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静,杨丽君,张 莉
(西藏大学医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参与式教学法在内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实施及效果分析
赵 静,杨丽君,张 莉
(西藏大学医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参与式教学法;内科护理学;教学效果
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为核心,强调在教学中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这种教学一方面通过让学生全过程参与教学设计与组织,极大地激发其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让学生跳出单一的课堂讲授模式,进入以学习团队为主的亲身体验教学模式中。
在内科护理学教学中,笔者以参与式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以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体现学生主体地位,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内科护理学教学主要采用传统教学法,注重概念、理论的准确性和知识的系统性,但是这种“填鸭式”教学存在很多缺点:各学科整合困难;大班教学学生纪律较差、师生缺乏互动;学生缺少独立思考与表达意见的机会;评价以理论考试为主;学生学习被动,无法将所学知识充分运用到临床实践中。
参与式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比,优势在于注重教学互动,重视学生之间经验和知识的交流。在教学中,教师改变了原有的中心地位和知识权威角色,引导和帮助学生挖掘已有的和正在学习的内科护理学知识,以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及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组织教学。
2.1 案例分析
根据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进行分析。如讲授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患者的护理一节时,课前布置如下案例:一位68岁男性患者,因反复咳嗽、咳痰、气促持续10年,症状加重伴发热2天入院。入院后除立即让患者取半坐卧位、给氧、测量生命体征等,并收集患者的健康史,包括患者身心状况、主要症状和心理反应等资料。要求学生分析以上资料后,作出护理诊断并采取护理措施。案例分析在课前布置,课堂上学生可以各抒己见,最后由教师总结。教师在教学中,要围绕知识点,采取循序渐进的教学方式,启发和诱导学生利用已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其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2.2 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互相启发,弄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教学方法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协作精神,提高解决问题能力。首先,课前3~5天给出讨论题,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找资料。上课时按座位远近将6~8人分为一组,给出一个论题让学生讨论30分钟左右,然后由各小组长汇报讨论结果。最后教师围绕教学目标和重点、难点理顺整个教学内容,解答讨论中的疑点并点评讨论情况。
2.3 角色扮演
教师先讲授相关章节的理论知识,再根据本章节的特点,选择一些危、急、重症案例,由学生分别扮演患者及其家属、医生、护生等角色,其他学生为观察员与评论员,教师为导演与场记。角色扮演结束后,学生讲评,教师纠正、归纳,角色扮演者可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反馈,从而进一步完善各项护理操作。
2.4 小讲课
小讲课内容由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在学生已学课程中,选择难易适中、能代表本学科特点或临床常见内科疾病的内容为小讲课内容。每次小讲课前由教师拟订教学提纲,并把教学目的问题化,提前1~2周发给学生。学生6~8人为一学习小组,每次课由学生以小教师的身份主讲约2学时,本小组成员补充,然后由其他学习小组的学生提出疑问,由小教师回答。最后教师用约1学时的时间进行总结,解答学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以加深学生对本堂课内容的理解。
3.1 有利于教学相长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知识面宽、组织能力强且具备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能力[2]。在参与式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要运用适当的教学技巧,活跃课堂气氛,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师生双方的沟通;另外还要回答学生提出的不同问题,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教学中适当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多思、多想,成为学习的主体,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3.2 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传统教学法以传授知识为主,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机会很少,不利于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学生为主体的参与式教学法不仅可提高学生表达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克服胆怯心理,强化心理素质。教师在创设参与式情境的过程中,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敏锐观察力、快速反应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参与式教学,能使学生对整体护理有更直观的认识,也使学生学会应用护理程序分析、解决问题,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3.3 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
教学实践表明,学生如果能在轻松、活跃、融洽的氛围中勇于表现自我,发表观点,便会逐渐具有创新意识。而采用参与式教学法,能和谐师生关系,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1]刘义兰,王桂兰,赵光红.现代护理教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
[2]刘艳丽,林翠霞.建构主义理论在内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护理学杂志,2006,21(15):17~18.
G124.1
B
1671-1246(2010)03-00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