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庙军
(邯郸学院 历史系,河北 邯郸 056005)
《史记·秦本纪》云:“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孙曰女修。女修织,玄鸟陨卵,女修吞之,生子大业。大业取少典之子,曰女华。女华生大费,与禹平水土。”[1]173司马贞《索隐》云:“女修,颛顼之裔女,吞钇子而生大业。其父不著。而秦、赵以母族而祖颛顼,非生人之义也。按:《左传》郯国,少昊之后,而嬴姓盖其祖也,则秦、赵宜祖少昊氏。”[1]173张守节《正义》云:“《列女传》云:‘陶子生五岁而佐禹。’曹大家注云:‘陶子者,皋陶之子伯益也。’按此即知大业是皋陶。”[1]173可见以皋陶为伯益之父的始作俑者是汉代的曹大家。此说影响极大,自唐代的司马贞、张守节、孔颖达、陆德明等注疏家,以致到现代还有不少人信奉之。期间虽也有些人进行过反驳,认为“伯益非皋陶之子”。惜这种观点一直未引起学术界重视,故在此不得不辨。
近来经过我的初步研究,认为“伯益是皋陶之子”这种说法是值得重新加以商榷的。我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列女传》曰:“陶子五岁而佐大禹。”首先暂且不论陶子如此稚幼之年龄就能担当大任实在难以令人置信,即令陶子所指也大有疑问。因为皋陶不只有一个儿子,皋陶“有子三人(军按:又说六人),长伯翳(益),次仲甄,次偃,偃之后有州、绞、群舒;仲甄之后为英、六。”[2]卷十六·后记七若然,何以就能论定陶子确指的是伯益而不是他子?其次,辅佐大禹的未必只有一人。清代崔述在《唐虞考信录》有言“况(刘)向但言‘陶子’,何以见其当为皋陶之子?而禹之佐亦不一人,又何所见言佐禹者之必为益也?此特注家屈曲猜度之言,岂得遂以为实!”[3]82我们认为,崔述的质疑不无道理。再者,崔述还对刘向著作的可信性甚为不满,“刘向之书,诬者多矣,而《列女传》尤为纰谬:药酒之覆,余光之分,皆以策士喻言记为实事,唐刘知几讥之详矣”。[3]82虽然崔述所见有失偏颇,但仅就驳议《列女传》记载“陶子生五岁而佐禹”一事可谓言之凿凿!何况曹大家注“陶子就是皋陶的儿子伯益”并无实据,至多只能视为猜度之言。因此,我们认为《列女传》的记载以及曹大家的注解是颇值得怀疑的。
第二,《史记·陈杞世家》云:“皋陶之后,或封英、六,楚穆王灭之,无谱。……伯翳之后,至周平王时封为秦,项羽灭之,有本纪言。垂、益、夔、龙,其后不知所封,不见也。”[1]1585《史记·夏本纪》亦云:“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封皋陶之后於英、六,或在许。而后举益,任之政。”[1]83两文献相互比对,不难发现皋陶、伯翳、伯益的后人封地不是相左就是迷茫;再者,《左传》文公五年记载“臧文仲闻六与蓼灭,曰:‘皋陶、庭坚不祀忽诸。德之不建,民之无援,哀哉!’”[4]540《国语·楚语下》也有类似记载。是则藏文仲哀叹皋陶、庭坚无人祭祀,德行不能建立,人民无处求援的悲伤心情。此与上述《史记·陈杞世家》记载比照可以明白司马迁并不认为皋陶是伯益或伯翳之父也。
第三,《尚书·尧典》载:皋陶作士(马融说是狱官之长,郑玄说作察解),伯益作朕虞。《史记·五帝本纪》载:皋陶为大理,益主虞。《史记·夏本纪》载:皋陶作士以理民。《史记·陈杞世家》载:皋陶、伯益等唐虞之际11名有功德臣也。其中五人之后曾到帝王的位子。按司马迁所指是舜禹契后稷益五人。推测皋陶和伯益都担任舜、禹时的部落联盟的重要管理人员,其职责竟又如此分明,若两人是父子,从年龄差距上来看也无可能。《史记·五帝本纪》云:“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1]38从中细绎其意,皋陶与伯益二人年岁应该相差不会太大。
第四,《史记·秦本纪》云:“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孙曰女修。女修织,玄鸟陨卵,女修吞之,生子大业。大业取少典之子,曰女华。女华生大费,与禹平水土。已成,帝锡玄圭。禹受曰:‘非予能成,亦大费为辅。’帝舜曰:‘咨尔费,赞禹功,其赐尔皂游。尔后嗣将大出。’乃妻之姚姓之玉女。大费拜受,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翳。舜赐姓嬴氏。”[1]173司马迁在此处清楚表明:大费就是柏翳。《索隐》认为伯益与柏翳为一人无疑。大业应是柏翳(伯益)的父亲,大费先是辅助禹平治水土有功,后又辅佐舜驯养鸟兽,赐姓嬴氏。但是,大业究竟是谁?司马迁并无交代。由此看来,大业与皋陶的关系依然扑朔迷离。
第五,根据《史记·五帝本纪》中的记载:禹、皋陶和益在帝尧时就得到了举用,只是他们的职责还没有专门分开。而《列女传》云陶子五岁时就辅佐禹这种说法显属荒唐之辞,与事理不合,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以论。然后来注家不予明辨之,岂非咄咄怪事?
