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定界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010-08-15 00:42仪名海
关键词:外层空间定界外空

仪名海 王 晗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北京 100024)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仪名海 王 晗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北京 100024)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一个国际问题。本文对外层空间概念的提出、定界的不同理论以及不同国家的政策主张进行了阐述,并重点分析了主权对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影响,并在进行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外层空间定界的具体出路。

外层空间;定界;主权

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是指外层空间与领空(空气空间)之间的界线如何界定的问题。由于太空的浩瀚无边,外层空间的外延尚无止境,而外层空间的起始界线,即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线也尚无确定。外层空间定界的问题由来已久,从人类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开始至今已经长达半个世纪。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1967年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界限问题加以深入细致的说明。于1959年成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指出,目前还不可能提出确切和持久的科学标准来定界外层空间和(领空)空气空间的界限,同时,外层空间的定义和界限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尚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审议之中。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外层空间的概念仍然未界定,外层空间定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仍然存在着多种关于外层空间与领空(空气空间)的定界标准,还没有确定的定界标准,甚至对于“外层空间”也尚无一个明确的涵义。

一、外层空间的含义及定界的不同理论

外层空间的含义包括在空间科学上的含义和在法律上的含义两个层面。外层空间作为空间科学的概念早已存在。从空间科学意义上说,外层空间是指地球表面大气层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即“太空”。从严格的科学观点来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逐渐融合的,这表明了在空间物理学界,并不能明确地划出一条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从法律上来讲迄今还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义。一般的概念是:地球以外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个区域,各受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在法律上则一般是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1]

外层空间定界的不同理论,主要包括以空间论为代表的定界论和以功能论为代表的非定界论。“空间论”,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定界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功能论”,认为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应受航空法的管辖;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定界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必要。目前这两种定界主张都存在着争议。空间论是主张一个确定的高度来定界,由于国家间利益纷争,各国对这一高度有不同的认识,“空间论”也因此有不同的主张,如空气构成说,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人造地球卫星轨道最低点说等,目前大多数国家比较接受人造地球卫星轨道最低点说,它以人造地球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主张外层空间的最低界线在距地面90—110公里处,在实践中比较合理。除此之外,“空间论”的争议点,还有部分原因是在于人类技术上的困难—无法在数公里之内严格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而“功能论”也存在着致命的弱点,由于没有现行条约给飞行器和空间物体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再加上现在出现了既能在大气层中飞行,又能在空间飞行的航空航天飞机,很难严格分开航空器与航天器。

二、主权国家关于外层空间定界的不同主张

对于定界还是不定界,以及如何定界,很多国家有着不同的意见。主权国家对于外层空间的不同定界主张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支持定界论,另一派则支持非定界论。如美国等国反对定界,支持非定界论,而俄罗斯等国支持定界论,而主张定界的这些国家又各自提出不同的高度,作为外层空间的界线。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一直悬而不决的原因所在。

(一)定界论国家的政策主张

主张定界的国家代表主要有俄罗斯、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中国等国。

俄罗斯对于外层空间的定界曾经摇摆不定。在20世纪50、60年代,俄罗斯倾向于定界论,强调空间论,他们主张把空气空间某种高度明确规定为国家领空的最高界限。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俄罗斯空间力量变强,跨入了空间技术先进国家的行列,甚至超过美国。因此,俄罗斯开始支持非定界论,强调功能论。但是后来,俄罗斯在空间技术的某些方面又落后于美国,因而态度又开始转向空间论。1978年前苏联代表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上,提出了解决有关国家领空制度及其高度问题的建议,主张以海拔100—110公里的高度作为外层空间的界限。目前,俄罗斯坚定地支持定界论,多次提出把距海平面100—110公里以上的地面上空作为外层空间。[2]

