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2011-04-12 12:57问伟峰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遗产税储蓄遗产

一 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也成为了大家日益关注的问题。从税收角度讲,遗产税是一种对收入和财产课税的调控手段。遗产税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课税的一种税。它是财产税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制度的典型特征。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埃及时代就曾经征收遗产税,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6世纪末期的荷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在存在遗产税的情况下,必须征收赠与税,以防止一些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纳税义务。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税收管理的严密性。所以,赠与税一般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或者配套措施而设立的。

二 美国的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制度简介

1797年,美国为了海军发展筹集经费,首次开征遗产税,随后于1802年废除。1862年,美国为了南北战争筹集军饷,第二次开征遗产税,随后于1870年废除。1898年,美国为了应对与西班牙的战争,第三次开征遗产税,随后于1902年废除。1917年,美国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筹集经费,第四次开征遗产税。此后,遗产税成为了美国联邦政府固定性的税收。

美国联邦政府曾于1924年至1925年期间,开征过两年的赠与税,而后停止。之后于1932年通过立法长期开征赠与税。1976年,美国的税收改革法案合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分享同一综合抵免额,也使用同一税率,并开征了隔代转移税(税率为统一的遗产和赠与税最高税率55%),这样做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差异而避税。

现行的联邦遗产税采用了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

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8%至55%。根据2001年由美国总统布什提出并经国会通过的减税法案,从2002年到2009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逐步下降为:2001年55%,2002年降为50%,2003年降为49%,2004年降为48%,2005年降为 47%,2006年降为 46%,2007年降为45%。2010年停止征收遗产税1年。2011年将遗产税恢复到2001年的状况。

三 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的征收目的

虽然美国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占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很小,一直在1%至2%左右徘徊,但是却对美国整体税制的改进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遗产和赠与税的实施以及不断改进,主要服务以下几个法律目的:第一,遗产税的实施可以增加财政收入。1917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美国财政收入的下降,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和筹集战争经费,第四次开征了遗产税。1918年,美国全年遗产税收入4550万美元,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1.3%。在大萧条期间,由于美国财政收入紧缩,1932年的收入法案决定重新开征赠与税。1997年,美国遗产和赠与税收入200亿美元,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1.3%[1]。

第二,和第一个目的相关,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可以弥补所得税的不足和其税基的侵蚀。1924年开征赠与税和1932年再次开征赠与税,是为了控制遗产和收入避税。逃脱所得税的大部分资本收入将被征收遗产税,应计的资本收益只有当其得到实现时才被征税,州及地方债券和人寿保险的利息收入都是免税的。相反,死者拥有的大部分资产都被包括在总遗产中。因此,遗产和赠与税增加了整个税收体系的累进程度。

第三,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可以降低财富的集中程度。遗产和赠与税可以减小通过几代人所积累的巨额遗产的规模,逃脱个人所得税的资本收益会被征收遗产税。过度的财富集中被视为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威胁,巨额遗产也被认为与机会均等的民主理想相矛盾。

第四,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可以确保每一代人的财富都被征税。国会考虑到纳税人可以隔代转移财富(例如将财产赠与给孙子女),从而达到逃避遗产税的目的,于1976年开征了隔代转移税。当被继承人将本应遗赠给子女的遗产赠送给孙子女的时候,这种遗产将被赠送隔代转移税。所以,隔代转移税弱化了纳税人将财产直接转移给孙子女的避税动机。

四 遗产和赠与税的经济效应

遗产和赠与税可能会影响父母和孩子的行为,并且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有重要意义。

(一)行为效应

遗产和赠与税对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有刺激效应。例如,较高的遗产税可能会减少计划为子女留下大量遗产的父母的劳动供给和储蓄。这是因为大部分有遗赠动机的储蓄可能会被征受遗产和赠与税,相对地只能为子女留下很少的一部分。这种结果是税收提高了遗产的价格造成的,在经济学上称之为“替代效应”。此外还可能产生补偿效应,即“收入效应”,为了弥补高额的税收造成的税后遗产的大幅度减少,它可能使被继承人而更加愿意增加劳动供给和储蓄。但是并没有实证数据表明是“替代效应”还是“收入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中国人来说,后者占据主导地位的可能更大一些儿,因为中国人为家庭和后代积累财富的意识十分强烈。

