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2010-08-15 00:44吴秀荣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宪法

吴秀荣

(淮安市行政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论宪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吴秀荣

(淮安市行政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具有内在的契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依赖宪政为其设计良好的制度基础,宪政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民主参与机制,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宪政文化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有效形式,因此,加强宪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应当是:弘扬宪政文化,发展宪政民主,健全宪政法治,保障宪政人权。

宪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人权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宪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①它表现为一套完整的政治理念、政治规则和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强调通过一部能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控制,从而满足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需求,以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均衡,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宪政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它还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宪政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②即民主构筑了宪政的基石,法治为宪政提供了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一、宪政精神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

任何社会都处在多元利益冲突和不断整合的动态平衡之中。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矛盾冲突凸显,党中央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③而宪政的内涵与和谐社会具有一致性。

(一)和谐社会与宪政追求包容冲突的理性社会

在一个利益分化、多元的社会中没有矛盾和冲突是不现实的,因此,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包容和化解各种矛盾与冲突的理性社会。马克思指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所追求的利益相关。”④利益,既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动力,也是造成社会分歧和冲突动荡的持久强烈的根源。我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财富效应集中爆发,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又导致利益关系、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社会生活出现了一系列异化,违法致富、垄断致富、政策致富、权力致富等引起的社会不公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甚至冲突时有发生。

从理论上讲,冲突可分为对抗性冲突和非对抗性冲突两种。对抗性冲突主要是“由于信仰及价值观等的根本对立,无法通过商谈、辩论与利益的自我权衡来消除意见分歧或实现妥协。”⑤而非对抗性冲突主要“源自认识因素或利益而产生的意见分歧,经过商谈、辩论与利益的自我权衡可以达成妥协而化解的冲突。”⑥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冲突主要是非对抗性冲突,是人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对稀缺资源分配不均的质疑,是合理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必须有一个正常的渠道,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和自由讨论,形成正常的诉求机制,保证每一个人有均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相互说服,增进共识,找到避免暴力斗争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模式。正如休谟所指出:“虽说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是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须受到观念或意见的完全支配。”⑦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即倾听不同声音,容纳不同意见,在尊重不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包容冲突,在不同意见、利益之间通过协商、妥协和折衷,寻求中庸之道,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和谐与共赢。

(二)和谐社会与宪政追求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

“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历史起点。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⑧胡锦涛指出:“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⑨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的缺位,从而导致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一些以政府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部门和行业,利用“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对经济生活进行非正常渗透,导致相当程度的权力商品化行为,造成某些领域的严重不等价交换,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一些人因为拥有特权,占有资源上的“优势”,在征地、拆迁、改制当中与民争利而先富起来,甚至一夜暴富,相应的就造成了处于个体地位的、弱势群体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不同程度的受损。由于宪政的缺失而造成公共权力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就成了产生不和谐现象的前提和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绊脚石。宪政一方面要限制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宪政以及相应的法律秩序,就不可能有一个协调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而在这一过程中,民主是一个最不坏的东西,在民主程序中,公众通过制度化的民主参与机制,形成各利益主体平等对话、共同参与、相互协调、妥协的宪政结构,解决争端,形成合议。而且,民主参与还改变了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变自上而下的政府决策与管理为上下互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政府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畅通地表达,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协调利益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还应当积极致力于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实现公共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三)和谐社会与宪政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社会公平是一种建立在权益相对平等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和谐需要公平,公平才能和谐。自古以来,公平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个社会价值目标,而目前我国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利益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与受剥夺感,受益者也开始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敏感性在持续上升,这表明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关注公平的新时代。

和谐社会致力于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如果“正义得不到顺畅、完满和无私的贯彻,我们的人身、我们的权利、我们的财产,就根本不能得到保护。并且,如果这些或者其中的任一个,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调整、没有受制于任何原则、拥有也没有任何有效期,当遭到侵犯之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措施,社会就将丧失所有价值;人们将退化到野蛮状态和残暴的独立自主。”⑩所以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⑪和首要条件,为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不竭的源泉和动力。法治以人为主体和目的,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化解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没有了正义或法治,“广大的、结构复杂的人类社会必将瞬间四分五裂。”⑫