除俄罗斯以外,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家也主张定界:1977年法国代表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会议上曾提出以80公里的高度作为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从高层大气学来看,80公里的高度正是中间层层次的高度,法国认为应将界线定在距地面80公里处。意大利和加拿大则主张以100公里的高度作为国家领空的界限。从气象学的角度看,100公里的高度正是气象学研究范围的最大高度。比利时、阿根廷等倾向于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标准来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中国对外层空间定界问题也主张定界,即划定一条明确的界线,但并未提出一个具体的高度,而是主张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在1981年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上,中国同意确定一个能被所有国家都接受、认可的关于外层空间的定义,主张需划定界线,以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明确予以区分,同时强调各国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二)非定界论国家的政策主张

支持非定界论的国家则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和俄罗斯一样,美国对于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主张也是有过变化。最初,美国支持定界论,当时他们考虑的只是如何使领空的高度不妨碍其建立空中霸权的计划,因此主张把领空的界线放低一些。但是当俄罗斯在征服宇宙方面胜过美国的时候,美国的态度开始转向支持非定界论。此后至今,美国多次在外空法年会上发言反对定界,认为定界会妨碍空间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空间技术的进步。

除了美国反对定界,英国、德国也极力反对急需定界的观点,理由是不能用人为划定的界线去限制外空技术的发展,不利于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而且这条界线的存在,将会影响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努力程度。荷兰认为领空上限的确定对小国和地理位置特殊的国家发射空间物体不利。

(三)赤道国家的政策主张

此外,还存在着特殊的地球静止轨道问题。地球静止轨道是位于赤道平面上空离地面约35800公里的一条圆形轨道,由于卫星和地球自转方向相同,且绕地球一周约需24小时,刚好与地球自转一周时间相同,从地面上看,卫星像静止一样,因此该轨道被称为地球静止轨道。[3](P49)因此,赤道国家对各赤道国家上空的静止轨道提出了要求。哥伦比亚在1975年联合国大会上第一次提出该国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应归该国所有的主张。1976年12月3日,哥伦比亚、刚果、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肯尼亚、乌干达、扎伊尔和马来西亚8个赤道国家发表了《波哥大宣言》,主张位于它们领土之上高达3587土公里的地球静止轨道各部分属于它们的主权范围。然而,这一主张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因此赤道国家的立场已有所改变,提出在使用静止轨道时应尊重公平,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赤道国家的要求。

三、主权利益对于外层空间定界的影响

为什么国家之间在空间区域的定界上有着如此多的分歧,这当中涉及到主权问题,涉及到外空资源问题,涉及到经济军事等方面,其中,主权是非常重要的一大因素。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实际上是对国家领空高度的界定,是关系到国家领空主权能够向上延伸到何种高度的问题,最终是关系到国家主权的问题。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中的最基本的权利。按照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不仅包括国家领土、水域,也涉及到领土、水域的上空。而外层空间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外层空间行使主权的范围。因此,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是同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密切相关的。[4]

19世纪,领空被认为是一国国土和领海上空的区域。自1957年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成功发射后,人类活动进入了太空领域。太空航行、星球探测乃至太空防御战略系统的设想,都必然导致国家领空主权沿高度扩张。巴黎和会航空委员会于1919年10月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巴黎公约),其第一条明文宣示:各缔约当事国承认各国就其领域上空的空域,具有完全且排他的主权。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绝对性国家主权概念与其所隐含战乱因子的厌恶及省思、国际社会结构的改变与国际组织的活化、国家贸易经济互动关系的密切、交通通信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文化交流等等前所未有的因素,使得绝对性国家主权概念的妥当性受到普遍的质疑,而且太空与国际航空科技的发展,持续对国家主权造成冲击。但是,目前的国际法仍然普遍认为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如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国家有权制订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一缔约国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去。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等等。

