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社会工作
浙江农村社会福利发展状况调查与经验分析
陈微
(浙江树人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浙江农村的福利总体还是一种制度补缺型福利,随着浙江经济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向普惠型福利发展,供、养、助福利体系基本形成,在社会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福利服务等方面,政策引导、开展广泛,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基本形成政府、社区、农民共同参与,推动浙江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局面。
社会保障;浙江农村社会福利;福利体系
发展农村福利符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市与农村的福利状况差距很大,农村的福利配给几乎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浙江GDP增长率连年位居全国前列,而且县域经济发达、经济强县众多。由于县域经济对农村经济的辐射性很强,不仅使传统的农民身份、职业、收入结构发生很大改变,也为农村公共福利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浙江农村社会福利状况究竟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否有独特的经验?总结浙江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的经验,对浙江农村社会福利状况做框架性描述,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农村福利发展,不能走提高现金支付待遇的“保险型福利”,而是要走“转变理念、强化责任”、通过“社会救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生活服务、特殊群体服务”公共服务制度等非收入性福利安排,来满足社会需要、调控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正,发展个人潜能,收入安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种设计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也是本文提出农村福利的理论所在。
实现农村社会福利目标,要涉及两个基本层面:一个是观念层面,即农民对农村社会福利的看法;另一个是制度层面,即社会组织对农村社会福利的做法。所以,福利观念和福利制度成为本文的两个研究视角。
(一)社会救助
1.认同传统的救助观,萌发现代救助理念。社会救助需要广大群众参与,理解与认同则是产生参与行为的基础。调查显示,“认同、志愿、定期捐赠”成为农民普遍接受的理念,这对在农村地区采用新型救助形式、开展持续化救助至关重要。但对应该救助哪些人?农民认同传统的对象。
农民认同救穷并不认同救难,表现为“重救穷、轻救弱、难救困”。他们认为最需要救助的是:五保户63%,孤儿46.2%,智障病残者36.6%,因为他们“无收入、无人抚养、无劳动能力,太可怜了”,这种自然的怜悯心理,深深扎根农民心底,构筑起“救助即救穷”的淳朴民风,是农村地区开展广泛社会救助最坚实的基础。为了考察他们对新弱群体的看法,我们设定了三类人:“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平均线者”、“工伤而无劳动能力者”、“子女不寄钱回家的老、幼、残者”。结果显示“可以救助”的分别为15.3%,4.4%,13.1%,认同程度远低于“五保户、孤儿、智障病残者”。对这三类新弱群体,绝大部分被访谈对象回答“没听说过”,“不知道对他们怎么救助”,甚至反问“政府要管这么多人能管得过来吗?”、“身体好好的为什么要对他们实施救助?”,这些观念折射出农民们有救穷无救难的意识;对体残无养者能救助,对其他人救助则难以接受。
但是无论是否认同,只要乡邻中有穷困的人,他们还是会救助。调查显示,对于特殊困难对象,77.4%“愿意提供救助”,62.3%表示已多次自觉参加过救助,至于原因,许多人说“他们困难,大家帮帮”,“救助不光是政府的事,也是大家的事”,这种源于骨子里的“相互扶持、抚贫济困”的救助行动,是农村的传统风俗,是开展农村慈善救助事业的希望所在。
现代救助意识开始萌芽。调查结果显示,57%的受访者愿意“统一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额的钱帮助救济对象”,11.6%“不愿意”。大部分人同意“定期向村里交一定的钱建立基金帐户用来帮助需要救济的人”,“条件好多拿点,条件不好少拿点”。20.3%谈论救助主体时提到“国家、乡镇、青年志愿者”,50.6%认为“如果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并存,给钱不如给技术”。以上数据,反映浙江农民的朴素救助行为以外,“定期捐赠”、“基金救助”、“志愿者服务救助”、“科技救助”等现代救助理念已悄然形成。
2.政府救助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民间救助组织尚不成熟。社会救助历来是衡量社会福利的一杆标尺,近几年浙江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已趋于完善,可概括为18字:“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可持续、高效率”,即保障吃、住、医、学等最基本需求;覆盖城乡全部困难群众;根据地区、人群、困难程度设置救助标准;各种救助政策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可持续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效果。浙江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符合建构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浙江省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政府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的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实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养护、散居资助的“供养护”救助模式。自2003年开始实施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到现在,浙江省各地逐渐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机制,体现“既供、也养、也医、又乐”的“供养护”模式。目前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接近90%。我们调查了绍兴、温州、宁波、萧山等地,五保户基本进入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同时,对散居五保老人采用资金补助和提供适当的劳动岗位,村乡两级每年给予散居五保老人一定的生活补贴及医疗补贴,标准是城市人均收入的60%,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安排适当的劳动项目,孤儿则由村政府指定领养人,并给领养人一定的养护费,直至成年。供养资金由市、县、乡镇、村共同筹资、按比例分担,有效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衣食无忧。
