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文驹
(国土资源部,北京 100812)
探矿企业制度建设中的经济与法理关系
■ 张文驹
(国土资源部,北京 100812)
矿产勘查属于矿业,非矿勘查属于技术服务业和建筑业。找到并查明的矿产地,具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双重性。矿权市场具有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双重性。对于采矿生产来说,矿产地具有要素投入和中间投入的双重性。矿产勘查属于知识生产,但其产品不是独立信息产品,其使用价值必须依附于特定矿产地,因此对探矿企业财产权的保护,不能简单照搬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必须依靠物权制度。探矿过程是一个资本运动增值的过程,要遵循一般经济规律和自己的特有经济规律。
矿业;技术服务业;建筑业;产品;生产要素;知识生产;物权制度;资本运动
矿产勘查是地质勘查业中最古老的部分。而在当前,它既是最重要的部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以至社会各界最多的关注,又是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改革的难点,是地矿事业发展和改革中争议最多的领域之一。为了突出重点,把问题讨论透彻,本文集中讨论商业性矿产勘查。除了作比较研究之外,不过多涉及非矿地质勘查业的事务。后者的发展与改革思路问题,需另文讨论。
商业性矿产勘查业的改革,虽然观点甚多,主张甚多,争议甚多,但从实质上加以归纳,争议无非是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对于改革目标的不同主张。一种主张是贯彻“三化”方针中的“地勘单位企业化”,即将原为事业单位的矿产勘查单位改造为企业;另一种主张则是认为不应当实行“地勘单位企业化”,只应当进行“经营管理企业化”的改革,从字面看,似乎是主张只改“制”而不必改“体”。
第二类是对于改革形势判断和推进步骤的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抓住时机,积极推进,深化改革,不可一而再、再而三地错过机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前改革遇到的困难甚多,强调应坚持改革的稳妥性和过渡性,其中最坚定的一部分专家,强烈主张“地勘单位改革不应当有任何时间表”。
从逻辑上说,自然应该是先对第一类问题有了明确答案,再来回答第二类问题。为此,本文先从总结地勘行业三十年改革的历史经验教训和外部制度对比入手,力图深入讨论“地勘单位企业化” 的必然性、合理性与可行性,阐述其最终目标的理论依据和基本框架,以期对于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地勘经济实体中从事改革实践并且赞同“地勘单位企业化”的人们能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中不使用地勘行业的习惯用语“矿产勘查单位”而是直接使用了“探矿企业”一语,一来是为了简明通俗,二来是为了表明改革最终目标的性质,三来也是为了服从市场经济社会的一般用语习惯。
在中国现行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中,从事采矿活动的产业,规范称呼是“采矿业”,这一产业中的专属性投入品是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这些矿产地用益物权的规范称呼是“采矿权”,以采矿为主业的企业被称为“采矿企业”。依此类推,在矿产勘查单位改革最终目标中,应当有与之相对应的“探矿业”、“探矿权”、“探矿企业”一组规范用语,似无需为了体现“地质特色”而另搞一套名词。
本文以此题作为讨论起点,是觉得首先需要确定地质勘查不同专业经济属性的异同及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的地位。
1.1 划分行业的唯一依据——产品
不同行业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发展的结果。生产同一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包括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自然而然地形成同一行业。
在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同一行业的成员,在市场上存在着互相竞争的关系,各自的利益自然不同。不同行业之间,在市场上存在着买卖关系,各自的利益自然也不同。为了协调行业内外利益关系,谋求本行业的发展,各个行业的成员,才有必要组成自己的行业组织。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在经济管理事务中自然也需要设立行业管理职能。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下形成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着社会经济和各个行业的健康运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直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设立了各种专业的经济部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8年三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这些部门都曾经被赋予行业管理职能,这一事实,给了许多人一种印象——这些部门都在各自管理着一个统一的大行业。
