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殊自然人种类的民事法律问题

2011-04-08 00:42董生
关键词:脑死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

董生

浅析特殊自然人种类的民事法律问题

董生

随着现代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不仅对正常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特殊自然人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法律界人士的关注。通过对特殊自然人进行种类的划分,将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定位及归属进行分析,并浅述定位及归属的理由。

特殊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民事行为能力

一 特殊自然人的种类划分及概念

在民事主体中,特殊自然人所占总人口比重数量相对很小,但是在这个社会上还是现实存在的,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重视。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等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以民事主体地位问题确定性划分为法学界已承认民事主体地位的,有争议民事主位地位的,根据具体情况定位民事主体地位的;以成年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归属分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此划分依据,将特殊自然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的人。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由于受环境污染等原因致使人体精卵的基因产生突变或变异,生出来后的人体外形、长相极度相似于某种动物,或者身体的大部分部位同某种动物很相似的人。如猿人、毛孩、人马结合体等。每二种是指由于受精卵分裂不完全或精卵发育不成熟等原因致使胎儿在母体里就严重产生畸形后才出生的人。如连体人等。

2.完全或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它包括完全丧失意志能力的人和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两种。完全丧失意志能力的人是指这种人完全丧失自我意志能力以及参加与社会互动的能力。如植物人、脑死亡人。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是指具有一定的意志能力,但不能辩认自我意志行为以及判别与参加社会互动的目的性能力。如精神病人、狼孩、圈养小孩等。

3.一般残障人士。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因素致使他们在生理上,心理上造成残缺,使他们在参于社会中处于劣势的群体。如聋哑人、盲人、人妖、肢体欠缺的人,还包生理上是男性心理上是女性和生理上是女性心理上的男性的人等。

二 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位及归属

合理的对特殊自然人分类,有利于特殊自然人在参于民事社会活动中,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活动,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特殊自然人主体地位确定性、争议性及成年特殊自然人该赋予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对特殊自然人的种类进行划分,并简要分析划分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定位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归属。

1.关于特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特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倍受法学界人士关注,这些特殊群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享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资格?如果有主体地位资格,那它是一个主体地位资格还是多个主位地位资格?考察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关于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作为人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的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1]这些特殊自然人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要素,是在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上如何确定的关键。笔者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性、争议性思路,对特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分类进行分析并定位。

关于对第一类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的人的主体地位问题,这类民事主体地位是不确定的。他们是否存在民事主体地位?他们到底是一个民事主体地位还是多个民事主体地位?由于他们在民事主体地位上的不确定性,所以将他们分为一类。

主要是以连体人、猿人、人马结合体作为代表进行分析。连体人到底是一个民事主体地位还是多个民事主体地位?综合各学界的不同学说,共有四种观点,即“非人说”“一人说”“两人说”和“混合人说”。[2]“非人说”认为连体人不是人,是怪物,是恶魔。很明显,“非人说”是错误的。连体人也是人,否定连体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封建观念宗教思想的表现。“混合人说”认为连体人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两个人,而是一种混合人。这种观点承认连体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没有分出到底是一个民事主体地位还是两个两个主体地位。所以“一人说”和“两人说”正好解决了连体人在民事主体地位个数的问题。事实上,只要连体人各自拥有独立的人脑,各自具有独立的意志,各自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不管连体人的身体如何相连,这个连体人就有一个民事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如果连体有N个人脑,而且每个大脑都有各自的独立意志,各自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尽管身体相连,独立行为受限,仍定位为N个民事主体地位。

猿人、人马共和体,他的外表极度相似于猿和马,我们是将这种人定位主体为人还是定位动物?是确定是否有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关键。如果定位为人,那他(她)就应该享有民事主体地位,如果定位为动物,那就根本不存在民事主体地位。这就是问题的所在。从关于人的概念可以看出构成人的要件主要是要有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如果这些猿人、人马结合体、毛孩长得不是人脑,而是猿脑,马脑,甚至其他动物的大脑,那就不应该定位为人。只要符合构成人的要件,有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那么我们就确认为人,同时也就享有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否则,我们只能定位为他物。就不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第二种类是关于完全或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这类人在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上还存在争议。植物人、脑死亡人可不可以定位为人?由于学界人士的争议性,将完全或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划分为一类。

完全丧失意志能力的人主要是以植物人、脑死亡人为代表进行分析,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主要以精神病人、狼人为代表进行分析。植物人,脑死亡人是否是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近代以来民法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类学者认为:植物人、脑死亡人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有作为人的最基本判断标准,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的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所以不能赋予主体地位资格。以杨立新老师为代表的一类学者认为:尽管植物人丧失了自我意志能力以及与社会互动的能力,丧失了作为社会的人的基本条件,但他们仍然是生物学层面上的人,仍然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所以他们应该具有比一般的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各法律地位。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空的“躯壳”生命,不能像处理死者一样去处理各操纵植物人,必须确定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3]

