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立法思考

2009-11-03 06:02林良全
职教论坛 2009年22期
关键词:工学结合

摘要: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本质特点之一,“工学结合”模式的开展要求企业能承担起教育主体的角色,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参与度并不高。文章认为我国企业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立法的支撑,在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保障,发挥企业在“工学结合”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学结合;企业参与:立法先行

作者简介:林良全,男,广东廉江人,硕士,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22—0051—03

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强调高等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并要求各高等职业院校“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还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这一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高职教育新理念、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动了全国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在《意见》的指导下。“工学结合”成了高职教育的一大焦点,成了当前高职教育最重要的热门话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在一些与行业、地区工业园等结合得比较好的职业院校,这种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然而从总体来说,“工学结合”在我国高职院校的开展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工学结合”模式中,直接的参与主体是学生、学校和企业,从系统的观点来看,只有这三者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三方“共赢”的局面。实际情况表明,目前很大程度上都是学校和学生在一厢情愿地努力,而企业是“欲迎还拒”。要么是将学校和学生拒之门外,要么是碍于情面敷衍了事,有些热衷于“校企合作”的企业,又给人一种使用廉价劳工的嫌疑。问题出在哪里?原因有很多方面,最重要原因是立法和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因此,要解决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热情不高的问题,关键是立法先行,通过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来提高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热情。本文将通过“三个一”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个困惑: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工学结合”模式孤掌难鸣

“工学结合”教育模式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桑得兰德技术学院于1903年开始实施的“三明治”教育模式(Sandwich Education)。“工学结合”模式的教育形式多种多样,他们的共同点是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学习而且工作。也就是半工半读。这里的工作不是模拟的工作,而是与普通职业人一样的有报酬的工作(由于学生的身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劳动者,因此国外称这种劳动为“顶岗实习”),因为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融入到社会中得到锻炼,学生的工作作为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一部分,除了接受企业的常规管理外。学校有严格的过程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学分,这种模式对单纯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了突破,教学管理主体由单一的学校变成了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这也说明了没有企业的参与。“工学结合”教育模式是没有办法进行的。

目前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尽管把“工学结合”放在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企业对此并没有很大的积极性。2006年7月29日《南京晨报》报道:逾半数企业不欢迎大学生实习。报道引用了一家中型企业负责人的讲话:“他们没有工作经验,大多只能干一些体力活。企业需要技术熟手,在校生不能胜任。往往刚刚上手,却要回校了,对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培训成本。”这位负责人强调:“我们对打暑期工的学生并不欢迎。”《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19日的一则报道指出,中国仅5%的企业提供大学生实习,远落后发达国家。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作为市场主体,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按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产业链”观点,“产业链”包括七大环节:第一原料与生产,第二产品设计,第三原料采购,第四仓储运输,第五订单处理,第六批发经营,第七零售。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处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制造”环节。由于对技术工人的要求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低端人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当然是宁可现成招熟练工人,而不愿花时间对学生进行培训。

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经济转型的成败,也成为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一种思路。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优化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中说:“因为大学生缺少生产实践,我们现在搞了一个三年百万的见习计划,进一步扩大和容纳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去。”2005年11月,第一批由人事部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共同授牌的面向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基地在北京成立,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内的5家中外企业向毕业生敞开了实习大门。到目前为此,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推动大学生见习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不过。从比例上来说。现在已有的见习基地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数量还很少。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当然,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是一个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积极性不高是相对学校而言,因为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主业而非企业的主业,因此企业的积极性没有学校高理所当然。换句话说,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实施中学校是“主办方”,企业是“协办方”。如何促使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教育模式中去,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条思路: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的模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以职业学校为特征的职业教育模式,以法国、俄罗斯、韩国、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二是以市场调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等为代表;三是以市场调节主导、国家主管的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有澳大利亚等国家;四是“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以德国、奥地利为代表。

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中,受教育方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企业,都是以学生(或学徒)的身份进行学习。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他们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整个"SE学结合”过程中。学校既是管理的主体,也是责任的主体,而企业是协办方。在进行“工”部分时对学生负管理责任。要提高企业这个协办方的积极性,除了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外,主办方有责任设法予以调动。这方面已有的经验很多。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有悠久的职业教育立法历

史,成效卓著。这些国家由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体制等不同。职业教育立法各有特色,但以法律作为规范、保障和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则是他们的共同之处。尤其是处理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上,尤其值得借鉴。

美国在上世纪提出了“以他方为中心”办学理念。学校“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别人”。具体做法是学生的工作分散安排,即每个企业安排1—2人。这一做法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使学生得到实惠,但也大大提高了学校工作的难度。