形成“分层操作、救防结合”的灾害救助模式。该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救助规范,操作细化。针对灾害,浙江省各地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并根据文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规则和项目,项目条例设置详细,如绍兴市、县、镇三级都建有救济科目,共170 403项,每一项都列入预算。规范操作、执行有序、评估细化是浙江自然灾害救助的鲜明特色。二是建立救灾管理、救灾款发放分级负责制度,提高救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开展“避灾工程”,工程建设起到无灾防灾,有灾避灾的作用。据调查,由于预防措施、灾害管理、赈灾渠道都比较到位,浙江农村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受灾地区的经济恢复较快。
民间救助组织基本空白。社会救助不仅体现为政府责任,更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浙江农民较富裕,但主动参与慈善组织并不多,社会救助组织基本空白,而且农民基本没有“社会救助组织”概念。问及“有没有民间救助组织”,回答“乡里乡亲自发地帮助村里的孤寡老人”,再问“有组织吗”?回答“他们都是临时的、自愿的”。农民将“自发做善事”等同于民间救助组织。仅有的一些福利机构,主要是服务型的养老机构,基本不参与社会救助。民间救助组织欠缺,致使许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3.建立基本救济金管理制度,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形成市县、乡集体经济、村民自愿的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但地区差异大。经济发达地区,管理制度相对规范、细致,由村财务统一管理,做到定编定人,救济金数量除了市县民政部分少量拨款,村委会的经济状况决定救助资金多少。经济落后地区,管理人员的随意性大,救助资金“主要靠村委会经济,不稳定,其他来源渠道更不稳定”。但救助金的发放和公布比较规范,每1-2年公布一次,根据规定,“村干部一家家去发放救助款”,并没有因为救助款发放不公正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总体而言,浙江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建立,救助活动日趋活跃,现代救助文化开始传播,救助合作逐步加强,但是在对新困难群体的补充性救助,提高农民的现代救助意识,建立以基金为依托的劝募资金机制等方面,仍显薄弱,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养老保障
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农村老龄化进程很快,养老问题很多,如老人没有退休收入;“22~3”家庭结构(2个老人、2或3个孩子)大量存在;空巢老人(子女都在外地打工,或子女与老人分居)迅速扩大,农村老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已成为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
1.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兴起。“子女照顾、与儿孙在一起”是中国老百姓最普遍的养老愿望,浙江农民也不例外。对待子女照顾,老人们依次选择为“距离近的生活上多照料一点”(44.5%);“平均分担抚养费”(25.1%);“经济条件好的多负担一点”(11.5%);“老人自理”(6.6%)。这种选择反映出老人们对子女养老持有体恤、爱怜之情,他们有“共同责任”意识,同时,“子女给予经济支持”仍旧是农村养老最重要的需求。
在得不到子女照顾的情况下,希望社会养老。他们选择的照顾群体,依次为:子女66.3%;配偶21.7%;亲戚7.2%;村里派人5.4%,朋友2.4%,选择比例从血缘向亲缘、地缘、社会缘递减,但已呈现“社会化养老”意愿,其中愿意进农村社会福利院的人数占34.2%,处于犹豫状态的占42.3%。村级经济发展对选择机构养老有影响,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地区,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要比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低20个百分点。对家庭照顾感到满意达48.4%,而对机构照顾满意率要低15个百分点,其原因依次为:渴望亲情联系;入住时必须交一笔钱而子女照顾时这笔费用支出不明显;只有没人照顾了才去养老院;养老院服务不好。可见,对机构养老的评价不高,机构的照顾能力和水平不高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是农民在观念上不接受。尽管如此,富裕起来的浙江农民已从单一的子女养老、经济养老,向综合养老、机构养老的方向转变,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农民养老意识产生影响,“社会寄托”意识逐步为农民接受,折射出农村养老的需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2.部分实行退休金制,机构化公寓养老广受关注。浙江省率先实行农民养老补助金和退休金制。退休金制在乡镇经济发达地区如笔者走访的宁波奉化腾头村比较流行,退休金额视各地经济状况而定,随村集体经济增长而增长。很多地方则实行养老补助金,金额50元~150元不等,70岁以后,还可以加倍,补助金额由乡政府统筹解决。如在浙江省嵊泗构祀乡,无论是否有子女,6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均可领取补贴,所需资金来自乡政府拨款与企业资助。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农民,还是依靠外出打工的子女寄钱回家养老。