这种理解是不够科学准确的。不能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划分混同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自然形成。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形成,是社会经济运动的自然结果,包括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夕阳产业的消亡,都反映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部门划分,包括其设立、撤销、分设和合并,则都是计划经济管理者意志的体现,至于是否都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那是另一回事。
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是用行政命令分配经济资源,经济部门的划分,就是一种行政分权制度安排。所以,市场经济社会里行业划分的依据应该是单一的——产品;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部门的划分依据却是双重的——产品和生产手段,后者也许更为重要,因为相同或相似的手段,要求掌握同类经济资源的分配权。
以1952年成立的地质部为例,它的管辖范围覆盖了地质勘查、地质科技、地质教育、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四个领域,你能说这四个领域的产品具有同一性吗?它们算是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大行业”吗?随着全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地质教育、专用设备制造早已划出了后来的地质矿产部的管辖范围。而地质科技则面临着内外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其发展与改革方针争议之多,恐怕不下于本文一开头就提到的矿产勘查业。
那么,原来的四个领域中,最基本的地质勘查是不是一个统一的行业呢?同样要看它们的产品是否具有同一性。
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几个乃至几十个不同的行业,不但是可行的,也可能是合理的——有利于精简机构,有利于协调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从长远看,也许把所有行业的管理职能都集中于政府中的一个部门更为理想,例如日本政府的通商产业省。但行业管理跨度的大小是一回事,行业管理工作的粗细是另一回事。如果对不同行业都实行同一的管理模式,制定同一的方针和制度,那么,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就有可能为自己定错位,从而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对于政府来说,恐怕就难逃“惰政”的批评。
1.2 中国行业划分和地质勘查行业归属变迁
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需要有明确的行业划分。1984年,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城乡全面展开。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联合国统计司公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为参照系,制定了中国第一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国家标准。此后在1994年和2002年,作了两次修订。中国国家标准的三个版本,反映了随着改革进展,中国社会行业结构和人们认识的变化,见表1。
表1 中国行业划分变化
1.2.1 行业划分和行业管理的起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1984年中国国家标准的第一个版本“GB4754——84”,遵循《国际标准》四级分类原则,将我国各行各业划分为13个门类,75个大类,310个中类,980个小类。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编委以此标准为依据,设定了各部委的行业管理职能,规定凡管辖跨度达到一个“大类”的,可在“三定”方案中定为行业主管部门。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在13个门类中独立列为一个门类——第Ⅲ门类。按照原国家编委的规定,地质矿产部被定为“地质勘查行业主管部门”,条件不但具备而且有余。笔者当时正在参与《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的起草工作,“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在国家标准中“定位之高”,曾让笔者和部分同事们“欣然有得色”。
然而,当时的认识和反应,实在称得上是“浅薄”了。“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在1984年国家标准中“定位之高”,恰恰是反映了当时理论准备的不足——对地质勘查业不同部分的社会经济属性缺乏足够深入的分析,才保留了这样一个“级别”甚高、外延甚宽、内涵模糊、同国际惯例接轨不紧密的行业结构框架。后来的事实证明,停留在这样的水平,对于促进地勘产业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很是不利。
1984年国家标准的过渡色彩,同地勘业及其改革密切相关的还有另外两项内容:
第一,采矿业没有独立地位,而是附属于不同的制造业,并且同后者一起归并为第Ⅱ门类——工业,这个“工业”,是在国际标准中没有的名称。这当然是迁就了计划经济时代部门权力划分的现实,其结果是由于同国际惯例不符,连矿业的统计数字都很难收集,也使矿业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困难更多,而且常常找不到管事的部门,一旦有大事,就得国务院甚至党中央出面处理。
