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飞(乌鲁木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下辖七区一县,乌鲁木齐市总人口数为241万人(包括在各乡镇工作的非农村人口数),其中农村人口为22.9374万人,人口分布分别为:乌鲁木齐县8.7万人,米东区9.3874万人,新市区1.511万人,头屯河区0.44万人,水磨沟区0.498万人,达坂城区2.401万人。
乌鲁木齐市农村总人口为22.94万人,2009年底达到饮水安全评价指标的人口为10.53万人,普及程度为45.9%,饮水不安全的人口为12.41万人。
截至2009年底,乌鲁木齐市26个乡、(镇)农场已建供水项目35个,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或地表水,其中有净化设施的有9处,有消毒设施的有21处,有水质检测设备的有6处,现状供水规模为17079m3/d,受益人口数为10.53万人。
判定饮水不安全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最低值,就定为饮用水不安全。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依据近几年来的水质化验和抽样化验报告,乌鲁木齐市各地区水质不合格的地区有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和新市区。
乌鲁木齐县因自然条件引起的水质不达标人口分布在萨尔达坂乡的萨尔达坂村,水质不达标人口为0.0553万人,根据2005年3月的水质化验显示,硫酸盐含量达1528mg/L,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达4433mg/L,属于苦咸水。
米东区水质超标项目主要有:氯离子含量、氟、总硬度、汞、细菌总数、总大肠杆菌个数、硫酸盐等。至2009年底,水质超标人数为3.6007万人。
新市区水质不达标人口为0.4900万人,根据水质化验显示,总硬度1336mg/L,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达1877mg/L,氯化物412mg/L,硝酸盐28mg/L,属于污染水。
乌鲁木齐市截至2009年底,水质不达标人数为4.146万人。
至2009年底,乌鲁木齐市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数为1.8776万人,生活用水量不达标人数为2.9537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数为3.4314万人。
1.饮用水源保证率
不达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引水水源采用辐射井或大口井的工程中,由于洪水中泥沙含量较大,运行多年后,滤料常被堵塞,造成引水流量急剧下降,甚至报废,引水量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乌鲁木齐县北郊地区引用的为地下水,其水源借用农业灌溉井水来解决生活饮用水问题,井运行了近30年时间,单井出水量减少,灌溉高峰期不能保证饮水量。
2.生活用水量
不达标主要原因为: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增加迅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牧民的生活习惯随之改变,已不仅仅局限在生活饮水方面,用水项不断增加。加之20世纪80~90年代设计采用的人均用水指标仅适应当时发展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远不能满足现状要求。另方面原有的管线管径小而且个别为钢管,工程运行了近10~20年时间,管件锈蚀过流断面变小,部分闸阀失灵,工程设施老化,管网跑、滴、漏损失严重,村民的用水量得不到保证。
3.用水方便程度
根据现状调查统计资料,在未进行改水的村庄,居民区距水源较远,最近也在1.5km左右,取水困难,往返有时需30分钟至1个小时,特别是处于山区的牧区取水难度更大,牧民需到2~3km以外的地方挑水或拉水。在冬季,道路被冰雪覆盖,而水源地也被冻住,农牧民每次担水时均要用榔头将冰面敲开才能取水,不仅浪费了农牧民大量的时间和劳动力,而且比较危险。
对从河道引取地表水或浅水的水源,在水源上游1km河道范围内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外2km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粪便及生活垃圾,严禁从事放牧、养殖及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点及其它人类活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向河道倾倒污水时,必须经过污水处理且达到污水排放标准时方能排放。
对引取深层地下水的水源,水源地500m范围内为一级水源保护区,500~1000m范围内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旱厕、养殖场、堆放生活垃圾,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及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高残存农药以防止病原菌的污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兴建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电镀及印染等企业,对补给源的河道进行保护,并合理使用化肥,以防止补给水源的污染及其它病原体的污染。对引泉水的水源,建立永久水源保护区,并派专人管理,严禁一切污染水源的直接或间接活动。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是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基础。前期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经过近几年的工程建设,在项目的选择上,由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本着优先解决饮水困难、群众意见大、水源保证率高(或水源有保证)的地区的原则,确定本年度饮水安全的实施项目,并报自治区水利厅改水办、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在工程布置上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对水源、管道线路的选择,以及分水口的选择上充分听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以满足农村供水及管理要求,以方便后期管理为目的。水源稳定可靠,水量满足要求,水质必须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以上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出工程最优方案。
对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成果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乌鲁木齐市水务局组织,由乌鲁木齐市发改委、财政、项目法人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对每个项目进行归档。审查通过后,以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时项目法人出具资金筹措办法报乌市水务局核备。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居住分散,水源距供水区距离较长,加之人口较少,投资较大,回收期长,收益低,依靠当地政府及农牧民自己的能力无法实现,因此,在资金筹措上采用国家投资、地方配套为主,群众自筹为辅的方式。地方配套资金从地方小农水资金或专项资金中配套,主要为县财政配套解决。
建立健全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在项目管理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在施工单位的选择上,要求必须具备三级以上水利资质且有类似工程经验,工程的材料、设备均实行招标制,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监督,市水务工程招标办公室统一组织,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采用分散供货,送货上门的办法,做好项目物资供应。市改水办根据市水务局出具的提货单及供货方、业主、监理、施工验收签字的货单支付物资、运费款。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理,同时项目法人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及检查、督导工作,质检站参与检查。水务局、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到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及现场办工,及时处理问题以便工程顺利进行。在资金拨付上严格执行“新疆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改水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改水办专户,改水工程建设投资本着“先自筹,后配套”的原则拨付,付款方式为报账式。由施工单位根据已完工程量,由监理、项目法人核定鉴字认可,市水务局接到工程款申请单后,根据招标价及已完工程量,经审查核实后,方能拨付工程款,对由于变更新增的工程款的拨付,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后方能支付,并严格控制变更量,不得超概。
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依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新水农牧[2002]4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五”期间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及《关于自治区建设项目工程预 (结)算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基字[1999]27号)、《乌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乌财农字[2002]39号)的要求进行。项目完工初验后,经审计,由市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业主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新水农牧[2002]4号文件第六章项目验收的要求提供各种资料。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对已建的改水工程,水务局始终坚持“建管并举”、“三分建、七分管”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群众长期受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以便让其熟悉整个施工工艺及管道各附属建筑物的位置及管道走向,以便为今后的管理维护、检修打下坚实的基础,等工程交付使用后,这些人员即做为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组成人员。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除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以及工程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外,着重检查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措施是否得当,工程运行是否合理,以及水费征收的办法等,若上述工作验收委员会认为有问题,则项目法人必须对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再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
饮水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按设计要求由乡镇下设的水管站或水务站统一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即水管站做为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受益村或牧场指派专人进行管道的维护、修理、水费征收及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维护及维修工作。每年两次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发现水质有未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项目,及时投药消毒。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工程仍未实行以上的管理模式,在今后的饮水项目中应该加大对建后管理的力度。由于项目实施地区大多为牧区、为减轻农牧民负担,物价部门在水费核定时按工程的最低运行成本核定水价,除满足必要的人员工资、工程维护费及必要开支外,不以盈利为目的或实行微利原则。
为保证水费征收的准确性,所有入户管道均安装计量设施,同时在主管线上安装水表,实行计量收费。
为管理方便,部分项目采用了变频控制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厂家除做必要的培训外,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免费维护,为保证设备的使用年限,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压力,冬季做好必要的保暖工作及设备除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