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及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2011-08-15 00:46周林章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德治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周林章

(陆军军官学院 政教室,安徽 合肥230031)

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及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周林章

(陆军军官学院 政教室,安徽 合肥230031)

依法治国,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厘清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治国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党的领导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了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年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是我们党和人民追求的重要目标。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形势下,面对各种观点包括治国理念的相互碰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坚定不移,重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2011年3月28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011年4月22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强调,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我们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厘清依法治国进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的关系,从而确立依法治国绝不动摇的牢固信念。

一、坚持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1.依法治国是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我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的机制,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且有时非常严重。与此相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自觉,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我们必须正视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得以实现。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质上应该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在新的形势下,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意识、诚信意识需要法治的强化和塑造,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经济环节需要法治规范和引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需要抓紧推进。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建设和管理市场经济过程中决策和执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还有待加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待规范和依法限制,有限的而非全能的、服务的而非控权的政府目标进程有待提速。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存在。尤其突出的是,近年来,城镇化建设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公民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整个社会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密切相关。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4.依法治国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需要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领导国家、治理国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执政党及政府,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巩固。随着实践的发展,党依法治国的意识和水平日益提高。但是,要把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历史传统的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做到全社会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使得本可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大问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只有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让百姓服气。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也是确保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基本方略。

二、厘清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几对重大关系

1.厘清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重申了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极为重要的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实质,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包括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而依法治国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政策及国家的法律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党从不同利益阶层的各种诉求中,提炼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形成党的政策,然后将党的政策中最根本的部分,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并利用国家强制力要求人人遵守。没有党对人民意志的提炼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党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也不能确保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就会落空;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方向。但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本身不是国家法律,党的领导不是也不应是以党代法、以党代政。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法律本身是由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而来,而党如果不能依法执政,就是连自己的意志都不能遵守,就是纯粹的任性而为。因此,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党就很难保证实行正确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受制于法。

2.厘清法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按照唯物辩证法法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原理,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是普遍性的具体表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应遵循矛盾的共性和个性关系的一般原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该彻底清除专制体制残余,与封建主义划清界限。在这个意义上,在有着漫长而浓厚封建主义传统的中国,推进法治建设,就应该大胆借鉴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学习资本主义法治的许多经验和教训。但同时,法治并不是抽象存在着,而是具体寓于各国的法治实践之中,各国的法治有其特殊的性质和方式。我国所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应该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而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应该拒绝教条主义,不照搬照抄外国的法治模式。总之,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具体法治模式,应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3.厘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就是重视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节方式、调节领域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法律是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主要靠“他律”,靠外在强制发挥作用;道德则是软要求,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主要靠“自律”,靠内在自觉来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之于国家,不可或缺,不能相互代替,必须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既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又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人们思想的教育引导作用,使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相互配合方面来讲,有些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但是法律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舆论良知来勉力维系。从相互补充方面来讲,一方面,人们的道德觉悟,是守法的基础,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强化全体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在某些社会成员缺失道德良知,道德规范不被某些社会成员所信服时,法律就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否定以德治国,以德治国也不意味着是对依法治国的淡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种提法在理论上似乎并无不妥。

但是,法律和道德,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二者并非比肩而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式,二者地位不可相提并论。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而以德治国,只是引导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趋向更高的道德境界,是对人们的法外要求——这就意味着,在国家治理中,规范人们行为标准的首先是法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提倡社会成员加强道德修养,遵守道德规范,但并不是把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变成全体公民的法律义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这种地位关系,是由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内在一致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规范凝结着人们关于善与恶、合理与不合理、正义与非正义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念,内在地包含着道德的基本要求,尤其是道德的底线要求: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倡导和培养的行为。由此可见,法治建设,虽然不能囊括道德建设的所有方面,但内在地包含了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面;依法治国,虽然不能囊括以德治国的所有方面,但内在地包含了以德治国的基本方面。只有法律不治的领域,才是道德建设专门发挥作用的“剩余领地”。因此,只有依法治国才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只能是依法治国的辅助手段,而不能与依法治国相提并论。有些论者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比为鸟之两翼、人之两腿,误解了二者的关系,夸大了以德治国的作用。

[1]胡锦涛.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N].人民日报, 2011-03-30.

[2]吴邦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高潮[N].人民日报,2011-04-23.

D614

A

1008-6382(2011)05-0055-03

10.3969/j.issn.1008-6382.2011.05.012

2011-09-01

周林章(1963-),男,安徽肥东人,陆军军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唯物史观及民法研究。

(责任编辑 玫 西)

猜你喜欢
德治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坚持党的领导
学习百年党史 坚持党的领导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研究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履职尽责 主动作为 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作用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研究综述
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再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