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一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婚内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客观形式,很多情况下都是与其他家庭暴力形式,如家庭肢体暴力合并发生。一般说来,社会大众对于家庭暴力,只着重明显身体外伤之肢体暴力,婚姻关系中性暴力问题明显被漠视。然而,婚内性暴力的实证知识却是目前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对决策者而言,实证知识是政策规划与评估最有力的科学证据,在面对复杂社会问题时得以有所依据进行决策判断;对研究者而言,实证知识也是理论产生的重要基石,在诠释社会脉络时得以找到进入脉络的切入角度;对受暴女性而言,实证知识更是其群体状态的描述,使得其微弱的声音得以被听见,无助的身影得以被看见。
客观地说,目前关于我国的婚内性暴力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缺少系统的、有说服力的数据支持。学界目前仅有的关于我国婚内性暴力的研究成果也大都散见在一些媒体关于婚内性暴力访谈资料的故事性报道中,缺少进一步的理性而系统地分析和阐释。也就是说,关于我国婚内性暴力的具体的范围、程度、发生人群以及自身特征等,我们还基本上处于一种茫然无知或者研究者个人凭经验主观臆断的阶段和水平上。鉴于目前的现状,十分有必要对我国婚内性暴力的基本现状进行一次摸底式的调查研究,并以此为以后的深入研究提供数据和资料支持。
由于性是属于夫妻双方极为隐私之事,所以也最容易被隐瞒,无法被发现,婚内性暴力这一项更是不易被认定。性行为本来就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项应有行为,因此施虐者也常常会以夫妻之间必须履行同居义务来要求受暴妇女,而有些受暴妇女也常常会认为这是应该的。所以,如何判定受暴妇女是否遭受到婚内性暴力在实务上与研究上都是不易的。由于本研究的研究角度是从受暴妇女个人身体与心理的感受来诠释,所以,在本研究中仍以受暴妇女个人主观感受认定是否因为被强迫而遭受身体与心理的不愉快来判定。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有些受暴妇女虽然也被丈夫施加了婚内性暴力,但是当事人却认为这是夫妻之间正常的行为,又或者是在争吵过后,认为是丈夫用来与自己求和的一种方式,而不认为有被强迫受辱的感觉,在此便不将其归于其中。
本调查是依托国家计生委承担的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课题之一“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适宜技术选择行为及其变化的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现场调查时间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本次调查在国家人口和计生委的“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所在的部分县内进行,采用多阶段容量比例抽样方法获得调查对象。规定每个村调查全部已婚育龄妇女,每个乡镇调查村数根据该乡镇育龄妇女人口数决定,乡镇和村的抽取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即按照人均收人情况进行排序后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了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河北省涿州市、重庆市长寿区、山东省临淄市、湖南省浏阳市、四川省大英县、吉林省柳河县、苏州市吴中区、辽宁省皇姑县等9个县区作为调查点。每个县市区选择一到两个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而每个街道办事处再抽取1~3个村。样本人数用SPSS软件随机抽取。调查结束时,共回收了12194份问卷,且均为有效问卷。
特别加以说明的是,本文所实施之问卷的受测样本,虽然不能涵盖全国,但自认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原因在于,计划生育工作者经常深入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家庭及工作环境,实地接触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家属及其生活环境、背景,与本研究受测的家庭暴力实施者业已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
参与回答的全部12194位被调查者都属于目前我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育龄妇女人群。如果从分年龄组的角度考察,可以发现在20~29岁年龄组中,占到调查人数的20%。在30~39岁年龄组中,占到调查人数的39%。其余41%的被调查者属于40~49岁年龄组。从年龄分布看,30岁以上人群占到了绝大多数,几乎达到了80%。如果从文化程度角度考察,其中49位被调查者属于文盲,17%的被调查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64%的被调查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13.1%的被调查者具有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大专文化程度被调查者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分别占到了2.9%和2.7%。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被调查者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占大多数,达到了80%以上。从职业上看,从事农业的占到了一半以上,31.6%的被调查者从事非农业,还有约9.9%的被调查者无业(含专职家庭妇女)。
在全部参与回答的12194份问卷中,0.37%的被调查者回答说几乎每次都是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由此可见,这个比例并不是很高。这也呼应了以往一些调查的结论,如果用每次性生活作为衡量指标,符合条件的“受暴妇女”确实凤毛麟角。回答说是经常遇到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情况的妇女占1.0%。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情况的妇女比例很高,达到了17.08%。如果在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在我国婚内强迫性性行为为主的婚内性暴力的发生率达到了18.4%,也就是说,有18.4%的妇女曾经遇到过婚内性暴力。当然,这么讲,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数字,那就是还有9943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占到了被调查总数的71.6%。
如果从年龄的角度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年龄段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相近的。在20~29岁年龄组中,有13.13%人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也有85.74%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在30~39岁年龄组中,有16.54%的被调查者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也有82.24%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在40~49岁年龄组中,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占19.45%;也有78.90%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长,遭遇到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比率从85.74%下降到78.90%,而偶尔遇到过的比率从0.79%上升到1.16%)。这改变了人们的一个错误认识:婚内性暴力多发生于年轻夫妻之间。也说明强迫性性行为的发生和施暴者的年龄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与受暴妇女的婚龄长短有关。那种把强迫性性行为的发生归因于年轻男性荷尔蒙分泌过盛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如果从文化程度为变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在文盲中,4.1%的被调查者回答说几乎每次都是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也有35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这种情况占到71.4%。在初中文化程度的被调查人群中,有1.0%人回答说是经常遇到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也有80.1%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而到了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中,有95.0%人回答说在自己的婚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
从文化程度可以明显地看出,在文盲妇女当中,几乎每次都是强迫性性生活的比例高达4.1%。到底是施暴者的原因还是受暴者的原因,抑或是两者互动出现了问题,总之,这样的一个比例让人看得心痛。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提高,婚内性暴力的发生率呈现出明显的降低趋势。从来没有遇到过性暴力的人数比例从71.4%上升到95.0%。当然,这一方面与高知女性选择丈夫更注重个人素质有关,另一方面是不是也与这些高知女性更加注重夫妻沟通,更加注重提高夫妻生活质量有关呢?