第六,《尚书·尧典》和《史记》的《五帝本纪》、《陈杞世家》都毫无例外地列举到皋陶和伯益两人,把他们视为“名有功德之人”,都属于尧、舜、禹时期华夏部落联盟首领的重要辅佐。《史记·夏本纪》记载,帝禹曾推荐皋陶并授给他国家大权,无奈皋陶去世(学者有的认为是年迈体衰;有的认为皋陶体弱多病)。之后又把国政交给了伯益。这里,司马迁并没有记载皋陶死后,伯益为皋陶行丧而是随后接受了禹委任的国政。若皋陶果真为伯益的父亲,为何司马迁不明确交代此事?但是,史迁接着记载在帝禹崩时,“以天下授益”,俟禹子启行毕三年之丧后,伯益又将天下让给启。细追寻文献的蛛丝马迹,推敲个中蕴味,透露的就是伯益绝非皋陶之子明甚!
伯益非皋陶之子,还可以从大业并非皋陶来证实。其中缘由亦可举出下列几点:《史记·秦本纪》未说大业即是皋陶,只是说大费是伯翳。如此说来,司马迁对大业的身世也是难得其详,故付之阙如。可是张守节《正义》却根据《列女传》的记载及曹大家的解释认为大业即皋陶,前面已有分析,这种观点不足为凭。《正义》引《列女传》曹大家注推断大业即皋陶,王符《潜夫论·志氏姓》亦有是说,但此说一直受到近、今学者的质疑。司马迁掌握先秦史料较多,若大业即皋陶,不能没有明示,如“大费……是为柏翳”就非常明确。所以伯益后裔不祖皋陶,而以母族而祖颛顼。故而伯益与大业之间的确切身分还一时难以论定。大业作为赵氏祖先中首位说得出名字的男性祖先,其身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后来的注家之所以要论定大业即皋陶,是因为可能受到儒家经典及诸子思想的影响。值战国时期,以儒家为首的诸子学派为申其思想主张开始了空前的造帝、造王的“圣化”运动,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秦汉时期,因而对先秦时期的祖先传说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整理。[5]555作为秦赵共同祖先的大业、大费(伯益),如果再说大业即皋陶,难免使人觉得有向壁虚造之嫌。这是第一点。
《左传·文公六年》记载藏文仲听说楚灭六与蓼后悲叹皋陶、庭坚无人祭祀,德行不能建立,人民无处求援。若大业果真是秦之先祖的皋陶,这个时候秦正值国力强盛的时候,藏文仲不应该发出这样的议论。这是第二点。
据颜师古注《汉书·地理志》,伯益名称盖因益、翳声相近而写作伯翳、柏翳等,另外根据他担任的官职以及事迹多种文献相互参照颇相吻合,伯益、伯翳、柏翳、化益等确为一人。又《竹书纪年》曰:“二年费侯伯益出就国”,是则伯益的封地在费。大费即伯益司马迁业已明示。唯独大业和皋陶的关系,《史记》隐而无言。文献不足乎?抑或否认二人为一人乎?据我以为,依史迁掌握的史料的宏富及他注重实地调察、治史的谨严,足以明确大业和皋陶是否一人的问题。诚如崔述所言“禹为鲧之子,《尚书》言之,《春秋传》言之,《大戴记》、《史记》皆言之;益果皋陶之子,何以传记皆无言及者乎?”。[3]82这就表明“伯益是皋陶之子”缺乏文献上的证据,最终令人难以信服。基于此,皋陶和大业本非为一人,伯益亦非皋陶之子,史迁何言哉!这是第三点。
学者经过多种古籍文献相互参证大费即是伯益准确无误。大费之费是一地名,即是伯益的封地。可是大费的父亲大业的名字尤其令人费解。大业之业为何呢?按照训诂学解释的惯例,是音相近、异字通用吗?与何通用呢?是封地吗?关于大业的名字解释,文献不见记载。何况大业的事迹难知其详。如是,何以认定皋陶就是大业!这是第四点。
如上所述,既然皋陶不是大业,那么伯益(大费)不是皋陶之子也就清楚了。
总而言之,大费就是伯益,伯益和柏翳是一人而非二人;但是皋陶不是大业。因此,伯益也就不是皋陶之子。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罗泌.路史[M]//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版本.上海:上海出版社,1987.
[3]顾颉刚.古史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