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彪,蒋 旻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课堂语码转换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必要性
曾维彪,蒋 旻*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语码转换是指说话人根据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因素的变化而换用不同的语言或语言变体。本文从课堂语码转换的功能、语言认知规律、任课教师的自身能力和所处环境、学生的英语水平以及法律英语自身特殊性等方面分析了法律英语教学中应用课堂语码转换的必要性,提出课堂语码转换是教师顺利完成法律英语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所必需的一种教学策略。
课堂语码转换;法律英语教学;必要性
随着中国的入世、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一方面,我国法律人员用英语查阅专业资料、获取专业信息、读文献、写论文、谋求职业发展的机会在逐步增加;另一方面,各行业、各领域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精通法律英语的法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因此,作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关键课程,法律英语的教学质量至关重要。教学方法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更是重中之重,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2001年教育部在其印发的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专门辟出第8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教学”来阐述专业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校技术领域的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的5% -10%”。[1]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加强专业英语教学尤其是法律英语教学。同年,教育部修订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将原有的教学大纲中的“专业阅读”教学要求修改为“专业英语”,而且规定“专业(法律)英语为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2]从而正式肯定了专业(法律)英语的特色地位和重要性。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则将专业英语的要求分设在5项技能的“更高要求”中。[3]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
教育部的文件得到诸多学者的支持,如秦秀白教授指出:“从长远角度看,我国高校英语教育的主流应该是专门用途英语教学,高校英语教学应该定位在专业英语上。”[4]刘法公教授亦认为:“只有把基础英语教学拓展到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我们才能把学生培养成复合型、实用型人才。”[5]
此外,司法部亦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1999年,司法部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这里的“复合型”和“外向型”显然强调法律英语素质的提高。2004年,司法部在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提出“进一步落实我国入世承诺,加强中外律师的合作和交流。……,积极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到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竞争。”[6]2005年,司法部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懂国际规则、懂WTO、能打国际官司的律师人才,进一步加强律师在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空间,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7]
另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我国有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缺乏,而少有问津,82%以上的律师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此外,据美国时代周刊调查,目前中国各类律师事务所近1万家,执业律师约10万人,但其中能承担国际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不足4000人,在中国范围内有能力承揽涉外业务并占其业务量5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不足100家,能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2000人左右。[8]法庭口译人员更是稀少。[9]2007 年 12 月,中国首位WTO大法官张月姣女士在北京举行的“亚太法学教育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上指出:“培养国际化、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是中国大学法学院的首要任务。”[10]
一方面,无论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还是国家教育部的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法律英语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离现实需要还相差甚远,我们应予以积极反思和深入研究。
