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星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系到民生问题,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权益保护法之一。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两大途径:一是健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二是贯彻落实全部赔偿与部分赔偿的侵权责任落实情况。
【关键词】价值取向 《侵权责任法》 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面临结构性的变化,部分侵权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侵权救济提供了法律规范,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也为我国积极探寻个人行为自由与社会公共安提供了新的平衡点。
从价值取向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意义与困境
归责原则,可以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灵魂性原则。该原则是以确定当事人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基准的,它贯穿了整个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但是,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细分原则,包括平等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是一种多元的原则。鉴于此,我国许多专家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选择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就目前而言大致存在“一元学派”“二元学派”“三元学派”三种,特别是平等责任原则能够成为归责原则分支,成为一个最明显的争议点。在三种学派中,以“二元学派”的支持者居多者。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来看,笔者也认为“二元”的原则相对最能够体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能体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关于权利保护与法利益均衡的理念。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在保障我国民事行为主体合法权利、防范和抵制社会侵权行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又一个成果。
首先,《侵权责任法》强调人的权利保护,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的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保障被侵权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有侵权就有补偿的准则,尽最大限度来保护被侵权主体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可见,《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价值。
其次,《侵权责任法》凸显了社会责任的承担意识,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单一的过失责任原则已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诸如食品、化工、高空作业等领域经常出现安全事故,单一的过失责任原则已无法使受害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都明确给出了相关规定,这便有效地规定了社会责任主体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在利益保护上找到一种平衡点。
最后,《侵权责任法》均衡了行为关系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不断进步,法的价值也逐步表现为通过法律途径来均衡行为关系中各方的利益,从而合理配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使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合理预防损害成为均衡利益的关键。而《侵权责任法》从价值取向上选择通过全体行为主体共同予以侵权补偿,从而达到适度分担社会损失。可见,《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人的自由与责任”和“社会安全”这两个价值的均衡,有利于走和谐社会之路。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也会限制行为自由,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法。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一直处于对立状态,如何平衡个人或集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是《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就是为了找到实现个人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平衡点。个人与社会公共安全的敌对状态需要寻求个人权益与社会权益价值的平衡点,需要参照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指导原则,法律不应随意受到改变,应坚持价值取向,这样才能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个人自由。
从价值取向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点思考
第一,价值取向对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具有很大的意义。价值取向是从哲学的角度阐述在面对和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立场、态度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哲学中存在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两种方式。矫正正义是指以正义、平等为基本原则要求个人尽个人的义务,维持义务平等,当违反这种平等时,就会遭受道德谴责。分配正义是指不平等的正义,只考虑损害他人或违法的标准,并不对不该负责的损失承担责任。在侵权案件中,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两种价值取向都是从个人自由向社会安全方向前进。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对价值取向的理性与合理性进行区分,他认为理性与合理性不仅相互排斥,而且相互统一,理性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的个人选择,合理性是不同目标主体的共同选择。侵权人应把握义务成本与这些成本对受害人的权益相一致的均衡点,但是由于人都是理性的,往往容易忽略侵权行为中的合理性。
第二,完善侵权责任法的两大途径。侵权责任法设立的目的在于协调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保护个人权益或集体权益。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两大途径,一是健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二是贯彻落实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的相关原则。
首先,健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归责体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价值取向的具体性表现。过错责任归责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有过错则是有责任,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日法德等发达国家均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主要用于个体侵权领域。无过错归责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而是以法律相关规定的主观过错为归责依据,主要用于特别侵权领域,主要是指现代化社会大规模侵权领域,如环境污染责任等。我国应健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以过错归责与无过错归责两大原则为依据,稳妥处理侵权案件,尤其是单纯的经济损失侵权纠纷、专家侵权责任纠纷等,以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性、正义性、平等性。
其次,贯彻落实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的相关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该赔偿是以救济补偿受害人为目的,要求侵权人做出赔偿,实现法律上的惩戒与教训。因此,应全面贯彻落实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的相关原则。全部赔偿是以救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该赔偿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部分赔偿的相关原则主要包括限定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其中,限定赔偿原则是指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制定赔偿标准,如果侵权人没有全部赔偿的能力,则可要求侵权人赔偿要在一定的限额内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抑制侵权行为发生,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发展。如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商支付十倍的赔偿金,以避免类似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侵权纠纷屡有发生,加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并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还较缺乏实质的正义。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需要不断的完善与修订,提高侵权处理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保障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的均衡分配。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
【参考文献】
① 叶延玺:《论侵权法中的价值平衡思想——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行政与法》,2012 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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