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涛,朱方长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宗教建设
何明涛,朱方长*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的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宗教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同时要求建设和谐的宗教,宗教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水平。因此,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宗教建设问题,不仅有利于引导宗教自身和谐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适应,而且有利于引导宗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和谐宗教;宗教信仰自由;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关系之一。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的途径,实现宗教和谐。本文拟在分析和谐宗教的内涵、建设和谐宗教的必要性,及对宗教内外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进一步推进和谐宗教建设的基本途径。
宗教和谐观,是指关于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宗教内部信众之间相和谐的条件、本质属性和实现途径的观点。而和谐宗教的基本内涵则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内部和谐,包括不同宗教之间和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和谐;二是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宗教团体与政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和谐宗教概念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它的提出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实现,也必将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和谐宗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组织由来自各个民族、各种身份的教众组成,我国各民族信教群众多达一亿人以上,对社会的运行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且宗教问题常与民族问题一同出现,对于和谐民族关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实现和谐的民族关系,宗教和谐是必须实现的前提,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内外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宗教现状虽然维持了大体上的稳定,却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宗教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实现和谐以及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是社会作为整体实现正常运行与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
另外,宗教传统文化及宗教教义中蕴含有丰富的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及理论资源,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有利的影响作用。如宗教教义强调对教众世界观要形成善的影响,注重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平,建立与人为善,乐善好施的人际关系与理想社会环境等等。我国的五大宗教,也长期受到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其教义中也体现出相应的和谐思想及理念。对于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和谐友好相处,对于人们共同建设和谐社会无疑也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与推进作用。而中国各大宗教在长期共存发展中体现的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在新时代中的进一步诠释与发扬,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乃至于促进国际关系和谐,实现共同发展的远景目标,都有着重要价值。
我国作为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拥有各民族信教群众一亿人以上,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当前我国宗教关系在总体上比较平稳,基本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情况,但距离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尚有差距。同时,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以及多民族多宗教的复杂现实和国内外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我国宗教现状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也存在有部分不和谐因素,这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和谐宗教发展有着一定负面影响。宗教内部和谐是实现和谐宗教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宗教的健康发展。而宗教内部的和谐,则包含二个概念,即不同宗教之间和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我国是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历史上一直有着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这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促进宗教和谐建设。对于宗教之间的关系,应坚持采取对不同宗教平等对待的正确方针,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宗教之间不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同时还应当鼓励宗教之间在相互承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在坚持多元共存方针的同时实现宗教之间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新型关系。
以不同宗教之间的和谐为基础,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同样应当互相尊重,和谐共处,在符合和谐社会思想的新型教义指导下以平和的心态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和为贵,避免冲突,重视交流,尊重对方信仰。宗教内部群众之间则应以实现教内民主为目标,通过社会主义前提下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封建残余的宗教特权与宗教内部的压迫剥削制度,消除宗教内部群众之间的不和谐情况。
宗教属于一种价值系统和社会现象,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着复杂的联系。宗教是社会的局部,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存在,而宗教所处社会则是宗教产生与赖以生存的土壤,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对于社会能否和谐运行产生着重要影响,是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和谐宗教作为处理宗教关系的新境界,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不仅要努力实现宗教内部的和谐,还需要努力实现宗教与自身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环境的共融。
1.发展新时代的和谐政教关系
政教关系是宗教关系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在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中,对其他各项宗教关系起着制约作用。我国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实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对占我国宗教主体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进行了使其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造,对一些不合时宜的落后制度进行了废除,建立了新型的政教关系,使政教分离成为我国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界人士,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建立新时代的统一战线。国家尊重并保护公民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各类宗教组织与信教群众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坚决反对与防范一切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安全、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2.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谐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具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享有选择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而不论公民是否信仰宗教,其选择都应得到尊重,并受法律的保护。江泽民同志在2006年的《论宗教问题》中谈到“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任何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和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都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侵犯,对法律的亵渎,必须坚决制止与纠正。国家应当鼓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少数别有用心的势力利用信仰差异挑起矛盾和对抗。考虑到我国信教群众分布的不平衡及大多集中于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情况,在不信教群众占多数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权利;在信教群众居多数的地方,则应注意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由此以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团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凝聚各方面群众力量共同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
