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欣诣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241)
三代人权的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由法国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一个关于人权划分的理论。瓦萨克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那些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那些权利基本上就是国际人权法案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要求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因此被说成是“消极的权利”。第二代人权是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而产生,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并得到了西方的福利国家概念的配合。这些权利基本上就是国际人权法案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要求政府作出有利于个人的积极参与,因此又被称为“积极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是随着第三世界的兴起而出现的,是对全球相互依存这一现象的一种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卫生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第三代人权关涉到人类共同生存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因此被称为“连带的权利”。
三代人权理论提出后,在国际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也引起了学界的普遍讨论。本文的目的,即是在梳理三代人权观念的思想来源与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对国际学界关于三代人权的理论争论做出分析与评价。
1.第一代人权观念的思想来源和具体表现
第一代人权观念是在欧洲思想启蒙运动之中形成并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达到高潮。其主要的思想来源就是引领启蒙运动思潮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以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在最初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也就是说,人人生来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虽然其后为了更好地生活,人们才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将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行使。但是,诸如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剥夺的。这一人权思想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如《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者,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第一代人权在国际法上集中体现在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2.第二代人权观念的思想来源和具体表现
第二代人权观念主要的思想来源是19世纪兴起的社会主义思潮,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它是对由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弊端的批判,也是对作为第一代人权之基础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一种反思。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质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是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并且,由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任何人权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之上的,没有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人权也是很难得到实现的。第二代人权观念在1918年1月苏俄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已经有所体现。在1936年苏联宪法中得到更为完善的表达。除此以外,1919年魏玛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开创了福利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先河,构成了第二代人权观念发展的另一个方向即福利国家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抵制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创立福利国家的目的之一是要驱散社会主义的威胁,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面对一个在意识形态和价值立意上迥异于自身社会制度时的主动修正。”[1](P53)第二代人权在国际法上集中体现在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
3.第三代人权观念的思想来源和具体表现
第三代人权的思想来源颇为驳杂,在最初的时候,民族主义思潮对于第三代人权观念尤其是民族自决权观念的产生起了很大的作用,此后,随着第三世界的兴起乃至于全球化浪潮的勃兴,第三世界的价值观和在西方世界出于对自由主义的矫正而出现的社群主义以及各种发展理论、现代化理论等思想熔为一炉,共同构成了第三代人权的思想来源。第三代人权主要强调的是集体人权,主要体现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早在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中就要求联合国会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原则”,明确了“人民和民族应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其他人权”。196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享有自决权。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各个主权国家有权按照本国国情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有权确定并适时做出调整适合本国的发展模式。1976年在阿尔及尔通过了《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分七部分,第一部分讲人民权利的存在和人民维护其国家及文化同一性的权利,第二部分讲政治自决权,第三部分是关于经济权利,讲永久主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贸易中的平等以及人民自由选择其发展道路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关于文化权利,包括一项人民对其艺术财富享有权利的建议,该建议暗含了人民要求归还这些财富的权利,第五部分讲保护环境并享受这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第六部分讲少数者的权利,最后一部分是保障和制裁条款。197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的个人的特权。1986年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标志着第三代人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三代人权的划分方法是否合理?
首先,是用代际来划分人权是否合适的问题。美国学者唐纳利认为,“代”的比喻是令人困惑的,如果从生物学上的“代”的观点来看,上一代产生下一代,因此必然先于下一代而存在,这就表明,作为第一代人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必然先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又必然先于第三代人权而存在。如果从技术上的“代”的观点来看,新一代技术代替过时的上一代技术,并且执行过时的上一代的功能,这意味着第二代人权比第一代人权先进并可以替代第一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比第二代人权先进并可以替代第二代人权。唐纳利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是不着边际的。[2](P170)
其次,划分标准是否科学的问题。瑞士汉学家胜雅律认为,西方学者在研究人权时往往着重于研究“权利”,事实上,“人权”这个词是由“人”和“权”两个部分组成,西方的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研究方式往往想当然地把“人”看成包括所有的人,瓦萨克的三代人权论就是西方偏重“权利”历史发展的一个例证。他提出了人权两阶段说以补充“三代人权”论,这两个阶段是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分界点的,前一个阶段是1948年以前,在这一阶段,人权并不是普遍的,而是随人种、肤色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区别的,因此叫做非普遍人权阶段;第二个阶段则是1948年以后,属于普遍人权阶段。[3]
再次,划分是否全面的问题。还有学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说,“三代人权”论概括了人权学说与实践的发展历史,但是却不够全面,比如说忽略了人权的萌芽时期。并且这种划分还忽视了人权的意识形态。
2.第二代人权是否是人权?