机构化公寓养老,是浙江农村新出现的一种养老形式,指集中建房、机构主导、企业化操作、模拟家庭功能的一种养老方式。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宾馆式公寓,统一提供住宿、伙食、保健一条龙服务,如温州梅头镇养老公寓。另一种是居家式公寓,可以选择夫妇入住,老人单住、老人合住,也可以“自己照顾,参加公寓组织的活动”,“基本自己照顾,公寓提供有限照顾”,收费标准根据居住面积和服务内容而有所不同,收费方式也很灵活,可以根据食、宿、保健标准按月付寄养费;也可以预交押金买位,买什么完全根据自己需要;对烈属、百岁以上老人、五保户、困难户给予费用半免或和全免的优惠。公寓养老的优势是:建在当地农村老人来去方便,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其不足是费用较高长期居住有困难。农民们普遍反映“很喜欢,就怕住不起”。
浙江农村机构化公寓养老,是农村社区服务业兴起和发展的体现,但是要研究农村社区服务的定位,区分农村养老中的公共福利供给和市场化供给,对养老机构营利方式要进行评估与监管,要立足省情建构浙江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等,这些问题关乎正在兴起的机构养老的长久发展。
3.开始接受养老保险观念,但参与积极性不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浙江省开始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走的路曲曲折折。从调查结果看,大部分人认同养老保险,62.6%的人认为“有必要交纳农村养老保险金”,只有14.4%的人认为“无所谓”;36.3%的乡镇已经实行农村养老保险,26.8%的乡镇没有实行。农民对养老保险有认同也有愿望,但真正参与很少。其原因着重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限制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管理不力导致其信誉降低;三是交费水平低无法真正起到保障作为,使农民的预期下降,参保积极性降低。实地调查中还发现,很多农民的缴费都不具连续性,再加上重视不够、宣传不够、基层政府动员不够等,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预期、制度、信息渠道”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导致农民希望有社会养老保险,但真正参与的人数却寥寥无几。
2008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特征体现为:一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各自的保险责任;二是引入精算制度,科学确定缴费水平;三是向城市学习,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四是实现养老保险金增值;五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立法。这些探索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但应当承认,无论保障项目还是保障水平,城乡之间仍存在不少差距。
(三)医疗保障
浙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所有的人身风险保障项目中,开展最好,发展较快。截止目前,全省各县市普遍实施了这项制度,参加的农民已经达到3 000万多,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9%。浙江农村医疗制度形成以合作医疗保障为主,企业医疗统筹和农村医疗社会保险为辅双结合模式。
1.风险——福利型合作医疗。实际上,浙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风险型合作医疗,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第二种是风险——福利型合作医疗,这种形式是在风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集资范围和标准,由住院报销扩大到门诊报销;第三种是福利型合作医疗,凡是农民生病,都可以享受到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报销。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风险——福利型合作医疗,它有三个特点:其一,经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部分出资构成,集体和政府的投入部分根据各地经济状况而有差异;其二,经费管理实施“一级管理,两级核算”,即乡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统一管理全乡合作医疗经费,住院病人由全乡统筹统支统算,门诊病人分村核算,村与村之间不搞调剂;其三,医疗费用不实行全额报销,报销项目也由各乡自行制定。这是一种制度补缺型医疗保障形式,起到很大的人生安全保障作用。
2.农村企业职工实行统筹医疗制度。浙江农村乡镇企业发达,农民依靠企业获得医疗统筹保障。从总体看,农村企业职工统筹医疗报销制度有三种办法:一是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各地支付的比例不同,一般为医疗费用的10%~20%;二是企业实行“大病统筹医疗基金”,企业决定给予补助的金额;三是工会的补充保险,即职工自愿出资一点,工会补贴一点,企业行政补贴一点,三结合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职工统筹医疗经费由各单位自行开支,委托乡卫生院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终结算,如有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乡镇企业发达,改变了农民的医疗福利待遇,提高了农民抗风险能力,也增加了农民对乡村发展的满意度。
3.大病保障仍困难重重。总体而言,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仍然很低,特别是大病得不到保障。大病保障困难在于资金瓶颈。名义上,合作医疗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部分组成,实际个人交纳比例低,政府拨款不到位,主要靠乡镇集体经济筹集,乡集体经济是一口锅里大家的饭,只能照顾到大家的一般利益,不可能对个别人的大病实行倾斜性补助。
