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①

2010-04-12 21:58林美卿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6期
关键词:性别角色妇女

林美卿 贺 羡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 271018)

我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①

林美卿 贺 羡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 271018)

根据 2002年中国法学会的调查,我国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多达 4.5亿,其中 90%是女性,女性已成为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者。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女性的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家庭暴力不仅给女性自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折射出了女性当下整体的生存状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根源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经济、文化、历史和女性自身生理特点等复杂的原因。首先,人的第一个本能需要是生存,为了生存就要占有消费资料,在原始社会主要表现为对食物的渴求,食物的短缺迫使人们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劳动效率,从而导致分工和私有制的形成。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要生育、要抚养后代,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参加劳动,必须依靠家庭的供养,于是男性逐步取得了生产的支配地位并占有了更多的财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两性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政治上的无权状态、文化上的消极评价。与此相对,男性不断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手段巩固了其对财富和子女的所有权,于是产生了父权制。男性为了确认后代的血统,必然要求全面占有女性,这便是夫权制。至此女性已经完全沦落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作为对象和客体被置于被审视、被评价的性别角色中,她没有自己的话语,有的只是压抑和束缚。女性为了生存,不得不放弃作为人的独立和尊严,从精神和肉体上依附他人,并忍受由此导致的肉体损伤和精神摧残。

其次,我国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实际上隐含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仍存在差距。五四运动以来,我国女性解放运动一直致力于女性的独立自主,其中,经济独立和收入平等是最重要的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两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两性在经济领域的平等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女性的自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政策研究者及社会公众曾多次公开讨论“阶段性就业”问题,要求“女性回家”以减少劳动力供给、缓解就业压力。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存在非正规化和农业化趋势,农村妇女占农业劳动者的比例已达 65%以上①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国就业人口中女性超过 45.4%,创业女性明显增多》[2008.9.27]http://www.genderandlaw.org.cn/show_news.asp?id=2087&lei=16;城镇就业女性中,非正规就业女性高达 58.85%,非正规就业部门成为女性城镇就业的主要途径,而非正规就业与农业部门的从业人员总体收入水平不高,这就对女性的收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经济收入的减少意味着社会地位的降低,更何谈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女性的经济地位直接反映了其解放程度,也决定了她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

再次,“中国的历史是男人的历史,文化是由男人营造出来的,因此文化应为男人服务,其隐喻是女人的角色和行为是受这种文化限制和制约的,并且应当从意识上认同这种文化,在行为上表现这种文化。”封建道德规训把女性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限制其潜能的发挥,宣扬“女子无才便是德”。那么,封建文化是如何在精神上把女性困缚起来的呢?第一是显性舆论对意识的束缚。男权舆论认为女人应该是柔弱的、顺从的,男人应该是强势的、霸道的。在家庭中女人应该无私奉献自己,男人可以尽情享受和索取。当男女利益发生冲突时,女人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几千年来形成的这些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当发生矛盾时,男人会想方设法控制女人来迎合既定的性别规范。在地位不对等和规范不统一的情况下,压制是必然的。当发生家庭暴力时,社会采取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汉代礼法规定,丈夫有权打骂、奴役妻子,妻子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丈夫的支配。《唐律疏议》也有规定:夫殴伤妻可以减等处刑,妻殴夫未伤亦徒一年,殴伤则加凡人三等。现在此类规定虽然已从法律中删除,但在人们的思想中仍有残留,在一些落后地区,仍有一些人认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第二是隐性舆论对潜意识的控制。规劝掺杂着恐吓进入女性的潜意识,女性在现实中一旦遇到规劝中所述情形时,恐吓就会不自觉地发挥作用,让人不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后,她的第一个念头也许是离婚,可她的亲友却出于好意地规劝她:“如果你跟他离婚,以后不好找对象怎么办?”“再找一个可能还不如他呢!”“万一找不到对象,一个人遭人欺负怎么办?”等等。也许连劝说者也没有意识到,在这些表面善意的话底下隐藏的却是深深地恐吓:“没有一个正派的人会尊重和接近离婚的女人!”“女人离婚就是被抛弃,是道德上的不洁,应该受到唾弃!”“女人离婚后的命运是辛苦的、悲惨的!”这样的潜台词对精神的影响比直接的言说更深,因为人在辨别这些规劝时,会不自觉地将后面的暗语作为前提接受了。这样做的后果是将受暴女性推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人们往往担心还未发生甚至根本不会发生的侵害,而毫不畏惧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必然会发生的暴力!忍受暴力意味着加剧暴力,因为施暴者亲眼目睹了受暴者和周围人的软弱。由此看来,人们并不是基于理性作出损失最小的选择,而是基于习惯而顺从舆论。那么支撑习惯和舆论的又是什么呢?习惯和舆论的深层思想基础是传统道德观念。通过道德的种种规训对女性进行整体的压制和束缚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换句话说,女性的整体利益与剥削制度 (具体表现为父权制)是水火不容的,所以女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消灭一切剥削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性的解放就是全人类的彻底解放。第三是女性的自我束缚。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很深,认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妇女出于自尊,怕说出去很丢人而选择默默忍受。传统与现代理念的冲突造成了大多数人的沉默,这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女性心理疾患的增加。

