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效度多中心研究

2010-09-13 00:43科技部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课题组
中国司法鉴定 2010年5期
关键词: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精神病人

科技部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课题组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效度多中心研究

科技部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课题组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目的 对自行研制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效度进行多中心研究。方法:在国内四地七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对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案例按量表手册进行评分,并与各中心鉴定专家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大小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作的三级划分进行比较。结果 共纳入702例案例,根据专家意见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三级:小部分责任能力组、部分责任能力组和大部分责任能力组。小部分、部分和大部分组量表均分分别为21.32±3.85、25.91±5.69和29.54±5.1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量表各条目与总分相关系数在0.27~0.61之间,再测信度为0.85,评分者一致性kappa在0.5~0.91之间;主成分分析提取六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7.26%,主要反映被鉴定人的作案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自我状态和社会功能的影响、案发前被鉴定人面临的环境及其反应程度;判别分析显示,作案动机、对作案时间的选择性、作案后逃避责任、检验或审讯时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自知力损害和自控能力损害纳入判别式,回代正确率为62.3%。结论 《精神病人刑事限定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构建合理,有较好的信效度。

司法精神病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度;效度;多中心研究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Methods7 forensic psychiatry institutes in 4 different provinces were enrolled.Cases with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ere collected and reassessed by the Rating Scale,then the results were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 opinions in those institutes.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s graded into three levels according to the impairment of offenders’capacity of knowing and controlling.Results702 cased were included.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s graded into small partial,partial and big partial.The mean rating scale’s scores of these three groups were 21.32±3.85,25.91±5.69 and 29.54±5.19,respectively,and the difference was significant.Correlation coefficient between each item and total score was from 0.27 to 0.61.Test-retest reliability was 0.85.Score reliability was from 0.5 to 0.91.6 factors were extracted by means of the factor analysis,and their cumulative squared loading was 67.26%.7 items were included in the discriminant.The classification results suggested that 62.3%of original grouped cases were correctly classified.ConclusionThe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 is well built and has good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Key words:forensic psychiatry;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rating scale;reliability;validity;inter-institute study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评定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难点与争论焦点。除诊断分歧外,在法学要件的判定中,由于认识水平和主观因素等影响,使得限定责任能力的评定存在很多争议[1-3]。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大量探讨,在标准化评定方面也进行初步探讨,但仍缺少良好信效度、能用于鉴定实践的评定工具[4-7]。在科技部专项资金的资助下,我们研制出《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定量表》,用以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客观评定,并进行分级[8-10]。基于我所的回顾性研究表明该量表有较好的使用价值,为进一步了解该量表的信效度,特在国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取样研究,本文是对该项研究工作的总结。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进行多中心取样,分别在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简称华西)、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简称湘雅二院)、湖南省脑科医院(简称脑科医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简称安康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精总)及厦门仙岳医院(简称厦门仙岳)等四地七家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提取病例。多数机构从2000年度至2004年度取样,华西取样向前延伸至1995年。

1.1.1 纳入标准: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2)根据 CCMD-3(既往根据 CCMD-Ⅱ-R)能明确诊断;

(3)出具鉴定结论为限定(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1.2 排除标准:

(1)主要资料不全者;

(2)诊断存在明显分歧者。

1.2 研究方法

1.2.1 量表编制

自制《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评定量表》,共18个条目,分别为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或学习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现实检验能力损害、自我控制能力损害等。评分分别为2个条目为3级、12个条目为4级、4个条目为5级。

1.2.2 多中心研究

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前期研究成果,提交量表、评分细则及详尽研究方案,对相关人员培训后分别在四地七院同时展开取样。

1.2.3 资料统计

所有资料输入电脑,运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t检验、方差分析、二元相关分析、卡方检验、主成分分析和判别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四地七中心共702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样本纳入,其中华西319例,脑科医院181例,司鉴中心124例,湘雅二院60例,安康医院11例,上海精卫5例,厦门仙岳2例。

(1)性别:男性 598例,女性 104例。

(2)年龄:最小者14岁,最大者77岁,平均年龄33.04±10.63岁。

(3)文化程度:文盲 12例,小学306例,初中(职中)242例,高中(中专)106例,大专及以上36例。

(4)婚姻状况:未婚 347例,已婚 289例,离异/丧偶66例。

(5)职业:农民431例,无业106例,工人 81例,学生37例,职员31例,个体户16例。

(6)委托单位:公安机关638例,检察机关22例,法院42例。

(7)委托原因:既往病史338例,查办过程发现异常188例,他人提出126例,家族史阳性4例,其他情形46例。

(8)案件类型:杀人259例,伤害159例,强奸77例,盗窃61例,卖淫49例,抢劫43例,纵火32例,财产破坏7例,经济犯罪6例,敲诈勒索及毒品犯罪各3例,政治类型犯罪2例,上访案件1例。

(9)作案既往史:587例首次作案,115例既往有作案行为。

(10)鉴定状况:632例为首次鉴定,70例经历过鉴定。

(11)疾病既往史:474例既往有精神异常史,228例既往无精神异常史。

(12)家族史:83 例阳性,619 例阴性。

(13)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325例,精神发育迟滞121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73例,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49例,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34例,癔症21例,应激相关障碍15例,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4例,人格障碍12例,边缘智力4例,神经症及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各3例,其他精神障碍12例。

(14)疾病分期:共661例样本明确表明了被鉴定人案发时所处疾病状况,其中376例处于发病期,283例处于部分缓解期,2例处于完全缓解期。

2.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级评定

评定过程中,各研究中心鉴定专家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如下三级划分:

(1)大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简称大部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轻度减弱;

(2)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简称部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中度减弱;

(3)小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简称小部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明显减弱。

不同研究中心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划分见表1。

表1 不同研究中心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级划分状况 (例)

