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斌 马晓洁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促进我国评级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业;需求分析
一、引言
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经济的效率、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的辅助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诞生于1987年,它是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起来的,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没有话语权,而且在国内一直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信用评级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对我国信用评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国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影响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来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一是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层面因素,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渐转化过来的,社会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信用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很好的相适应。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不是市场推动产生的,而是由政府部门推动开展起来的,所以,我国信用评级部门受政府影响较大,机构自身发展有待提高;二是政府政策和监管层面。政府政策或法规对行业发展的作用包括扶持和监管两个方面,总的来说。我国目前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扶持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不明确;三是,信用评级行业内部层面。首先评级机构过分关注短期利益。缺乏社会责任,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再次信用评级业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并且其目前业务范围狭窄。
二、信用意识层面的影响因素
由于现阶段评级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企业和投资者对信用评级业务存在两方面的误区。
一方面对信用评级的意识淡薄。从投资者主体对信用评级的观念来看,投资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对证券和机构评级的重要性。只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从企业主体对信用评级的观念来看,许多公司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对信用评级的作用和意义还没有全面的认识,主动产生的信用评级需求不够。
另一方面是对信用评级认识上存在较大的误区。当主体发生主动信用评级要求时,往往存在向评级机构索要较高信用等级的现象,如果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达不到主体对最高信用等级的要求,其将以撤换评级机构来要挟评级机构。在利益冲突下,可能出现信用评级机构放弃评级客户和违背评级的公正性而迁就客户以获取利益,其结果造成市场对评级结果提出质疑和评级机构公信力的降低。
三、政策和监管层面的影响因素
1、信用评级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信用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尽管我国对信用评级业在相关的法规中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独立的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来保证其实行。相关法律多是针对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涉及信用评级业的地位与作用的法规除了在《证券法》中稍有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信用评级一个明确的说明。并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而在美国除了1933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级业的法律外。在1960年-1980年的20年间专门针对信用评级陆续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7项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
2、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层面。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信用评级的对象(不同机构和证券)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二是尽管有众多监管机构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了监管办法,但却缺乏一个统一专门的监管部门。
3、征信层面。在信用信息征集方面,尽管我国目前征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对征信体系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统计、强制申报制度不完善。对外信息公开化程不高,信息公开手段仍然落后。
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存在多头征信的现象。主要是以银行征信主体,各征信公司起辅助作用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无论从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尽管银行建立起了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已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并且征信企业缺乏权威性,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
四、信用评级行业层面
1、评级机构过分关注短期利益。缺乏社会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市场环境下的独立服务中介,争取市场收益固然是其首要目标,但是作为特殊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同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依附于任何强势权利或利益主体。然而。目前,很多评级机构过分强调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有的甚至为了短期经济收益而放弃执业原则。这样不仅影响了行业整体的市场形象,也扰乱了行业竞争的市场环境。
2、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科学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不是很科学,内部管理没有得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2)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评级指标缺乏科学性,评级标准不统一,对评级结果没有继续跟踪。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业,没有统一规范的评级标准、方法和指标体系。造成评级结果没有可比性,因此也就不具有权威性。使得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级积极性。
3、信用评级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据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2008年中国信用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中介机构(包括征信机构)有100多家。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60%。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评级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4、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狭窄。国内目前大多数机构主要从事债券评级和贷款企业信用评级,评级业务主要集中于债券市场,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等。也有一些评级机构开始尝试对金融机构评级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业务规模不大。短期融资券评级业务是各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约占其总收入的70%。
五、结论及建议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信用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和金融改革步伐加快,信用交易形式的丰富和范围的扩大对信用评级业的有效需求大大提高,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现存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1、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需要进一步增强信用评级意识。行业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采用扶持手段为其创造市场需求,政府应在充分认识信用评级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以足够的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同时,监管部门更多地利用评级结果,增加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强制性需求。为了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揭示风险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信用评级的对象通过政策法规予以明确并加以执行。
2、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加快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建设。
(1)应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的政策法规。纵观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过程,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扶持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比较,我国目前急需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基础性的法律体系框架,从各个法律层次展开立法工作。建立强制性推广信用评级结果的法律以及约束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法规。完善我国的征信体制,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集中数据库。
(2)应建立信用评级行业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建立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和“退市”制度。实现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监管。首先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核发准予开展某类评级业务的许可证;其次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
3、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加快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行业自身建设。
(1)应重视培育我国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重组、验收、调整、撤并、整合等手段。加强各类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尽快实现基本信息的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两家全国性、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质量,扩大其信用评级水平和社会影响。并通过吸收国外有影响的国际评估公司入股或技术交流,扩大我国信用评级公司的知名度,开展跨国评级业务。逐渐走入国际市场。
(2)应加强评级机构内部监督制度。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评级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评级标准和原则、评级指标体系、跟踪评级责任制、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级委员会工作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评级人员守则等。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订规范的公司章程。设置科学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和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保密措施。使内部控制工作在有序的组织和完善的制度保障下进行。
(3)应统一行业评级标准和科学化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缺少统一的业务规范,缺乏科学的评级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造成评级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也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级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首先在科学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应逐渐建立跟踪监测体系,对评级结果进行历史检验和跟踪修正。
(4)应建立起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应形成严密高效的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比如对行业的准入与淘汰制度;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行业内年检评级制等。首先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误差率过高的评级机构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其次,行业协会应促进评级机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的统一。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市场,并逐步向国际化发展,才能满足信用评级的需求;再次,行业协会应注意加强人才培养;一方面加强现有评级人员的资格考核;另一方面,引入专业人才的全国统考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5)应提高信用评估机构信息产品质量。增强创新意识,提供灵活的和高质量的服务。对于投资者,应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其提供受评企业的信誉等级,并对受评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和公布资信等级的变化。最大限度地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对于受评企业。不仅可以为其提供信用评级外,还能对其所处的行业和产品进行研究,为其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和财务建议、行业分析报告等:对于金融机构,可根据受评对象的特点,恰当的设计出特定评级方法以此提高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繁荣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对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提出了急迫的要求,尽管如此,我国却仍然没有一套系统独立的针对信用评级业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政策法规仍不完善。这需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更新观念,研究、借鉴国外立法、行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的成功经验,从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适宜的社会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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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2007级博士生,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马晓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2007级博士生。
收稿日期:200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