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卖淫案”问责的解读

2009-09-30 06:18尹鸿伟
南风窗 2009年19期
关键词:宣传部门监察部门调查组

尹鸿伟

“以往的惯例,如果媒体有错误,一般都是由宣传部门出面处理,而此次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不但直接决定处理了媒体,还把宣传部门的领导一并处理了可谓开了个先例。”

进入2009年以来,从“躲猫猫案”到“少女卖淫案”等一系列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原本地处偏僻的云南省时时“媒体关注,记者云集”,掀起了一阵前所未有的“新闻旋风”。但是这阵“风”并没有来得更猛烈,而是被云南官方突然强力叫停。

2009年8月中旬,一份落款“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的红头文件正式下发,对“3·16”案件中一些相关的单位和干部“建议问责”。“3·16”案件,即之前舆论热炒的所谓“小学生卖淫案”,也称“处女卖淫案”。这起由昆明市公安局下辖的王家桥派出所造就的著名案例,在经过党委、政府、警方、媒体、律师和网民各方的多重关注与角力后,每次所得出的“阶段性结果”,不但不能平息之前社会公众对昆明警方的种种质疑,相反在互联网和媒体上又掀起了新的舆论高潮。

该联合调查组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公安厅共同组成,由于此行动将影响到许多官场人士的前途、命运,所以自“联合调查组”组成开展工作之日起就一直被相关人员关注。由于“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该文件下发的消息迅速在云南省官场传开。

随后,一方面是当事人刻意回避,同时公众长期关注已呈现疲惫;另一方面是云南境外缅甸境内战事正酣,有关“少女卖淫案”问责结果出炉竟然没有引起什么波动。不是“各打50大棒”

吵吵嚷嚷的昆明“少女卖淫案”,引发全社会看法截然不同的两派激烈交锋,至今仍然不绝。两个焦点分别是:昆明警方对少女一家的一次次持续执法、罚款、殴打、拘留和逮捕等,是否属于合法性执法与和谐性执法;媒体、网民对于此案件的持续关注、报道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现在,所有的问题已经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回答了。 2009年8月中旬,云南省内四家市场报纸,三家被调查组以文件下发的形式建议处罚。云南省一名媒体知情人士透露,该红头文件中“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部分主要有如此表述:

“鉴于云南信息报社把关不严采访不够深入,导致报道严重失实;春城晚报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有关宣传纪律,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建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云南信息报社、春城晚报社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生活新报社作出深刻检查。”

该媒体人士说:“云南信息报社、春城晚报社被行政处罚,相当于被亮了一张黄牌,国家已经有规定,三张黄牌就必须停刊整顿,所以这样的处罚决定对报社是很重的。”

他表示,奇怪的是之前这两家报社已经分别刊登了“更正启示”和“致歉声明”,对于媒体而言已经“损失惨重”,但是还要继续受到处罚;而《生活新报》对该事件并没有多少涉足,但是也被一并处罚,只是程度较轻;仅剩昆明日报靡下的《都市时报》由于“认真执行宣传部的通知,报道举动谨慎”,得以置身事外。

“其实在整个事件中媒体和警方一样受了‘蒙骗,即媒体因为看到作假的‘处女检验报告而刊登了错误报道,但是警方同样声称‘因为被对方临时换衣服蒙骗而错抓了少女。”他说,“虽然双方都有被当事人蒙骗的情节,但是最后媒体为此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警方,只因为警方伤害的是普通老百姓,而媒体伤害的却是力量强大的警方。”

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建议:《春城晚报》副总编辑邓申吉、《云南信息报》总编辑谭智良和副总编辑王雷及采编部副主任马伟智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同时,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春城晚报》)副总经理张光旭、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主管《云南信息报》)副总经理龙雪飞被“诫免谈话,责成写出深刻检查”。