公平正义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宪政又通过宪法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界定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为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转设定了清晰的规则和机制,限定了公共权力行使的范围,规定了越权无效,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公共权力的恣意,保证了理论上的公平正义。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的现实路径,使国家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搭建了最佳契合点。这既防止了因个人利益的过度张扬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甚至否定,又遏制了因公共利益过度扩张而排斥或挤压个人利益,从而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协调状态。宪政与和谐社会都追求一致的价值取向即“公平正义”,宪政所追求的社会状态,就是社会的公平、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而这些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

二、加强宪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⑬

(一)发展宪政民主

民主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和前提,而“公民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政治参与,是判断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尺度。”⑭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普遍的、理性的、程序化的政治参与。合理而公正地分配各种利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利益分配的结果能否令绝大多数人满意,主要取决于是否充分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都广泛存在于宪政生活之中,它是在融合了民主理论与宪政价值合理内核之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新型宪政形态。宪政所具有的整合利益要求、调解利益冲突的功能,只有通过民主参与才能得以实现。”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宪政的角度出发,需要提高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序化水平。为此,一要适当疏通政治参与的渠道,实现政治参与制度化,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广泛的信息和途径。二要加强对公民进行参政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塑造理性公民,使公民在参与政治时凭理性而不是凭感情行事,在对参与政治方式的选择上注意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由动员型向自主型的转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健全宪政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致力于通过法制化的制度设计,规范、限制政府的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权力有限的政府,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宪政的制度体系来看,社会主义宪政不仅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防止国家权力异化,还通过在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权力的分配,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性配置,以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宪政制度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并在社会分配中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在宪政制度下公共福利得到均衡的增长,特别是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保障宪政人权

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追求。作为组织政府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宪法是人权的政治宣言书。“不是因为我们信仰法律,法律才蕴含公正并普遍有效,而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公正我们才信仰、敬重法律。”⑯所以,要实现宪政一是要有一部规定和确认人权保障的宪法,使人权保障“有法可依”。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是宪法和宪政的根本精神,而宪法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也即在防止“不知人权、忽视人权和轻蔑人权”。二是明确人权保障的内涵。人权保障作为宪政文化的基石,它既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的社会和谐,但是,“人权概念的定义始终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远远未能达到一致。”⑰我国自1991年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已基本形成,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权公约,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充实和扩大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民权利的扩大必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公民权利的大小及其实现的程度,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进度。

(四)弘扬宪政文化

人类政治实践表明,有宪法并非有宪政,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⑱概言之,应然的宪法要化为实然的宪政,不仅依赖于宪法的适用,还依赖于公民宪政文化的觉醒。而社会成员在对民主、法治、人权等普世价值的宪政内涵的认知、感受和信仰的普遍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普遍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形为习惯就是比较成熟的宪政文化。宪政文化无疑在宪法信仰上彰显其无限的魅力。和谐社会需要宪政作保障,更需要宪法信仰为底蕴。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维护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稳定,保障民主、法治、人权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宪法中并不缺乏公民权利条款,但是,在我国理论界,至今对违宪构成要件都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更妄论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了。所以,加强宪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公民宪法上的应有权利成为实有权利,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违宪审查制度,早日让宪政文化之花结出宪政之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加丰厚的制度基础。

注释:

①⑬李步云著:《宪政与中国》,载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② (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页。

③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

⑤⑥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和秩序重建》,《世纪大讲坛》,2006年第7期。

⑦(英)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 3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⑨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007,第 850页。

⑩(美)斯托里著,毛国权译:《美国宪法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9页。

⑪(美)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⑫(美)萨利著,秋风译:《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4页。

⑭张志慧:《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性保证》,《东岳论丛》,2006 年第 4 期。

⑮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法学评论》,2006 年第1期。

⑯彭诚信:《何处寻找法意》,见《法理学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页。

⑰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⑱(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总序。

责任编辑:许如江

D90-052

A

1671-2994(2010)04-0054-04

2010-06-07

吴秀荣(1965- ),女,江苏淮安人,淮安市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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