专业英语,顾名思义是以英语讲解专业知识,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个把握国外同一专业发展脉络和趋势的课程,不但要提高学生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的能力,而且要提高他们运用英语进行专业学术交流的能力。因此,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业英语,要培养学生在法学专业中的英语听、说、读、写、译能力。我国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有三种教学模式,即:“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和“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11]
在“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下,学生得到的主要是“读”法律英语的能力,很难涉及到法律英语的听、说、写、译能力的训练,因而,基于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是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的。
“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显然是针对法律英语专业的。与第一种模式相比,经这种模式训练的学生英语水平会好些,但由于法律课程是用汉语讲授的,根本就没有涉及法律英语的教学,无法渗透法律英语方面的听、说、读、写、译能力的训练,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也是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的。
“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教学模式,能基本实现在学习法律专业识的同时提高法律英语语言技能。但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得有两个前提:一是学生具有较强的英语语言技能,较高的英语文化素质;二是教师不仅要法学专业知识扎实,而且精通法律英语,能流利的用英文在课堂上与学生交流。现实中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的学校可谓凤毛麟角。不过,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如能科学运用语码转换手段,则将使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产生质的提升。
对语码转换(code-switching,缩称CS)的定义,不同的语言学家各有侧重。[12]但共同点都是指说话人根据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因素的变化而换用不同的语言或语言变体。最常见的这种语言的更替形式是先后两句话,或者后一句是用另一种语言重复前一句的语义,或者后一句是用另一种语言回答前面的问题。
课堂语码转换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双语教育研究。近半个世纪来,语言学家已经通过大量实例从不同角度对语码转换进行分析和描述,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认为课堂语码转换在语言教学中具有诸多功能,能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尤其在第二外语教学中具有不可或缺性。例如,顾思睿认为课堂语码转换具有五种功能:翻译;作为“我们代码”(即集体内成员使用的代码);步骤和指令;解释;了解学生是否听懂。[13]洛林·兰资提和布朗莱将课堂语码转换的功能归纳为三大类,即教学功能、元语言功能和交际功能。[14]
库克通过一些实验性的研究证明了双语教学(课堂语码转换)比单语教学更有效,使课堂交际功能达到最大化。[15]这一观点也先后被其他一些学者证明,如 Widdowsin(1979)、[16]Harbord(1992)[17]。Auerbach(1993)[18]和 Atkinson(1993)[19]也都指出,适时、适当地使用母语,会让学生更加愿意尝试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想法,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粕力欧和杜福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课堂语码转换在解释语法、组织课堂、翻译生词、帮助学生理解难点、拉近与学生的距离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20]
课堂语码转换所具有的作用证明它是有助于法律英语教学的,是可以运用到法律英语教学中来的。另一方面,法律英语教学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又决定了课堂语码转换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性。
1.语码转换符合语言认知规律。皮特科德认为,学习外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个在原来具有的语言知识系统的基础上,对原有知识和技能加以调整和改变的过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很好地利用原有的语言知识,把两种语言经常加以比较,以便学生更快,更有效地掌握所学外语。[21]
课堂语码转换让学生在真实且富有意义的法律英语语境中扩充语汇、丰富词意、体味差异、捕捉语感,提高词汇掌握的质量。专业的核心或重点词汇在整个课程的前后章节中得到重复,通过在教学及课堂活动中的反复出现,帮学生把知识由瞬间记忆转化为长期记忆。通过听、说、读、写、译的不同过程,使学生把法律英语知识转化为法律英语技能。
2.语码转换是教师的自身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需要。Wu(1985)通过对居住在北京和檀香山的七位中国大学教师的双语交际录音材料进行分析,发现说话人的语码选择受到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制约,诸如参与者的角色关系、话题、背景、以及说话人的动机和他的社会地位等因素。[22]冈德尔(Gundel et al,1987)指出,人类语言是为说话人和听话人两者服务的,但比起说话人的编码任务来,听话人的解码任务从根本上说要更困难些。尤其是在说话人和听话人的个人语库不相一致时。因此,说话人的语码选择应符合“利益原则”:即语码选择应保证说话人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向听话人提供最大强度的语义信息时,应将说话人的编码任务以及听话人的解码任务降至最低限度。[23]