2006年日本创立了以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培养模式,即“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具体内容是企业或用人单位根据其培养实践型技能人才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招收15-35岁的年轻人,主要是中等或高等教育的毕业新生,以试用工的形式对其进行为期半年到两年的培训。在培训期满时结合技能检定、资格认定等制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与学员签订的合同规定及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作为配套的法律。日本在2006年修订了《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确定国家对实施“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的中小企业及事业团体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它们致力于扩大青年技能人才的劳动就业机会,包括“能力开发助成金”和“试行雇用奖励金”。

就当前国际范围来讲。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莫过于德国。联邦德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周密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但是,与其他职业教育大国相比。其突出之处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德国职业教育法重在促进教育与企业的结合。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能实现“双元制”即企业和国家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双元主体,得益于德国历来的法律规定,从1869年《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开始。几乎每一部德国联邦立法都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二。德国十分重视职业教育政策法制化。德国的职业教育政策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

总而言之,各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各具特色、精彩纷呈。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方面,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健全完备的职业教育立法,通过立法确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各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历史不同、体系不同,但是他们在职业教育立法上都是成绩显著、成效卓然的。这为他们实现教育法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各国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不只是一种口号,而是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如日本《雇用对策法》,法国的《雇主分担基本职业技术培训费用法》,英国的《就业与训练法》,美国1994年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职场机会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等等。

2具备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推动学校和企业共同搞好“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法制的目标是使教育行政权力在其权限和社会监督下,运用教育权力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投资、协调、服务、统筹,以保证职业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3拥有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监督体系,从财政、税收等各方面保证“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实施。各个国家不仅重视职业教育立法,而且更重视教育法规的实施,形成了一套广泛的法规监督体系,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到社会监督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的保证了职业教育法律的实现。

4培养良好的职业法律意识,企业愿意参与职业教育,公民也重视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各国都十分注意以法的手段提升和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积极有效地创造适合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点建议:立法先行,制度保障,让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有法可依

如何让企业成为“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主角?这需要完善的制度和积极的措施来推动和保障,作为一个以法治为目标的国家,制定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以法律来推动和保障企业参与是必然要走之路。

中国的职业教育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真正步入快速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到目前为此,已经初步形成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但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程度仍然不高,特别是与西方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仍然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职业教育法》无论是在内容的针对性、完整性、实用性上,还是在法律的技术性、操作性、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2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除《职业教育法》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职业教育的设施条件、职业教育管理、合作办学等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立法技术上的配套性和系统性:其一,真正直接以“职业教育”冠名的规定很少;其二,有关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多,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少。

3职业教育调控中政策性文件代替法律。政策在指导各级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策毕竟不是法律,政策相对于企业而言往往在操作上显得较为软弱。只有把政策上升为法律才具有强制性、国家意志性和规范性。同时才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操作性。

完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要特别重视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规范。在立法上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

一是指导性法律与操作性的法规相结合。为了保证我国“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保障高职教育持续发展,应努力构建内容全面、层级系统清晰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加快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使之从内容上更全面、更符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能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基本法的作用。此外,应进一步关注职业教育法的可操作性,在规范的选择上尽可能地使用强行性规则而不是倡导性规则。为了便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发挥下位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基本法应该更多适用委托性或准用性规则,同时综合各地实施细则中适应性较强内容,及时更新、完善法规内容。在职业教育法中,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二是微观的企业参与与宏观的社会整体参与相结合。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工学结合是在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进行的一种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其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工学结合”教育模式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从国家的层面来进行推动,多个主体参与,通过国家立法利用法律的力量把政府、企业行业、社会和学校紧紧捆绑在一起,各尽其责,法不容辞。另外,国家应倡导社会、企业和民间组织建立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基金会和专业技术协会,扩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范围。

三是鼓励性的优惠待遇与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相结合。推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必须以政府的财力作为后盾,要在立法上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和增长率,对于没有达到指标的,应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工学结合”教育模式有了资金的支撑。同时,国家还可以提供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3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的落实,对于推动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将发挥重要作用。

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事,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职业教育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对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在“工学结合”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企业应承担起“工学结合”的主要角色,对在“工学结合”过程中属于企业管理的部分,应要求企业会同学校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同时应具体规定应承担的培训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经济利益方面的条款:规定企业每年须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高职院校实施“工学结合”教育,等等。

总而言之,没有企业的积极参与,“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发展,而企业的积极参与,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从立法上和制度上给予规定、支持和保障,才能有实效,才能取得重大突破。

责任编辑张祥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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