浙江农村从2003年开始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于缓解农村地区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的城乡差别还是比较大,主要表现为:实际受益面不够宽,医疗费用的实际可报销比率较低,大病报销几乎空白。这些问题其实都涉及到筹资水平,一方面要呼吁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提高作为,另一方面农村地区要提高自身的筹资能力和资金运作能力。
(四)公共福利服务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福利供给模式。建国以来,农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尽管取得进展,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浙江农村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完善福利服务来建构农村福利体系,有自身特点和意义。
1.普及幼托奖励优教优学。浙江省率先开展学前教育,农村幼托幼教普及面较大,在被调查的地区中,乡镇至少有一所幼儿园,幼托幼教福利化程度高,69.1%的人回答“上过乡镇幼儿园”。公办和私立幼儿园建设齐头并进,经济发达乡镇实施幼托费用全免(宁波腾头村,宁波小路下村),65.3%的幼儿园要交纳入托费,但实行免餐补贴。乡镇经济投资,企业家投资,多种经济参与,是浙江农村幼儿园普及、幼托福利化程度高、大部分幼儿上得起幼儿园的重要原因。
但幼教管理相对滞后,幼儿园一般规定配备三名人员:一名教师兼园长,一名炊事员,一名杂工(多数没有杂工),其他教师配置视乡镇具体情况而定,教师明显偏少。农民反映比较大的问题依次为:“教师教学水平不高”(23.6%);“教学用具少”(21.1%);“场地太小”(19.6%)。幼教老师流失也很严重,重要的原因是农村幼儿园老师没有正式编制,希望调到城里。幼儿园的软硬条件都存在不足,特别是幼教专业人才不足,成为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瓶颈。
设立了育才基金,奖励中高级人才。经济发达的乡镇都把奖励优教、优学作为政府的一项工作职责,设立育才基金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材、优秀教师、优秀校长。对考上大学的学生,有的地区每人奖励万元。对此,一位村长的一席话让人深思,他说:有钱了就要有知识,如果我们村成为大学生村,我们的经济还会更发达。问“给这些钱,学成后需要他们回来吗”?村长答“回不回乡是他们的事,哪有‘父母’要子女回报的”?浙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重视人才投入分不开。
2.重视公共福利设施建设。公共福利设施是指农村政府、集体所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场所,往往成为衡量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的标准。调查结果显示,较普遍的公共设施如广播有线电视站,占96%;普及自来水,占89.7%,公共厕所,占80.6%;垃圾箱,占69.5%;文化宣传窗,占44%;文化活动中心,占29.6%;图书室,占19.6%;公园,占18.7%;体育活动场地,占8%。
文化服务设施实际利用低。如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占29.6%,实际利用的只占16%;图书馆建设占19.6%,实际利用只占9%。富裕起来的浙江农民对“生活品质”产生要求,但提供适合他们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服务设施仍然不足,致使文化设施的利用水平很低。问及“您觉得您所在乡镇还应多发展哪些公共设施”,“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图书室”、“社会服务机构”名列前茅,足见农民物质保障有了一定基础后,就需要提高生活质量,需要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福利。
浙江农村的福利总体还是一种制度补缺型福利,随着浙江经济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向普惠型福利发展,利用乡镇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福利事业,成为浙江农村福利发展的重要特点。
(一)供、养、助福利体系基本形成
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浙江农村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福利体系。
供,即以救助为重心的供给制度,其制度化特点比较明显:一是供给保障制度化,对特殊对象实行五定供养制度:定供养人、供养标准、供养资金、供养地点、定期检查,对灾害救助实行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和救灾款分级负责制。二是多种供养形式制度化,除了传统的资金供给外,发展亲友相助、社会互助、慈善捐赠、集体交纳资金作为互助储备金等,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救助,不仅扩大了救助支持渠道,也培养了公民的互助精神。三是建立救济金制度,形成相对固定的救助内容,包括救济项目、补助金额、补助对象、资金管理等,但地区性差异大,经济不发达地区,救济金补助不足,定人管理不到位。
养,即老幼养育制度,基本形成养老保障三级体系:以家庭养老为主,各级各类机构养老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辅助。从目前情况看,养老院功能设置还需要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需求。公寓养老这种崭新的养老形式,引起农民的兴趣,但费用偏高,大部分老人无法入住。要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宁波L村成立一个老年协会,积极开展老年服务,内容涉及情感关怀、文化娱乐、权益保护、公共清洁卫生等,老年协会吸引大量老人参与,使我们意识到养老保障不仅是物质层面的,更是精神层面的抚慰,特别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尤其如此。幼儿教育发展令人欣喜,但需要解决幼教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没有教材,师生比失调等问题。
助,即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以辅助农村福利事业发展。在已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基础上,还要大力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增加公共卫生专项经费,提高农民公共卫生意识。
