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婚内性暴力现象

2017-01-26 16:24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性暴力家暴家庭

董 皓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婚内性暴力现象

董 皓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2017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其实施使家暴不再是“家务事”。然而,根据《反家暴法》中“家暴”的定义,我国并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中,是《反家暴法》中很大的局限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谈“性”色变的传统阴影笼罩之下,性暴力已成为一种“不敢言”以及“不知如何言”甚至“不知可以言”的现象,藏在“家事”这块遮羞布下摧残着一个个女性和家庭。

性暴力;婚姻;女性

有人曾将婚内性暴力比作“鱼在水中哭”,在“婚姻家事”这块遮羞布下,已婚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侵害,身心受到摧残,甚至造成杀死配偶等悲剧。柴静曾在《新闻调查》中的专题《沉默在尖叫》中描述这一现象。如果不是因为妻子将丈夫杀死进而服刑,这种忍耐不知还会持续多长时间,很多女性在这种摧残中度过一生。

一、性暴力和婚内性暴力

(一)什么是性暴力

国际卫生组织在《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中对“性暴力”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无论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如何,通过胁迫获得的违背受害人的性意愿的任何性行为、性行为的企图、不受欢迎的性骚扰、卖淫、或者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工作的任何情形。①

(二)婚内性暴力

本文中的“婚内性暴力”特指家庭关系中的配偶之间的性暴力。婚内性暴力性质和性暴力一致,发生方式和形式在性暴力形式之内,除了一般“性暴力”的特点,当事人之间的配偶关系是家庭内“性暴力”的主体特征。②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关系即婚姻关系。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并不能推导出任何一方有权利通过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使对方强行履行性义务或作出性行为。

二、我国婚内性暴力现象十分严峻

(一)我国婚内性暴力现状

2007年陕西省女子监狱的一项犯罪原因的统计显示,反抗家庭暴力,暴力杀夫的案件比例,2005年比2004年上升了32.4%,2006年比2005年上升33.4%,且她们中无一例外都遭受着残忍的身体暴力和难以启齿的性暴力。③据调查,2006年至2008年河北女监中的服刑人员在亲密伴侣关系中遭受性暴力的比例为20.9%。④这不是极端个例,而是很多婚内性暴力受害女性无法逃脱魔爪的最后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婚内性暴力现状如下:

1.广泛普遍。在我国,虽没有大规模针对已婚女性是否遭受过婚内性暴力的调查统计,但很多部分地区的调查显示,婚内性暴力广泛普遍⑤

2.婚内性暴力现象在受害女性的文化程度上的分布。该问题有两种说法: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女性更容易遭受婚内性暴力,因自主权意识的缺失和长期封建社会对于女性的不断压迫的陈旧思想的桎梏,而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则相反。二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也选择隐忍,因其认为这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欲维护自己在各种场合的形象。

笔者认为,用文化程度衡量很模糊,应当是性教育接受程度。只有接受了正确的性教育才会有性权利意识。

3.其严重程度在空间上有分布特点。经济落后的地区思想保守,将女性“物化”,这些地区往往更为严重。

(二)我国对于婚内性暴力问题不够重视

在《反家暴法》实施前,虽然我国各部门法对于若干性暴力类型进行了一定规制,但是散布于不同的法律中,没有统一的上位概念。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公权力与社会权力介入家庭事务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使得家庭性暴力获得法律的调整具有可能性,但并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中,这是《反家暴法》很大的局限性。另外,社会舆论方面也有很大缺失。

这种缺失的背后有三种原因:

1.整个社会性教育的缺失。性是一种积极的情绪,对于人类而言,除了满足繁衍的需求,性也是满足生理和精神上的需求。但在我国,不论是孩童时期、少年时期还是大学时期,真正全面而系统的性教育课程仍然处于真空地带。宋明理学之后,我国传统社会对性极力贬抑,视性行为是神秘的、肮脏的,从而抑制了性文化的健康发展,使性向庸俗化、非人道化方向发展。这使得大多数民众谈“性”色变,导致婚姻中的性生活里会出现将性生活当作泄欲的方式。在性别歧视的历史条件下,妻子也天经地义地成为丈夫泄欲的工具,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在这种落后、愚昧的“性文化”氛围中,不可能产生性权利意识,根本谈不上对妻子的性尊重。

2.传统“物化”女性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将女性作为附属品进而不会对女性存有尊重之心,这也是畸形的性观念的背后原因。很多时候男女差异被理解为男性更有优势从而产生性别歧视。例如,大多数人认为男性有着天然的生理优势,实际上是将男性的体质作为标准来衡量,男性可能爆发力更高,但女性柔韧性更好,各自的特点不同导致擅长的领域不同,难道一定要以力量来评判生理高低呢?标准偏向男性而后形成男优女劣之说,这种惯性思维十分可笑。