1、慈善捐赠。

遗产税降低了慈善捐赠相对于继承遗产的价格,而提高了继承遗产相对于自己消费的价格。具体地说,额外每多捐赠1美元,非盈利组织就可以多接受1美元。相反,对于富人来说,给子女的遗产每多增加1美元,而子女只能收到0.45美元(1美元减去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0.55)。也就是说,慈善捐赠的价格是0.45美元。相比较而言,继承人每多接受1美元,父母需要增加1/(1-0.55)=2.22美元的储蓄。大部分学者认为遗产税是鼓励慈善捐赠的。遗产税价格效应的大小因慈善机构的类型不同而不同,证据表明对宗教组织、教育及医疗研究机构的捐赠主要与遗产税的税收价格有关。

一般来说,遗产数额会随着税收价格的下降而增加,但是遗产数额也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同时税收价格大小也受制于财富的多少,因此,难以把遗产数额的税收价格效应和财富效应区分开来。值得庆幸的是,关于配偶之间转移财产的税务处理为区分这两种效应提供了机会。由于无限的婚姻扣除,已婚的个人死后留下了相对较少的应税遗产,因而面临着较低的遗产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配偶的遗赠者与单身的遗赠者相比,面临着更高的慈善捐赠的税收价格。据统计资料表明,有配偶的遗赠者与单身的遗赠者相比,虽然二者同等富有,但是后者慈善捐赠的总额大约是前者的10倍。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讲,遗产和赠与税对慈善捐赠有着重要的影响。

遗产税也可能影响人们一生的慈善捐赠,因为遗产税提高了遗赠和生前赠与的成本。遗赠者可以选择自己消费1美元,也可以选择把1美元捐给慈善机构或者留给子女。捐赠者每捐赠1美元,慈善机构可收到1美元。但是,由于慈善捐赠可以抵减应税收入,对于那些面临联邦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人来说,捐赠1美元的成本为1美元减去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1—0.396)。相反,转移给子女1美元的财富,耗费赠与人(或遗赠者)的成本为1+t(或1/(1—t)),t为赠与税或遗产税的税率。经济人将通过比较慈善捐赠的价格与转移财富的价格,来决定做出多少慈善捐赠。美国财政税收分析处的Auten和Joulfaian用1982年收集到的数据,研究发现遗产与赠与税是决定人们一生慈善捐赠的重要因素。他们估计如果没有遗产税,慈善捐赠将会减少 12%[2]。

2、资本利得的实现。

《触电》一诗中的意象,即得自这种“相去遥远的真实的遇合”。“握手”、“双手合十”这种手与手的接触与“烫伤”、“烙印”在现实中的关系很远,但正是由于这两组意象“真实的关系疏远”,给读者以强烈的感官冲击。但北岛的诗与超现实主义作品不同的是,超现实主义追求的是无秩序的自由想象而北岛的创作仍是基于理性。

在目前的资本利得税制中,资本利得税被认为是资产交易与组合调整的交易成本,因此,即使投资者持有财富直到死亡时,资本利得税阻碍资产交易。当资本利得实现以后投资者用于消费之前,必须缴纳20%(最高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然而投资者可以选择一直持有资产而不消费,死亡后把财富留给后代。因此而逃避了所得税的资本利得不断增加,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利得税的“锁住效应”。

虽然投资者应计的生前资本利得在死亡时可以逃避资本利得税,但却无法逃避遗产税。在不考虑收益率和贴现率差异的前提下,持有至死亡时的资本利得转移给后代时只能是9%=20%*(1—55%)。因此遗产税降低了投资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并抑制了“锁住效应”。Poterba,James M的研究表明,遗产税对资本利得的实现方式有重要的影响,尤其对年龄在65岁至85岁之间的纳税人来说更为明显。他估计在缺少遗产税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的实现会减少25%[3]。

3、继承人的劳动供给与储蓄。

遗产税在减少遗产规模的同时,也可能影响继承人的劳动供给与储蓄。和所得税一样,遗产税对劳动供给也有收入和替代效应。对遗产征税减少了受赠人的实际所得,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劳动供给;对遗赠者的道理也一样。在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的研究中,发现一般总的替代效用很小。美国雪城大学政策研究中心的Holtz-Eakin分析了两个州的调查数据,发现50岁以上的人面对较高的遗产税率会减少工作。Holtz-Eakin和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系的Rosen等人的研究表明,接受35万美元遗产的单身者将会减少劳力供给的12%,已婚夫妇将减少14%。但是对拥有劳动能力的继承者来说,遗产税减少劳动供给的程度比较小。