曾经有些学者基于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国家主权无限说,认为地面国家的主权,得随着人类活动进入外空,因而主张一国地面上的外层空间部分成为国家的领域,按照罗马法的“谁拥有土地,就拥有土地的上空”的格言,国家主权及于其领土的无限上空,乃至到外层空间,而取消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暂且不论此主张在实际中已经被抛弃,单就在科学上也很难成立。地球是不停自转的,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无法被确认为是在某一国的土地之上。除特殊的地球静止轨道,其他与某一国家地面垂直的高空,并非是固定不动的,而且外层空间的外延无穷大,地球上某一土地又如何能确定它的上空延伸到多高。因此,国家主权无限说,实际上已经不能适用于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的物理性质使外空难于成为国家主权的对象。虽然对于一定的高度空间,国家仍然拥有完全且排他的主权,而超过这个范围,国家主权就失去意义了。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即1721号决议),确定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外层空间和天体,外层空间和天体供一切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等原则。1963年12月13日,联大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其中包括禁止将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国家所有等9项原则。联大的决议虽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是这个决议所宣示的原则,从未被任何国家所反对,对于外层空间活动起着推动指导作用,实际上也奠定了国际法中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基础。由此,可以确定,在既有的国际法中,无论是绝对还是相对,国家对于领空拥有主权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而空间却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在外层空间任意活动。因此,对于空间小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定界对于维护主权意义尤其重大。空间小国与空间大国相比,在外层空间活动能力小,很多国家甚至没有空间能力,那么就只能眼看着空间大国的卫星飞行在本国领土之上,如果定界领域归于领空少一部分,其主权就相对丧失一部分,如果定界领域归于领空多一部分,其主权就相对扩张一部分。因此,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定界在空间小国和空间大国之间的分歧是严重的,即使是空间大国,各大国空间能力的不同,其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因此,对于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国家主权的影响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国际政治中,对于领空与外层空间之间主权的争论,可追溯到1960年5月,当时,在发生了美国U-2飞机侵犯苏联领空的事件之后,赫鲁晓夫指责美国使用高空侦察机在苏联上空飞行是间谍行为,抗议美国侵犯了苏联的领空主权。就在艾森豪威尔无言可答时,戴高乐提出苏联的人造卫星飞越法国上空同样是间谍行为。赫鲁晓夫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以当时人造卫星上没有照相装备为理由论证人造卫星不算间谍行为。戴高乐则不以为然。这场争论的实质涉及到空间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一个国家的领空究竟有多高。[5]

实际上,由于其界限的模糊,领空到底被侵犯了没有,有时候连自己也不知道。例如1992年9月,美国两架飞机未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允许,在其2万米上空为加勒比地区救灾项目执行摄影任务。限于技术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根本不知道,当然也没有任何表示。直到飞机因恶劣天气而跌到200米高度,地面听到飞机响声,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才向美国提抗议。[6]

对于坚持捍卫主权的各个国家来说,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定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涉及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议题。目前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外层空间是国际性区域,任何部分都不能由任何国家或任何国家集团占有。因此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与其说是对外层空间范围的确定,不如说是对国家领空高度的界定,是关系到国家领空能够达到何种高度的问题,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四、解决外层空间定界的出路

要解决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需要在国际组织的主导下,在各个争议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以外层空间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个过程难度很大,但有其必要性,也有科学理论的支持。

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组织中,占最重要地位的就是成立于1959年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该机构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组织和辅助机构,也是和平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协调中心。自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成立以来,已起草了5个基本外空条约和后来联大通过的若干外空应用原则。这些条约和原则构成了国际空间法的基本框架。而在人类从事外空活动的半个世纪以来,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却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究外空委和外空国际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至今为止,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条约几乎都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的。在解决外层空间定界的问题上,必然需要外空委的主导。因此,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了解外空委的创建、职能、协商程序以及立法制度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外,也不可忽视区域组织以及专门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在联合国框架内,区域组织在外层空间方面的活动也日益活跃。在达成国际共识上,首先区域组织主张的整合就尤为重要,在各区域内达成共识,有助于最终的国际共识的达成。1999年,在维也纳成功举行了第三次外空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认识到了非政府组织对第三次外空会议成功作出的贡献,鼓励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一致认为为实施第三次外空会议的建议而设立的行动小组应当积极考虑能被邀请参加行动小组的非政府组织。更多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在对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例如在2008年1月16日至18日,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外层空间活动机构间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上,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欧洲经济委员会等就做了特别发言。目前,在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很多方面,外空委都加强了和区域组织的合作。未来,在外层空间划分问题上,区域组织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的。

