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林,何家修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部,四川 成都 610031)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发展,EPC合同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出口卖方信贷 EPC合同中,对总承包商而言,只有当业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才标志着项目的真正成功。而由于 EPC项目的贷款金额大,实施周期和还款期都比较长,其间存在诸多变数。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做好对业主还款的管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国内某联合体在东南亚某国承担的造船厂项目为例,对出口卖方信贷EPC合同模式下的业主还款管理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益的参考。
东南亚某国的造船厂项目分三期建设,建设完工后将成为建造 10万吨级~30万吨级船舶、年产量 110万吨级的大型现代化造船基地。总投资额约为 2.5亿美元。国内某联合体作为总承包商,于 2005年 11月 25日与业主(所在国造船工业集团)分别签署了项目 EPC合同和还款协议,以出口卖方信贷 EPC合同模式建造Ⅰ期工程项目。
从本项目的执行过程看,出口卖方信贷方式对总承包商的有利之处是: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直接发放给承包商,支付资金有保障,且不受业主过度控制,资金到位及时足额。不利之处是:总承包商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虽能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但从借贷合同的相对性而言仍然存在要先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加大了总承包商的资金压力,造成承包商负债率较高。而且,当贷款及收汇币种不一致时,总承包商将承担货币的兑换汇率风险。另外,当合同确定的债务利率与卖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出现差异时,总承包商将承担利息差的损失。
本项目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 EPC合同为包干总价(约 1亿美元),价格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工厂移交验收及服务。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5%,在业主收到总承包商相同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其余 85%款项由总承包商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支付。由此可以看出,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直接发放给承包商,没有传统的“期中支付”,这是出口卖方信贷 EPC有别于一般EPC的地方。
本项目EPC合同约定,业主共分五次确认对总承包商的债务。因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并不存在计量支付问题,业主仅应按照还款协议无条件还款,即业主的还款和总承包商的工程进度不挂钩,分两条线走,所以,债务确认实质上是对总承包商已完工程的计量,债务确认用于业主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的抵扣,或者是在合同意外终止的情况下,总承包商与业主进行清算的需要。
作为业主还款的关键约定,还款协议中对业主还款的约束、限定尤为重要。本项目的还款协议草案由总承包商提供,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确认,对总承包商较为有利。
3.1.1 还款期
还款协议规定,总承包商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固定利率。信贷的宽限期为 2年,宽限期内业主应支付贷款利息。信贷的还款期为宽限期后的 8年,业主每半年一次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所以,业主的实际还款期为 10(2+8)年。
3.1.2 核心条款
深入研究还款协议,以如下 2条规定为核心:
(1)“业主按照本协议应支付本金和利息或其他金额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并且不应由于合同引起的任何争端受到影响或被解除。”
(2)“只要延期还款和/或其它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本金和/或利息尚未支付,业主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构成无条件的、第一位的,并优先于业主所有其他经担保或未经担保的,现在的或今后的外部经济债务。”
这两条规定为总承包商的收款排除了基础障碍。
还款担保的目的是防止业主违反还款协议的约定,不能按期还款。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总承包商可以向还款担保人提示还款担保,进而保障总承包商的利益。还款担保的质量取决于还款担保人的身份和还款保函的承诺内容。
3.2.1 还款担保人
本项目的还款担保人为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从该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进入 21世纪以来,该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质量大为改善,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因此,由国家财政部作为还款担保人,是安全可靠的。
3.2.2 还款保函
还款保函的格式在还款协议中已经确定。保函是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能一次或数次用于提示担保。保函核心内容为:“因此我方(所在的国家财政部)同意,若业主未能根据还款协议付款,在承包商声明并做出第一次要求时,我方在最终还款日后的 90天内收到上述要求时,我方立即支付最高为保证金额的相同金额,即根据还款协议在保证金额范围内应付而未付的所有款项。”
保函的有效期规定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承包商收到此保函下全部应收款。”
为体现公平公正,规定保函受第三国(英国)法律管辖。任何由其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或与其执行相关的争议,最终应通过第三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指定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新加坡。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仲裁相关的费用和支出负担应由仲裁人决定。
4.1.1 起息日期的确定
因为在签订EPC合同和还款协议时,合同和协议生效的全部条件尚未满足。因此,当时无法确定起息日期。在所有先决条件得以满足后,总承包商与业主于 2006年 12月底举行会谈,确定起息日期为 2006年 11月 30日。确定起息日期后,按照还款协议的还款进度表,每一期的还款日期得以确定。
4.1.2 还款责任主体的澄清
在还款期内,业主曾提出造船厂(子公司)为第一级还款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母公司)为第二级还款责任主体。对此,总承包商予以坚决否认。在业主的内部管理体系中,母公司作为合同协议签约方,业主成立的造船厂项目管理部,代表业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事务管理。造船厂则是项目完工后的接收使用方。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业主的内部事务。总承包商认定集团公司为唯一还款责任主体,因为EPC合同和还款协议是集团公司与总承包商签订的,理所当然应由集团公司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4.1.3 提示担保的通知期限
在还款期内,双方对提示担保的通知期限出现不同的理解。“最终还款日后的 90天内”,总承包商认为是每一期应付款日期后的 90天内,业主则认为是最后一期应付款日期后的 90天内。基于理解的不同,针对业主提出的第二期还款展期 90天以上的要求时,总承包商要求必须由还款担保人(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将通知期限延长,而业主认为不必。最后因为业主在第二期应付款日期的 90天内顺利还款,双方不再就此理解继续争执。