通常认为,遗产税对储蓄和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理由包括:遗产税鼓励消费,抑制人们的储蓄和投资行为;遗产税是对资本征税,因此人们储蓄和投资的动机会降低。马萨诸塞科技研究院经济学部的Poterba认为,美国的联邦遗产税使资本所得的税负大约增加了1.3%—1.9%,这种影响可能对老年人来说更加显著。波士顿大学的Kotilkoff和Summers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了遗产税对现有股票资本的影响,结论是,代际转移每减少1美元,经济中最后的资本总量减少近39美元[4]。联邦储备委员会的Gale和Perozek对上述结论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转移税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转移者的动机。如果遗赠是无意识偶然发生的,遗产税将不会影响遗赠人的储蓄行为,但减少了受赠人税后净遗产,并因此增加受赠人的储蓄。如果遗赠包含交换关系,遗产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父母对服务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缺乏弹性,高额的税收会增加父母总的服务支出,因此他们会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利他主义动机,影响不太确定,但模型表示在多数情况下,遗产税对储蓄是正的效应。

4、生前赠与。

5、州际竞争。

联邦遗产税对州死亡税的抵免减缓了各州争夺富人的竞争。1924年11月,佛罗里达州通过了停止征收遗产税和增加所得税的修正法案,很明显这是为了吸引富人到该州定居。1925年7月,内华达州也效仿佛罗里达州的做法。1926年联邦遗产税的抵免规定修正以后,对减少各州之间死亡税的差距起到了明显的作用,这项抵免规定降低了富人为了逃避遗产税而选择到哪个州定居的动机。

(二)分配效应

征收遗产与赠与税的原理之一就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遗产与赠与税对财富征收,尤其适用于最富有的阶层。遗产与赠与税降低了少数人的财富集中程度,遗产税的税收收入用于再分配时,使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得到了改进。很多富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数额只是其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这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大部分是以应计的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或其他投资收益的形式存在的[5]。因此,遗产税作为对所得税的补充,支撑着整个税收体系的累进程度。

从理论上讲,遗产与赠与税有可能产生更大的不平等。例如,如果遗产税确实使储蓄减少了,那么它也会导致更低水平的资本存量和劳动报酬的收益率。同时劳动报酬的收益率下降,导致资本收入阶层和劳动收入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更加恶化。然而,这种论点同样适用于其它形式的资本税制。此外,如果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目标是刺激生前赠与和使更多的受赠者及慈善机构受惠,那么它可以被视为一种很好的阻碍财富集中的工具。以往的研究结果表明,遗产与赠与税对慈善捐助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五 结论

目前关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与否,众说纷纭。反对者的理由主要如下几点:第一,目前我国富有阶层的财富大多是分散而隐蔽的,导致可控制的税源有限。第二,当前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比较落后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有限,遗产税的征纳成本都很高。第三,遗产税影响整个税制体系,税率很高但是带来的财政收入却很少。第四,有违国际上取消遗产税或减税的趋势。

然而,我国尽快开征遗产税也存在许多有利条件。主要如下:第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并出现了许多新富阶层。据统计,2010年我国大约有87.5万个千万富豪和5.5万个亿万富豪,并且他们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遗产税的税基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第二,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有着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第三,我国的税收法制工作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第四,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和与遗产税相关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

通过本文对美国遗产税的效应分析可以看出,遗产税服务于许多政策目标,尽管它不完美,但是对于弥补所得税的不足和增加整个税制的累进程度进而缩减贫富差距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是相当严重的,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建立起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在内的完整的税制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总之,从我国国情出发,开征遗产税是必要而且紧迫的。

[1]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Auten,Gerald and David Joulfaian.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59 ,1996,55-68.

[3]Poterba,James M.Tax Evasion and Capital Gains Taxation[J].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Papers and Proceedings 77,1987,234-39.

[4]禹奎.美国遗产课税效应研究:文献评述[J].中国税务,2009,(8):60-61.

[5]Joulfaian,David.The Distribution and Division of Bequests:Evidence from the Collation Study[J].OTA Paper 71,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1994.

猜你喜欢
遗产税储蓄遗产
遗产怎么分
爱心储蓄
储蓄方法面面观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千万遗产
锐词
试论民国时期外国在华有奖储蓄会
遗产之谜
遗产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正义价值论——以代际公平理论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