二、遏制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对策

第一,从观念上消解社会性别角色对妇女的束缚。女性地位的提高最终要靠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女性掌控自己命运的前提是认识自己。她必须知道,生活中最主要的、最真实的目标是什么;也就是说为了得到幸福,她最需要的是什么。当她了解到自己最需要的是什么时,社会应该释放足够的角色空间,鼓励她成为她希望的样子。否定性别角色的固定化不等于否定性别角色,更不等于否定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玛格丽特·米德对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角色的考察表明,生理性别不能成为划定两性社会活动和角色范围的依据。社会性别角色应该是包容的、多元的,为每一个想尝试的人敞开。全面的人性不需要固定化,任何形式的僵化对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都是阻碍。每个主体都要十分明确地通过开拓或设计去扮演自己的角色①[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 1998年版,第25页。,自主的开拓和设计本身就包含了对束缚的摆脱和对角色的超越,当女性认同并渴望扮演自己的性别角色时,再谈固定化便失去了意义。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1995年,我国承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对我国妇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国政府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 49个国家之一。1995年我国政府制定的《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年)》,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上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问题而制定的计划,是推进我国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把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2000年我国政府制定第二份纲要——《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对新世纪我国女性发展勾画了新的蓝图。2005年,在“北京 +10”大会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重申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形成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要大力支持女性的能力发展和个性解放。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思维惯性等因素的影响,彻底抛弃传统性别意识的陈规陋见仍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均衡分配两性权力。目前权力分配依然向男性倾斜,只要权力分配结构不改变,家庭暴力便会一直存在下去。过去制定的许多妇女政策多是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而真正能改变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两性权力。首先,鼓励女性充分就业,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事业中去。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第87页。国家应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使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克服性别歧视,为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环境。法院在处理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对家庭暴力受害方进行补偿。其次,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健康的性别规范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不断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会参与度。一个人的成就与社会对她 /他的期望成正比,社会期望主要通过家庭、学校和媒体这三种社会化的途径对个体产生影响,三者也是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的主要途径。例如,葡萄牙女性地位委员会已经着手改变关于女性的错误的刻板印象,从幼年时代起,就给孩子灌输一种新的观念:男女都是一样的人,除了生理上的区别之外,不论在学校里、家庭生活中和将来在社会上就业都没有理由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③李银河:《女性主义》,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128页。媒体在描述男人和女人时,应该给予同样的尊重和关注,把两者置于平等的位置,明示或暗示地传达两性应该拥有同等地位。特别是受暴女性应该认识到,受谴责和惩罚的人是施暴者,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会赢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纵容暴力只会加剧自己的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

第三,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会几乎没有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选择机会。为了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联盟;赋予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以更大的权力;完善警察干预机制。据 2009年 6月 10日的《重庆晚报》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美国律师协会合作,专门针对中国国情制订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操作手册,这本手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全国 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这是我国在惩治家庭暴力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人文关怀,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颁布。

第四,增强妇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过男性,但在灵活度上占优势,女性有必要学习一些适合自己身体特点的防身术以抵挡暴力侵害,防身与健体并举。这类防身术大都具有“以柔克刚、借力打力”的特点,例如:女子防身术、巴西柔术、柔道、太极、跆拳道、合气道、咏春拳、擒拿术等。女性增强抵抗力不是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预暴,一旦暴力侵害发生时,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鉴于男女体力起点的不平等,法律应该允许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时拥有适当的“事前防卫”权。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C913.68

A

1003—4145[2010]06—0056—02

2009-12-25

林美卿,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猜你喜欢
性别角色妇女
漳浦县妇联走访慰问“两癌”贫困妇女
性别角色认同对大学生体育锻炼行为的影响
——以湖南科技大学为例
如何提升妇女获得感——陕西妇联持续深化改革
大学生性别角色与自我认同感、亲社会行为关系的研究
运动员性别角色研究综述
当代妇女的工作
管理人员的性别角色观念:现状及影响因素——以湖南省为例
大学生性别角色类型、一般自我效能感与人际困扰程度的相关性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中国儿童性别角色观念及其性别差异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