最令人关注的是因“组织网友调查躲猫猫案”而声名大振,“少女卖淫案”中在“凯迪互动网媒”的“猫眼看人”栏目上实名发帖,批露了昆明警方工作瑕疵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也被“谈话提醒”,理由是“在把握宣传方向、舆论导向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尽管理论上伍皓、张光旭和龙雪飞同为副厅级干部,但是由于伍皓身为宣传部领导,同时分管云南省的新闻工作,所以更加受到关注。

此前,伍皓已经被云南有关高级官员指责“工作观念过于超前,会把云南引入舆论灾难”,云南官场一度有传言其将被摘掉官帽。

而该文件对昆明警方的处理建议却“涉及级别很低”: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应承担主要责任”,当天值班领导刑侦中队队长王云晖“应承担重要责任”。理由是“王家桥派出所存在对协警队伍管理松懈、协警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王家桥派出所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备、涉案财物监管不规范及弄虚作假应付调查等问题”。事实上在事件发生初期,昆明市公安局纪委已经对聂天杰等6人作出了处分,辞退了兩名巡防人员。

“‘少女卖淫案闹得这么大,如果调查组公布的内容全部属实,那么对各种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是必然的。”云南省的一名社会学者说,“对‘说话的宣传部门和媒体方面的处罚似乎很严,但对‘做事的警方处罚似乎有点儿戏,调查组认定全部都是基层警察的问题和责任,这很难让公众信服。”

他表示,原以为昆明市公安局长和云南省公安厅分管的副厅长会同时被问责,但是结果是连五华区公安分局的领导都没有涉及,“调查组的处理说明不是‘各打50大棒,显然是宣传部和媒体犯了更主要的错误”。

事实上,“少女卖淫案”的确使不少媒体面临众多指责和考验,也引发媒体的积极讨论思考:在强大的网络民意面前,媒体怎样既呈现民意又不被民意裹挟?在公权力的傲慢面前,媒体如何质疑公权力但又不走向极端的民粹?

云南媒体环境窘然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伍皓又接受了媒体专访,重点谈了对宣传部门工作的思考,以及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并表示已经得到云南省委省政府和宣传部主要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见本刊2009年第14期《宣传部门不能墨守成规》),我原以为云南省的新闻环境会较以前有所改变。”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说,“但却听到了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就‘少女卖淫案对伍皓本人及一些媒体进行了问责、处罚的消息。”

他表示,对于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内容和处理意见自己不好评价,但是很担心这样的结果会影响到云南省新闻环境的向前发展,“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媒体可能业务水平太低,二是监管部门管制力度太大”。

另外有云南省的一名官员透露:“事实上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主要领导对于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该事件的理由和方式都持反对态度,但是云南省委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态度

坚决。这个情况思考起来也很蹊跷,宣传部、纪委和政法委的主要领导都是云南省委常委,但是在具体问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仍然下发红头文件,可见该事件里面政治玄机很深。”他认为,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此次出手处罚宣传部,情况的确很特殊。

事实上,调查组的报告内容及处理结果目前在云南属于不折不扣的“敏感话题”,不但媒体上没有任何披露,而且公开场合没有人愿意讨论,相关当事人对于采访要求均婉拒,都表示“应该去找云南省纪委、监察厅下辖的‘行政问责办公室了解,他们什么都清楚”。不过“行政问责办公室”对于采访要求同样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只表示“有关领导最近工作太忙”。

云南省一名媒体知情人士透露:“在文件中,调查组已经查明王家桥派出所存在利用强制性病检查与医院合作实现‘收费与返还的情况,还有对抓捕卖淫嫖娼罚款有提成奖励等情况。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或者默许,一个小小的派出所绝对不敢如此胆大妄为,调查处理决定仅仅涉及王家桥派出所这样的基层单位,实在让人不解。”

“中国网络知道分子”之一的云南籍网络人士“饕餮”认为,如果对这个事件的处罚结果让宣传部门和媒体得到了沉重的教训,而云南省、昆明市警方“仅伤皮毛”,根本起不到什么警诫作用,无法保证后者会不会在利益驱动下继续“铤而走险”。

