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环境治理中的软法因素:以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为例*

2010-08-15 00:42陈奕彤李升成
关键词:软法北极环境治理

董 跃 陈奕彤 李升成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北极环境治理中的软法因素:以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为例*

董 跃 陈奕彤 李升成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是目前在北极环境治理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软法规范。从AEPS的发展过程、具体内容和实施绩效来看,它构建了与北极相关各国及其他利益主体开展北极环境治理的平台与沟通渠道,具有共识性和实效性,但是其功能存在局限性与缺乏保障性。从对AEPS的考察可以发现,软法应当被定性为法律,且其与硬法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软法;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北极环境治理

在人们的印象之中,北极应当是一片由冰雪组成的“圣洁”区域,然而伴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加剧,北极环境已经不是通常想象的那般原始和纯净了,而是面对着数不清的压力。最严重的压力来自于北极区域之外,包括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引起的海冰融化、顽固性有机污染物的越境转移等等都在威胁和损害着北极环境。面对北极发生的跨国界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潜在严重后果,国际反应是虚弱和迟钝的。迄今为止,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区域层面,基于北极复杂的地缘政治局面和法律秩序,尚无对北极环境问题加以专门规制的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法领域日益活跃的“软法”(soft law)规范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其中影响力最大,最具代表性意义的就是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以下简称AEPS)。通过对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考察,不仅有助于了解北极环境治理运行的现实状况,丰富我国对北极社科研究的理论体系,而且也可以为研究国际环境法领域内“软法”相关的理论争议提供一个绝佳的范本。

一、国际环境法中的软法及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软法”日益成为国内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但是相关研究多数集中于行政法领域,实际上,“‘软法’在实践中最重要的运用多半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关。”[1](P53)而在国际上,对于软法加以关注并且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也多数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如 Edith Brown Weiss教授、Alexander Kiss教授以及Alan Boyel教授等。因此,虽然软法概念产生后衍生了种种理论演绎,但是围绕着其概念、发展及范围的讨论及争议多半是基于国际环境法中的相关现象而产生的。

(一)软法的定义

迄今为止,围绕软法的定义,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以至于对于“软法”这一概念是否可以准确地概括相对应的法律现象,也没有定论。如《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就指出“软法——本身就是个有疑问的概念——包括那些不具有严格约束力,同时又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效果的规则(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则的话),可以在国际组织的会议文件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中找到软法。”[2]上述定义虽然给人以犹豫慎重之感,但是考虑到该书属于工具书的性质,因此其在理论上的持平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该定义的内核“软法是不具有严格约束力,同时又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效果的规则”还是比较准确的。从后来很多学者的阐释中也可以发现他们虽然所用的言词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对软法本质的界定与《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定义基本一致。如Alan Boyle教授认为,软法是由非约束性的一般规范或原则组成,不准备通过有约束力的争议裁决来强制执行的法;[3](P456)Francis Snyder教授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拘束力”(leglly bingding force),但是可能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4]王铁崖先生从国际法角度认为,软法是指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宣言、决定、建议和标准等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类范畴;[5](P70)王曦先生在其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中认为,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6](P70)

就软法的范畴而言,软法被学者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以非约束性方式所缔结的非条约性协议,另一类是国际条约中缺少义务性内质的条款。[7](P299)学者的争议主要在于第二类“软法性条款”是否应当被列入软法的范围,即软法的精确定义是从规范角度入手,有学者认为条约中的“软法性条款”不应列入软法的范畴,[8]也有学者认为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考察,第二类规范也应作为“软法”的范畴加以考察。[7](P300)

(二)软法的特征

软法之所以被学界所“发现”,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被认可为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重要的规范表现形式,是因为软法具有与之相对的“硬法”(hard law)截然不同的特征。

1、制定主体的多元性。软法产生的根源是公共治理的产生与发展,与传统的“统治”或“管制”的理念不同,治理强调在复杂的关系中寻求各方面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与协调一致,强调治理方法的多元化。因此,软法的制定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会议。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行的 ISO14000和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关于保护海龟等海洋生物资源的规定都属于软法的范畴。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果不考虑条约中的“软法性条款”,而在规范性意义上使用软法概念的话,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常见的包括建议(recommendations)、标准(satandards)、行为准则 (code of conducts)、指南(guidelines)、意见(opinions)、通知 (notices)、宣言(declaration)、框架(framework)、行动纲领(action programs)和倡议书等。

