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石油石化企业须重视风险管理

2010-01-09 03:46
中国石化 2010年7期
关键词:污染者侵权责任法销售者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该法的制定经过了充分酝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7年4次审议后通过。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全国人大分别于1999年、2007年通过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一样都是民法典中的“支架性”法律,该法的出台,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石油石化企业由于产业链条长,涉及范围广,对资源环境的依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能会增加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企业应特别关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高度危险作业等方面。

不同归责原则督促企业关注细节

侵权行为发生后,关于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一般采取过错责任,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一是过错推定,指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过错推定主要适用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侵权方居于优势地位,或者侵权方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等情形。在推定过错原则下,侵权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二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方只要能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物的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领域,在这些领域,除了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豁免侵权人责任外,经营人、占有人、使用人均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仅需要尽到法律或谨慎的管理义务,还需要留下尽到义务的痕迹。例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种会议、论坛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和公共场所定义的广泛性,以及过去不重视甚至被忽视,特别是许多安全盲点的客观存在,将给管理者和组织者带来巨大挑战。

又如,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安全,将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也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关注的问题。即便是在装修工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和施工单位一起关注施工安全,明确未来责任的承担。

再如,从事高度危险物生产、运输、保管的企业,遇有危险物遗失或抛弃,危险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倾力收回,否则将面临因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后果。此外,雇员执行任务期间造成的损害将由单位承担,意味着单位需完善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这种责任发生的几率。

过错推定实际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即是否侵权要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只有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侵权方可免责或减轻责任。这其实对企业在工作程序等各种细节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更加全面、严格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基础上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与仓储者等第三人各自的责任范围,专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维护、召回制度。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从生产到进入消费者手中,中间要经过生产、运输、储存及销售等诸多环节,企业要完善产品的全流程管理,否则很容易导致法律纠纷。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召回义务,法律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侵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石油石化企业的产品门类众多,许多产品由于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和对消费者负责的理念,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加强对产品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产品责任法律风险。

环境侵权责任中突出了污染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保护法》的环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突出了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石油石化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依赖性很强,生产环节又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要完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树立环境优先的理念。

关于污染者的责任,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的免责,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污染责任的划分,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出现了立法精神的变化,值得注意。

高度危险作业者引起侵权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明确,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律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石油石化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压等特点,因此企业的运营、作业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作业流程管理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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