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卉玲
(江汉大学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40)
利用废旧尸体在大一开设解剖学开放性实验的探讨
易卉玲
(江汉大学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40)
尸体;解剖学;实验;探讨
实验教学在临床医学解剖学教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解剖学实验多为验证性实验。开放性实验能克服验证性实验向学生单方面传授知识的不足,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权,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及爱好选择相应的实验内容,使学生发挥教学主体作用,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1]。
受尸源紧缺的影响,一般只有大三的局部解剖学课程才设有尸体解剖实验内容。鉴于我室现有一些局部解剖学实验课中学生用过的尸体和使用多年准备淘汰的教学尸体,虽然已不具备完整性,但有些结构仍然可以用来制作游离标本。我们利用这些准备淘汰的尸体,尝试对大一的学生开设游离标本制作的开放性实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大一新生在系统解剖学快结束时,安排10学时的开放性实验,采取自愿报名原则。
①根据自愿报名的结果将学生进行分组,每组分配一具尸体。②让学生在实验操作前现场了解尸体具体情况,对于标本设计有个初步意向,然后利用图书馆及网络资源查阅资料,同时我室向学生提供系统解剖教学录像和人体解剖操作录像,供学生熟悉人体结构及学习解剖技能,最后每个小组制定游离标本制作方案。③方案交由老师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开始实验。④每次实验课后书写实验报告,记录思路、实验过程及结果,交带教老师批改。
废旧尸体5具,手术器械20套,相关耗材若干,多媒体一套用于播放解剖录像,并在实验室四周墙壁挂上相关解剖挂图,供学生操作时参考。
首先向学生讲解手术器械的名称、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根据学生自己制定的标本制作方案,先在尸体上取材,取材前一定要做到对结构比较清楚,在心中有数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胆大心细的操作,尽量避免破坏需保留的组织结构。取材后,按设计方案对组织结构进行局部精细制作,力求结构完整、暴露清晰。本次开放性实验,共解剖尸体5具,制作心脏及出入心脏大血管、双肺、喉及气管杈、空回肠及对应动脉弓,食管三个狭窄及胃、孤立和集合淋巴滤泡、盲肠及阑尾、女性内生殖器、阴茎海绵体、各种关节等标本共计52件,充实了教学标本和陈列标本。同学们的参与积极性非常高,反映普遍较好,再次参与开放性实验的意愿较高。
本学院2010级临床医学专业新生3个班,共132人,自愿报名98人,全程参与90人。通过参与开放性实验,他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探索式学习,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以发挥。他们在操作时非常专注,遇到问题积极商量、探讨,每次课后还会针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主动查阅相关资料,寻求解决办法。开放性实验结束后,我们对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97.96%的学生愿意多参加开放性实验,95.92%的学生认为本次实验对今后的学习有帮助。
学生在开放性实验中主动探索,获取新知识及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通过自己的努力制作出好的标本,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信心得到增强;同时,学生前期设计标本时独立思考能力和后期制作标本时的团队协作能力都得到了锻炼。参与实验学生的97.96%认为学到了新知识,93.88%认为提高了动手能力,89.80%认为提高了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88.78%认为提高了独立工作能力,81.63%认为提高了团队协作能力。
针对大一的新生开设了这次游离标本制作的开放性实验,提前让一年级新生在学习系统解剖学时就有机会进行尸体解剖,使学生对人体结构掌握得更清晰,并初步掌握基本手术操作技能,为以后的局部解剖学和临床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学生制作得比较好的标本,经老师改选后可用于解剖教学或充实标本陈列室,缓解了教学标本不足的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废旧尸体,变废为宝,减少了实验设施投入,提高了教学资源利用率。
针对大一学生在即将完成系统解剖学课程的时候,开设了10个学时的开放性实验,既是一个学生对该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深化基础知识理解和应用的学习过程,还是一次优化课程设计、创新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通过教学内容的优化,使实验教学从深度上进行开放,这是培养具有创新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关键[2]。
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本项开放性实验设计是合理的,适应了现阶段大学生的需求,他们在实验中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兴趣,增强了他们的学习热情,加深了对解剖知识的掌握,提高了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并充实了教学标本,可谓一举多得。
如果将这项开放性实验作为常规课程每年进行开设,将使大三局部解剖课中学生解剖过的尸体物尽其用。同时,我认为此项开放性实验应不仅仅适用于大一新生,大二学生在学习病理解剖等课程时,参加类似开放性实验同样能深化对解剖学知识的认识和掌握。
[1]韩云海,李海岭.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的分析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9): 163-165.
[2]邵丽军.充分发挥开放性实验在实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8(14):70-71.
R322
A
1671-8194(2011)32-04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