3、产生程序的灵活性。软法制定或者产生的程序灵活高效,可能是各个法律适用主体共同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适用联合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的需要,开放协调机制和利益共同化是制定软法的基石。例如在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环境发展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观点势同水火,发达国家主张将气候环境保护、植被保护等保障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问题作为会议主要议题,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国际环境首先要关注饥饿、温饱等生活问题。最后通过妥协和协商,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或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宣告了人类对环境的传统观念的终结,达成了“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的共识。

4、实施效力的特殊性。软法的内容不要求与硬法一样谨慎,制定主体保持着他们各自对软法的理解,由此也就不能在规范主体违反软法的情况下,利用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相关争端,但是这并不等于软法没有约束力,它可以诉诸于非约束性的调解程序或遵守程序。

(三)围绕软法的理论争议

虽然软法作为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种“现象”已经被普遍认可,但是围绕软法还存在着巨大的理论争议。

首先就是软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就连承认软法存在的学者中,也有人建议用“非约束性规范文件”、“非条约性协议”、“自我规制”、“志愿规制”、“准规则”等概念来替代“软法”一词。也有学者明确否定了软法的存在。如德国学者魏智通就认为:“如果涉及的是某个国际组织做出的决议,那它要么已经是法律,要么在当时还不是法律,而没有法律的‘硬’和‘软’,或者说效力级别的强弱之分。因此,只要我们承认,国际法规范的结构或逻辑与一般法律规范是一致的话,就不能将其规范结构与逻辑随意扩大。”[9](P96-97)

其次是软法是否是国际法的新渊源问题。如上文所述,反对软法是法的学说自然也不承认软法是国际法的渊源。不过一些国际环境法的权威学者如Alexander Kiss教授就指出软法是“国际法院规约没有预见的新的国际法渊源,或者至少是创造国际法规则的新方法。”[10](P65)

第三是软法与硬法的比较和关系问题。即使软法受到认可,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和硬法的比较与关系问题。此时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先天性的观念,即软法只是暂时性的一种制度安排,较之硬法,软法存在诸多缺陷,其最终命运是发展为硬法。[7]但是也有国际环境法的权威学者如Edith Brown Weiss教授指出软法在解决环境问题等国际法领域都很突出,作用也还是非常显著的。特别是在出现新的环境问题的时候,软法就更有用武之地。[11]换而言之,软法是有其独特和独立作用的。

二、AEPS的演变、内容及作用

北极地区复杂的地缘政治局势,多元的利益主体(既包括环北极国家、又有当地土著居民,还有北极地区外的国家),决定了北极是实施国际治理的一个绝佳范本。但是,这种治理到目前为止远没有南极来的成功,从各方面因素考虑,“南极模式北极化”是行不通的。[12]就环境治理而言,统一的环境条约也很难在近期内实现。[13]因此,软法也就成为北极区域国家及北极地区以外国家的首选。这个努力最终导致了AEPS的创立,它之后转型衍生出北极理事会。这些区域性措施是对北极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显著意义的回应,它们也构成了区域性合作发展中的重要第一步。AEPS和北极理事会都是建立在软法基础上,软法的相关争议同样也适用于AEPS:考虑到北极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能力,AEPS为代表的软法体系就是最好的实现北极环境治理办法吗?抑或说这种避开拟定条约选择软法治理恰恰是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重要机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AEPS和北极理事会是如何产生的,然后考虑它们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一)AEPS的产生与北极理事会的设立

在很大程度上,AEPS是芬兰政府创新意识和不懈努力的结果。芬兰政府一直对推动东西方国家关系的改善、推进北极科学研究以及对北极环境恶化的治理等事项非常感兴趣。1988年10月芬兰发起了与其他七个北极国家(包括美国、俄国、加拿大、瑞典、冰岛、挪威和丹麦格陵兰)的协商。1991年,由芬兰发起,八个北极国家在芬兰罗瓦涅米召开了第一届保护北极环境部长会议,会议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根据AEPS,北极8国承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以及污染影响,并共享数据;联合行动优先领域为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石油、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以及酸化引起的污染;北极国家同意对开发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降低污染物对北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特别关照传统的和文化的需求、当地居民与土著居民的价值观和习惯。AEPS创立中的一个有意思的创新就是将三个北极原住民组织包含在内,来代表它们的利益人。这包括因纽特人北极圈会议,萨米人委员会和俄国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少数民族原住民委员会。虽然它们并没有像国家成员一样获得完全的平等地位,它们也被允许参与到AEPS的所有讨论中,并且随后被授予了永久性参与成员的地位。

