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超,柳 桢
(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2.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论考试功能膨胀引发的制度异化及其危害*
刘 超1,柳 桢2
(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2.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由于研究对象——应试者难以控制,考试舞弊研究往往成为没有或缺乏数量分析而不得不采用带有高度概括性和浓厚思辨性的定性研究。从功能分析的抽象视角透视考试异化给社会或人带来的不良后果,可以对产生舞弊现象的直接原因及其危害进行深入的研究。
考试;异化;舞弊;危害
现代考试制度除了承担衡量各种教育活动结果的必要职能外,更成为选拔、分层、准入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用程序,由此跻身于社会系统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但是,在其发挥固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其中最令人深恶痛绝又倍感困惑的就是考试舞弊现象的屡禁不绝。
在研究考试舞弊的过程中,研究者们掌握在手的并非限于各种各样的现象,还有面对现象的种种观念,既然包括观念,对待考试舞弊的态度就像被众人拉拽的一张大网一样,虽然有一定的形状但却会按照受力的方向变形,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意愿阐述出不同的内涵。笔者认为,考试舞弊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意识,实际上是“现有考试制度的附属物”,因此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对附属物的批判,首先应该开展针对考试本体的批判,研究舞弊应该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统一入手,立足于考试制度自身现状的基础,深入到考试系统与社会、个人发生关联的介质——功能,来研究考试舞弊。
正如蒙哥马利所言,“考试之所以蓬勃发展,是由于它具有多种功用的性质:考试常常适应多种目的的需要,当某个目的过时了或者与它不相干了,考试仍然能够以其他理由存在。”由此看来,考试制度能够具备多种功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在考试系统中不是相互孤立地,也不是简单地或机械地组合,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有序地整合和联系在一起,构成系统各项功能的基础。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内部的一个要素在孤立状态下不依赖整体而具有的功能称为“元功能”,例如考试制度中的主试者、应试者、标准答案、考分。在“元功能”不为零,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各个要素的“元功能”的机械和称为“本功能”。在主试者编制试题、应试者反映于试题、根据标准答案得出结论的过程中,考试分数可以根据不同需求作出相应的解释,这就构成了能够发挥多种社会功能的“本功能”。此外,在一个较为复杂的有序结构中,会产生比“本功能”大得多甚至“本功能”中所没有的新功能——“构功能”。例如,主试者、应试者、标准答案、考分等考试结构要素经过一定组合而有了甄别个体差异及其程度的“本功能”,社会基于这种“本功能”筛选出合格者或不合格者,在社会与人的主客观目标之间生成了更为重要的“构功能”。
实际上,理论上的元功能、本功能和构功能分别对应着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基本功能、社会功能以及在二者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当考试制度处于为教育目的服务的过程中,这时各要素组合趋于完成评定和区分的目的,其中评定目的是用绝对分数来表示考试结果的功能,它反映的是考生与考试目标的绝对关系。相对于评定目的,区分目的反映的不是考生与考试目标的关系,而是应试者之间的差异。此时考试制度的功能在于推动社会成员承继并发展已有的知识、经验、技能甚至意志、品质等,同时也形成了承载重要社会功能的基础。
考试的社会功能产生于基本功能之上,对考试社会功能分析较为深入的廖平胜教授在其著作《考试学原理》中将考试的社会功能化分为文化、行政、经济、调节和督导等五种功能目前已得到学界的认可。笔者认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背景、文化氛围中,依据考试在现实社会总系统中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子系统发生的错综复杂和千丝万缕的联系,考试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实际效能,因而具备了不同的社会功能,并依此成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之间的枢纽。因为本文立意不囿于考试社会功能之论述,而是立于其功能论述上对考试舞弊现象的辨析,故不再作相关解析。
由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产生的是考试的衍生功能。衍生功能并不是考试制度的实际功能,而是考试制度在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之上被人为赋予的特殊功能,例如考试有优化部门人员配置的社会功能,人们注意到通过考试可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就会赋予考试制度在社会运行中作为人员流动渠道和社会分层的衍生功能,较为典型的是高考、公务员考试。一些淘汰比例较高的考试会被人们视为一种竞赛,包含着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借此达到的生活前景,参与考试就被认为是应试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取得相应的资格就意味着取得相应的地位,通过者欢天喜地,落榜就有相当的悲壮意味,此时考试就具备了情感功能。一些考试因为具有使人的地位升降平移的功能,实际上在潜在地维持着一种社会的动态平衡,考试又被视为维护社会动态平衡的规范制度。每当举行考试的时候就会引起社会、媒体、群众的极大关注,这时考试制度就有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功能。这些衍生功能虽然只是一些派生功能,但往往更为人们所看重,有时甚至掩盖了考试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成为被人们所认可的考试功能。
考试的衍生功能让其成为一种特殊的认知工具。从人的角度看,由于通过物理特性和生理知觉测试不能获取一个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测量值,社会需要为应试者提供一种特殊的途径将个体特质转化为能力量表上的对应值,因而人们参与考试的本质是利用自身脑力、神经、肌肉、感官等耗费有意识、有目的地去改变所处的环境,争取更有利于自身生存环境的过程。对社会而言,也需要利用考试制度对人某些方面的特质进行测量,以便实现比较、衡量和推测,判别其社会成员能否完成何事、适合于何事,以达到“人”和“事”和谐的最佳效果。综合来看,考试的构功能——衍生功能使得考试制度成为社会对个人选择和个人对社会适应的统一,使考试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考试功能的发挥应着眼于包含它的更大的系统(社会)的需求,明确地指向时代的特征,按照时代的要求完成自己的使命。