如果从被调查者从事的职业角度考察,可以看到,不同的职业选择也影响到了她们的观点。从事农业的被调查者中,有20.43%人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从事非农业的被调查者中,有10.60%人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而在无业(含家务)被调查者中,有0.50%人回答说几乎每次都是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有18.72%人回答说偶尔遇到过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情况。
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不同职业阶层的妇女婚内性暴力的发生几乎是没有规律可循的,从事农业的自述偶尔遇到婚内性暴力的比率最高,几乎是非农业被调查者的两倍;而从事非农业的妇女自述发生的婚内性暴力的总和发生率最小,不到12%,甚至离平均水平相差7个百分点。
虽然,这次调查结果不能概括我国婚内性暴力问题的全貌,但至少说明妇女受暴者几乎涵盖了各年龄段、各阶层。因此,并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婚内性暴力主要发生在职业阶层低的群体之中。事实上,“家庭中和社会上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不分收入、阶级和文化界限”。正如前文的资料显示,即便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婚内性暴力现象也普遍存在。可见,婚内性暴力问题存在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达落后、文化教育欠缺,单单依靠人口素质的提高并不能必然避免此类暴力的发生。
当面临丈夫的性暴力问题时,妻子们如何反应呢?在全部参与回答的12194份问卷中,有79.97%的被调查者回答说将采取断然拒绝的方式;有7.54%的人采取默默忍受的方式;采取向外人求助的方式只占全部被调查人员中的4.22%;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占到了8.26%。
4.22%!面临婚内性暴力,妻子们如此低的向外人求助的比例可能出乎一些人的意料。但是,这个结果很能呼应以往研究发现受暴妇女遭受到配偶性暴力不愿求助的结论。或许她们觉得对丈夫应该要忠诚:许多遭到丈夫性侵犯的妇女觉得一旦这种事情曝光,等于是背叛丈夫,并且极有可能让丈夫受到伤害。也有可能她们觉得要严守家庭的隐私:对许多人而言,家庭隐私是个重要的信条,因此即便是发生了这种事,都应该严守这个信条。当然,也有可能是难以接受自己受到这样的伤害:要接受自己所爱的人如此伤害,颇令人难过。再者,对于许多经济上无法独立仍需要依靠丈夫的妇女来说,提出曝光此事极可能只有使生活更艰难、情况更糟糕。
如果从年龄的角度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年龄段采取的反应方式不同。在20~29岁年龄组中,有82.29%的人采取了断然拒绝的方式;有5.65%的人采取默默忍受的方式;有4.16%的人采取向外人求助的方式;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有190人,占7.90%。而到了40~49岁年龄组中,采取断然拒绝方式的人占77.84%;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人占9.06%;采取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占4.42%;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则占到了该部分人群的8.68%。
从年龄可以看出,年龄越年轻,当遇到婚内性暴力的情况时,采取断然拒绝的方式的人数比例越高。而年龄越大,这个比例则越低。在20~29岁年龄组,这个比例是82.29%,而到了40~49岁年龄组,这个比例则下降为77.84%,整整降低了近5个百分点。同时,也可以看得出来,年龄越长,采取默默忍受和不知如何是好的比例则越大,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说明年轻人要比年长的受访者更加具有性方面的自主权利意识。
如果从文化程度为变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文化程度对于采取反应的方式的影响。文盲中,采取断然拒绝方式的占75.51%;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占14.29%;没有人采取向外人求助的方式;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占10.20%。在初中文化程度的被调查人群中,有79.99%的人采取了断然拒绝的方式;有8.00%的人采取了默默忍受的方式;有3.37%的人采取向外人求助的方式;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人占8.63%。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中采取断然拒绝方式的人占81.12%;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人占2.36%;采取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占9.72%;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人占6.78%。
从文化程度上,可以明显地看出,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当面临婚内性暴力时,选择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员相对来说逐步增多,从文盲中没有一个人向外人求助增加到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中向外人求助的接近10%。需要注意的是,在文盲当中,当面临婚内性暴力的时候,选择默默忍受的比例最高,达到了14%,而到了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这个比例则下降为2.36%。另外,可以看得出来,采取当面断然拒绝的方式,在以文化程度划分的各群体当中的差异不明显,基本上都在75~80%之间。
如果从被调查者从事的职业角度考察,可以看到不同的职业选择也影响到了她们的观点。从事农业的被调查者中,采取了断然拒绝方式的人占78.82%;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人占7.67%;采取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占4.51%;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人占9.01%。从事非农业的被调查者中,采取了断然拒绝方式的人占82.98%;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人占6.44%;采取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占4.36%;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人占6.21%。而在1207位无业(含家务)被调查者中,采取了断然拒绝方式的人占90.36%;采取默默忍受方式的人占10.60%;采取向外人求助方式的人占2.07%;而选择不知道如何反应的人也占到了10.60%。
从职业分层可以看得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妇女面对婚内性暴力的时候,更多地采用了当面拒绝的方式,这一人群当中,向外人求助的比例也是最高的。无业人员向外人求助的比例相对来说是最低的,只有2%多一点。