在西方世界,许多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际上不是人权。最突出的是莫里斯·克莱斯顿的观点。他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和政治权利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但是,经济和社会权利既没有普遍性和实践性,也没有最高的重要性,而“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真正的人权[2](P31)。又如斯坦和香德认为:“由于经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在特定时期所能使用的财力,其内容不能事先在一般性规则中确定。它们不能在任何地方都得到同样程度的适用。因此,将其看作与传统权利有同样意义的人权会使人误入歧途。”[4]他们更为担心的是以实现第二代人权为借口损害第一代人权。
对这一观点,唐纳利逐次提出了反驳的意见。首先,克莱斯顿说,许多经济和社会权利直接涉及到的是特定的人们而不是全体人类,因此不具有普遍性。而唐纳利则认为,如果按照克莱斯顿对于普遍性的这种过高要求,就连许多公民和政治权利也不具有普遍性,比如选举权。而在他看来,“就其所涉及的任何人必然属于某个阶级,就这些阶级不是由成就或出身所决定,而是可以向全体人类开放来说,这些权利——无论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还是文化权利——都是普遍的”[2](P31)。其次,克莱斯顿说,经济和社会权利不具有最高性,比如带薪休假的权利之类。唐纳利认为克莱斯顿这种对于最高性的看法也有问题。一方面他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有些权利也不见得就比经济和社会权利中的一些权利重要,比如说少年犯分开监禁的权利就不见得比带薪休假的权利更重要;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权利中有些权利与大多数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重要,比如工作权、教育权就和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和信仰自由几乎一样重要。[2](P31)再次,克莱斯顿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可以通过立法得到保障,而经济和社会权利却基本上不能仅仅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而往往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提供实质保障。但很多国家又往往缺乏提供这种实质保障的能力。根据“‘应该’意味‘可能’”的原则(即没有人有义务去努力实现不可能的事情),克莱斯顿得出结论说,一定的权利必然伴随相关的义务作为保障,既然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相伴随的义务是一种无法实现的义务,那么这种权利也就是一种缺乏实践性的权利,它不仅是乌托邦式的幻想,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唐纳利反驳说,“‘应该’意味着‘可能’”中的“可能”指的是物质上的不可能性,除非是物质上不可能的,否则人们仍然有义务尝试着做某些不可能的事情,而事实上,阻碍或实现大多数经济和社会权利是政治问题而不是物质问题。唐纳利以食物权为例,“比如,世界上存在着供养每一个人的足够食物,饥饿和营养不良的广泛存在,并不是由食物的物质性匮乏而造成的,而是由分配食物的政治决策造成的”[2](P32)。
3.第三代人权是否是人权?
相对于第二代人权遇到的责难和质问而言,第三代人权受到的质疑更多。其焦点就在于集体人权是否是人权?支持集体人权是人权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及其学者。其论证的主要依据,从较为学理的角度讲,就是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并且总是属于一定集体的人,如莫斯科维奇说:“个人就是处于自己民族、文化、精神环境中的人,联合国寻求宣布并保护这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一旦抛开他的环境、民族、文化方面的特征,精神上脱离他们的历史,脱离他的传统的倚赖物,人也就失去了他最主要的人性。”[5]而更直接的观点就是认为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譬如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安德罗波夫就曾说:“这里我们必须坦率地说,全社会的利益、全体劳动人民,享有优先权。我们相信这是一条公正的原则”,“苏联共产党将人民的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放在最高的地位”[6]。而伊斯兰国家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则是从宗教的观点出发的,他们认为政府的主要作用也不在于捍卫个人自由,而是创造一种满足人们社会宗教需要的环境。这就导致伊斯兰国家,如赛义德所说,其“人权关注的焦点是国家的作用和生活的实质”[6]。
而反对把集体人权看成是人权的则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学者。其比较普遍的一个观点是认为对于集体人权的强调会产生抹煞个人人权的不利后果。而更具理论性的论述则是从人权的概念、特征角度对集体人权的否定。其中唐纳利的观点颇具代表性。首先,唐纳利认为,共同性的观念是第三代人权的关键特征,它依据某个特定共同体成员资格而赋予利益。而人权则恰恰是不能产生于共同性的。因为人权所依据的观点是把个人看做是与社会、尤其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相对于社会、尤其是国家来说,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些权利所确定的范围之内,个人拥有超乎社会目标和社会利益之上的合理的优先性。其次,如果说国家作为一个集体具有人权,那么就会出现概念上的混乱,因为人权的义务承担者本来就是国家,而如果义务承担者所享有的权利也叫做人权的话,那么人权这个概念就变得模糊不清。再次,集体人权的义务承担者也是含糊不清的。传统人权的义务承担者都是国家,而第三代人权却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只可说是泛泛地针对世界所拥有的。唐纳利认为,这样就使压迫性政权可以便利地把因为失误而遭到的责难转嫁到别人头上。[2](P170-172)
