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律与义务概念

2011-08-15 00:45
关键词:道德哲学欲求康德

罗 久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 上海 200433)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律与义务概念

罗 久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 上海 200433)

自律和义务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通过自律概念,康德一方面批判了受控于自身欲望的非理性行为,强调了理性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拒斥了那种出于外在权威和规范的他律,强调道德本质上是一种自律行为,道德法则是理性的自我立法,道德的根据既不在于自然情感的倾向也不在于外在权威的约束。而义务概念凸显了人作为有限的存在者自身的二重性,真正有德性的人不仅是有理性的、自我立法的人,更是能够在理性与欲望的冲突中坚持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尽到自己义务的人。

康德;道德;自律;义务

康德为我们理解道德和人作为道德主体的意义开辟了新的道路。如今,以各种方式对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洞见所进行的全面、高水平的辩护及发展,使其在当代伦理学中获得了一个中心地位。本文将围绕“自律”和“义务”这两个重要概念,谈谈康德在回答自己所提出的道德哲学基本问题(我应该做什么)时对当时的道德哲学思想的批判和发展,从而凸显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意义。

一、道德的规定根据在于自律

康德伦理学说的中心在于他断言,在道德事务上一般的成年人都具有完全的自决能力,即我们是“自律的”(Autonomie)。自律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我们来说并不存在一个外在的权威构成我们的道德必然性。我们每一个人自己都知道应该如何行事,而不需要别人来告诉我们该怎么做,因为道德的要求是一些我们自己加于自身的要求。二是在自我决断中我们能够有效地控制我们自身。我们自己加于自身的义务不考虑其他行动的要求,这常常与我们的欲求相抵触。虽然如此,但是我们总是有充足的动力去做那些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因此,并不需要一个外在的动力来为我们自身立法,进而有效地控制我们的行为。[1]43-44

康德认为自律具有基本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虽然没有人能够忽视自律作为一个有理性的行动者的天性的一部分,但是社会的种种安排,以及他人的行动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理性的自我决断能力而受控于自身的欲求,或流于一种他律。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在康德看来是难于解释的,但他依然持这样的观点,即认为自律的道德要求与社会的外在的调节是不相容的。道德不是别人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去做,也不是任何外在权威的要求,不是我们邻居的意见,也不是官员和他们颁布的法律,甚至不是那些以上帝的名义所说的话。因为我们是自律的,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个社会空间,以便我们能够自由地决定我们的行为。这种自由不能仅仅限于某些特权阶级,社会结构必须反映和表达它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一般的和平等的道德能力。

康德对自律所具有的社会和政治意义的兴趣表现在很多地方。在他那篇简短的《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康德敦促我们每一个人从他人的监护下走出来,我不需要依靠“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我们必须自己思考,自我决断。为了培养这种意识,公共的舆论自由是必需的,尤其是涉及到宗教的问题上。一个启蒙了的统治者将会允许这种舆论的成长,他并不需要因此而惧怕什么。[2]54在后来的《永久和平论》中康德表达这样一个愿望,最终所有的城市将组成一个共和国,每一个公民能够在他们的政治行动中公开地表达他们的道德自觉。[2]128-130