第二,在第Ⅶ门类“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类中,设立了一个大类“企业管理机关”,并明确规定其性质“是指在国家机关领导下的,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的机构,当时通俗的说法是“行政性公司”。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进行公司清理整顿,这类行政性公司是清理整顿重点之一。
1.2.2 1994年标准修订(标准号GB/T4754——94)——在形式上向国际惯例靠近一步
在1994年的修订中,“地质普查勘探业”变动不大,只是将名称改为 “地质勘查业”,并且“降了一级”,作为一个大类,在16个门类中,与“水利管理业”并列入F门类。对其社会经济属性和产业归类的认识,比起十年前的1984年,没有实质性的前进。
适应对外开放的发展,1994年标准撤销了“工业”门类,采矿业、“竹木采伐业”同“制造业”分离,合并为B门类“采掘业”,同联合国1971年公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二次修改本靠近了一步。但是,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在此之前完成的,行业管理基本框架沿袭了1988年的格局,所以,1994年标准中采矿业独立地位的确立,对加强矿业的行业管理没有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此后的三轮机构改革(1998、2003、2008),在这一方面变化也不大。所以中国矿业至今在政府中仍没有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
适应党的十四大以后市场化改革加速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撤销了“企业管理机关”大类,增加了“工商联及各类协会”大类。1998年,国务院作出了所有国有企业同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决定。
1.2.3 2002年标准修订(标准号GB/T4754——2002)——向市场经济体制靠近一步
2002年修订以联合国统计司1994年公布的《国际标准》第三次修订本(ISIC—Rev.3,也是至今为止的最新版本)为参照系,“地质勘查业”作为一个大类,在20个门类中,与科学研究业、技术服务业并列入M门类。大类之下,划分为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三个中类。
矿产地质勘查中类下,按矿种划分了三个小类,用写实的方法列举出了其名称。
基础地质勘查中类把环境地质勘查和水文地质勘查都包括在内,显然失之于笼统,没有考虑后两者之中都包括了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不同活动,也就是没有充分反映地质勘查业改革当时在这些领域已经达到的水平。到本世纪初,在这些领域如何区别公益性和商业性活动,在改革思路和实践上都已经比较清楚。
对于“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中类,则明确解释为“除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以外的其他勘查和相关的技术服务”。这说明,2002年标准至少已经明确地将工程地质勘查认定为技术服务业,也即划入第三产业。对矿产地质勘查的产业属性虽尚未看准,但两者用不同提法并列,也等于向人们指出了其区别,留下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余地。
随着我国林业改革深化和发展战略的转变,“竹木采伐业”移入A门类“农林牧渔业”,实现了同国际标准的完全接轨。B门类“采掘业”则因此而改称“采矿业”。
综上所述,将1984年到2002年这十八年间对地质勘查业社会经济属性认识的变化简要列于表2。
1.3 各种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的异同
按照前节以产品为唯一依据的行业划分方法,各种地质勘查活动的社会经济属性并不相同,见表3。
表3的含义是:
第一,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过程是一种知识生产,但其产品的使用价值都依附于特定的自然资源。
因此,这类产品的需求者,必须同时或事前取得其所依附的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否则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消费权利。这使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生产,包括同属一个门类的科学研究业和技术服务业,同属一个大类的公益性区域地质调查业,后面这些活动的产品都是独立的知识产品。
第二,矿产勘查与非矿勘查的主要不同,在于后者产品依附的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是显露的,所以在勘查活动开展之前,作为产品需求者的甲方就能够也敢于确定无疑地取得其用益物权。在勘查活动及其产品的交易中,甲乙双方都没有自然风险或自然风险很小。
矿产勘查产品依附的自然资源,其使用价值是隐蔽的,正有待通过勘查活动去发现和查明。在矿产地发现之前,也即“采矿权”这种“用益物权”所指向的“物”还没有出现之前,法律当然不会有设置“采矿权”的规定,任何人也不会去争这个还不可能存在的“采矿权”,只能先取得“探矿权”,进行探矿投资,承担巨大的自然风险,以期发现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使“探矿权”转化为有收益价值的“采矿权”。本着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这一风险无论由谁承担,都必须按照统一的法理原则,建立由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物权制度。
第三,非矿勘查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发生的,不会有“存货”,不存在生产后的“产品销售”环节,具备服务业的基本特征。矿产勘查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发生,只能进行“存货生产”,不具备服务业的基本特征。进行探矿投资,除自然风险外,还要同时承担市场风险。