本文比较赞成杨立新老师的观点,应该赋予植物人,脑死亡人主体地位资格。因为从生物学的角度去看,植物人、脑死亡人仍拥有人脑,尽管是残损的人脑,必竟也是脑。他们不同于死人,因为他们还有活动的心脏、肺部等足以维持生命的器官,他们还有鲜活的肉体,只要充足的营养输入体内,机体就能消化,肌肤就能保持红润。还有从社会意义角度去看,他们仍然能够满足其亲属,朋友情感上的需要,也会经其亲友带来精神上的安慰。所以从这些方面看,应该赋予植物人、脑死亡人主体地位资格。

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以精神病人、狼人为代表进行分析。精神病人,狼人符合有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的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只是他们在自主意识方面有缺陷。精神病人由于病因,致使心智丧失,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辩认自已行为、识别、和判断能力。狼人是由于很小就与狼生活在一起,有人和狼的意识。狼人由于生活环境的致使在自主意识上发生了变化,只能说他的意识与普通自然人有一定的区别,不能说他没有自主意识。所以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狼人符合作为人的最基本判断标准,同时必须赋予他们主体地位资格。

第三类是一般残障人士。一般残障人士完全享有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地位。残障人士完全具备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健全的人脑、自主的意识和一定的社会角色及互动能力。他们区别于普通自然人只是在生理上或者心理上有某些缺陷。自然人是指有血肉之躯各生命的人类。[4]所以在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上完全可以等同于自然人。残障人士完全享有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地位。

2.关于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国均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划分的标准,以是否成年和精神是否健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条件。那么对于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能按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划分的标准吗?那么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怎么分呢?要以什么作为划分的依据呢?他与普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为是否存在共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通则》有着明确规定。我国立法规定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为人。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与普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共性,特殊自然人在年龄上划分未满18周岁的未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自然人的划分是一样了,(除完全丧失意志能力不管年龄大小,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外)。但是还存在着特殊性,特殊性为18周岁以上成年人的普通自然人与特殊自然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是有区别的。我们根据成年特殊自然人存在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对特殊自然人进行分类并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归属的原因。

第一类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已成年的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人具有完全的意识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但由于身体的长相、外形等原因,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因此此类人应属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像连体人、猿人,他们能够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由于长相,外形的特殊性,在工作、生活、学习中会带来很大了不便,致使时常会被当作怪物来看待。还有受到歧视,甚至受到攻击的可能。因此,应该对肢体,外形严重畸形变异成年人给于监护。

第二类完全丧失意志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部分丧失意志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意志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脑死亡人等,由于完全丧失意志,完全依赖他人或社会供养和扶持,不能参与社会互动能力,而且维持生命所需费用非常庞大。所以完全丧失意志能力的人应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他们年龄是多少,都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植物人为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因为植物人苏醒后,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那时就不叫植物人,是属于普通自然人,就不是我们所研究的特殊自然人的范畴。)部分丧失意志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狼人等。如果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部分丧失意志的人,法律上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因为他们心智丧失,完全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但是,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进行认定。如果部分丧失意志能力的人有部分意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志,能够从事与自己的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我们所研究的精神病人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包括在痊愈期间,因为在痊愈期间,就不属于精神病人,就属于普通自然人的范畴,不属于我们研究的特殊自然人范畴。)

第三类一般残障人士。残障人士与普通自然人相比,只是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残缺,不影响他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活动,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结语

只有我们全面正确的认识特殊自然人的种类,对不同种类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合理定位,以及对不同种类特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归属进行确定,才能更有效的划分普通自然人与特殊自然人,更有效的保护特殊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特殊自然人的独立有效的民事活动。

[1]周欣宇.“中国目前约有10万植物人,生与死的尴尬选择”[EB],载http://news.xinhuanet.com,2005-04-27.

[2]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J].法学研究,2005(5):28.

[3]杨立新.民法总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9.

[4]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58.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in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natural protection,People protect not only the natural person but the special natural person as well.And the protection of special natural person is concerned with some legal problems.This article made a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natural,persons and analyzes the status of civil subject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f special natural person.

Key words:special natural person;status of civil subject;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Class No.:D922.182.3Document Mark:A

Analysis of the Legal Issues of Special Natural Persons

Dong Sheng

D922.182.3

A

董生,在读硕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福建·福州。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邮政编码:350001

1672-6758(2011)05-0045-2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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