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皇帝之间:韩愈《潮州谢上表》新论

2010-08-15 00:43柯万成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宪宗戚戚潮州

柯万成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资料整理研究所,台湾云林)

原告与皇帝之间:韩愈《潮州谢上表》新论

柯万成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资料整理研究所,台湾云林)

中唐,韩愈上表《论佛骨表》,触帝之怒,贬于潮州。到潮后,韩愈呈上《潮州谢上表》,文中有“正名定罪”“特屈刑章”“戚戚怨嗟”三个问题,值得一论。今依史籍、韩愈诗文集,结合唐代律令,试为新论。

韩愈;佛骨;潮州;戚戚怨嗟

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韩氏谏迎佛骨,以大臣力谏,卒贬潮州。至潮后,即上《潮州谢上表》(下称《谢表》)。宪宗得表后,点出症结所在。此中过程,甚多简略,比如韩愈所犯何罪?何故得贬于潮州刺史,此中有无赦宥?韩愈《谢表》何故戚戚怨嗟?兹据《通鉴》《新唐书》《旧唐书》《谏表》《谢表》及有关文献,参考相关唐代律令,就《谢表》分三个问题论述。

一、正名定罪问题

用今天语辞说,在韩愈贬潮案中,宪宗有两种身份,一是原告,一是皇帝;韩愈也有两种身份,一是被告,一是被贬官的罪臣;宰相与三司犹如高等法院法官。故此,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对宪宗身份称前者为原告宪宗,后者为皇帝宪宗。

据《旧唐书》卷160《韩愈传》云:

十四年正月,上令中使……迎佛骨。自光顺门入大内,留禁中三日,乃送诸寺。王公士庶,奔走舍施,唯恐在后。百姓有废业破产、烧顶灼臂而求供养者。愈素不喜佛,上疏谏曰:“伏以佛者,夷狄之一法耳。自后汉时始流入中国,上古未尝有也。……汉明帝时始有佛法,明帝在位,才十八年耳。其后乱亡相继,运祚不长。宋、齐、梁、陈、元魏以下,事佛渐谨,年代尤促。唯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前后三度舍身施佛,宗庙之祭,不用牲牢,昼日一食,止于菜果。其后竟为侯景所逼,饿死台城,国亦寻灭。事佛求福,乃更得祸。由此观之,佛不足信,亦可知矣……”疏奏,宪宗怒甚。间一日,出疏以示宰臣,将加极法。裴度、崔群奏曰:“韩愈上忤尊听,诚宜得罪,然而非内怀忠恳,不避黜责,岂能至此?伏乞稍赐宽容,以来谏者。”上曰:“愈言我奉佛太过,我犹为容之。至谓东汉奉佛之后,帝王咸致夭促,何言之乖刺也?愈为人臣,敢尔狂妄,固不可赦!”于是人情惊惋,乃至国戚诸贵,亦以罪愈太重,因事言之,乃贬为潮州刺史[1]4198-4201。

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正月十三日韩愈上表,原告宪宗盛怒。翌日,向宰臣提告,证物是《论佛骨表》,诉之声明是“被告大不敬,应予论罪”,宰臣求情。原告宪宗陈词:被告狂妄,不可赦。于是交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审理,再由中书、门下复核。

据《唐律》,大不敬罪,有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两种情况。指斥乘舆,指谤毁皇帝之行为;对捍制使,指抗拒诏命之行为[2]811。

《唐律卷十·职制》“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条:“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实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实者,徒三年。”[2]810韩愈上谏表,属于指斥乘舆,不属对捍制使。但指斥乘舆,也要看他的内容。

《疏议》:“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2]810意思说,“指斥乘舆”之前提条件是直接“言议乘舆”,如果本意在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因而涉及皇帝,则不能依“指斥乘舆”罪科处,而须临时上请,奏听敕裁。根据律文,对捍制使罪,一律科绞,则其构成要件是“无人臣之礼”。总而言之,指斥乘舆与对捍制使罪,均以皇帝为直接行为对象,否则即不能成立[2]812-813。

