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刚
[摘要]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获得了重大发展。主要体现为:与民主党派的关系由“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新概括;提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参政党”等新概念,提出促进政党关系和谐新论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高度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衡量中国政党制度的标准。
[关键词]60年;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
[中图分类号]D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1-0019-04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开拓新领域,获得重大发展。回顾总结这些发展成果,对于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6年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发展成为一个重大政治选择。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极大地鼓舞并调动了各民主党派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遗憾的是,从1957年起,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曲折,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在1982年1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对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作出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新判断。他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们一定要同党外朋友真正建立起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孙起孟:《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的几点认识》,《人民日报》1982年10月4日)9月党的十二大指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1982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申了这一方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扩大了,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为开创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局面共同奋斗》,《人民日报》1982年11月25日)
这样,“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就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现在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二、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新的概括
建国后一段时间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经历曲折,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经过拨乱反正,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0月,他又进一步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一论述,指出中国的民主党派有别于西方的政党,也不同于历史上对民主党派性质的理解,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性质和作用作出的正确分析与判断。
1989年12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更为完整的新概括,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2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密结合新形势,不断深化对民主党派性质和作用-的认识。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意见》还指出,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这一表述,是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的最新概括,体现了民主党派在进步性基础上的广泛的包容性,有利于更加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等新概念,提出促进政党关系和谐新论断
1986年4月。中共中央在转批的《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出,“各民主党派都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同我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新时期我们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实质上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同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政党的关系”。(《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2、1097页)
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发展的要求,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1—822页)这是在党的文献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文献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参政党”等新概念。199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2000年12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
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参政党”这一概念的提出及其不断被重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政党关系、政党体制和政党活动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胡锦涛同志指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的长期和谐,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命题,这为深化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关系的认识,促进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提供了新的视角。
四、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本点和实施监督的总原则,肯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1989年12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肯定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明确提出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即“一参加三参与”。《意见》指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领导机构中占有适当比例。“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过程中,越来越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走上政府、审判和检察机关领导岗位,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荣誉感,充分调动了他们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从1990年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有74次。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动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据统计,从十六大召开至2007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召开和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就有93次,有力地推动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李小宁:《统一战线新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同时,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高度重视非中共干部的推荐使用工作,据统计,在2008年全国省级领导班子换届后新班子中,非中共人士共有205人,其中民主党派成员166人。占非中共人士总数的81%。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有非中共人士担任副主任;30个省区市政府配备了非中共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大多数省市政协中的非中共副主席都不少于50%。各省及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非中共人士有118人,占非中共人士总数的57.6%。(李杰:《各省区市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人士》,《四川统一战线》2008年第5期)在民主监督方面,成绩同样斐然。各民主党派运用政协视察、大会发言或以其他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1997年至2006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370余次(份),内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发展、重视灾害的社会管理和加紧应急体系建设、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保障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民办教育、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坚决反对分裂和促进祖国统一、发展两岸经贸交流等。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的大会发言,许多意见建议被采纳。
在此基础上,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使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继续得到巩固和发展。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较为系统地从理论上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了阐述,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界定为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等五个方面。充分肯定了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真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鼓励党外人士做我们党的挚友和诤友。
五、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指出,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十三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四大将这一制度正式写入党章。按照十四大的要求。1993年3月,中共中央郑重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其中包括在宪法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坚持、完善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而且成为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这些规定的提出及实施,大大推动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以及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重要政治准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意见》提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是提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这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二是总结长期以来的做法。提出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三是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对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六、提出了衡量中国政党制度的标准
1945年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9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检验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在此基础上,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衡量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三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2005年2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重申了这四条标准,并将“能否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单列出来,使其成为五条标准。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衡量我国政党制度标准的提出,有助于我们明辨是非。自觉抵制不顾中国国情、企图照搬西方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错误思潮的破坏与干扰,坚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责任编辑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