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2010-08-15 00:43郝振江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司法考试研修

郝振江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郝振江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日本法科大学院是培养职业法曹的核心性教育机构。设计该制度时,它充分考虑了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之间功能的合理配置,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及授课方式上也注意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这些方面对我国法律硕士制度完善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科大学院;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法律职业

设立法科大学院①大学院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院。与我国研究生院不同的是,日本大学院附设于各院所的研究科内,而不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机构设置于大学内部。是日本进入21世纪后在司法人才培养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相类似,它也是借鉴美国“law school”中的JD(Juris Doctor)[1]所创设的。自2004年首批法科大学院设立,2006年始首届毕业生陆续步入司法职业领域,该制度已经开始对日本司法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反观我国,虽然从1996年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功能定位不清,甚至被作为普通国民教育的一种类型,所以有关它存废的争论一直不断。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扩大法律硕士招收人数;2010年更是进一步压缩学术型研究生的招生人数,法律硕士在招生人数上远远超过学术型研究生。如果说,我国过去的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还能勉强从其生源类型——全日制法律硕士只招收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推断其以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为基本定位,那么2009年以来,这一定位更加模糊了——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危机,法律硕士开始面向本科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简称为法学法硕)。可以预见,这一改革措施将对我国司法人才整体培养模式及人才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日本引入JD后的制度设计,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途径为切入点,探讨日本的制度设计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它对完善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有益借鉴。

一、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的背景

法科大学院设立前日本采用法曹教育和法学教育②这里的法曹包括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法曹教育也就是指这些职业人才的培养。法学教育意指一般的国民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相分离的司法人才培养模式。在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下,无论是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都只是一种法律素养的教育,与法曹职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按照日本旧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受过本科教育的毕业生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这种资格并没有限定于法科毕业生。司法考试由短答式测试、论文测试、口试三个阶段组成,前一阶段合格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考试。这种严格的考试方式保持了极低的通过率,一般维持在3%左右。通过司法考试后,再到专门培养法曹的司法研修所接受司法研修训练。司法研修所的训练才为真正的法律职业训练。严格的选拔方式及专门的职业训练保证了法曹具有很高的社会荣誉。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培养模式日益显示出不足,原因在于:

首先,法曹人员的供给数量无法满足转型后日本社会对于司法人才的需求。自近代继受德国法以来,日本一直实行以行政警察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型法,并未像美国及西欧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法制主导型社会。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仿照美国法进行了宪法及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之后,这种法律传统仍然居于主导地位[2]。可是自20世纪80年代泡沫经济之后,日本社会经济结构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由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社会向法制主导型社会过渡。由于前者主要是行政指导的事前调整,后者主要是在纠纷发生后寻求司法救济,因而这种转变导致寻求审判救济的纠纷急剧增加,这就使原本就存在的法曹不足问题更加严重。1997年日本法曹总数为21 458人,每10万人所拥有的法曹人数为17人(含简易裁判所的法官数量),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最少[3]。在原有体制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只能是直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和增加进入司法研修所的人员数量。但是单纯地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势必降低法曹职业标准,可能会损害这一职业群体历经多年所建立起来的荣誉。这种方案遭到了该职业群体现有人员的强烈反对。此外,司法研修所在容纳能力、预算及接纳机制上都存在着限制,也很难大规模增加在这一场所进行职业训练的人员数量。

其次,既有的法学教育无法承担培养职业法曹的功能。如前所述,在法学教育和法曹教育相分离的模式下,法学教育只是一种法律素养教育。尤其是日本大学教育从精英化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后,这一功能定位更加明显。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通常是培养“具有一般法学素养的社会人”,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也呈多元化状态,更多的毕业生进入了政府、企业或者其他行业。教育内容上,本科教育主要是促使学生理解法典,研究生教育则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对于从事法曹职业所需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法律的运用能力都没有涉及。因而,大规模增加法曹供给人员的任务也很难由既有的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完成。

最后,这种培养模式所滋生的大量司法考试培训班极大地损害了法曹培养的质量[4]。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一种素质教育,与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目标的不一致性在所难免,由此,既有的法学教育也就不能为学生如何应付高难度的司法考试提供智力支持。有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就转而求助于各种司法考试补习学校,众多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应运而生。学生在这些培训学校所受到的完全是一种考试技能的训练,所获得的知识既无逻辑性又无体系性。很多考生都是经过这些培训学校的长期训练后才通过司法考试的。再者,由于参加司法考试资格要求上并非必须受过法学本科训练,所以也有很多仅仅借助于这种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这种状况造成进入司法研修所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这既损害了法曹培养的质量,又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二、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功能定位