如果从实践的观点来观照考试的衍生功能,考试更应是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的统一,每一项考试都应该是主体理性化参与和社会结构理性选择的统一,这种深刻内涵使考试制度成为一种中介,一种推动社会成员以合理化方式改造外部世界的中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应试者展示自己的学识和能力,还体现着应试者主体对日常行为规范的解释和认识,需要以自律、道德作为全部行动的基础和约束,因此这一过程也是应试者理性化参与和完成道德实践的过程,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化过程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考试由此也具备了真实性和正义性的特征,并以其衍生功能承担着社会与人预先设定和不断增强的期望值。
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考试在人与社会方面的衍生功能不仅远远超越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使考试自身具备了适应时间和环境变化的能力,更让其成为应试者实现物质利益的工具和社会调和民众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和措施,考试目的、结构、功能的局限性和结果的模糊性被忽略并被滥用。因此考试制度也承受了两种主要压力:一是整个社会盲目、不加限制地使用考试对考试制度内部有组织性运转的压力;二是考试经主观折射已成为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社会成员对考试制度依赖性日益增强的压力。在人和社会双重压力的挤压下,现代考试在试图说明它无力说明的问题的过程中已经筋疲力尽。考试不仅仅发挥着积极的功能,也显示出消极的一面:考试制度发生了异化。考试发生异化,主要体现于考试结果和人相异化,即考试结果本应是考试过程的终结性评价,但却成为获取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重要的或唯一的因素。这使人参与考试的本质也发生了异化,即参与考试本应是应试者通过实践达到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充分体现主体性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但异化的结果是,应试者并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活动,考试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的、令人厌倦的活动。
考试活动几乎贯穿人的一生,如果我们把应试者主观目的的合理性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以应试者价值预设和规范力量为视角,可以看出考试包含着与个人生活过程相联系的能力、学识、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等诸多特定要素,实际上是个人目的设定、手段应用和价值取向的完整结合。而异化不仅使得考试作为取得经济或社会地位手段的衍生功能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同时也对本来就与考试紧紧相随的舞弊起着促发作用,使相当一部分应试者一味为功利、效率目的所驱动,认为只要是有益于其目的实现的手段,都可以视为合理的,即使是违反行为规范的舞弊手段也可以接受和实施。从这个角度看,考试异化在刺激着考试舞弊的生发。生存于人和社会夹缝中的考试制度,面对由社会成员自我确证的无限巨大动力引发的无视规范的行为,似乎已经无能为力。
我们应更清醒地认识到舞弊现象不只是分散地、自发地进行,而是发生在应试者临时组合的群体中,因为考试不仅是个人参与的一项活动,它同时也形成了一个临时性、大规模的应试者群体。根据社会学有关理论,“一切社会行为都发生在不断组合的群体中,人的各项社会性特征不可能随意获得,而是通过不同群体的阶梯逐步实现的”。这说明,人们在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他们参与考试的过程就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中的能动调试,其间必然会涉及到真实性、规范性、正确性等抽象价值标准,必然要求应试者遵从为了阻止个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规范。而部分应试者有意识、有计划的舞弊行为实际上是在一个局部偏离和违反既有的社会规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其直接结果就是将一种扭曲的合理化植入到对待考试舞弊的态度中,因为舞弊违背的考场规范在守秩序、讲规矩、克己稳重、勤勉耐劳等伦理、道德信念上与社会成员应广泛遵循的社会规范有着严格的一贯性,这种具有一贯性特征的规范不仅仅在于告诉社会成员如何行事,同时也使人们对他人的行事方式有所期待和预判,这种相互的行为期待构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的重要基础。可以想象,当人们在考量参与考试的目的、手段和结果时发现某些社会成员舞弊成本与达成目的的极大可能性,发现某些社会成员的偏差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舞弊活动的行为和经验将以累积式的发展冲击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减弱其他社会成员遵从既有社会规范的意愿,破坏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带来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安和焦虑甚至可能泛滥开来。
面对社会与应试者个人的双重压力,考试功能不断膨胀并发生了异化,而异化又对考试舞弊起着一种促发作用,并催生了一整套与舞弊相匹配的思想、习惯、道德作为考试制度的附属物。社会和应试者在尽可能地利用考试强大功能的时候,应有意识地限制自身对考试制度内含秩序的侵犯和干扰。作为一项社会制度,考试应努力祛除舞弊的弊端,避免社会功利性世俗价值引发的异化,进行有序进化,以适应人性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
[1]刘豪兴.社会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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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清华.经验理性与制度演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G4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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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9X(2010)04-0069-03
2010-02-15
刘超(1975-),男,甘肃天水人,副研究员,哲学硕士,主要从事考试哲学、非学历证书考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