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运用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相关理论,对体教结合中的教育公平缺失和教育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回归体教结合过程中教育的主体地位,明确体教结合的终极目的是育人,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体教结合中的责任等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教结合;教育公平;教育效率
中图分类号:G80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9-0060-03
Educational equity and educational efficiency in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sport”
LI An-na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4,China)
Abstract: Applying educational equity and educational efficiency related theory, analyzed the educational equity lack and the poor quality of educational efficiency in the context of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sport. It put forward that education must return the main body of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sport; the ultimate aim of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sport is educate people;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hool, etc.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sport;educational equity;educational efficiency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一直是教育研究领域热议的话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问题受到我国社会的极大关注,当下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从教育目的出发,坚持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并重原则,实现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充分发展,即教育的两全目标。体教结合是体育问题,也是教育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作为体教结合的主体之一,教育理应主动担负起其相应的责任[1],在教育的语境中审视体教结合所暴露出的问题,无疑会给体教结合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1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教育公平是一种质的特性,是用正义原则对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和结果的价值判断。教育公平涵盖教育平等,但比后者有更宽泛、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3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该原则强调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存在的禀赋、兴趣和能力差异,差异性地配置教育资源,以满足其个性充分发展的需要;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2]。
早期的教育效率研究往往从经济学的视角,采用投入-产出的分析模式,研究教育投资效率、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教育投资内部效益等问题,将毕业率、升学率、辍学率、生师比、教室利用率、图书利用率、生均教育费用支出等可量化的指标作为研究的依据。这种单一的经济学思维模式,不仅使人们对教育效率的理解片面化,而且也掩盖或是抹杀了教育活动的特殊性[3]。我们应该从“教育目的”的层面讨论教育效率问题。教育自身并不能说明自己是否有效或高效。教育作为人的再生产的手段,作为国家发展的工具,其效率取决于它对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贡献[4]。教育对国家发展的贡献是间接的,因为教育是通过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因此,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教育质量,才是衡量教育效率的直接尺度。
正如不能以简单的投入-产出的分析模式研究教育效率,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关系的理解也必须跳出经济学的思维定势。讨论“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必须尊重教育的特性,在教育的语境中进行。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与“教育对于个人发展与国家发展的贡献率”之间的关系[4]。基于此概念,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不是有彼无此或彼先此后的矛盾体,而是互为因果的统一体。教育公平3原则的实现,必然带来更高的教育效率(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充分发展);对于教育效率的追求(全面提升教育质量),要以教育公平的3原则为根本前提。
2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在体教结合实践中的缺位
2.1教育公平在体教结合中的缺位
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教育机会平等又包括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两个方面。经过20余年的实践,“体教结合”通过“校体结合”、“学校运动队”、“一条龙”、“社会力量办学”、“三位一体”等多种形式[5],整合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资源,为广大运动员提供了接受常规教育的机会,保证了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中的教育起点平等。应该看到,在谋求竞技体育发展的视野下,体教结合政策的出台,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难问题,是一种文化补偿政策,它保障了运动员文化学习的基本权利,达到“运动员有书读”的教育公平底线。然而,在谋求人的全面发展的视野下,突出的“学训矛盾”使得运动员即使获得了准入资格,也无法享有和普通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和质量,教育公平尚缺乏教育过程的平等。据调查结果显示,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系统内的教学单位课时权重与教育系统不一致,一部分院校只开设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等体育院校单招考试中的科目。开课时数只有教育系统的1/2,上课的实际效果很差,频繁的外出比赛、集训导致上课出勤率偏低,且不进行补课[6]。在高等教育阶段,由于运动员普遍文化基础较差,加之还要将相当大的精力投入训练和比赛,相当数量的学校为了所谓的“名利”,对运动员学生给予加分、免试、免修、补考机会等“优惠”政策,使他们顺利地拿到毕业证,却缺乏与之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对教育公平的肤浅认识掩盖了运动员教育过程不平等,教育的旁观者身份注定其在“体教结合”中的缺位。时至今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等先进的思想理念,不断深入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领域,我国的体育事业已经站在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起点上,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势必要在体教结合上实现彻底的融合,因此需要将保障运动员受教育过程平等提上议事日程。
