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晓燕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试析离婚道德原则
——以道德悖论为视角
姚晓燕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目前我国离婚率上升,并出现“闪婚闪离”现象,实际生活中有些离婚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离婚中的道德问题关系到我国的道德建设。离婚问题存在着道德“两难”,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是一种道德困境,应正确看待离婚问题。离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如:即使关系破裂,也要尊重对方;离婚后双方也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慎重对待离婚,文明离婚。
离婚;离婚道德;道德悖论;道德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我国原本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离婚已成为普遍现象。在当前离婚率中值得注意的是,“80后”这个群体正不断攀升,其中有不少属于“闪婚闪离”。婚姻自由虽受法律保护,如此草率对待婚姻却值得反思。婚姻不仅仅是双方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道德问题。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更要尊重社会道德,负起社会道德责任,不能草率处理,要慎重对待婚姻。
相比改革开放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许多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整个社会流动,而这种社会流动形成了更广泛的社会交往,势必冲击婚姻家庭,使当下的婚姻家庭与传统社会不一样,婚姻家庭的稳固性就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在社会转型期中,旧的观念、旧的道德规范被打破了,但新的观念、新的道德规范尚未确立,在这种新旧交替过程中,离婚率出现偏高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离婚不仅是法律问题,离婚本身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所谓道德,指的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和维系的,用以说明和调整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知识和行为规范体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个人品质的总和。”[1]3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社会行为,必然受社会规范的约束,人们要按社会的道德要求处理婚姻问题。离婚不仅仅是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家庭的破裂也会对子女造成一定消极的影响,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离婚除受到法律约束外,也要受道德的约束。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有结婚就必然有离婚,要看到离婚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离婚不是对幸福婚姻的破坏,而是对不幸福婚姻的纠错,是幸福婚姻的保证。如果人们在婚姻的道路上已经偏离了婚姻的初衷而又无可挽回,那么离婚则是很自然的事。它既合情合理,也合法合乎道德。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2]78如果感情已不复存在,婚姻已经死亡,继续保持这种婚姻的外壳,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莫大的痛苦,还死守着痛苦的婚姻不离,那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我国法律保护离婚自由,但在离婚之前,不能同时脚踏两条船,做出不尊重他人、不尊重爱情与婚姻的行为。同时也要求不能为了维持高尚道德的面孔,给外人一种家庭稳定的假象,另一方面又做出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事,这种做法更是与婚姻道德相违背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为维护自己名声、为了子女甘愿牺牲自己去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的事例。从双方的角度看,若两个人婚姻已失去平衡无法协调,婚姻不再是幸福的港湾,反而是桎梏两个人的枷锁,与其让两个人甚至孩子一起受影响,还不如友好地分手。当然在离婚的过程中双方承担的责任可能是不同的,但一定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并且需要慎重考虑,对待婚姻的态度应该是极其严肃、认真的。
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离婚人数日益增多或离婚率不断上升,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这种增多与上升还在加速,不仅使离婚成为社会的平常事件,而且改变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模式,同时也使人们观念产生转变,早年人们以离婚为耻,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现在人们对离婚的宽容度大大提高了,很多人对离婚持宽容的态度。婚姻关系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在实际生活中要求人们正确看待离婚问题。
离婚现象存在道德“两难”,可以运用道德悖论的方法进行分析。道德悖论在钱广荣教授提供之后,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很多道德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也为我们分析当下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提供了一种研究方式。“道德悖论是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3]“是同一道德价值实现的行为选择出现的双重结果: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既出现道德价值又出现反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只属于‘个人’,不道德或反道德价值则留给了他人和社会。”[4]离婚对于一个稳定的家庭不得不解体而言是一种悲剧,会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还有社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良影响,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离婚对夫妻双方又是一种解脱,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是符合婚姻道德的。所以离婚出现了善恶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是一种“两难”现象,离婚是一把双刃剑,因而对待这一现象既要看到恶的结果,又要看到善的存在。
“离婚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的宣告”(马克思语),“离婚无论对于双方还是社会都是幸事,离婚使幸福如火凤凰一样在毁灭中再生,故现代社会的离婚现象本身是合乎道德精神和社会正义秩序的。另一方面离婚意味着婚姻的解体和家庭的离散,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更会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解体和一些使人不能不重视的社会问题”[5]。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许多家庭的不稳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生活中常看到,婚姻当事人因为婚姻纠纷,往往闹得不可开交,离婚对于众多此类人来说不是“和平”解决,而是不理智的选择,为了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而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特别是婚内暴力引起双方亲友发生矛盾而造成斗争,消耗了家庭的大部精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极为不利,更有甚者有些离婚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对当事者本人而言,离婚消除了关系紧张的根源,使他们可以重新获得平静轻松的生活。但是婚姻关系解除后有些离婚者要面对生活水平的降低、责任压力的加大、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以及一些不良舆论的困扰等。同时婚姻的解除,也会使一部分人陷于痛苦之中,出现喝酒、打架甚至报复“第三者”的现象。