表2 地质勘查业社会经济属性认识的变化
表3 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及其产品的经济属性
因此,非矿勘查可以归属于技术服务业。不少勘查单位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岩土工程业务,则应属于建筑业。在这些领域,发展“打工经济”无可厚非。矿产勘查应当归属于矿业,与采矿业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完整矿业。在这一领域,让全行业长期停留在“打工经济”水平,违背本行业的特有经济规律,严重影响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4 探矿业同采矿业的关系
1.4.1 完整的矿业应当包括探矿和采矿两个环节
在矿产勘查业的定位上,中国国家标准同国际标准可说是接轨最差的领域之一。
如前所述,在中国现行国家标准中,“矿产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业”大类下的三个中类之一,其下则进一步按矿种划分为三个小类。但在联合国统计司公布的国际标准中,就是在小类中也找不到“矿产勘查业”的位置,见表4。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标准中的B门类“Mining Industry”,是覆盖探矿和采矿全过程的,应当译为“矿业”。国际标准当然是按照市场经济社会惯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矿和采矿都被视为私人物品的生产,都实行产业体制,没有哪个国家会给只采不探的企业提供矿产资源大锅饭。所以,在矿业中包括了探矿内容,是题中应有之义,用不着特别举出。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制定有《矿业法》,全面规定了探矿业和采矿业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国从清王朝末期到民国时代,也照此惯例行事。
中国标准中的B门类称为“采矿业”,同国际标准的名称不同,但却是名副其实,它确实是只采不探的“半截子矿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矿业事实上是私人物品的生产,实行产业体制;而探矿业则被认定为国家事业,实行公益性事业体制,这是“半截子矿业”得以生存的体制条件。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三十年里,只采不探的采矿企业,绝大部分能够长盛不衰,持续发展,无须担心硐老山空,企业关门,是因为有国家用地质勘探费换来的矿产资源大锅饭在保着底,而地勘费是作为社会消费支出在国家财政中核销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采矿业从国有制一统天下演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不断发展,这一状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但旧体制和旧观念的惯性十分强大,表现在行业划分标准上,“半截子矿业”这一旧体制的遗迹依然保留至今。
按照国际标准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探矿和采矿都计入矿业,也就是都计入第一产业,用萨缪尔森的用语,称之为“资源产业”(见萨翁《经济学》)。中国国家标准把两者分开,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3]14号”文的规定,采矿计入第二产业,探矿计入第三产业。这一差别不能完全归因于国情不同,现行三次产业分类理论也确有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本身。
1.4.2 探矿业相对独立的意义
既然探矿业和采矿业同属一个门类,那么,把两类产业的组织合为一体,具体地说,把现有地勘单位并入大型矿业(按:应为“采矿业”)集团,实行“探采一体化”,一举解决探采脱节的积弊,岂不是很简便易行的事?相当一部分专家曾经为地勘单位设计过这一出路,有的省政府还曾经试图把这一思路付诸实施,只是没有成功。
应当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许多大型矿业集团都是实行探采一体化经营的,中国也有成功的实例,如石油天然气矿业。但是,这都需要一定的历史和体制条件。在中国,目前还不可能大面积实行,更不应该全面推行。组建以探矿为主业的资源型企业,仍是当前矿产勘查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1.4.2.1 探矿同采矿的生产性质不同
采矿是物质生产,探矿是知识生产,两类产业的企业,需要完全不同的资质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重视物质生产而轻视知识生产(后者甚至不算生产而被计入社会消费),不少人以为采矿需要足够的资质,而探矿只要有钱就能干,这是很大的误解。要把长期以来只会采矿的企业,建设成为探采一体化的企业,其难度并不下于对矿产勘查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造。
1.4.2.2 探矿同采矿生产的稳定性不同
作为物质生产,采矿活动是对已知自然物的开发利用,其生产目的、生产过程、生产结果、产品面向的市场都是确定无疑的。在此过程中,物质资本的运用起着主导作用。
表4 矿业在中外产业分类中的不同地位
作为知识生产,探矿活动是对未知自然物的探索,其生产目的只是一种预测,生产过程常有难以避免的调整,生产结果和产品面向的市场出现意料之外的变化也是常有的事。组织探矿生产,需要具有更高的创造性。在此过程中,人力资本起着主导作用。
如果所有的探矿企业都并入大型采矿业,必将束缚探矿活动这一知识生产型产业的活力。
1.4.2.3 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行为
找到并查明的矿产地,具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双重性。对于作为消费者的采矿企业来说,也就是具有要素投入和中间投入的双重性。