据《谏表》所言,原告宪宗的陈词是:“愈言我奉佛太过,犹可容。”又谓:“至谓东汉奉佛以后,天子咸夭促,言何乖剌耶?”唯观《谏表》所论,被告论述的是:东汉明帝始有佛法……宋、齐、梁、陈、元魏以下,事佛渐谨,年代尤促。又举梁武帝虔诚信佛,饿死台城为例,说明“事佛求福,乃更得祸”,被告韩愈的论点是“佛不足信”。

被告是就原告宪宗礼迎佛骨入宫内供奉一事,表示“佛不足信”。所举梁武帝之例,不是直指原告宪宗言,故不能说成是以原告宪宗“为直接行为对象”,只“事佛渐谨,年代尤促”一语,概括古代皇帝的奉佛情况,引起原告宪宗心里不快,有诅咒之嫌,法律犹有无不适用与否问题?

因原告宪宗厌恶,认为不可赦,于是发回重议,又能论什么罪?

这里,笔者发现:韩愈在《女挐圹铭》透露了不同讯息。《女挐圹铭》写于长庆三年(公元823年)十月,这已是谏迎佛骨四年后事。韩愈说:“愈之为少秋官,言佛夷鬼,其法乱治,梁武帝事之,卒有侯景之败,可一扫括去,不宜使烂漫。天子谓其言不祥,斥之潮州。”[3]

此处,“天子谓其言不祥”,是否就犯“不应得为”罪?何谓“不应得为”?

《太平御览》卷648引《尚书大传》:“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郑玄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2]卷27:1946。“不应得为”之刑为:“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2]卷27:1945但“不应得为”的前提是“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韩愈上《谏表》是论国家大政,不能不说是出入以道义,虽有所谓“不祥”之辞,是否仍有法律不适用?

朝臣被贬,有其罪、有其过或有其不谨慎的行为。韩愈在《泷吏》中,透过与泷吏的对话自言:“潮州底处所,有罪乃窜流……官无嫌此州,固罪人所徙。官当明时来,事不待说委。官不自谨慎,宜即引分往……”[4]卷6:30

因此,韩愈被贬于潮州的原因是“天子谓其言不祥”,就是自言不谨慎了,就是犯了过失。

二、特屈刑章问题

既然原告宪宗提告“言涉不敬”,法律不适用,“不应得为”也不适用。此时,宰臣因条其所犯及可宥之情状奏请裁决。

《唐律》:五品以上官得请八议。韩愈当时是官拜四品的刑部侍郎,于是,诸王公戚贵纷来求情,加上宰臣之求恕,因此,录状奏闻,听候圣裁。

所谓上请,就是请皇帝宪宗裁定。在唐代,皇帝拥有最高权力,超越法律之上,是终极裁判者。

宽仁者如唐太宗纵囚,就是一个显例。唐太宗把京师囚徒纵放回家,约定一年后报到,再行处刑。结果,囚徒依约报到,一个不缺,太宗竟然予以免罪。

《旧唐书·太宗纪》:“(六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1]42

嗜杀者如武宗,窃盗本非死罪,却判成死罪。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5]。

至是,皇帝宪宗的态度是关键。他听取了两边陈词。一边,原告宪宗指控:“愈为人臣,不当言人主事佛乃年促也”“不可赦”。但这是过失,与“大不敬”有一大段距离,有法律不适用。一边,原告宪宗自承:“奉佛太过。”宰臣求宽恕之言,以及国戚诸贵之求情,乃至有司所议的赦宥之辞。

《易解》卦:“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6]在古代,皇帝盛怒比之为雷霆雨电,是一时的,正如“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夕”。作为统治的君子,从天道变化中,体悟了“赦过宥罪”的德行。