基于上述背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2001年发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明确了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一意见书提出,法科大学院是“以确立在21世纪能够满足社会所期待的司法的人才基础为目的,并同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互协作的、核心的专门教育机构”。2004年制定的《法科大学院与司法考试等相互协作法》将这一建议法定化,第2条第1项规定,法科大学院是“法曹养成的核心性教育机构”[5],日本法科大学院不仅是培养法曹的机构,而且是核心型教育机构。前者表明法科大学院不是简单的学历教育机构,而更侧重于培养职业性人才;后者表明在一系列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式中,法科大学院是所有司法人才输出的必经渠道。为落实这一目的定位,日本又相继修改了《学校教育法》《裁判所法》《司法考试法》等法律。在这些法律中,日本主要从以下方面来保障法科大学院的职业法曹培养功能。

(一)将法科大学院教育设定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资格之一,依此理顺二者的关系

新设立的法科大学院直接与司法考试建立起了联系。依照日本司法考试法第4条规定,修完法科大学院课程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资格之一①依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第4条规定,除修完法科大学院课程者可参加司法考试者外,通过司法考试预备考试者也可以参加。设立后一方式的意图在于,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进入法科大学院者提供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第2章第3节。。从这一点上来说,在法科大学院接受充分教育并且经过严格的成绩评价及毕业认定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法科大学院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作为法曹所必需的知识、思考力、分析力及表现力,司法考试也主要考察考生是否具备这些能力,并且还要求考生申请司法资格时必须有良好的品行。旧司法考试下这种道德的评定标准很难把握,但法科大学院设立后,这项品行评价可以由法科大学院教授承担。法科大学院与司法考试的这种直接联系,实质上将测试的过程由“点”延伸到了整个法曹培养过程。

(二)合理调整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研修的关系,避免功能重复

司法研修是日本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司法人才训练方式。它要求获得国家司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最高法院所设置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一段时期法律职业必备实务能力的训练,通过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律职业。在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前,司法研修所承担了训练法曹的功能。虽然因过分注重实务训练而缺乏法律职业基本能力培养而受到人们的批判,不过它的优点也很明显,就是可以让研修人员直接接触每一个法律职业,从而获得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职业训练。设立后的法科大学院显然无法承担这种职责,因而,日本最终保留了司法研修制度。当然,制度设计上也通过技术的方式避免了二者功能上可能出现的重复。典型表现就是调整司法研修的内容和时间。在研修内容上,将判决书等各种书面材料的起草、有关辩护的科目移至法科大学院;在研修时间上,由原来的一年六个月缩短为一年。由此,司法研修在某种程度上演化为了法律职业的技能培训,而有关这些职业的基本素养则由法科大学院来完成。

(三)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及授课方式上充分注意法科大学院法曹职业培养的特点

在课程设置上,各个法科大学院充分考虑了法律职业思维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的能力。由于实行大学自主性原则,国家并没有设置统一的课程指南,而由各个法科大学院自己设计。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各个大学的研究特色,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它们相互之间的竞争。一般而言,法科大学院设计的课程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律基本科目,主要是刑法、民法等六法全书。旨在使学生熟悉法律的基本体系及原理,形成法律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二类是理论与实务的连接部,主要是各种法律演习及实务能力训练的课程。在教学时以判例或者事件为素材,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及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第三类是各种前沿课程,即就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各种现代型问题在法律上如何应对,旨在培养各类法律人才针对新型问题运用法律思维的方法。

在师资配备上,要求实务界人士在专职教师中占一定比例,这是保证法曹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法科大学院仍然以理论教育为中心,加之绝大多数大学院设立于法学研究科,所以法科大学院的教师主体仍然是理论研究者。可是理论研究者普遍存在着实务能力较弱的通病,法曹培养的诸多职业能力训练课程是理论研究者所无法胜任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科大学院设立规程明确要求,专职教师中必须有20%来自于实务界并具有5年以上司法职业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

在授课方式上,法科大学院采用多种形式满足培养学生不同能力的需要,对于基本科目的讲授采用讲义式。对于有关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科目则以讨论判例的方式展开。法科大学院的班级一般不超过30人,在授课前学生根据老师提供的判例整理出自己的想法或者由学生自己选择判例进行调查、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在课堂上由老师主持进行讨论。为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个法科大学院还设立了法律诊所,学生们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职教员指导下展开咨询活动。

三、法科大学院与既有法学教育形式的关系

日本既有的法学教育形式包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研究生教育。法科大学院通常被设置于已有法学部的大学内,它也属于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日本保留了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育形式。但法科大学院招生对象并没有限定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即使原来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以进入法科大学院接受法曹的职业训练。在这一点上而言,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是接受法科大学院职业教育的前提条件。由此,在制度上就产生了法科大学院与既有法学教育形式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