对孩子而言,如果生活在已经名存实亡、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的家庭,会让孩子感受到父母之间的敌视,也很可能成为父母的“出气筒”。这些阴影会使孩子过早地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失望,从而对其心理健康及性格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就能摆脱冷漠、敌视和怨恨的家庭氛围,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一件好事。但不容忽视的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育同样也会受到不良影响。通常父母离异已经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他们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敏感,更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加倍的家庭温暖来补偿,他们会觉得自己被忽视了、很不幸,甚至产生自暴自弃的负面心理情绪,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离婚存在道德“两难”,因此要正确看待离婚,重视对离婚的道德评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爱情具有道德价值,亲情和义务同样具有道德价值。爱情、亲情、义务之间的冲突,属于同一道德体系内的不同价值准则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是要善于识别价值准则的等级系统,低等级的要服从高等级的准则,以高等级的价值准则指导自己的行为。”[6]因此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来讲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处理好相关问题,在自己获得自由、解脱和幸福的同时,一定要对孩子和他人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
对于目前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象,特别是“闪婚闪离”草率对待婚姻的现象,有很多都违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有些是为了自己利益的获得不惜牺牲对方和子女的利益。离婚现象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虽然离婚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但一个有序进步的社会不能以离婚率的高低来评判,不容忽视的是离婚是一个道德问题,“离婚道德首先表现在要做到正确地对待离婚,不能简单地因为缺乏爱情基础就提出非离婚不可,这从来都是不明智的选择,特别是有子女的家庭。其次,不可随意离婚。法律和道德保护离婚自由,并不主张随意离婚,更不是提倡离婚。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对于是否离婚应当持‘可离可不离的则坚决不离’的慎重态度。再次,提倡文明离婚,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最后,妥善分割财产和孩子的抚养与监护问题”[7]145。离婚要受到道德的约束,离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
其一,夫妻关系即使已经破裂非离不可时,也要尊重对方。虽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维持,甚至双方已没有任何感情,但在离婚之前,还要尊重对方,真诚对待对方,不能同时脚踏两条船,做出不尊重对方的行为。更不能为了让自己摆脱掉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欺骗对方,甚至采取非法的手段达到离婚的目的。当然也不能为了维持高尚道德的面孔,给外人一种家庭稳定的假象,另一方面又做出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事,这种做法是与婚姻道德相违背的,这种对婚姻家庭不真诚的态度,更是不可取的,应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与批评。
其二,双方离婚后也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很多人对离婚持宽容的态度,但一个家庭的解体不仅仅是两个人的问题,同时对相关人员都会产生一定消极的影响,因而,在离婚的过程中双方承担的责任可能是不同的,但一定要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离婚使陷入婚姻桎梏中的两个人获得自由,寻找自己未来的幸福,但一定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对他人对社会特别是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夫妻双方即使结束了婚姻关系,对待子女同样还都有一定的道德责任,要继续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
其三,慎重对待离婚,文明离婚。对待婚姻的态度应是极其严肃、认真、慎重的,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走上离婚道路。我国法律实行离婚自由,就是为了人们能有更幸福的婚姻生活,更稳定的家庭。实行离婚自由,更是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不能草率对待,这不仅仅是个人幸福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维持下去,结束婚姻关系是一种更道德的选择。但要求双方不仅要慎重对待,更要文明离婚,不能有打击报复对方的心理或用其他非法手段去对待对方,双方更多地应该是本着对社会家庭负责的原则结束一段婚姻。
总之,对待离婚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既要看到其善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恶的一面,离婚不一定就是坏事,“实际上,夫妻之间若出现重大分歧和矛盾,直至感情破裂,使得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时,那么离婚对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7]144离婚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要受到道德的约束,离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如上述所讲的相互尊重、负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文明离婚等,遵循这些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国道德建设更好地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1] 钱广荣.中国伦理学引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J].哲学研究,2006(10).
[4] 钱广荣.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5).
[5] 付红梅,李湘妹.当代中国的离婚态势分析和婚姻展望[J].西北人口,2008(2).
[6] 周奋进.应该重视对离婚进行道德评价[J].道德与文明,2000 (2).
[7] 钱广荣.中国道德建设通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张进峰】
2011-03-05
姚晓燕 (1984-),女,安徽阜阳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1672-2035(2011)03-0040-03
D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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