采矿企业要解决中间投入品的来源。科斯先生在其名著《企业的性质》里提出了两个办法——可以自己组织生产,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决定采取任何一种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最小。
探矿单位要解决产品的销路。是组建独立的资源性企业,还是并入大型采矿业集团,有另一个基本原则——风险和收益的对比。
显然,这是两种企业决策。应该由两方面企业或其产权所有者,在自行作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决定实行合作乃至重组的方式。政府只应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加以引导, 不宜用行政命令越俎代庖。只在涉及国有单位时,政府才能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介入。
各种各样的市场,首先要分为两大部分:实体经济市场是实体经济运行的枢纽,通过实体经济市场上的交换,把各行各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联系在一起,实现着社会财富的创造;虚拟经济领域只有交换而无生产和消费,虚拟经济市场上的交换,主要作用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富的分配。有些经济学家,把前者称为初级市场,把后者称为高级市场。这里主要讨论实体经济市场。
实体经济市场划分为产品市场(中国过去曾称之为“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经济学教科书的前几课,一般都会用经济环流图表示出两者之间的均衡关系。
产品市场上的交易客体是产出品本身,对于有形的商品而言,就是商品的所有权。生产要素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却是生产要素的使用权。
物质性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资本,知识性生产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
对于不同的产业而言,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的“土地”,要求各不相同,并不都只是笼统的”陆地空间”。对于种植业来说,土地是耕地;对于牧业来说,土地是草地;对于探矿业来说,土地是有矿藏远景的土地;对于采矿业来说,土地是矿产地。
生产要素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对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而言,是性质不同的财产权,归属于不同的产权制度。生产要素市场的交换关系举例示意于表6。
3.1 矿权的法律与经济属性
在我国《物权法》中,探矿权和采矿权列入“用益物权”。从法学角度说,两种财产权指向的财产,分别是有矿藏远景的土地和矿产地这两种“物”,“探矿”和“采矿”,则是由法律界定的两项用益物权的实际内容。
从经济学角度说,在探矿和采矿生产活动中,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是有矿藏远景的土地和矿产地,而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用货币交换来的,只是这两种土地的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因此,作为一种在法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概括,两权宜统称为“矿权”(mineral rights),以体现其与“矿”有关的财产权性质。
表5 探矿业与采矿业对比
表6 生产要素市场交换关系举例示意
3.2 矿产地和矿权市场的双重性
3.2.1 找到和查明的矿产地——自然作用和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共同产物
地下的矿产资源,无论是隐藏的还是被发现并查明的,其数量和质量都是在勘查活动进行之前就早已存在的客观自然事实。探矿是一种知识生产,不可能创造出物质产品,尤其是不可能创造出自然物。所以,不能说矿产地这种“物”是探矿业的产品。
探矿业的产品是一种自然信息,这种自然信息只能依附于一定的矿产地。但正是因为这种信息的附加,才大大提高了矿产地的使用价值——从有矿藏远景的土地转化为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从难以开发利用变得易于开发利用,从而使采矿生产得以进行并显著降低了其生产成本。由此可见,在矿产地这一事物上,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对称的——前者是探矿业创造的,后者是自然作用和探矿活动的共同产物。后者大于前者的部分,权益应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有的学者套用马克思及其前辈在研究物质生产中创立的劳动价值学说来研究探矿活动创造的价值,往往难于自圆其说,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充分认识知识生产和物质生产在经济与法理关系上的异同,而在马克思生前,这一问题尚未提上经济学和法学的议程。
探矿是一种投资活动。投资成功,其产品就是资本的转化形态。这种资本的性质,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研究农业问题时创立的“土地资本”概念相同。“土地资本”投入后,无法在物质上同土地分离。但物质上不能分离,不等于说经济关系不能分析清楚。在农业中,由于土地资本投入改善了耕地质量,也就提高了农产品产量。马克思用第二级差地租理论正确地揭示了这一经济关系,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如何分配,倒是经常成为地主和农业资本家争夺扯皮的标的物。同理,探矿资本投入后,同样无法在物质上同土地分离,而经济关系同样能够分析清楚。由于探矿资本的投入,才使得矿产地得以发现和有可能利用。探矿一旦成功,探矿企业在矿产地使用价值实现和提高中的贡献如何评定,是一个比农业“土地资本”更为复杂问题,但性质并无根本区别。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前一种“土地资本”是物质形态的,后一种则是知识形态的。