(一)法科大学院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日本法学本科教育的设置形式是法学部。设立法科大学院的讨论过程中,虽然有意见主张废除法学部,但是最后保留的意见还是占据了上风。绝大多数设立法科大学院的院校都保留了法学部,但法学部教育的定位更加倾向于“一般法律素养的教育”。各个大学在调整时出现两种发展方向:其一,将法学部教育作为法科大学院的准备教育阶段,同时,适应社会的各种需要,提供适合其他诸如企业法务、公务员等职业的法律教育;其二,提供较现在法学部教育更加基础化的一般性法律教育,设置的课程则主要从历史学、哲学、社会学以及比较法等广泛层面上可能涉及法律的课程。既然规范法学教育被认为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轴心,那么这些远离轴心的教育更增加了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

(二)法科大学院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由法学研究大学院或者是法学研究科承担,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负责向日本各个大学及研究机构输送法学教育人才。如何规整法科大学院与它的关系也是制度设计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营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直是各国法制追求的目标,如果解决不好这两者的关系,将很可能造成法律职业内部话语的不一致,从而逐渐具有分裂性认识,无助于形成职业共同体。为了很好地解决二者的关系,制度设计者从设立形式及相互课程设置上作了巧妙设计。

在设立方式上,法科大学院存在独立设立和附属设立两种形式。所谓独立设立是指在法学研究科之外,设立独立的法科大学院,二者相互独立,各自运营。目前大多数学校采用的是这种方式。附属设立则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学研究科的一个方向,即法曹养成专攻。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法科大学院与法学研究科都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法学研究科通过对法科大学院课程的承认实现了二者的贯通。大多数大学规定,在法科大学院的课程可以代替法学研究生硕士阶段的课程,希望成为研究者的学生在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博士课程的学习。法学硕士阶段主要培养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法学学生,也招收外国留学生。

四、日本法科大学院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基于制度借鉴上的同源性和需求的同质性,就制度移植后的本土化设计和改造的技术而言,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获得这样几点启示:

首先,法律硕士应当清晰地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法律硕士都是一种职业教育。这里的职业教育并不是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职业培训,它是一种培养从事司法职业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及其思维方式的专门人才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也有别于通常的法律素养教育,它要求经过这种教育的人才必须逐步养成运用法律规范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尤其强调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法律素养教育只是要求被教育对象习得运用法律理念思考和观察问题的一种角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作为培养职业法曹的法律硕士教育不应被作为普通的国民教育,也不能等同于完全的学历教育。而我国法律硕士制度却忽略了这种区分,认为法律硕士是培养“高层次法律应用人才”的一种方式,即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方式。这种功能设定方式上最大层面地扩展了“法律应用”的内涵,将一切可能与法律有关的职业都理解为法律应用,甚至包括从事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时的法律常识运用。这种模糊定位的原因在于它并没有将司法的过程视为一种专门性活动,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才也与具备一般法律素养的人才没有区别。这种定位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完全是一种通识教育。

其次,法律硕士教育应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放在一起进行制度设计,以合理配置每一种教育形式的功能,避免多种教育形式功能重复、混淆或缺位,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逐步形成和规范。比如,在目标上,法律本科主要致力于法律素养教育,法律硕士主要定位于法律职业培训,法学硕士主要定位于学术人才储备;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区分三种法律教育形式在技术层面的共性和个性。

其三,法律硕士教育应当与司法考试挂钩。目前,我国虽然借鉴德国和日本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但是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在我国也开始呈现。例如,司法考试过于注重知识而忽略考生从事法律职业及适用法律能力的考察;针对司法考试的培训学校也已经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法学教育。鉴于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能力考察,它应当与法律硕士教育联系起来,将考察范围扩展到整个法律硕士阶段。

最后,如果将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于法曹职业,那么其课程设置、培养方法和评价标准都应当与其功能定位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在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的传统课程的基础上进行加减,除个别学校增加少量法律职业者开设的讲座式教学课程之外,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培训的特色;培养方法更是以课堂讲授为单一模式,以法学知识为单一内容,完全没有职业性观摩或实践内容,甚至没有参与课堂讨论的机会;评价标准是与本科生或研究生完全相同的答卷式考试和学术性论文,几乎没有与法律职业技能直接有关的实践或操作层面的内容。在这方面,日本法曹职业培训模式可以提供有益借鉴。

[1]柳田幸男.法科大学院构想の理想と现实[M].东京:有斐阁,2001:2.

[2]田中成明.现代社会と裁判[M].东京:弘文堂,1996:23.

[3]诸外国の法曹人口との比较[EB/OL].[2010-04-21]. 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dai8/saikousai/16s.pdf.

[4]村上政博.法科大学院[M].东京:中公新书,2003:175.

[5]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EB/OL].[2010-04-21].http://www.kantei.go.jp/ 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index.htm l.

G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0)04-0123-04

2010-05-04

郝振江(1976-),男,河南鹿邑人,讲师,法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2006-2008年度外国人研究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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