最突出的是,康德认为存在着一些不需要任何理由而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通过做这些事情我们能够实现自治。我们为自身设立一个道德法则,这个道德法则产生义务,即我们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行事。康德不把道德看作是根源于为善的倾向,这种情感上的倾向让我们想去帮助他人。康德把道德始终看作是一种需要克服种种欲望和情感的努力,德性本身是由这种努力来定义的:德性是在克服那些违反道德法则的企图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的道德力量”。道德法则是先于德性的,那些希望去帮助别人的愿望跟那些试图伤害别人的想法一样,并不构成道德的本质,它们都受到道德法则的节制。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追寻道德起源和根据的问题上与中国古代思想可谓大异其趣。在孟子那里,为善的根源被归结为人有“四端”,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通过扩充发展这“四端”人就可以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但在笔者看来,孟子的四端远不足以揭示善之为善的根本所在。为什么恻隐之心、是非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就是善的,“食色,性也”同样是人生而有之的天性,为什么就不能拿来作为善的根据呢?将道德的根据系于所谓的个人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必然是缺乏普遍性的,善之为善必然有某种更深的依据。人具有自我立法的能力,任何道德必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而自律并不是说将道德的根据简单地诉诸一种主体性,而是相对于外在的权威和自己的欲求以及主观感受性而言,不考虑外在权威的力量,不考虑自己的目的与得失,不考虑自己的喜怒哀乐,只有一条理性的普遍法则要求我们必须去那样做才是道德的,这是一条绝对命令。对康德来说,一个建立在仁慈和好心之上的社会不仅是不平等的(只有在不平等出现的时候才会有好心这回事,所以说“大道废,有仁义”),而且是卑屈的。如果别人出于好心给了我并非应得的东西,我将永远担心那好心人对我怎么看,那么我作为一个自律的人的独立人格就将受到威胁。当且仅当我能够说别人所不得不给予我的是我的权利,这样做是公正的,那么以上的威胁才能够避免。康德并不否认慈善行为的道德的意义,他的理论重点在于强调义务的重要性或者说是道德的必然性,这反映了他对那种仁爱的家长式作风,以及与之伴生的卑屈的反对。如同在他的理论中自律的中心地位正表现了这样一个目的,即试图限制那些对我们的生活所进行的宗教的和政治的控制。

二、道德与偏好无关

康德认为每一个成人都具有“自律”,这个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突破了那些盛行的关于人的道德能力的一般观点。那些在 17世纪和 18世纪具有重要影响的自然法理论家并没有想到,大多数人不需要被告知就可以知道道德要求他们做的每一件事。他们愿意承认,上帝已经给了每一个人获知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能力。但是他们又认为,许多人并不能够清楚地知道在这些准则中的具体的道德要求,而且不知道在一些具体的事情中应该如何去行事才是道德的。像康德后来一样,那些自然法理论家认为道德的核心在于由法则所设定的义务。然而,对他们来说,上帝是道德法则的立法者,而人类就是他那些不守规矩的子民。大多数人不愿意去遵守自然的法则,所以必须通过惩罚的威胁来使他们就范。这种看法被放进了自然法理论家所理解的义务概念,他们觉得义务只能被理解为法则所设定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是拿以惩罚相要挟当后盾的。[3]19-21他们因此会觉得康德认为我们能够自觉自发地去遵守道德法则的观点不仅是亵渎神明的,而且是愚蠢的。他们也很惊讶,一旦拒绝诉诸一个外在的立法者或权威,康德能够为道德的必然性提出怎样的理由呢?

其实在康德之前已经有许多哲学家开始反对自然法理论家对人类道德能力的低估,他们提出了一些理论来证明人类具有更强的自我决断能力。为了反对自然法的观点,英国哲学家沙夫茨伯利(Shaftesbury)和哈奇逊 (Hutcheson)将德性而不是法则和义务描绘成道德问题的核心。他们认为要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就要充分发展我们与生俱来的仁爱的动机(道德感),认真而有规律地行事。因为人人都有这种仁爱为善的动机,我们都能同样看到并且去做那些道德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不需要一个外在的引导或同意。[4]162-168

但是康德认为无论诉诸外在的权威,还是从每个人的内心情感去找原因,对真正的道德而言都是不能接受的。这些理论都有着同样的预设,即认为道德的唯一必然性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或方式达到你所欲求的目的。如果你不想去达到某个目的,你就没有必要去做那些可以实现这个目的的事情。康德认为你所具有的那些欲求只不过是一些暂时的经验性的事实。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以上提到的观点中,不论某个人是否受制于道德的必然性,他的所作所为都只是一个偶然事件。义务变成了一个人想要去做的事情。但是真正的道德必然性,在康德看来,是使一个行动成为必须的,使一个行动者不得不去做,不论他想要什么或者他有着怎样的偏好。