3.推动宗教与社会之间关系良性和谐发展
宗教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同样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宗教的健康发展。首先,宗教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才能继续存在避免消亡。其次,从宗教的社会作用来看,宗教具有社会控制作用、社会凝聚作用、心理调节作用、交往作用,对这四种作用的积极发挥,能够促使宗教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目的,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影响力。再次,从宗教的两重性来看,宗教具有积极和消极意义的两重性,相应地,宗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也具有两重性,既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一面,同时也有不适应的一面。要推动宗教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良性和谐发展,就必须对宗教积极正面的功能进行发挥引导,使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成为促进力量,同时抑制其负面影响,有效消除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阻碍作用。归根结底,宗教要在和谐社会中发挥有益作用并做出应有的贡献,就必须与时俱进,贴近实际,发扬宗教应有的济世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人民。同时不能放松自身建设,要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宗教情操和宗教道德,发挥我国传统宗教文化中“和”的理念,引导传统宗教教义适应新时代新环境作出相应的合理阐释。以此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互适应、相互融合的进程,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团结信教群众,贡献自身力量。
近年来,信教群众在整个社会各个阶层逐步增多,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性日渐加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文化中起到的推动作用也日益显著。如何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亦日显重要。首先,从宗教教义看,宗教具有社会教化的作用。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经典和教义包含着许多和谐主张,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体现着经过历史积淀的深刻哲理,对和谐社会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宗教教义拥有丰富的积极思想财富,大部分宗教教义注重于对信教群众人生及世界观的阐释,提倡群众以社会公正、人心向善为理念,对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有着重要价值。对此,胡锦涛在2005年指出“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再次,从宗教关系看,和谐的宗教关系能够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贾庆林在2006年提出宗教组织应当“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强调“我们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最后,从宗教的社会服务特性看,宗教在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方面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宗教传统上一直具有慈悲济世的情怀,而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活动,正是这一情怀的最好体现与落实。发扬宗教界优良传统,引导宗教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公益以及宗教与社会良性互动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必然也要求依法治教。宗教作为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功能,其活动涉及国家与公共利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每位宗教信仰者首先都是公民,都应遵守法律,一切宗教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同时政府也应当依法保护宗教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保护信教群众的信教权利与合法宗教活动权利,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律保护。为了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维持社会和谐稳定,还应当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最后,还要加强有关宗教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所有公民对国家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在生活中注意以法律作为准绳,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思想上提高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法制理念,为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要处理好宗教关系,进一步建设和谐宗教,其关键在于提高宗教相关人士(包括信教群众,教职人员,教职代表人士等)的综合素养。要培养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国家应当增加对宗教院校的建设投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努力提升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培养新一代思想政治觉悟高,学习工作能力强,能够适应时代与社会需要的与时俱进的年轻教职人员。针对信教群众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现状,在信教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新设院校,从基础层次上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综合素质,提高信教群众的知识水平。要结合宗教教义培养信教群众良好的道德情操,以正确的政治思想理论教育信教群众,使群众树立正确的政治思想观,建立爱国、爱党、爱教的政治觉悟,从根本上提升宗教人士素养,为宗教在新时代的长期有序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融合打下坚实的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6.
[3]何虎生.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J].教研参考,2007,(6).
[4]方立天.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J].中国社会科学,2005,(4).
[5]叶小文.共建和谐宗教促进社会和谐[J].中国宗教,2007,(4).
[6]陈璞.浅论和谐社会与和谐宗教的稳定发展[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8,(1).
[7]刘江宁.试论和谐的宗教观[J].新西部,2010,(4).
[8]马玉堂.论和谐宗教观及其构建[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An Analysis on the Harmonious Religion Construction in Our Socialist Primary Stage
HE Ming-Tao,ZHU Fang-Chang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requires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n economy,politic and culture.Religion,a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ety,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development.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must also requir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religious,and the harmonious religion related to the level of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directly.So discussing the initial stage of Chinese socialist harmonious religion building will not only guid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religion,guide religion to adapt to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but also guide the religion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cause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harmonious religion;freedom of religion belief;people oriented
D635
A
1009-5152(2011)04-0063-04
2011-10-20
何明涛(1987- ),男,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