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琼毅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在我国,历史街区(Historic Districts)的概念最早是于1985年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础上提到的。1996年的“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的不断发展,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一环,在文化遗产框架下进一步诠释历史街区的概念就显得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建立文化遗产框架的基础首先是遗产的基本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遗产包括两重含义:(1)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等。(2)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综合这两重含义,我国学者向云驹将其归纳为遗产是指:传承下来可继承的事物[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又称世界遗产公约)把世界遗产分作两大类: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其分类的标准是自然与文化相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发展,自然与文化的内涵都发生了变化,要明白文化遗产的内涵就不得不先诠释文化的概念。
司马云杰先生在《文化社会学》[2]中认为:文化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是相当混乱和模糊不清的,世界各国社会科学的辞书、类书有关文化的条目很多,但说法不一。有学者统计,当今“文化”的定义有 200多种,也有人统计达500多种[3]。
文化的定义如此之多,该如何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定义呢?
(1)从文化的来源看:文化是人类创造的。“文化”与“自然”相对而言,是人改变世界(包括人本身)的自然面貌造成的;
(2)从文化生成的途径看:文化是人类在劳动中创造的,人类在认识自然界、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维能力,不断对外部世界各种事物进行价值思维和肯定。在这种劳动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文化;
(3)从文化的性质看: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通过上面的几点可以知道文化是人类的创造物,但创造物该如何描述?它以什么形式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于世界本质问题是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物质统一性原理说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意识现象、文化现象等,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表现形态或物质的属性和存在形式;世界上的一切发展、变化和过程都是物质运动的具体表现。
以物质与物质属性的关系为基础,以物质形态是物质与物质属性统一体的理论为依据,从哲学的角度,即从人与自然的角度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对物质形态加以分类的结果是:物质的自然形态、物质的人工形态和物质的社会形态。
根据物质统一性原理和物质形态的哲学分类,可以对文化做出如下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群体创造的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的统一体。
所谓物质要素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方面。它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它包括人工物质形态、社会物质形态。
所谓的非物质要素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方面。它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它包括社会心理和思想体系。
可以根据文化定义的物质要素性质,将文化分成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所指主要以人工物质形态为物质要素的文化。也就是指凝聚、体现、寄托着人的生存方式、生存状态、思想感情的物质过程和物质产品。非物质文化是主要以社会物质形态为物质要素的文化。
根据遗产和文化的概念可知:文化遗产是以历史传承的文化为可继承事物的遗产。
对应文化的分类,文化遗产可分为三类: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合文化遗产。
1.3.1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工物质形态存在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1.3.2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社会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1.3.3 复合文化遗产
复合文化遗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的文化遗产整体。主要包括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无论是从国际还是从国内来看,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都是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保护建筑艺术精品,如宫殿、教堂、寺庙,发展到保护与普通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建筑,如乡土民居、工业建筑、传统老字号等。
(2)从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历史地段、历史城市,乃至包含若干国家、若干城市的“文化路线”。
(3)从重视古代文化遗产到重视近现代的文化遗产,从保护与当今生活已无关联的古建遗址等,发展到保护现在还有人继续生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历史街区等。
(4)从保护单一要素的文化遗产发展到保护多种要素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如保护自然和文化的双重遗产,保护城市的历史性景观。
(5)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研究二者的关系,到保护复合文化遗产的转归。
综上所述,从而实现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合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转归。
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框架下,历史街区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从分类上说,它是一种复合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的复合体。
即历史街区必须具有真实历史依存和历史风貌。
社会物质形态包括人、社会组织和人类社会三种层次和形式,当人类创造的非物质要素与社会物质形态结合了,就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随着时空的传承和演变就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是文化的主体,当人生活在某种具有一定历史依存和历史风貌的环境中,通过对环境的认知和编码,就形成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要素,从而形成相关的非物质文化,在非物质文化的指导下,人类产生相关的文化行为,对环境进行改造,对环境进行编码,从而打上人类活动的痕迹进而形成人化的自然,即人工物质形态。上述过程无限循环就形成了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依存关系,也就形成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依存性。
王尔敏曾说:“历史者,人类留存之重要活动记录,足以参酌而资以了解过去与未来者也”。钱穆认为:“历史是我们全部的人生,就是全部人生的经验。”《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历史”一词有:“过去的事实;沿革,来历”之意。因此,“历史”一词代表了一种由于时间的变迁而获得的稀缺性。在“历史街区”中应当是强调历史价值的意思,即某一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当时历史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街”一词在我国古代已有之,《管子·桓公问》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庄子》中:“适通渠公之街”;《说文》中:“街,四通道也”。可见“街”有“大道,市集,径路”之意。至于“街区”,《高级汉语大词典》解释为“以四条街道为边围成的地区”。而“街道”意为“公共通道,尤指在城市、小镇或村庄内的通道”。可见“街区”一词适用范围极广,可以说具有公共通道的居民点就可称为街区。
历史街区就其字词本意来说,应该包括 3个方面的涵义。
(1)历史街区是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
(2)历史街区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不同;
(3)历史街区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
结合上面的分析,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框架下,历史街区可界定为:历史街区是指保存着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且历史风貌较为完整的并具与之相依存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街区。
[1]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宁夏: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M].山西:山西教育出版社,2007:1-2
[3]胡潇.文化现象学[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