人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自决的能力,这一点康德明显受到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巨大影响。卢梭的社会批判让康德相信,每个人都必须具有成为一个自我决断的道德主体的能力,正是这个特征赋予每个人独特的价值或尊严。卢梭认为,当前文化的这种腐朽混浊的状态掩盖了人们的这种道德自决能力,社会必须改变从而使这种能力得到彰显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设想了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服从“公意”的指导,“公意”体现了每个人内心深处最真实的目的,并总能够导向全体的善。公意是不能用来替个人谋私利的。卢梭认为,被个人的欲求所驱使那是一种奴隶的状态,而服从我们自己为自己制定的律令才是自由的。[5]18-26其实,在这之前已经有很多思想家常常用奴隶的比喻来形容我们处在被自己的情绪或欲求控制之下的状态,但是相对而言的另一种情形则是服从上帝或自然的律法,这两者都是他律(Heteronomie)而非自律。卢梭认为我们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只有这样做才能为一个自由和正义的社会创造基础,这一思想成为康德对道德理解的一个核心。

三、义务体现了道德法则的必然性

康德所面临的问题是,这样自我立法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他必须解释我们如何将这种必然性加于自身。如果我的义务仅仅起于我自己的意志,那么如何可能对我的行为形成真正的约束呢?我们为什么必须去履行这些义务而不能从这些自我设定的义务中开脱出来呢?事实上,卢梭并没有超出这样的思想,即认为良心是一种能够打动我们但与我们自身利益无关的情感,康德当然是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的。有人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道德情感,或者根本不把它当回事。那么这样的话就没有什么义务约束着他了。道德必然性不能在这样的基础上来解释。康德通过拿物理世界中的自然规律的必然性与道德必然性来比较,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发现道德必然性的依据何在。康德是个信仰牛顿学说的人,他认为世界中连续发生的事件是必然的,但是它的规律不包含任何外在的要求或同意。然而道德毕竟不是自然科学,科学让我们看到世界必然是怎样的,而道德则告诉我们世界应该是怎样的。科学规律的模式如何能帮助我们理解道德呢?

康德在发展对道德问题的新看法时采取了批判哲学的立场。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说知觉经验只能让我们看到发生了什么。既然法则是要告诉我们什么必然发生,那么它们就必须包含一个非经验的或者说是先验的要素,它们能够解释自己所赋予的必然性。[1]24-25对非经验的合法性如何能作出有效的解释呢?康德回答,理性能够为被动获得的知觉材料赋予各种不同的形式,使其在一定的秩序中得到规范和理解。这些秩序的形式并不是外在地被给予心灵的,而是心灵自身的一个部分,经验通过这些内在的秩序获得合法性,即获得其形式。这些形式是“纯粹”的或者说是不含有任何经验内容在其中,它们的构造完全独立于知觉形式化的实际过程。

问题是,在心灵中是否存在着一种与在第一批判中所揭示的心灵对感觉经验的作用相应的对行为也起作用的方面呢?考虑到心灵具有的不同功能,康德将行为的动因归结为意志 (W ille),而不是欲求(Bedürfnis)。在康德看来,欲求是非理性的。我们之所以有欲求,是因为我们是有限的存在者,有身体的和其他各方面的需求。如果一个行为是理性的,那么意志正是它的原因。因此,康德将意志视作实践理性。因为意志是完全形式的,它不像欲求一样被自己的对象所规定,意志是自己规定自身,作为自身的规定根据而不受外在对象和感觉、情绪的左右,它具有必然性,可以在此基础上建构我们的道德。

康德认为在道德法则中,道德必然性应该拥有像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必然性一样纯粹和先验的地位。心灵将必然性赋予各种情况,而在道德中与此相关的方面则是理性的意志。因此康德将道德主体概念作为基础,所谓道德主体就是说他的意志是完全被先验地决定的,并把这种先天的形式作为道德法则。那么就可以说,无论他如何行事,他总是做对的事情;不论他的行动产生怎样的结果,都会是好的结果。因为这种善良意志是先天被规定好的,依此善良意志行事就必然会产生好的(善的)结果。所谓的善和恶正是由这先天的法则规定的。康德在第二批判中清楚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 (哪怕这法则表面上看来似乎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1]85