作为原告的宪宗可以盛怒被告,但暴怒过后,作为皇帝的宪宗就必须衡平断狱了。因为,宪宗要做明君,他要效法太宗,委政于宰相。

宪宗这些作为,史官早有评论。《旧唐书·宪宗纪》中史臣蒋系曰:

宪宗嗣位之初,读列圣实录,见贞观、开元故事,竦慕不能释卷,顾谓丞相曰:“太宗之创业如此,玄宗之致理如此,既览国史,乃知万倍不如先圣。当先圣之代,犹须宰执臣僚同心辅助,岂朕今日独为理哉!”自是延英议政,昼漏率下五六刻方退……及上自籓邸监国,以至临御,讫于元和,军国枢机,尽归之于宰相。由是中外咸理,纪律再张,果能剪削乱阶,诛除群盗。睿谋英断,近古罕俦,唐室中兴,章武而已[1]472。

至于效法太宗部分,唐太宗于魏征亡后,曾有《求直言手诏》:

唯昔魏征,每显余过。自其逝也,虽有莫彰。岂可独非于往时,而皆是于兹日。故亦庶僚苟顺,难触逆鳞者欤?所以虚己外求,批衷内省。言而不用,朕所甘心,用而不言,谁之过也。自斯已后,各悉乃诚;若有是非,直言无隐[7]卷8:98。

魏征有《论御臣之术》奏议,主张“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就是一面赦宥,一面惩治。

然则,如何是“御臣之术”?简单说,就是:“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及乎!安敢不尽力乎!”[7]卷139:1417

宪宗留心贞观朝政,受其教导。宪宗知韩愈是直臣,助平淮西,知上谏表是爱我皇帝,因此需迅速明断,找一台阶,赦宥便是下台阶。

赦宥,自古有之。

周官司寇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二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戆愚。”[8]

《谢表》第二段,其中,“狂妄戆愚”“不识礼度”指戆愚、不识。

《唐律·刑部式》:“准刑部式:诸准格敕应决杖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斟量决罚;如不堪者覆奏。不堪流徒者,亦准此条。”[2]卷4:309是故,宪宗得表,皇甫镈表示可量移一郡,是有法律根据者。

《谢表》言:“臣少多病,年才五十,发白齿落,理不久长。”“臣所领州,在广府极东。去广府虽云二千里,然来往动皆逾月。过海口,下恶水,涛泷壮猛,难计期程,飓风鳄鱼,患祸不测。州南近界,涨海连天,毒雾瘴氛,日夕发作。……加以罪犯至重,所处又极远恶,忧惶惭悸,死亡无日。单立一身,朝无亲党,居蛮夷之地,与魍魅同群。苟非陛下哀而念之,谁肯为臣言者。”这说自己虽年才五十,但已老耄,不堪流徒了。

这里,必须特别指出,以上戆愚、不识、老耄、不堪流徒等赦宥的条件,皆非韩愈提出,而是皇帝顾念韩愈主动提及的。这说明什么?由“特屈刑章”句已然揭出了皇帝的威福。

《谢表》又云:“陛下哀臣愚忠,恕臣狂直,谓臣虽谓可罪,心亦无他。”显然,这反映了皇帝宪宗经过“论本心,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作出裁判。

总之,特屈刑章一句,实情是说无刑章适用,里面隐讳了君主的盛怒,是回护原告皇帝过失的辞令。明乎此段,那就晓知当《谢表》呈上朝廷,原告宪宗得表后,说韩愈“大是爱我”。因为罪臣韩愈回护原告皇帝的过失了。

三、戚戚怨嗟问题

自咎自伤是朝臣恋阙的普通表现,也是《谢表》的写作程序,以下略抄《全唐文》几条例子以见一斑。

李吉甫《柳州刺史谢上表》:“此臣所以自咎自伤,恨乖志愿,犹冀苦心厉节,上奉诏条,惠寡安民,下除民瘼,恭宣教化,少答鸿私。不胜感戴欢欣之至。”[7]卷512:5202