3.2.2 矿权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双重性
各种生产要素,在进入要素市场交易之前,有的是现成地存在于所有者手里,有的则需要有一个针对市场需求的社会生产过程。后者就具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双重性,其进入交易的市场,也就因此而具有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双重性。见表7。
在矿权市场上,采矿企业购入采矿权,是取得对矿产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矿产地用益物权,矿权市场对它们的意义是生产要素市场。探矿企业探矿成功,取得采矿权后进行转让,是在转让矿产地用益物权的同时,把自己的产品附加于其上一并出让,矿权市场对它们的意义是产品市场。探矿企业之间的探矿权交易,既是生产要素使用权的交易,也包含着未完工勘查产品的交易,经济与法理关系与此相同。只要把这些基本经济与法理关系梳理清楚,经常扯不清的矿权“价款”问题如何认识和处理,并不是什么难事。
对那些有特定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来说,完成这一生产过程的产业(如探矿业、技术开发业、专业教育业),各有不同的特有经济规律。在进行产业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时,对这些特有经济规律要有认真的研究。
3.2.3 投入采矿的矿产地——要素投入和中间投入的双重性
进行采矿生产,矿产地是不可替代的一种投入,是“土地、劳动、资本”三要素中有特定属性的“土地”要素——蕴藏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但它不是单纯的土地要素,其中附加有矿产勘查资料,后者是探矿资本投入后的产出品,对于采矿生产来说,属于中间投入。
土地要素报酬,要付给广义土地的所有者——包括对地面空间的占用和对于矿产资源物质的消耗。中国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要依法缴给国家;探矿生产投资,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制度,中间投入品的价值,要付给其投资生产者。两方面都是采矿生产应当承担的成本。通俗地说,前者叫作“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后者叫作“矿产勘查成果有偿使用”,都是上了《矿产资源法》的。
表7 生产要素形成过程举例示意
前些年有专家著文立论,指责这种制度是“收双份钱”,加重采矿企业负担,说的就是这件事。只是专家的文章没有说明,如果依照他们的主张,只收“一份钱”,那么这一份钱该支付给谁?
3.3 对矿权属性在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
3.3.1 混淆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
矿权是财产权(用益物权),不是经营权(企业进入矿业的资格)。
1986年第一版《矿产资源法》通过生效时,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将矿权权利证书的名称确定为《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这一混淆的起源。其中关于办矿程序的条款,在取得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前后顺序设计上,显得思路混乱。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对这一点缺乏认识,未能改正。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延续了这一立法思路,将这一制度固化,更加重了进一步改革的困难。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采矿企业违规采矿的最高行政处罚是“吊销采矿许可证”,其性质属于吊销营业执照还是没收财产,也因此而长期含糊。
对照地政管理,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利证书名称是《土地使用权证》,从来没有用过《土地使用许可证》这类名称,两方面制度建设的差距于此可见。
把矿权称为“矿业权”,给人以“入业权利”的印象,也助长了这种混淆。“矿权”是清王朝《大清矿务章程》中的用语,“矿业权”是民国时代北洋政府《中华民国矿业条例》中的用语,是从《日本矿业法》里抄来的。笔者在2006年就曾经在文章中指出,后者不如前者科学准确,是中国矿业立法史上的倒退。[1]
3.3.2 混淆物权和知识产权
矿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知识产权。
有一部分专家主张把矿权特别是探矿权确认为知识产权。这一主张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探矿单位的正当权益,有一定理论依据,但实际办法不对。
探矿确实是一种知识生产,它的产品确实是一种信息产品。但前文已经述及,这种产品不是独立的知识产品,而是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物”,否则就毫无实际使用价值。矿权指向的客体,是矿产地这种“物”,而不是直接指向“矿产勘查资料”这种“知识性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看似一种缺陷,其实正是一种优势。