那么对康德来说,行为的正当性先于作为行为结果的善,因为只有正当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才能称之为善的(坏心办了好事那不叫善,在康德那里以恶致善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可能通过找到什么是善的来发现什么是正当的,我们确实不可能在不知道什么是正当的情况下决定怎样的情形是善的。要知道什么是正当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看一个完美的道德主体会做什么。什么是他所不能忽略的,那就是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去做的。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要获得一个关于道德的完满的概念,我们还必须有进一步的思考。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了完全由它自己的内在合法性所决定的意志。因为这一法则构成了实践理性的法则,这一意志完全是理性的。我们作为有限的存在者不具有康德所说的“神圣意志”,这种“神圣意志”完全由自身内在的合法性所决定,并且自发地行动,不需要经过任何努力和挣扎。“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1]112我们的欲求需要得到满足,不论它们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因此对我们而言,在我们理性的意志中存在的法则并不是自发的。我们感觉这法则是一种约束,因为它必须与欲求的驱使相对抗。康德之意是,在我们这些有限的存在者身上,道德法则是具有必然性的,但是我们的行为并不具有这种必然性。当我们迫于某些外在压力去做一些事情时我们会很不情愿地去做,但是我们心里知道这是不应该的。相反也是一样的道理,有些事情应该去做但是我们没有做到,其实我们知道这些事是理所应当去做的。

“应当”(Sollen)一词在我们的道德词汇中极其重要,因为在我们的道德经验中理性与欲望之间的张力是相当瞩目的。在康德的意义上,“应当”可以被定义为,不管什么神圣意志抑或什么完美理性的意志,那必然要去做的就是我们这些不完美的理性行动者应当去做的。[1]216当我们谈到要去做某事的义务时,我们所说的就是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当我们说起责任的时候,也就是说这样去做是义不容辞的。这就是康德所发现的,在道德生活中努力和挣扎的重要意义所在。由此他认为,德性不能由个人的习惯或偏好来定义。不是说你习惯于做好事,或者说这么做让你感到高兴或快适,这些行为都不能称作是道德的。只有那些无条件的、出于道德法则的必然性(绝对命令)去做的,即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去做我们应当去做的事情,才能称作是道德的。只有那些认识到道德的困难性,并且有毅力去抵抗种种诱惑的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

[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Kant:PoliticalW ritings(康德政治著作选英文影印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AlasdairMacIntyre.A ShortHistoryof Ethics[M].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66.

[5]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 张进峰】

On Self-D iscipline and Obligation in Kantian M oral Philosophy

LUO Jiu
(School of Philosophy,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Self-discipline and obligation are two core concepts in Kantian moralphilosophy.Through the conceptof self-discipline,Kant criticized the irrational behaviors which are under control of desires,and stres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rationality inmorality on one hand;and rejected the heteronomy comes from authorities and normsout of subject on the other hand.The rule of morality is the autonomy behaviors out of rationality,and the basis of morality is not on the inclination of natural feelings,nor on outer restraint by authorities.But the concept of obligation highlights the duality ofman as a finite being.The man with real virtue is not only rational and selflegislative,but is also able to do what he is obliged to in the conflict be tween reason and desire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

Kant;morality;self-discipline;obligation

2010-11-20

罗 久 (1985-),男,江西南昌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

1672-2035(2011)03-0019-04

B516.31

A

猜你喜欢
道德哲学欲求康德
一致的平等主义者:康德种族理论与道德哲学关系辨析
清华与古厚
清华与古厚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清华与古厚
艺术百家
论环境伦理学的两种探究模式
“饮食男女”是什么意思?
康德道德哲学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形式——一项以罗尔斯为参照的研究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