更有人对云南出版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龙雪飞被“诫免谈话”的理由表示“难以理解”,“有因言获罪之感”。龙雪飞的错误是:“(《云南信息报》的报道刊登后)龙雪飞两次打电话给昆明市分管政法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过问此事,提出个人建议,其中言语有不当之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在“少女卖淫案”中宣传部门和媒体的报道“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不是常规的违纪、违法或犯罪,所以有学者认为“由纪委、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似乎不是最好的方法”。他认为:“如果媒体的报道真的有错,甚至会涉及诽谤情形,那么让司法部门调查、让法院审理、判决的效果会更好,公众更容易了解和接受。”

“中央有关领导一直在呼吁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不得利用公权力干涉媒体的报道、监督工作。”这名学者说,“但是通过云南省近期的一些具体事件来看,这方面官员们还需要加强学习。我觉得有些强势机构应该早点认识到,千方百计掩盖事情真相不是长久之计,而且最终只会败坏党委和政府的形象。”

另外,来自云南省政法系统(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等部门)的声音却有所不同,这些行业的人对于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出面调查此事,并积极作出处理建议表-示欢迎。昆明市公安局一名警察的话颇具代表性:“早就应该严肃处理7那些媒体和记者了警察队伍不能成为随便可捏的软柿子。现在媒体暴力和网络暴力越来越泛滥,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压力,警察现在都快变成弱势群体了。”

云南省的一名检察官更是认为:“伍皓也好,许多媒体和记者也罢,很多时候的言行与法盲差不多,已经干预了云南司法的程序,影响了云南司法的尊严,此次处理他们是正确和及时的,建议以后继续对他们加强监督。”

问责能否形成惯例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宣传部门领导被问责,这在全国可谓‘第一例。”始终为“少女卖淫案”提供开放舆论平台的国内著名网站“凯迪互动网媒”总编辑“牧沐”(真名肖增建)说,“以往的惯例,如果媒体有错误,一般都是由宣传部门出面处理,而此次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不但直接决定处理了媒体,还把宣传部门的领导一并处理了可谓开了个先例。”

他表示,这样的方式无论对于纪委、监察部门,还是对于宣传部门,以及媒体未来的工作环境影响是好是坏,还有待观察,也值得研究。

“现在有些网民把‘昆明市改叫‘昆暗市,把‘昆明警察称为‘昆明恶警,虽然言语不乏偏激因素,也不能代表所有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是这些情况对于昆明市的整体形象影响很坏,与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对昆明的工作期望形成了极大的悖论,都需要引起云南省的重视和思考。”牧沐表示,“我也担心云南省这样的举动会不会影响到媒体未来的工作责任心,会不会让宣传部门的工作开展遭遇瓶颈,即大家都不再愿意肩负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此前,昆明市决定让市级新闻媒体监督行政效能,此举为全国首创。2008年12月,昆明市设立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相关《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監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2月,昆明市人大还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明确“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云南省仅2009年就出现了许多震惊全国的大案,除了躲猫猫案和少女卖淫案,更有蒙自县警察开枪打死人、临沧市公安局长驾车撞死人和昆楚高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等,都与公安部门有直接关系。”石鹏飞说,“我认为云南的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部门应该从近期的种种事件中得到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与其花大力气去与媒体较劲,甚至千方百计掩盖真相避免承担责任,倒不如踏实地加强队伍建设和强化干部使用。”

云南省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该《问责办法》规定了10种行政问责的方式: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由于在“少女卖淫案”中对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的问责建议是“谈话提醒”,已经有热心人士指出并不包括在上“10种问责方式”中,认为相关部门有“随意编织名目”或者“交差应付”之嫌。

石鹏飞认为,以前一直有人说“宣传部门没有人监督”,现在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已经开了头。只是不清楚这样的工作方式能不能形成惯例,并逐步向全省、甚至全国范围推广。他同时强调:“今后纪委、监察部门不应该仅仅对宣传部‘右的方面进行监督,‘左的方面同样也应该进行疏导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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