“物”遵循物质不灭定律,不能分享,物权制度的基础是排他性占有权,这是一种很“硬”的手段。依靠《物权法》的权威,首先确保矿产地的排他性占有权,则用益物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自然就同时得到了保护。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制度设计,简明有力,是它成为国际通例的基本原因。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业的产品,是典型的独立知识产品。“知识”遵循信息不守恒原理,可以分享,还可以扩大。要直接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更为复杂的制度设计。即便如此,许多办法往往还是很“软”,实施效果难以尽如人意。泛滥全球的盗版问题,让许多国家的政府头疼不已,穷于应付,就是一个明证。
在《物权法》已经把矿权列为用益物权加以保护的背景下,舍现成的法律武器不用而要另辟蹊径,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舍硬求软”,“弃简就繁”,自废武功,非常不明智。
1《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10期。
探矿企业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中心目标都是追求资本的运动增值。资本以不同形态存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左栏的“资产”)并互相转化,是资本运动的表现。
任何产业都必须尊重经济规律,除一般经济规律外,不同行业还有不同的特有经济规律,其资本的具体存在形态与转化关系也不会完全相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探矿活动实行事业体制,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去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为了推进矿产勘查单位的企业化改革,需要初步建立探矿业资本运动的理论框架,见图1。
图1表示的不是成熟的探矿企业,而是正在建设中的探矿企业,或者说是正在进行企业化改革的矿产勘查单位。
图1 探矿企业资本运动过程示意
4.1 货币资金转化为产品
这就是投资找矿,形式上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异。不同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可以不考核产出效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却不能不考虑投入以后的三种产出结果并作出不同的处理。
4.1.1 落空损失:这是自然风险带来的结果,不可能避免,在旧体制下一直是国家财政核销了事。在企业化改革中,为保持改革平稳,可以从事业制度的全额核销起步(这也可以说是“戴稳事业的帽子”吧),逐步过渡到定额核销乃至自行消化。达到自行消化这一水平,企业化改革才算完成。
4.1.2 找到无市场需求的矿产地:这就是过去说的“呆矿”。可以按“存货”计价入帐,但不要计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数。一旦市场形势变化,出现有效需求,可以按有商业价值矿产地处理并调账。4.1.3 找到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
4.2 有商业价值矿产地转化为其他资产
4.2.1 转化为货币资金——在矿权市场上向采矿企业出让采矿权
4.2.1.1 一次性转让
4.2.1.2 按矿产品产量或销售收入收取使用费。巴西有的企业实行过这种办法,原地矿部西南石油局曾经移植。
4.2.2 转化为矿山股权: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比照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的规定,将采矿权经评估后作价出资。
由此可知,“地勘单位办矿”的正确含义,是指承认地勘单位有权以自己拥有的采矿权作价入股,成为采矿企业的出资人;而不是要求把地勘单位改建成具备采矿资质的探采一体化企业。也就是要切实保护地勘单位的财产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而不是去扩大地勘单位的经营权。
4.3 矿山股权收益和转化
4.3.1 分红
4.3.2 转让股权,换取货币资金
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经历了从MPS体系(物质产品核算体系)向SNA体系(国民经济账户体系)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地质勘查业又一次成了一个滞后的角落。
5.1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转变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转变,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基本完成于九十年代。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到二十世纪末实现翻两番的发展目标时,以“工农业总产值”为标准,这时用的还是MPS体系。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改用了“国民生产总值”(GNP)。1991年开始的“八五”规划,又进一步改用了“国内生产总值”(GDP)。这标志着,在宏观经济层面,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转变已经基本到位。
微观经济层面的转变起步于八十年代后期。1987年,直接诱因是全面实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企业普遍出现虚报经营成果的短期行为,政府开始酝酿用新的指标取代过去的企业产值指标。开始曾设想用销售收入取代产值,后来考虑到同宏观数据的衔接,最终确定使用“增加值”指标。1994年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从法规层面巩固了这一转变。