运动员教育过程平等的实现有赖于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根据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分配教育资源。必须承认,无论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还是在高等教育阶段,运动员与普通学生在学习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学习时间、学习基础和学习态度等方面。但在有些学校和老师的眼中,运动员学生是有差异的,他们是特招的、他们是有加分的、他们是靠体育吃饭的……。这是对学生差异的错误认识,教育的差异原则要求正视运动员学生个体在学习基础、学习时间乃至学习态度等方面的差异性,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让他们能够选择,让每个人的个性和禀赋得到充分发展,而不是忽视甚至放弃有差异的运动员学生。因此,对待运动员学生,必须坚持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不能机械地划分专业、设置课程、采取同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更不能把运动员学生归为另类,简化教育过程,推卸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研究中的补偿原则主要是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在教育资源上向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体育系统中的教学单位经费来源现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财政拔款和教育系统拔款是其第一位的经费来源,体育系统的拔款是其重要的经费来源。另外,教学设施简陋、教师队伍层次偏低也都是不争的事实。教育资源的匮乏和教育经费的短缺,直接导致了运动员教育质量的低下,相对教育系统内的学校而言,体育系统的各级教学单位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方面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目前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尚无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补偿措施。
2.2教育效率在体教结合中的缺位
如前所述,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具有密切的联系。不能因为追求教育公平,而回避、压制甚至放弃对教育效率(质量)的追求。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在体教结合中,追求包括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在内的教育公平,实质上体现了对运动员教育质量的重视。
在体教结合中,对于运动员学生,无论是体育系统内的教学单位还是教育系统的教学单位都概莫能外地“先体而后教”。仅就教育系统内的学校而言,面临升学就业、教师流动、教育经费等巨大的压力,急切需要提高竞争力,而提高竞争力最为有效和持久的途径就是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质量的评价者——教育行政部门,将毕业率、升学率、辍学率、师生比、教室利用率、生均教育费用支出等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的依据。因此,出于功利主义,学校对于教育质量的追求必将细化到对以上各种统计数据的追求。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任何一个百分比的计算,都没有将运动员学生单独作为一个组别来考量,而是将其混同于普通学生,作为一个整体。在评估中,运动员学生被普通学生掩藏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运动员学生教育质量的低下,学校也无需花大力气改变运动员学生教育的现状。过度的市场化,导致了学校对教育效率的错误理解,违背了教育公平,忽视了作为弱势的运动员学生的受教育过程,造成运动员学生教育质量低下的恶果。
3在体教结合中实现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路径
3.1坚持以人为本,回归教育的主体地位
作为体教结合的主体之一,教育一直处于从属地位,不论是训练与文化课的结合,还是教育与体育资源的整合,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如果要解决体教结合的学训矛盾,就必须跳出竞技体育窠臼,以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认识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的含义及其关系,唤醒教育部门在体教结合中的主体意识,强化教育过程平等,认清运动员学生差异,实施教育资源补偿,培养符合教育标准的运动员学生,发挥学校的育人功能,实现教育主体地位的回归。
3.2充分贯彻教育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系统内的教学单位在开课的科目、时数等方面与《义务教育法》规定还存在距离。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应与教育部门协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体育系统内各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范围,使其在课程设置、教师队伍、教学安排等环节逐步与教育系统内的学校接轨,保证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
3.3承认运动员学生差异,强化学校责任
运动员学生教育过程的平等、个体差异的认识、文化知识补偿教育和教育质量的提升,都有赖于学校才能实现。为此,学校要认清在体教结合过程中的直接责任,树立两全教育观,承认运动员学生与普通学生在学习时间、基础、精力、态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为运动员学生制订特殊的学习计划,如延长学制、弹性授课时间、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
3.4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实施教育补偿计划
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是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要弥补运动员学生由于训练和比赛造成的学习损失,让他们获得与普通学生一样的教学效果,就要为他们配备更好的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而目前,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资源和经费不足,已严重影响了运动员教育教学的质量。为此,应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和教育财政支持,体育系统也应划拔单独的经费用于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3.5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评估检查,提升教育质量
为提升教育质量,体育部门应与教育部门联手,实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评估工作。在实际操作层面,美国2002年《不让一个学生掉队法》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法案要求对少数民族学生、新移民学生、有残疾的学生和家庭贫困的学生等,在美国的公立学校中比例较小的学生实施单独的分组考核。为认清真相,缩小差距,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可以考虑在对学校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将运动员学生作为单独的组别进行评价,并给予学校恰当的监督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李安娜. 教育过程公平视角下的“教体结合”[J].体育学刊,2008,15(5):58-60.
[2] 褚宏启.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J]. 教育研究,2008,336(1):10-16.
[3] 许丽英,袁桂林. 教育效率的社会学分析[J]. 中国教育学刊,2006(5):1-4.
[4] 褚宏启.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双重目标[J]. 教育研究,2008,341(6):7-13.
[5] 林立. 论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体教结合[J]. 体育科学研究,2005,9(12):84-88.
[编辑:邓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