在AEPS的创建过程中,各参与国就有意识地将其定位为软法。其表现就是AEPS的成员们参与AEPS活动是基于自愿,而不是为了遵守国际性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美国既不情愿建立任何新的有关北极的多边组织,又不愿意达成任何新的国际财政承诺的结果。AEPS的创立者们所面临的最严峻的一个挑战就是战略的实施计划和组织架构的发展。

战略的实施有三个重要的焦点问题。第一,承诺要继续实施规律性的部长级层面的会议。这是为了确保AEPS继续作为一个前进的过程。第二个承诺就是将北极地区原住民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牵涉到这个过程中。第三个承诺是在四个领域建立工作小组:北极监督与评估规划;应急保护、准备和回应;北极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北极植物和动物群的保护。在极大程度上,这些工作组以及随后新增加的“持续性发展和利用”强制任务包括两个主要目标:第一,确定特殊环境问题的性质,第二,检测通过合作行动解决问题的选项。

1996年8月6日,八个北极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会议,发表了《关于建立北极理事会的宣言》,成立北极理事会。理事会为政府间组织,成员为8个北极国家。6个北极地区的原住民组织作为永久参与者参加理事会。非北极国家、政府间及议会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北极理事会。目前,法、德、荷兰、波兰、英等五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八个政府间组织、九个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

北极理事会成立后,承担了实施《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职责,并将关注范围进一步扩大,成为区域性可持续发展论坛,处理北极国家共同关注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但不处理军事安全问题。

理事会鼓励科学界、北极居民和决策者之间的对话,在理事会框架下的科学活动以及原住民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理事会下设5个专家工作组,分别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根据2000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策略框架文件,开展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北极监测和评价计划,监测人为污染物在环境各个部分的含量并评价其影响;北极海洋环境保护计划,采取措施防止海洋污染;北极动植物保护计划,促进信息交流以及对物种和生境研究的协调;紧急事故准备、预防和反应计划,提供应对环境紧急事故所造成的威胁的框架。另外,理事会还有两个特别倡议,分别是消除北极污染行动计划和北极气候影响评估。北极理事会并计划谈判适用于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区域营救协议。

(二)AEPS涉及的主要计划及相关工作组

1、北极监督与评估规划(AMAP)

AMAP是AEPS的基石。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北极地区人为污染的程度。AMAP的焦点是尽可能地构建既存项目来获得更好的比较分析和更高效的成本效率。不仅如此,AMAP开始建立发展规划来填补通过检测污染物而发现的空白。AMAP在1997年和1998年出版了两个关于北极环境问题的报告。报告摘要给政策制定者观点提供了重要调查结果。第二个报告是一个对所有与AMAP要求有关的北极环境确认数据的综合技术性的和科学呈现出来的评估。AMAP随后发展成为一个跨越1998年至2003年度的新战略性计划。随着“北极环境状态报告”的发行,AMAP的主要焦点转向监测人类健康与北极污染的连锁关系上,以及对特殊污染物例如PCBs的进一步检查上。

2、应急保护、准备和回应计划(EPPR)

在AEPS的计划中,EPPR可能是最不活跃的了。这一计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环境性事故引起的紧急反应开发出一个合作途径。它并不是作为一个反应机制存在的。EPPR的主要焦点是对北极威胁的风险评估,以及制定指南来预防、准备和回应北极地区的紧急事件。

3、北极海洋环境保护(PAME)

这个计划的创立是“为了描述北极海洋环境的威胁,并评审与北极海洋环境有关的既存国际性机构的充分性。在AEPS和北极理事会下存在的实体中,PAME是最聚焦于海洋环境问题的了。特别是,PAME工作组制定政策,以及制定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对陆地和海洋活动应急性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PAME的第一阶段行动就是评审基于陆地的和基于海洋的污染物来源,以及既存的国际性组织。这个评审确定了没有一个单独的组织能完全解决北极地区陆地污染源的问题。1998年伊奎特部长级委员会的参与者为这个工作组建立了五个目标:1、防止来自陆地活动的海洋污染;2、防止来自海上石油和汽油活动的污染;3、防止来自船舶活动的污染;4、实施国际性协议评估长期行动和措施的需要;5、发展和促使集中的成本高效的行动。

计划现在的主要努力集中于对基于陆地活动的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规划行动的实施。与此同时,PAME处理海上污染源的努力限制在对当今有更换传播和海上石油气体活动的研究和调查上。主要行动就是监测和观察IMO在发展北极冰覆盖水域上船舶操作的指导方针上所作出的努力。

4、北极植物和动物群的保护(CAFF)