2.3 限定责任能力量表评定结果

2.3.1 三级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

表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级划分的量表分

2.3.2 不同组别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分

表3 不同组别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分

续表3

2.4 信度

2.4.1 内部相关性分析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各项目原始均分、标准差及其与总分的相关系数分别见表4:

表4 量表各条目原始均分、标准差及与总分的相关系数(n=702)

2.4.2 再测信度

间隔2周后,随机抽取50例,再测信度为0.85。

2.4.3 评定者的一致性

2名评分者对10例对象联合施评,各条目均有较高的一致性(kappa在 0.5~0.91之间,p<0.05)。 表明该量表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2.5 效度

2.5.1 因子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为标准提取因子,结果共提取6个因子,其累积贡献率为67.262%。各因子及所属变量的旋转因子负荷见表5。

表5 限定责任能力各相关变量的旋转因子负荷 (n=702)

因子1:包含作案时间选择、作案地点选择、作案工具选择及作案对象选择四个原始条目,主要反映被鉴定人的作案预谋;

因子2:包括罪错性认识、后果估计及作案动机三个原始条目,结合作案动机的理解,实质上反映了作案动机;

因子3:包括作案后逃避责任、对作案事实的掩盖及伪装等三个原始条目,主要反映被鉴定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

因子4:包括自知力损害和现实检验能力损害两个原始条目,主要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自我状态的影响;

因子5:包括生活能力损害及工作学习损害两个原始条目,主要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社会功能的影响;

因子6:包括作案前先兆及作案的诱因等两个原始条目,主要反映案发前被鉴定人面临的环境及其反应程度。

2.5.2 判别分析:结果分别见表6及表7

表6 702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别因子及判别系数

表7 判别回代分析结果

经过判别回代,62.3%的样本划分正确。

3 讨论

我国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1997年)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知如何针对其责任能力的减轻来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加之执法意识、水平的不同等原因,以往对情况大体相当的案件和犯罪人在适用刑法上差别悬殊,有的是将死刑减到死缓,有的减到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的则用缓刑。刑法适用如此差异,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和司法协调和谐的要求,为此,法律界期望鉴定人最好是能对限定责任能力更准确的量化[11]。然而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复杂性,就目前的认识水平,鉴定人尚难以做出如此准确的评定,因此在具体案例评定中争议和分歧难以避免。我们课题组根据这一客观需要,从法学标准着手研制出了量化评定工具《精神病人限定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对量表试用和初步的信效度检验后,在多中心展开大规模量表的信效度研究。

首先,按专家经验将限定责任能力划分三级,我们发现,在大部分取样单位,三种限定责任能力分布基本合理,且小部分责任能力组、部分组和大部分组的 量 表 平 均 分 分 别 为 21.32±3.85、25.91±5.69 和29.54±5.19,统计学差异显著,与我们在量表试用期的结果极相一致,进一步证实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程度不同的三级是完全可行的。

从量表各项目原始均分及其与总分的相关系数来看,各条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一般在0.27~0.61之间(p<0.001),说明其内部一致性尚可,再结合其再测信度为0.85、较高的评分者一致性(kappa在0.5~0.91之间,p<0.05),表明该量表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即具备良好的信度。

而从不同组别量表得分来看,不同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组差异不显著,而在不同职业被鉴定人中却以个体户得分为最高,以农民得分最低,统计学差异显著,可能与不同职业种类人对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同有关;在不同的案型中,以经济、敲诈与上访类偏高,凶杀、纵火、强奸、抢劫、伤害案为低,现实中也确实是前者作案需要较高的能力水平,符合犯罪规律;在不同的疾病组中,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等评分偏高,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癔症性精神病、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等评分偏低,提示精神病理症状的严重程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严重程度有关。表明本量表具备一定的建构效度与经验效度,但尚需进一步分类进行实证研究。

另外,从主成分及因子分析来看,与我们前期的研究结果相似,主要反映被鉴定人的作案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的影响、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社会功能的影响、和案发前被鉴定人面临的环境及其反应程度等6个因子能较好的解释该量表18个条目的评估,表明这6个因子能较好地作为判定限定责任能力的指标。而从判别分析结果来看,作案动机、对作案时间的选择性、作案后逃避责任、检验或审讯时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自知力损害和自控能力损害是反映限定责任能力高低的判别因子,判别回代同样有62.3%的样本划分正确。在实际鉴定工作中,也一般是从作案动机、作案的预谋和准备、自我保护、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认识、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在综合考虑,进一步提示该量表具有良好的经验效度。遗憾的是同主成分分析的累积贡献率一样,判别回代的正确率低于我们的前期研究结果[9,12],分析原因可能与不同地区专家对责任能力再分级评定存在经验判断上的差别有一定关系,提示在鉴定工作中更有必要有标准化的评定工具来辅助鉴定人进行判断。

总之,通过此次多中心的取样研究,表明我们编制的《精神病人限定责任能力量表评定量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可以对限定责任能力程度进行有效分级,并作为评定时有效的参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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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管 唯)

Inter-institute Study on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

The Research Team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Shanghai 200063,China)

DF795.3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0.05.006

1671-2072-(2010)05-0033-05

2010-03-17

科技部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2002D EB20076)

项目组及参与研究人员:蔡伟雄、张钦廷、黄富银、汤涛、管唯、吴家声、汪建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谢斌、郑瞻培、邵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王小平、周建松(中南大学湘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胡泽卿、顾艳、江明君、于小东、尚庆娟、陶华、毛远毅、胡竣梅(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曹佩青、瞿金达、吴国娟等(上海市安康医院);刘开成、谭剑辉、叶三川(厦门仙岳医院)。

蔡伟雄(1967-),男,博士,主任法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E-mail:tsais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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