在全部参与回答的12194份问卷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25.19%,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12.23%,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则占到了40.07%,而没有任何途径的也占有22.51%的比例。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在假设自己遭遇婚内性暴力时,有25.19%被调查者选择向亲戚朋友求助。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一向重视的亲缘伦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受暴妇女的不成熟。因为,在妇女受暴时,亲戚朋友,尤其是娘家虽然可以成为她一时的后盾和庇护地,但是现实中亲戚朋友这个后盾并不坚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女儿一旦结婚就是男方家的人,别人不好说什么,即使是娘家人也不好说三道四,只能劝女儿忍耐。这个调查结果也反映出,至少目前来说,妇联等组织还是妇女在遇到婚内暴力时最主要的求助对象之一,几乎占到所有求助方式的五分之二。
如果从分年龄组的角度考察,看不到不同年龄组对被调查者求助方式选择的明显影响。在20~29岁年龄组中,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只占11.80%,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39.61%。而到了40~49岁年龄组中,在全部5091位被调查者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有1214人,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只有636人,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有2001人,而不求助的有1240人。
如果从文化程度角度考察,可以看到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不同对求助方式的选择的影响。文盲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38.78%,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2.24%,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10.20%。在初中文化程度的被调查人群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25.34%;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11.49%;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40.06%;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16.22%;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24.48%;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42.18%。
从文化程度上可以看得出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在遇到婚内性暴力的时候,更愿意寻求正式的社会支持。举例来说,从文盲到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中,当遇到婚内性暴力时,选择亲戚朋友等非正式支持的比例从39%下降到16%,而同时,寻求司法和妇联组织进行社会支持的比例分别由12%和10%迅速窜升到24%和42%。
如果从被调查者从事的职业角度考察,可以看到不同的职业选择也影响到了她们的观点。从事农业的被调查者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29.29%;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10.81%;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38.47%;而不求助的占21.44%。从事非农业的被调查者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19.80%;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15.51%;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43.39%;而不求助的占21.20%。而在无业(含家务)被调查者中,主张向亲戚朋友求助的占19.30%;主张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占9.61%;主张向妇联等组织求助的占38.19%;而不求助的占32.89%。
从职业分类的统计数字看,无论是从事农业的被调查者,还是从事非农业的被调查者,或者无业的被调查者,她们共同的特征就是“忍耐和被动接受”,不愿意主动地去寻求包括亲戚朋友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以及司法机关和妇联等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持。调查显示,在遭遇婚内性暴力之后,不求助的比例在各自的反应方式中都是比较高的,分别是21.44%、21.20%、32.89%。即使是一些知识层次较高、有经济独立能力的女性,也怕说出去会丢面子。
根据以上对实证调查资料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获取了目前我国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主体经验,获取了她们对婚内性暴力的认知和感受。通过我们的实证研究发现,一方面,多数受暴妇女因受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当面对各种婚内性暴力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虽有个别的受暴妇女曾向妇联、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等求助过,但往往因受暴者与施虐者是夫妻关系,被淡化为“家务事”,没有对施虐者以任何实质性的惩戒,最多也只是批评教育。这不仅让许多婚内性暴力受害者在遭遇个人性权利、甚至身心严重受到损害时不向外界求助,而且也影响着社会干预系统对婚内性暴力问题干预的积极性和干预深度;另一方面,调查还发现,很多受暴妇女或许是因为并不知道在哪里或者如何寻求一些正式的、专业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以在受暴后只好仍然忍受暴力行为。这种被迫继续停留在暴力关系中的状况,与缺乏有效的受暴妇女社会支持体系有关。而这一切就像一个恶性循环,“无知——无能——无助——无知……”。这个循环使受暴妇女不得不长期停留在婚内性暴力关系中,长时间地忍受婚内性暴力侵犯。
当然,我们的社会给予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理解与支持并不多。因而,受暴妇女除了忍受之外似乎也别无选择。这种现象提醒我们,消除与防治婚内性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婚内性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