这个计划是通过AEPS协商期间加拿大野生动物环境服务组织的介入而创立的。CAFF的原本目标是:(1)保护北极植物和动物群,它们的多样性和栖居地。(2)保护北极生态系统免受威胁。(3)改进北极的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和实践。(4)将北极利益集中并入全球保护论坛中。

然而,当意识到初始计划野心过大时,CAFF的计划被修正了。在1998年,CAFF提交了1999年至2000年度的战略性工作计划。在部长级会议上就五个具体的行动达成了一致意见:(1)加强对北极生物多样性监测的努力;(2)为北极基因资源、物种和栖息地的保护提供支持,实施相应措施;(3)建立有益于生态系统、栖息地和物种保护的北极保护区;(4)管理保护区之外的活动,来保持保护区的生态完整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持;(5)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集中整合,和将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列入跨部门的计划和政策当中。

与其他工作组一起,CAFF在关于特定领域研究的分享信息中完成了重要的工作。然而,大多数的效果完全依赖于不同北极国家所采取的国内政策。大多数栖息地区的保护只有在国家愿意创制必要的立法来提供保护时才能发生。海洋保护立法并不总是充分地实施和执行。

5、可持续发展和利用(SDU)

SDU是作为工作组存在的。第一次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会议在1999年5月3日至6日于阿拉斯加举行。会议上,加拿大官员想要将捕获海洋哺乳动物作为一个议题的努力失败了。任何一个文件中都没有提及海洋哺乳动物。然而,工作组将它的注意力集中于例如健康、渔业和生态旅游上。再一次,主要的焦点又聚焦于理解这些领域中每一个议题的性质,就这点而论,要立即看到具体结果还为时尚早。[14]

(三)AEPS运行的特点及其评价

虽然现在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学者都还没有对AEPS的影响进行过定量分析,只是基于表面的观察得出粗略的印象,但是从总体而言,AEPS体现了典型的软法规范运行的特点。

1、AEPS构建了与北极相关各国及其他利益主体开展北极环境治理的平台与沟通渠道。AEPS及其依托的北极理事会在北极环境治理中主要起到了一个“协助者”以及平台的作用。五个计划及相关工作者将北极国家聚集在一起,并讨论如何应对北极区域内的环境挑战。并且,由于AEPS并非是一个区域条约,北极理事会也并非是如欧盟式的区域组织,这就为其他国家的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因为北极环境治理有着非常典型的全球性,其所面对的气候变暖问题、污染物跨境转移问题都是全球性环境问题,而非北极区域独有的问题,因此其他国家的加入是十分必要的。在AEPS创建后,除极地主权国家全面加入外,北方国家中的极地考察大国如法国、德国、英国等都已加入,另外极地土著居民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相关机构也都得以加入,使得和北极环境保护相关的多元主体都可以参与这一规范实施的进程,充分体现了治理的精髓。

2、AEPS的共识性与实效性。AEPS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规则体系,更类似于集规范、研究计划、工作安排等于一体的庞杂的规范体系。但是这一规则体系首先使各参与主体在北极治理的基本理念上很轻松地达成共识,即“只有有限的资源是可利用的”,必须就北极的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开发展开合作。从这一理念出发,AEPS和北极理事会首先为各参与主体交流和分享信息提供了平台,并且就一些计划所针对的议题发起研究,而且AEPS在运行的过程中显示了充分的灵活性,它结合相关考察结果和技术实施不断的变化,出台新的附加方案来对环境治理施加影响。

3、功能的局限性与缺乏保障性。虽然我们充分认可AEPS及北极理事会在北极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其除了前述作用外,很少能够发挥其他作用,尤其是对各参与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发挥作用。很多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初始阶段,无法转化为具体的有约束性的指令。而基于AEPS所设立的北极理事会作为北极地区最大的政府间机构既无决策权,也没有组织能力,自己不掌控资源,没有约束成员国的权利。北极理事会也不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而只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北极国家围绕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共同问题方面的合作”的高级论坛。北极理事会的地位类似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或者亚太经合组织,或七十七国集团等。[15]

三、从AEPS看软法的性质与定位

在对AEPS的产生发展、具体内容和实施绩效进行一个全面的概括和分析后,再回过头来看软法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北极环境治理进程中的AEPS为我们研究软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从现有的软法定义来看,AEPS无疑应当属于软法的范畴。因为通过AEPS,北极国家、北极土著居民组织、北极地区外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表达了保护北极环境和资源的共识,并且展开了相应的国际合作。在AEPS中已经形成对北极环境治理最为重要的几个领域的工作计划,这也是北极环境治理的基本的规范框架。这些规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强制力,但是却得到了参与各主体的支持,并且也在逐步的实施过程中——尽管实施的领域是十分有限的。

