着朝代的更替,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都要发生变化,复古的主张是行不通的。韩非在这里尖锐地批评了当时的复古主义思想。韩非还从认识论上证明复古主义思想的错误。韩非的认识论注重“参验”。他认为“上古”和“先王”,离开现在好几千年,对他们缺乏可供“参验”的根据,因而对它的真实性不能盲目相信。他说:“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韩非的历史进化的思想成为他的变法的理论根据,他得出结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三)当今之道
1.适时施令
韩非为了论证他历史进化论的合理性,还为了给法治说找到坚实的基础,他说:“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让也,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实异也。夫山居而谷汲者,膢腊而相遗以水;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他举个例子,提出中世天子不如当今县令,其意在说明“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於世,而备適於事。”
2.不可“守株”
现在大家都熟悉的守株待兔的故事,韩非借以批评那些默守陈规者。“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他指出,现在假使还要用先王的政治来治理当代的民众,那就无疑和守株待兔之类人一样可笑。
3.去除“五蠹”
韩非指出:“是故乱国之俗,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也要去除“五蠹”:“其言古者,为设诈称,借於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利。其带剑者,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其患御者,积於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他认为这五类人是国家的蛀虫,君主如果不除掉这五种像蛀虫一样的人,不收养光明正大的人,那么天下即使出现残破覆亡的国家,地削国灭的朝廷,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对韩非思想的评析
1.法律起源的错误认识
韩非用“人民众而货财寡”来解释当时实质上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所谓“争夺”以及国家与法律的起源,是完全错误的。他所谓的“争斗”其实就是指的劳动人民和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剥削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或集团政治、经济权力的争夺。这种斗争和争夺完全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剥削的结果。
2.“人口论”的错误认识
韩非虽然试图从物质原因去探讨历史发展的原因,但他却错误地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因是由于人口的增长。这种“人口论”的观点,实际上是抹杀了人的社会性,把社会的人看成生物学上的人了。因此认为社会上的人都是天生的“性恶”,无法改造,只有加强法治进行残酷的镇压才能防止动乱,结果是决定社会发展的仍然归结为统治者的功劳。
3.对韩非“人性论”的评析
我们可以看出,在韩非子的时代,人性所表现出“恶”。很显然,在一个斗争的时代,为了图强,甚至为了生存,人们必须用“自为”来保护自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一个历史发展迅速、社会变动激烈的时代,必须以个体的人性的“恶”来适应它。反过来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在历史酝酿的巨变背后,如果个体不去努力适应它,就不免会被社会抛弃。
(二)当今之道的评析
1.适时施令是强国的根本
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化,生产方式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会随着不断提高。人们的观念自然会跟着改变。所以国家制定政令,应根据社会情况而定。从这种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出发,可以得出,德治只适应于人民少而财有余的古代,而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变化,人民众而财货寡,德治已行不通了,只有法治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不可“守株”是发展的前提
守旧人物首先是指死守制度、按旧办法治理国家的君主大臣,他们无视礼崩乐坏的大趋势,坚持不走变法图强之路,而是拘泥旧制,抱残守缺。鼓吹旧制度的人们,这也就是寓言末尾所指出的“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这画龙之笔点出的“守株者”,就是当世掌握权势的守旧派人物。
3.去除“五蠹”是统一的资本
韩非指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於法,动作者归之於功,为勇者尽之於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亹,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这样太平时期国家富足,战争时期兵力也很强盛,这就是统一天下的资本。
(三)对后世的影响
1.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提供了保障
韩非延续了商鞅的“法律发展”思想,为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保障。法家严明法律的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巩固王权,这与现代法为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以防止国家权力侵害而设,是截然不同的。法家追求的是富国强兵,而只有运用法令才能强迫人民从事耕战,国君方能有效统治臣民。此便是法家所强调的“以法胜民”的观念。所以法家思想的最终目的,乃是以法作为治国之具,富国强兵,以成就霸业。
2.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秦朝统治者阉割了法家思想的灵魂——“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精神,使法家思想丧失了“不法古”、“不修今”的积极进取精神和“法与时转”、“治与世宜”的自我完善能力,以致成为毫无生命力的教条。实际上,不是法家思想断送了秦王朝,而是秦朝统治者在把法家思想教条化的同时,也断送了自己。
韩非的“法律发展”思想为中国封建统一事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开拓了人们的思路。虽然法家的思想在秦朝的灭亡后也随之消灭,但是为后世的汉代法家的思想,及其中华帝国的文明奠定了后世的基础。
[1]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庆山.论《韩非子》法治观的性格特征[J].迁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2).
[3]刘小刚.明君之道——韩非君主论思想研究[J].管子学刊,2010,(1).
[4]论语·季氏[M].
[5]韩非子·忠孝[M].
[6]荀子·性恶[M].
[7]商君书·算地[M].
[8]商君书·算地[M].
[9]韩非子·八经[M].
[10]韩非子·五蠹[M].
[11]韩非子·有度[M].
[12]商君书·更法[M].
[13]韩非子·心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