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启祥黄生地
(1福建省安溪县医药公司,福建 泉州 362400;2福建省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简议药品免费寄存服务在药店中的应用
林启祥1黄生地2
(1福建省安溪县医药公司,福建 泉州 362400;2福建省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药品寄存;药店;应用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通常的做法是药品售出后由顾客带回自己保管,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种常规管理方法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还给顾客带来诸多不便。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满足患者多方位的需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我店从2009年1月起,对需要冷藏且长期购买的药品实行寄存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的方法介绍如下:
顾客需寄存的药品通常都是一些高风险的品种,这些药品中大部分是当地医院不销售的药品,如人血白蛋白、静丙、乙肝免疫球蛋白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品种,对保存条件要求极高。针对以上特点,我店购买了两只小型保鲜冰箱和三个常温保存塑料寄存箱,对顾客在本店购买需寄存的由当班工作人员负责清点、验收,将所有的药品按说明书上的储存条件进行归类,分为阴凉保存、常温保存和冷藏保存三类,经寄存人签字后存入编码的寄存箱中,放置到指定地点。再发给顾客药品寄存卡,卡上注明寄存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寄存时间,并由药品寄存人签字,寄存卡一式二份。
2.1 合理性
2.1.1 有的病人需长期治疗,身体较为虚弱,特别是异地就诊的患者,对购得的药品无任何条件保管,很容易导致药品变质失效。
2.1.2 顾客只要轻松保管好药品寄存卡就可以了,不必担心药品质量问题,又有药店定期和不定期电话联系,避免导致药品过期或宝宝吞服。
2.2 合法性
2.2.1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寄存药品,但笔者认为,只要药店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寄存服务,而且只提供寄存本店已销售药品的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此认定为违法行为。
2.2.2 对寄存的已售出的药品所有权应当归已购得药品的当事人。
2.2.3 对于寄存药品的行为可否收取一定的药品保管费用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论药品寄存的时间长短,从社会效益角度出发都不应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况且物价部门没有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收取相应寄存管理费用的规定。
随着社会交流的日益复杂化,同名同姓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药店负责人要更加注意当事人身份的鉴别和药品领取的交接工作,必要时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避免差错事故。
总之,药品寄存,不仅方便了患者,同时可以避免药品在来回途中损毁和遗失。药房的温度、湿度是按照药品保管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的,将药品寄存在药房能保证药品质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确保治疗效果。
黄生地,男,主管药师。主要从事药品监管工作。
作者简介:林启祥,男,药师。主要从事药品销售工作。通讯作者E-mail:7798076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