通过对于三代人权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对于人权问题的视野更加开阔了,对人的看法也更加深刻了,我们认识到人不仅仅是抽象的人,而是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的人,是属于特定文化共同体的人,也就是说,我们谈人权,不能离开人所身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其所属的特定的团体,大至民族国家,小至社区家庭。就对人的认识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第三代人权的观念,尤其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马克思主义、社群主义等等的确比第一代人权的观念尤其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自由主义(其中特别是早期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要深刻得多。至于由三代人权观念所引发的争论,笔者认为,把握好“人权”概念的下述三个特性,对于我们厘清纷争会有一定的帮助。
首先是价值性。人权不是一种现成的东西,人权不是现成就在那里等待我们去发现它。不是哪些权利生来就是人权,哪些权利生来就不是人权,“人权”这一概念在脱离其最初所产生的具体历史语境之后,越来越具有了这种意义,即,人权就是最重要、最必需的权利。而什么是最重要的,什么是最必需的,这是一个价值评判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发现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在人权问题的争论上没有一个现成的、确定无疑的答案,而是需要我们通过理性的价值考量来给出回答。
其次是历史性。正如人权不是现成的一样,人权的评判标准也不是现成的,没有一种脱离时空的、普遍的绝对的人权评判标准。任何价值评判都是在评价者所处的特定的客观历史社会环境下的评价。这种历史的视角有利于我们更为客观地看待在人权问题方面的各种争论。以在三代人权问题上处于争论核心的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为例。比如有学者认为,俄国人对集体权利的关心植根于俄国的历史。俄国的历史充满了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平民和军人的死亡率极高。由于这些经历,国家安全成了人们的主要关注。一个保护俄国人民的强大政府总是优先于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之害的政府。而相反,美国历史上从未经历过任何外国军事力量的入侵。并且美国其实是一个由外国征服者构成的民族。美国人经历中形成的不公正不是遭受侵略的经历,而是入侵别人的领土后又被剥夺了治理它的权利的经历。这其实是这些侵略者的本国政府对侵略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以上的区别就导致了不同的人权观,前者主要从集体的角度构思人权,后者则是从个人的角度。当然,这也同样可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立场上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没有经历过殖民统治,而发展中国家则大都经历过殖民统治的痛苦,相应地,前者更倾向于个人权利,后者则会比较重视集体权利。
第三是政治性。人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概念,更不是一个纯学术性的概念。人权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权概念在最初提出时就蕴涵着对于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样一种政治理念,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又成为其反封建的政治口号,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又成为维护这一制度的意识形态,在现代国际背景下,又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也就是说,对于人权问题的学术讨论,无论论证多么精细、景象多么繁荣,最终还要落到政治层面,观察它的实际政治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把握人权问题争论的实质内涵。比如,美国对于集体人权基本持否定态度,但是独独对自决权持肯定态度,试想,有什么比这个更有利于通过支持民族分裂削弱自己对手的实力呢?
总体而言,三代人权理论是人权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通过这一理论,我们能够更加辩证的看待个人与集体、价值与历史、道德与政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和谐共生的良好权利法治生态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1]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J].法学研究,2002,(2).
[2][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瑞士]胜雅律.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J/ OL].北京:中国人权网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n/xsdt/xscg/t20090311-427171.htm
[4][英]P·斯坦与J·香德.个人自由[J/OL].王晨光.中国人权网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 china/rqll/L220048590717.htm
[5][澳]G·特里格思.人民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冲突还是和谐?[J/OL].汪晓丹.中国人权网http:// 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ll/L2200484150902.htm
[6][英]霍勒曼.西方人权运动中的个人主义[J/ OL].汪晓丹.中国人权网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ll/L22004841544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