首先,教师的教学经验和语言能力会影响他们在课堂上使用何种语言[24][25]。法律英语的交叉学科性质要求讲授法律英语的教师除了在英美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外,还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从而在实际教学中能够驾驭好“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目的。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来源于进修过英语的法学专业教师和进修过法律的英语教师。可以看出,这两类法律英语教师都是“半路出家”,他们的法律英语水平无法满足全英语教学的要求。
其次,教师进行语码转换是对语言现实的顺应。语言现实指的是参与语码转换的语言或语言变体的语言成分和语言结构以及它们各自的特征。对语言现实顺应的语码转换是指那些由于纯粹的语言因素引起的交际者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或语言变体的使用。由于各种因素,英汉两种语言中表达类似概念的词语往往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英汉两种语言之间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词语。如:英语中的uncle,在汉语中为“叔、伯、舅父、姨夫和姑父”;aunt的释义则为“伯母、婶娘、姨母、姑母和舅母”;grandpa的意思包括“爷爷、外公”;grandma的意思包括“奶奶、外婆”等等。
第三,教师语码转换是对教师心理趋向的顺应。语码转换作为一种交际活动,可使文章、谈话、讲演产生跳跃,语言更活泼,或更精确、更专业,吸引关注。这种特性能有效地满足教师心理需求,及时填补交际中某些语言上的空白。一方面是在显意识层上能填补一种语言某些交际方面的不足,借以达到交际修辞所要求的明确和简洁;另一方面在隐意识层上表达内在的感情,抒发某种潜在的意图,如含蓄、强调、双关、新颖等。
此外,很多教师使用母语是因为学生的外语熟练程度还不足以理解授课的内容[26]。这是教师对学生语言水平所做的顺应,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是学生自身能力的需要。
3.语码转换是学生自身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不少学生英语基础较差,存在发音不准、词汇量小、听力差、语法知识欠缺等诸多问题。根据马斯洛[27]的需求体系,外语教学首先应该保证学习对学习者是有意义的,要考虑到学习者归属感、被尊重以及获得自我实现的需求。如果教师在进行英语授课时,用英语输入的信息远超出学生可接受的水平,就会使学生丧失学习英语的信心。因此,只有根据学生接受能力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过程、手段和模式,因材施教,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受益。课堂语码转换既保证了目的语的输入,又降低了输入语言的难度,从而实现让所有的学生都受益。
4.语码转换是法律英语自身特殊性的需要。法律英语在词汇、语法、修辞等方面和基础英语都有一些不同之处,二者的差异有时会给人隔行如隔山的感觉,因为它具有独特的词法句法规则,特殊的法律逻辑句式和词汇群落,大量冗长、古板的句子和生僻的英语古词。如:stare decisis的英文解释是:“(Latin)A basic principle of the law whereby once a decision(a precedent)on a certain set of facts has been made,another Court of the same rank or lower,must apply that decision in cases presenting the same set of facts.”中文释义则为:遵循先例。alibi的英文解释是:A claim by a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to the effect that he or she was somewhere other than the place where the crime was committed at the time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and,therefore,could not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中文释义则为:不在犯罪现场。显然,课堂上如果仅用英文解释stare decisis和alibi,不仅老师费力,学生也只会仍是一头雾水,甚至越听越糊涂,根本不符合“利益原则”;而进行语码转换——用中文解释,则一切豁然开朗。正是法律英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国无论是精通外语还是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掌握它都倍感困难,甚至连英美人士也认为“Studying law involves learning a new language(学习法律包括学习一门新的语言)”。[28]
唯物论认为,凡事都有两面性,掌握好“度”,才能扬长避短。第二语言习得理论认为,决定第二语言习得的关键因素是接触大量的、有意义的、有趣的或是相关的第二语言的输入材料。[29]这种观点亦得到一些学者如 Ellis(1984)[30]、Krashen(1985)[31]、Chaudron(1988)[32]等的支持,他们认为,使用母语组织课堂教学或讲授语言知识,剥夺了学生接受目的语的输入机会,而且学生有可能更专注于教师用母语表达的内容,从而忽略了目的语的输入。这些观点虽有一定的片面性,即过分强调了接触目的语的重要性和接触母语的危害性,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在第二语言学习中不能过度使用母语。因此,在法律英语教学中进行语码转换时应注意母语使用的量和时机,不能过度使用母语,要考虑其必要性。
外语教学本身就是一个双语互换的过程,教师的课堂语码转换对英语课堂教学有着重要意义。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即使是英语基础较好的学生也未必能达到接受教师全堂英语授课的水平,因此,“一刀切”只会使学生焦虑过重、丧失学习动力。课堂语码转换的功能、法律英语自身的特点、任课教师的资质和学生的英语水平决定了法律英语课堂上的英汉语码转换是教师顺利完成全部课程内容、实现教学目的所必需的一种教学策略。
[1]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3/82/fca303ea272571258bea9319ef7bfe58_0.html.2010 -5 -21.
[2]教育部.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修订本)[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8.
[3]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4-5.
[4]秦秀白.ESP的性质、范畴和教学原则[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79 -83.