专门机构在专业性方面提供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也充分认识到了这方面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系统外层空间活动的协调:2002年和2003年及其后年份的工作方案”中就提到,经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同意,其附属机构科学与技术小组委员会主席写给秘书长一封信函,为的是提请秘书长重视更广义地审议空间科学和技术在实现联合国重要会议目标方面做出贡献的必要性。而且联合国大会在其第56/51号决议中也请联合国系统的所有组织,特别是那些参加机构间会议的组织,确定联合国重要会议提出的能够通过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实施的建议。另外,在联合国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也再次肯定了技术论坛和空间世代论坛对第三次外空会议做出的贡献,强调必须促进使用有效的手段,利用空间技术协助解决具有区域或全球重要性的问题。

尤其在外层空间定界的问题上,关系到技术的问题,要做到其客观性和公正性,最终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

1996年,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39届会议上,又专门讨论了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有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有必要按照常规划定大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确定外层空间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它便于像海洋法那样清楚地确定哪些活动属于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哪些活动属于一切人的公有范围。但另外一些代表则认为,确定这些定义和定界的必要性为时尚早,过早地试图划定大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有可能给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和开发带来复杂因素,并有碍于人类进一步征服宇宙空间。总之,这是一个极其复杂且又涉及到过去通过的一系列国际空间法以及空间大国和非空间国家利益的问题。

因此,在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解决上,关键在国际共识的达成。怎样以人类的共同利益来考虑,协调出各国都能接受的一个方案,这个过程不会是短暂和简单的,但是也不可将其看作是不可能的。参照《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而对海洋法编纂的首次尝试可追溯到1930年的海牙会议,这期间历经多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国际社会围绕海洋权益争斗尖锐复杂,但是,最终,经过国际社会多种力量长时间反复较量后仍达成了调和与折中的《海洋法公约》。依照此模式,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最终达成共识,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是可以展望的前景。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解决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出路,就是在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尤其是占最重要地位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主导作用,调动区域组织的区域协调能力,发挥专门机构的专业,积极谋求国际共识的达成,在充分考虑到外层空间定界的必要性和特殊的地球静止轨道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以获得科学理论的支持,最终以法律条约的形式把外层空间的定界确定下来。

五、结论

目前,由于国家间的利益纷争以及科技的发展限制,还不可能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固定不变的界限,这意味着外层空间定界问题的解决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然而,随着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不断加大,对外层空间的利用不断加深,外层空间定界这个问题不可能无限期拖延,是必然迟早要面对以及需要解决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按照当前的状况发展下去,相信人类对外空的知识会越来越多,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终究将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各国都能接受的定界标准。如果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最终能和平合理地解决,这对于全人类都是一笔共同的财富。

[1]徐冬根.从“神舟”五号成功发射看外层空间法发展趋势[J].法学,2003,(11).

[2]柯玲娟.外层空间定义定界问题研究[J].研究生法学,2001,(1).

[3]贺其治.外层空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4]董智先.论外层空间界限[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6):71-75.

[5]季正矩.什么叫空间法[N].杭州日报,1985-11-21(2).

[6]济贵.领空到底有多高[J].国防,1995,(2).

Abstract:The boundary of outer space has been at issue for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This paper aims to describe and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outer space,the different theories as well as different polici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and mainly analyze how sovereignty affects the boundary demarcation of outer space.Finally,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Key words:Outer space;Boundary demarcation;Sovereignty

责任编辑:周延云

The Boundary Demarcation of Outer Space and Its Solutions

Yi Minghai,Wang H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24,China)

D815.3

A

1672-335X(2010)01-0119-05

2009-1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GJ025)

仪名海(1962- ),男,山东莱州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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