令狐楚《河阳节度使谢上表》:“既无悔罪,亦望归还。”[7]卷540:5480

柳宗元《柳州谢上表》:“此臣所以自咎自恨,复乖志愿。犹冀苦心厉节,上奉诏条,惠寡恤贫,下除民瘼,恭宣教化,少答鸿私。不胜欢欣之至。”[7]卷571:5776

韩愈《谢表》“而臣负罪婴衅,自拘海岛,戚戚嗟嗟,日与死迫;曾不得奏薄伎于从官之内、隶御之间,穷思毕精,以赎前过。怀痛穷天,死不闭目!瞻望宸极,魂神飞去。伏惟陛下,天地父母,哀而怜之。”

大臣蒙恩授官,到任后,在《谢表》写的多是自咎、自伤、自恨一类的套语,如李吉甫、柳宗元;另一类,便如令狐楚的“既无悔罪”了。只是,韩愈不说自咎自伤,而说戚戚嗟嗟罢了。

韩愈戚戚怨嗟的原因何在?

原告宪宗既指摘“不当言天子事佛乃年促耳”,于是,被告韩愈到任后便上表自悔自咎了。

《谢表》说:“臣负罪婴衅,自拘海岛,戚戚嗟嗟,日与死迫;曾不得奏薄伎于从官之内、隶御之间,穷思毕精,以赎前过。”被告韩愈戚戚嗟嗟是悔过,期盼回朝以文章报效,就是赎过。

这些理由,由于朝代之隔,制度有异,也不是后人皆能了解。有时,连欧阳修也有些误解。欧阳修云:“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真若知义者;及到贬所,则戚戚怨嗟,有不堪之穷愁,形于文字,虽韩公不免此累。”[4]卷29:引欧阳修误解什么?就是没注意韩愈自悔自咎的原因罢了。

四、结论

综合上述,结论如下:

1.正名定罪方面,韩愈言涉不敬,语涉不祥,但法律未能适用。韩愈以互见法记于《女挐圹铭》,埋于墓地里;不言触怒宪宗,为国君讳。

2.特屈刑章方面,经过审议,此非不敬罪,只是过失而已。皇帝宪宗贬之于潮,表示恩威。此句是韩愈维护皇极威权,为皇朝讳。

3.戚戚怨嗟方面,感恩、恋阙、报效、赎过是《谢表》程序。韩愈在《谢表》里,戚戚怨嗟,是依原告宪宗所指摘,而悔过自咎之意,是忠臣恋阙的表现。

整个事件,被告韩愈上表极谏,求仁得仁。贬谪中,一路颜色如常,有古大臣气度,还能沿途写诗!本来,原告宪宗要处韩愈极刑,因为法律适用问题,无论不敬或不祥,皆无法定罪。在大臣劝谏下,皇帝宪宗终于赦宥了韩愈,但远贬为潮州刺史,以表皇帝的恩威。论韩愈之过,就是原告宪宗所指摘之言。在唐代,君要臣死,臣难得不死;君要赦宥臣,臣不得不谢恩;君有所指摘,臣不得不怨嗟自咎,这是君主专制时代的礼法。讨论问题,须从此处看。

[1]刘煦.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3]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M].马其昶,校注.台北:汉京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3:323.

[4]韩愈.韩昌黎全集[M].台北:新兴书局,1970.

[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62[M].北京:中华书局,1975:46.

[6]郑樵.通志二十略[M].王树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 1355.

[7]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周礼注疏:卷36[M].郑玄,注.贾公彦,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39.

I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0)04-0015-03

2009-12-16

柯万成(1947-),男,广东中山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章学、文体学、韩愈研究、唐诗学、史记学。

猜你喜欢
宪宗戚戚潮州
潮州乐调的音阶流变梳理与分析
拍马屁也要交智商税
潮州手拉壶“飞鸿”的象征意义
春夜有寄
欢乐元宵节——《宪宗元宵行乐图卷》
潮州优质杨梅高接换种技术
当吃货成为孕妈
回 荡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品格的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