[5]刘法公.论基础英语与专门用途英语的教学关系[J].外语教学和研究,2003,(1):31 -33.
[6]司法部.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EB/OL].http://www.it- law.cn/data/2006/0201/article_3355.htm.2008-8-18.
[7]司法部.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5 - 05/31/content_9252493.htm.2008 -8 -18.
[8]佚名.法律英语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必修课[EB/OL].http://www.lectest.com/news.asp?id=99.2010 -5 -28.
[9]佚名.专业翻译者的“酸甜苦辣”[EB/OL].http://www.021fy.com/Translation/News36.html.2010 -5 -21.
[10]张月姣.中国亟需国际化法律人才[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7/12 - 23/1112185.shtml.2010 -6 -21.
[11]种夏,李剑波.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8 -11.
[12]何自然,于国栋.语码转换研究述评[J].现代外语(季刊),2001,(1):85 -95.
[13]Guthrie,L.F..Contrasts in teachers'language use in a Chinese-English bilingual classroom[A].In Handscombe et al,On TESOL[C].Washington,D.C.:TESOL,1984:35-37.
[14]Rolin - lanziti,Jeanne and Siobhan Brownie.Teacher Use of the Learner's Native Language in the Foreign Language Classroom[J].The Canadian Modern Language Review/Revue canadienne des langues vivantes,2002,58(3):402-426.
[15]Cook,V..“Reciprocal Language Teaching:Another Alternative”[J].Modern English Teacher,1989,16:48 -53.
[16]Widdowsin,H.G..Explorations in Applied Linguistic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80-82.
[17]Harbord,J..“The Use of the Mother Tongue in the Classroom”[J].ELT Journal,1992,46:350 -355.
[18]Auerbach,E.R.Reexaming English Only in the ESL Classroom[J].TESOL Quarterly,1993,27:9 -23.
[19]Atkinson,D.Teaching Monolingual Classes[M].London:Longman,1993:120-122.
[20]Polio,C.G.& P.Duff.Teachers'language use in university foreign language classrooms:A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English and target language alternation[J].The Modern Language Journal,1994,78(3):313 -26.
[21]PitCorder.谈语言教学与应用语言学[J].国外外语教学,1990,(4):1 -4.
[22]唐丽萍.语言课堂语码转换述评[J].国外外语教学,2003,(1):8.
[23]陈治安.语言与符号学在中国的新进展[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140-148.
[24]Franklin,C.E.M.“Teaching in the Target Language:Problems and Propects”[J].Language Learning Journal,1990,2:20-24.
[25]Macaro,E.Target Language,Collaborative Learning and Autonomy[M].Clevedom,England:Muttilingual Matter,1997:56-60.
[26]Chambers,G.“Teaching in the Target Language”[J].Language Learning Journal,1992,6:66 -67.
[27]Marslow A H.Motivational and Personality[M].New York:Harper&Row,1970.
[28]吴伟平.法律语言学[J].国外语言学,1994,(2):20 -22.
[29]Krashen S.Principles and Practice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M].Oxford:Pergamon,1982:129-131.
[30]Ellis,R.Classroom Second Language Development[M].Oxford:Pergamon,1984:200-202.
[31]Krashen,S..The Input Hypothesis[M].Longman,1985:29-33.
[32]Chaudron,C..Second Language Research:Research on Teaching and Learning[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205 -208.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Classroom Code-switching in Legal English Teaching
ZENG Wei-biao,JIANG Min
Code-switching refers to the application of different languages or language variations according to the change of time,place,content and persons in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This paper explores the necess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classroom code -switching in legal English teaching fro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namely,the functions of code-switching in classroom,the teacher's capability,students'English proficiency and the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Finall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at classroom code - switching is an essential teaching tactic for the teachers to sucessfully finish the teaching contents and to achieve the academic goal of this course.
classroom code-switching;legal English teaching;necessity
D90-055
A
1009-5152(2011)03-0075-05
2011-09-10
曾维彪(1974- ),男,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副研究员,硕士;蒋旻(1980- ),女,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