4.2.1 施工进度的配合
根据EPC合同及还款协议的约定,本项目的业主还款与工程进度不挂钩。但基于双方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总承包商有效的现场管理实施和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对业主的如期还款能奠定坚实的基础。本项目EPC合同的完工日期为2009年 3月 30日,因业主提供地质资料、设计审批、变更、指定分包工程延误等原因,造成总承包商的工作滞后(总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了工期 383天),但总承包商通过有力的组织,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以充足的资金保障、科学的组织管理,抢抓工期,以实际行动表明自身对合同的尊重,对业主的负责,得到了业主的高度认可。
4.2.2 关注业主财务状况
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业主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国际贸易萎缩致船舶行业业务下滑,业主的造船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通过新闻报道得知,业主在金融危机后暂停了约 50个项目。为更加准确地了解业主的财务状况,总承包商按照还款协议的规定,要求业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报表,并随时密切关注业主的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总承包商做好了业主不能按时还款的应对预案。
4.2.3 还款币种的选择
金融危机爆发后,项目所在国实行更加严格的外汇管制,使得需要支出大额美元的业主雪上加霜。第一期应付款日期(2009年 5月 30日)到期后,业主称其财务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总承包商立即致函业主,说明延期还款对双方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双方随后举行会谈,业主提出如果不能筹措足够的美元,则用欧元或人民币还款。尽管采用非合同规定货币收汇会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总承包商仍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表示可以接受欧元还款。鉴于总承包商表现出的合作诚意,业主方面也做出了非常积极的努力,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筹措到了足额美元,于 2009年 8月 3日还款。
4.2.4 还款担保人的利用
在第二期应付款日期(2009年 11月 30日)前 11天,总承包商充分考虑到业主的财务状况难以按期还款,提议与业主进行核减舾装码头的商谈。通过核减舾装码头,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金额接近业主对总承包商的当期还款额。总承包商希望业主将其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以解燃眉之急。此举既解决了总承包商与业主间久拖不决的工程任务的核减问题,也解决了业主不能按约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问题,是各方都很满意的结果。但业主在收到核减舾装码头的款项后,仍表示因为金融危机、台风损失、接近春节等理由,不能按期还款,请求还款延期 3个月或更长时间,甚至希望修改整个还款进度计划。
对此,总承包商对业主的实际困难表示理解,有条件地同意将该期还款时间宽限到 2010年 2月 20日,但还款日期不变,仍为 2009年 11月 30日。条件是:业主必须在宽限期前支付本期贷款本息,同时支付上期和本期延期支付的利息。如果业主在宽限期前不能还款,总承包商将向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提示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的程序。最终业主同意照办,在总承包商确定的最后期限前还款。
因为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作为担保人,对业主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提示担保也是总承包商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采取这样的行动,很可能影响总承包商在所在国的后续市场开发。
4.2.5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或承包商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或承包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或承包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业主两次提出还款延期的请求时,总承包商都将情况书面告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后者向总承包商提出了切实可行、规避风险的意见,如:有条件地将还款时间宽限某一时限,而还款日期保持不变,即用“宽限”来代替业主所要求的“延期”。一词之变,却是对总承包商利益的隐性保护。还款日期不变,则总承包商有权向还款担保人提示担保的通知期限不变;如果还款日期延期,则提示担保的通知期限需要顺延。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总承包商的有利之处是收款有保障。不利之处是:保险费率高,中长期保费费率一般在4%以上。由于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是要在买方出现保险项下违约事实成立时,投保人才能启动可损理赔程序,而一旦理赔周期超出还款到期日,保险赔偿时借款人已经出现了逾期还款,总承包商的银行信用将受到损害。
本项目总承包商已完全履行EPC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业主已经支付两期本息以及还款宽限期的罚息。从本项目的执行过程来看,对出口卖方信贷EPC项目的业主还款的管理,要把握以下关键。
风险评估包括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履约风险、收汇风险等。国别风险应考虑到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以及与我国的双边关系等;利率风险应考虑到合同约定货币贷款利率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变化趋势;汇率风险不仅应考虑到合同约定货币与人民币(国内采购等需要)的汇率,还应考虑到与工程所在国当地货币(当地分包、采购等需要)的汇率;履约风险应考虑业主的履约能力,特别是其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收汇风险应考虑到所在国是否有外汇管制。
通过还款协议和还款保函,对业主的还款义务、还款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进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地锁定。在还款协议中,应附有还款计划表,以明确起息日期、各期应付款日期、各期应付贷款本息金额。还款协议和还款保函宜由具有丰富相关经验的财务和法律专业机构或人员起草和审核,以避免任何瑕疵。在EPC合同中,总承包商可能就某些条款做出一定让步,但决不能就还款协议和还款保函(包括还款担保人的身份)轻易让步。
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圣经”。必须充分研读合同,充分运用合同协议维护自身利益。特别要密切关注业主的资金状况,做好业主违约预案,并灵活应对业主提出的还款延期、更改还款货币等要求。还款日前,宜致函业主提示还款。一旦业主在应付款日期后未能还款,宜依据合同即刻向业主致函,说明:(1)业主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2)业主违约将给双方带来的损失(业主需承担罚款利息,双方银行信用将受到影响);(3)总承包商将采取的措施(提示还款担保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商应与业主、贷款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合作各方保持经常性地沟通,建立良性互动的公共关系。在与业主的沟通中,一是了解其面临的真实困难,二是就还款问题为其出谋划策,以利于业主筹措所需还款资金。与贷款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定期报告合同履行情况、业主还款情况,特别是当业主还款出现问题时,可以集思广益,共同应对,避免总承包商经济和信用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