3.争取女性权益的群体力量弱小,反映出妇女的社会地位不高,真正发声的职业中女性比例仍然不够,男女平等仍然任重道远。

三、我国婚内性暴力现象的背后

(一)从社会层面分析

立法和执法方面没有真正有效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妇女权益,使得受侵害女性容易遭受二次伤害,导致很多受害女性宁愿忍受。人们谈性色变,使得性暴力问题敏感而避讳,加上婚内这个范围词,又蒙着“家事”这一遮羞布不知如何下手。

很多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笔者认为这纯属借口。“清官”当然难断家务事,因其总有主观色彩和利益立场,这是古代“人治”的局限,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有其客观和稳定性,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实际上是立法者的惰怠,背后是立法者的利益冲突。

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各救助部门很多都注重调解、教育或警告,施暴者几乎很少受到惩罚,往往再犯,对受害者的心理及施暴者的心理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因家暴具有隐蔽性,“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使很多受害者倾向隐瞒受虐情况,向外界求助往往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气,有时还可能因为担心施暴人报复或子女受到伤害而在询问中出尔反尔。相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注重调解,并没有很好地去理解受害人的心理,体谅他们的言行态度,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以家庭为单位分析

每个家庭也是社会的缩影。在我国社会中,娘家是女方最想、最能依靠和最有力的支持力量。在受暴力之初,多数的妇女都选择过回娘家的方式,试图通过这一方式得到家人的支持,“教育”丈夫,让他有所改变。但中国古代“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内部也不能得到真正的帮助,敢于讲出来反而成为一种耻辱,更是打击了受害女性反抗的信心。

(三)从个人来看

对于“性”,中国人抱以特有的羞涩心理,对女性来说更是一种无言的、默默的、被动的行为。女性的身体与思想被剥夺了话语表达权,生活在一种性禁忌的观念之中,尽管承受性虐待却仍然认为这是“婚姻的义务”,没有觉察到自己是遭受到了性暴力。

四、我国婚内性暴力现象亟待遏制

因家庭生活的延续性,婚内“性暴力”具有长期性、持久性。⑥“造成的侵害后果时间持久,造成的伤害难以平复。婚内“性暴力”一方面给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家庭生活应有的安宁与温馨,使得家庭成员对于性的态度产生恐惧或者排斥。⑦受害者在长期的、反复的“性暴力”伤害下,造成的屈辱却又往往难以言说,最终积累成为受害者刑事犯罪的诱因。我国婚内性暴力现象亟待遏制。

(一)立法上的完善

在西方,婚内性暴力早已入法,如美国的示范法和各州立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多是广义性的。我国应当明确将婚内性暴力正式纳入家庭暴力中。

(二)国民性教育的加强

加强国民性教育,使民众真正理解性是实施双方参与的积极活动,而不是一方压迫另一方。

(三)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并使其专业化

落实隔离保护机制。美国和英国早已通过了包括“保护令”救济的专门法律。我国作为熟人社会,更应当设立相关机制,甚至学习荷兰,设置“保护房子”,将受到性暴力的家庭成员接收到“保护房子”中,确保其人身安全。

(四)社会舆论的引导

进行全国性的、反婚内性暴力的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婚内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使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能客观地积极地面对家庭暴力,建立起对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

(五)完善社会工作

组织一些专业社会工作者,引导受暴妇女分享身心康复经验,相互传递正能量,彼此成为支持资源,组成自助团体,发出共同的声音,带动更多的妇女走出暴力阴影。

五、结语

我国应当正视当前国内婚内性暴力的严峻形势,积极学习国外经验进行有效遏制,让女性不再陷入“鱼在水中哭”的悲剧之中。

[ 注 释 ]

①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nd health.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st Edition.Jan,2002:149.

②黄天闻.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③尹萍.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④性暴力入法究竟难在哪儿 取证难是主要障碍[EB/OL].http://news.sohu.com/20160314/n440331713.shtml.

⑤商颖,车焱,蔡建华,张妍.周维谨育龄妇女应对婚内性暴力措施的潜在类别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12.

⑥赵遵国.关于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1(5):71-76.

⑦刘中一.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认知与因应——基于一项质性研究的讨论[J].中国性科学,2011(10):55-59.

[1]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nd health.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st Edition.Jan,2002.

[2]黄天闻.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3]尹萍.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性暴力入法究竟难在哪儿 取证难是主要障碍[EB/OL].http://news.sohu.com/20160314/n440331713.shtml.

[5]商颖,车焱,蔡建华,张妍.周维谨育龄妇女应对婚内性暴力措施的潜在类别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12.

[6]赵遵国.关于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1(5).

[7]刘中一.婚内性暴力受暴妇女的认知与因应——基于一项质性研究的讨论[J].中国性科学,2011(10).

D

A

2095-4379-(2017)14-0030-02

董皓(1996-),女,汉族,山东淄博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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