那么AEPS所体现出的经验对回应软法的相关理论争议又有哪些意义呢?首先,AEPS的运行表明,软法往往是在环境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在基本理念上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产生的,其具体规范的产生往往也是像国际法中的硬法一样,经过各国的协商之后才得以形成,例如上文所提及的AEPS在海洋哺乳动物译题试图拟定相关计划,因为受到美国的意志的影响而失败。美国坚持理事会关于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不能同美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抵触,美国1972年颁布的法律在捕杀和进口海洋哺乳动物方面做出的限制比较宽松,提出了很多例外程序。例如,如果进口动物没有怀胎、哺乳或者不少于8个月即可。对于阿拉斯加地区原居民的限制更加宽松,提出只要是手工捕捞,且不浪费就可。但是一旦形成共识并实施,就往往具有约束力,这从各国对AEPS费用的承担和计划的配合上就可以看出来。正像德国的 Hartmut Hillgenberg所说,软法不是条约,故此不受“有约必守”原则的支配,但是却受到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的支持。[16]

其次,软法在目前尚无法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对于国际法渊源目前最为权威的论断无疑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38条开宗明义支持“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院规约》是以能否作为争端解决的规则供给而作为界定渊源的标准的。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根据现有的观察,AEPS对于相关参与国国内以及各国之间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行为都没有明显的影响,从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AEPS类型的软法不在传统的国际发渊源之列。

但是从环境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来考量,相关规范的作用和传统规范有所不同,现代环境治理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人类“公益”,而非“私权至上”,其重心在于“预防”而非“救济”,因此,以救济、制裁和权利划分作为功能的传统规范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环境治理的需要。以AEPS为例,其环境保护计划中很多内容都是预防性的规范。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否定软法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可能。不过要促使软法成为国际法渊源,就像所揭示的AEPS存在的保障缺陷一样,所有预防性规则都存在着如何保证其强制力的问题。

最后,从AEPS运行状况来看,如果现在能够出台一个有关北极环境治理和区域性条约或多边条约,无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很多问题,尤其是弥补AEPS和北极理事会在管制范围和管制力上的欠缺,但问题的关键是,这样的条约在近期内有出台的可能吗?从主体上看,北极地区的一些环境问题之源不仅仅是环北极国家的问题,也需要北极圈之外国际社会的参与,尤其是气候变暖和空气污染问题;从现有国际法体系上看,北极统一的环境管理制度成立的难题还在于北极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的一部分。当北极问题凸显时,全球性的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不少覆盖北极,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覆盖了北极的任何侧面。但是这些公约却没有对北极的特殊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很多规则如果直接适用于北极,都是似是而非,或是“削足适履”式的;从北极区域立法进程来看,例如涉及到陆地活动、船舶航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领域的北极区域海洋协定草案也没有在不远将来制定成功的迹象,PAME工作组在它的报告中,也建议继续评估北极现行法律状况,反对拟定新的国际性协定,而在北极地区举足轻重的美国,基于其从事北极地区资源发展——包括可能将北极国家野生动物避难所向石油和天然气发展开放——的需要,也不可能支持订立具有强制效力的区域性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综上所述,在北极订立一个统一性的环境条约是非常困难的。AEPS绝非“应然”的最佳选择,却是在“实然”状态下的必然选择。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软法和硬法的关系:在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之下,很多情况下软法是作为一种过渡性手段的硬法先导;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软法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也是必须独立存在的,而且和硬法之间存在“实然”与“应然”、“现实选择”与“理想图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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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rc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ategy(AEPS)is the most typical and influential soft regulation in the Arctic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urrently.Judging by the developing process,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erformance of AEPS,it constructs a communication platform,which possesses common consensus and effectiveness to launch the Arctic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ith Arctic concerned countries and other interest groups.However,the limitation still exists,and the actual effect is without guarantee.From the survey of AEPS,soft laws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hard law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ft and hard laws should not only be restricted in the transition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but should be deemed as sein and sollen in most cases.

Key words:Soft law;Arc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ategy(AEPS);Arctic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责任编辑:周延云

AEPS,Soft Lawand the Arctic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ong Yue,Chen Yitong,Li Shengcheng
(School of Law&Political Science,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Shandong,China)

D993

A

1672-335X(2010)01-0017-06

2009-11-26

国家社科基金“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08BFX081)

董跃(1978- ),男,山东文登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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