SNA体系自然有其本身不完善的地方。单纯的”GDP挂帅”及其导致的副作用,近年来多为人所诟病。但从MPS体系转向SNA体系,毕竟是让人们掌握了一种更为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评价经济活动的得失。专家们为进一步完善SNA体系,进行了各方面的探索,包括建立引入资源与环境成本的“绿色GDP”指标,建立“社会幸福感”指数,等等,但从来没有人因为SNA体系的不完善而主张回到MPS体系。
5.2 我国地质勘查业的经济核算体系
5.2.1 演变及现状
改革进行到1988年秋天,地质勘查业已经引进了一些市场因素,有了市场成份——开辟了地质市场,发展了多种经营,出现了具有过渡色彩的黄金基金制,在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了地质工作项目管理。地勘单位的行为方式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事业单位了。
从社会经济环境看,全国正在实现从MPS体系向SNA体系的转变。这时的地勘行业,不但没有能跟上全国的步伐,就是连MPS体系下的“产值”指标也还没有。这也难怪,按照MPS体系的理论基础,地质勘查本来就不创造价值。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亟需建立一个能够正确评价地勘单位经济效益、正确判断改革效果和经济发展形势的总量指标。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条件下,原地质矿产部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办法:将国拨地勘费、地质市场营业收入、多种经营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三项相加,名称定为地勘单位“总产值”。这一做法得到了全行业的赞同,从1988年起,一直使用至今。
“总产值”一名,后来在全国改称“货币工作总量”。近年来,有的地勘局又改回“总产值”名称。
5.2.2 现行总量指标的问题及原因
现行”总产值”或“货币工作总量”指标,准确的经济含义其实只是地勘单位的“现金流入量”。在地勘单位处境艰难的1988年,在设计不出更好方案的情势下,它反映了地勘单位的收入水平和生存能力,是一次重要的进步。但二十二年过去了,早已是时移世易,它的缺陷也日益暴露,难以准确反映地勘行业的经济形势。如果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就都是有责任的了。
划入现行总量指标的现金流入,经济性质混杂,主要问题有三:
第一,地勘费中包括了生产投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金及其他费用,下岗人员生活费),后者在任何体制下都属于转移支付,不属于单位的营业收入和个人的劳动报酬。
第二,地勘费用于生产投入的部分,是一种投资,不能简单地同时计为本单位的营业收入。
第三,不同产业的营业收入不能简单相加(简单相加正是MPS体系的根本弊病之一),必须换算为增加值,否则就会干出经济学界调侃的“把橙子和苹果相加”的事,导致误判形势。
地勘行业没有自己的增加值指标,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又无法用简单公式换算出来。所以,在全国GDP构成中,没有地勘行业的位置。这说明,地勘行业至今没有真正融入SNA体系。现在全国都在批评“GDP挂帅”,笔者建议,地勘行业的同行们先别忙着参与批评,因为我们还没有登上“GDP挂帅”这个台阶。
之所以出现如此滞后的结果,在客观上,是因为从MPS体系转变为SNA体系,对于许多行业来说,只是一种管理技术的革新。设计一套科学的公式,进行新旧指标换算,就能够实现这一转变。对于地勘行业来说,则首先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变化——从社会的消费者转变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所以,首先必须对本行业经济活动及其产品的经济属性、价值计算方法进行充分的研究,才能为实现转变奠定足够的理论基础。在1988年前后,这样的理论准备没有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地质矿产经济学界的许多人,做了大量研究,理论准备比那时充实得多了。现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融入SNA体系,建立地勘行业的新型经济核算体系,以更为科学的方法评价全行业和各个单位的经济形势,促进改革深化,应该是时候了。
5.3 建立探矿业新型经济核算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这是全部地质勘查业的事。但遵照本文前言中的原则,仍以矿产勘查为讨论对象。“取法乎上,仅得其中”,矿产勘查比非矿勘查内外经济与法理关系要复杂,复杂的事情弄清楚了,相对简单的事情不难处理。
5.3.1 研究同管理实务分开
现行核算方法,虽然不科学,但却合法。实际统计工作仍需按旧体系进行,以免信息收集出现间断。
新体系的建立和应用,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局级地勘单位的经济研究机构承担,采取边研究边应用的做法,即运用新方法建立一套“影子核算”资料,以比较新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5.3.2 建立新体系需要研究解决的要点
第一,矿产勘查产品价值如何计量?已完成产品和在产品如何区别?已完成产品中,以不同形式(转让、折价入股)实现了市场交换的,同尚未实现交换的(存货)如何区别?
第二,长周期(从投入到产出,经常要跨年度)、高风险(在找矿阶段失败概率高,难以做到年年有收益)的探矿活动,如何建立年度指标。
第三,探矿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增加值,如何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计算?
F407.1
A
1672-6995(2011)01-0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