公共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缺乏政策程序,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造、管理等,基本由村委会说了算,无相应政策文件与管理机构。口头讨论,执行政策随意性很大,随着村干部人员变动而改变,缺乏一贯性和稳定性。第二,凭经验估算,资金预算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公共产品供给全靠乡镇村干部的“觉悟”和人情,没有核定程序和科学论证,在资金预算、核算、筹资等问题上存在拉关系、托人情、发放不当等诸多问题,由此引发干群冲突。第三,公共设施管理没有定人定岗,大部分场所属于兼管或者临时抽调人照看。管理人员基本由残疾人、老弱者担当,村干部们认为“这些地方不需要能干的人管”。他们把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看作是对老弱病残者的一种照顾性工作,使刚刚兴起的农村福利事业流于形式。
(二)村规民约政策对发展农村福利事业有一定影响
在调查中发现,“村规民约”对发展农村福利事业,填补政策不足有重要的作用。比如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福利设施建设等,部分乡镇没有现成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但老百姓有要求,乡镇干部讨论一下就形成了制度,乡亲们有意见,乡镇干部再讨论一下又进行了改变。这种遵循“村规民约”的工作机制,不规范,很随意,但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动态感强,农民也觉得很好。所以,制度政策不搞一刀切,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调整,适合当前农村福利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是要朝规范的方向逐步引导。
(三)政府、社区、公民共同推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是政府重要的职责之一,必须充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的调控管理能力。从结果分析,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参与,浙江农村社会福利水平不可能走到今天。但是也要改革政府包办的模式,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调动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农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和互助互济的能力。
社区在农村福利事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发展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福利责任。农村家族势力一直比较强大,有着良好的“守望相助”传统,这有利于发展慈善性质的互助自治组织。村委会是农民自己选举出来的、是本社区利益的代表,增强村委会福利意识,对加快农村社区福利事业进程也有促进作用。
农民的自身权益意识仍欠缺,不十分清楚养老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医疗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受的基本保障,这将影响社会福利的深入实施。要将公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在法律范围内,通过社会渠道反映到政府层面,同时动员农民参与社会服务事业。只有农民把社会保障既看作是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同时又为社会尽一份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才能得到真正发展。
注释:
① 本文是《浙江农村社会福利状况调查》课题中的一部分。文章的主要数据来源为:浙江农村社会福利状况调查组。
[1] 鲁丽玲.社会福利是社会公平的起点与基石[N].中国社会报,2006-09-12(3).
[2] 鲁晓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56-58.
[3] 杨立雄.建立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农村养老保障的一个选择性方案[J].中国软科学,2006(2):11-21.
Zhejiang Rural Social Welfare Development Surveyand Empirical Analysis
CHEN Wei
(HumanitiesSchoolofZhejiangShuren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 310015,China)
In general, Zhejiang rural welfare system is still a filled-type benefit.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some rural areas turn to the Pratt & Whitney-type benefit and a basic system with supply, support, and help is formed gradually. Moreover, on social assistance pensions, health care and welfare services, series of activities including policy guidance,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and dynamic adjustment are utilized. A situation of government, communities and farmers participation is formed in order to promote social welfare development in Zhejiang Province.
social security; social welfare in Zhejiang rural area; welfare system
(责任编辑吴土艮)
2010-03-10
陈 微(1956- ),女,浙江杭州人,教授,浙江树人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负责人。
C911
A
1671-2714(2010)03-00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