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国资四年 一个民营大股东的无奈

2009-09-23 08:46郭洪业
董事会 2009年8期
关键词:股东会浦发银行董事

郭洪业

一场持续达四年之久的控制权争夺战官司,为我们提出了如何规范国有股东派出董事行为的新课题

这已经是熊克力两年多时间内第四次上法庭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眼下仍在进行。4年讨说法的经历,让这个与国资合资交恶的民营大股东心力交瘁,并且困惑挥之不去——为什么国有小股东派出的董事,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侵蚀民营大股东的利益,不敬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没有主角的交易

2005年1月,因开开股份张晨案发潜逃,出任开开董事,同时身为浦实公司总经理兼控股股东身份的熊克力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羁押,直到当年8月份被解除关押。

让熊克力大吃一惊的是,其被关押期间,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浦实公司的主要资产——1500万股浦发银行社会法人股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被处置完毕;而另一桩涉及金额1亿元之多、与江苏兴达钢帘线的股权纠纷案,也在此间签订协议,以浦实分批获得4000万元的补偿调解结束。此后浦实公司大部分员工被遣散,成为一个空壳公司。

此间,浦发银行的股市平均成交价格约为7.6元,而截至2005年6月30日末、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3.613元、3.78元。尤其是,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已开始试点,即将全面铺开,谁都明白一旦进入全流通后这笔股权的市场价值,当时市场上的拍卖价格在每股6元以上。事实上,当时的价格是浦发银行上市后的地价区,2005年年底股价就逼近10元,并在两年后冲破61元。

熊克力实在想不明白,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未经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占公司总资产一半以上的1500万股浦发银行,怎就这样被毫无知觉地处理掉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需要经过资产评估和股东会的决议,但在这两样都没有的情况下,他们硬是把这个事情给做成了。”

熊克力眼中的“他们”是颇有来头的收购方云南国投。当时的交易细节是:云南国投主动出价3.7元/股,但最后的成交价竟然是每股3.5元,云南国投是资本巨鳄涌金系魏东控股的公司,然而魏东如今已死,熊克力深信这里面有某些不可告人的内情。

这里不得不提及浦实公司的治理结构。作为一家民营控股、国企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浦实公司由上海博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CEC)、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湖南省信息产业厅、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等12家股东投资设立。熊克力通过旗下博联科技控股浦实58.74%, 并出任总经理;而阵容豪华的国企股东中,由CEC推举赖伟德任浦实公司董事长。在熊克力被关押的7个月里,赖伟德指派张黎明代行总经理一职。

对于赖伟德处置这笔资产的理由,熊克力表示严重质疑。“他们在2005年6月10日和兴达钢帘线公司签了调解意见书,约定兴达公司在当年8月3日前还2000万,11月再还剩余的2000万,当时浦实公司账面上还有2000万元。不管怎么说,当时归还3000万元的银行到期贷款足够了,根本不需要额外卖浦发银行股票筹款。但是赖伟德6月13日仍以还银行贷款的名义向CEC打报告,要求CEC同意处置浦发银行股权,CEC还真同意了。”

如此,熊克力在丧失大股东应有的表决权同时,也丢掉了成为亿万富翁的机会。

控制权纷争

不甘心的维权自救行动随即展开。

解除关押后,熊克力立刻以强硬措辞致信CEC,要求“就贵公司派出董事的行为负责,尽快要求张黎明还回公章,不要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尤其是不能再为涉及法人股过户的程序提供任何文件” 。并且“给浦实公司一个清晰的说法,贵司派出董事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CEC的行为,以便我公司的维权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熊克力要求赖伟德作为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撤消合同及合同无效的诉讼,但被拒绝。

2005年8月末,浦实公司其余国企股东收到博联公司急件《致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公开信》,信中称浦实公司董事长赖伟德及其授权人张黎明未按程序召集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并形成了涉及多项重大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博联公司信中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迅速以通讯方式表决下述事项:一,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重大资产处置方案;二,鉴于赖伟德和张黎明必须对无效行为负责,已不适合担任浦实公司董事,现提出罢免赖伟德董事资格,不同意张黎明担任浦实公司董事;三,同意浦实公司以公司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股东会授权总经理熊克力具体负责办理并及时向股东会汇报进展情况。

在赖伟德的反对下,那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能召开。后经博联公司多次争取,2006年8月,浦实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终于在北京举行,但结果令熊克力颇感震惊和意外。

北京的股东会议聚集了浦实公司12位股东代表。博联公司主要提出两项主张:罢免赖伟德董事长职务,选举曹哲为新一届董事长;抽回存放于电子信息产业集团的资金,准备用来打官司。然而在博联公司代表要求表决时,赖伟德拂袖而去,其他国有股东代表也陆续离席,会议不到20分钟即告结束。

不得已,博联公司根据议案形成了三份股东会决议文件寄发各股东单位,要求一个月内将表决意见寄回。半个月后,CEC反馈了否定意见函,其他股东没有发表意见。由此,博联公司根据自己的控股地位,认定股东会决议多数通过,新一届董事会产生。“我也召集股东会了,但是他们不签字,一般来说不签字视为放弃,作为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我表决了就有效,按道理是这样的,因为任何一个股东的意思通过一定程序变成一定决议的时候,就是一个股东会决议,否则公司怎么搞啊?”熊克力表示。

但是赖伟德拒绝履行交割手续,新任董事会虽然名存但实际无法运作,浦实公司由此陷入了长期的僵局。“现在这笔钱(指出售浦发银行股权所得的剩余部分)到底在哪里我都不知道。” 熊克力说:“浦实目前只有两名员工在维持,资产负债表做不出来,公司已经两年没有年检了。”

司法裁定一波三折

2007年8月,深感无助的熊克力,委托律师聘请了一批知名的法学专家,就股权转让无效及董事损害公司赔偿纠纷案进行论证。

本次论证精英云集,其中不乏国内法学届的权威,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王家福,中国人民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法学院教授程天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等。论证后,法学专家们形成了如下意见:赖伟德转让浦发银行股份的行为本身,未经中国浦实公司股东会同意,属于无权代表、无权处分行为;在转让浦发银行股份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对所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及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不过法学专家们的论证不能代替法庭判决,随后的庭审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2007年底,CEC一纸诉状将浦实公司告上浦东新区法院,博联公司因有重大利害关系并认定为第三人,CEC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浦实公司)2006年8月4日形成的被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浦实公司)2006年8月21日、2007年10月26日形成的被告董事会决议无效”。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2006年股东会决议表决》并非被告2006年8月4日股东会审议并表决的结果,仅为博联公司于股东会结束后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其性质不属于股东会决议。博联公司的持股比例虽然过半,但由其单方作出表决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2008年5月29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定浦实公司败诉。

一个月后,博联科技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同年8月7日,上海一中院认为“系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仅为更换董事会成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被上诉人浦实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据此产生的董事会决议在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亦不能认定其无效。”由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CEC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继续升级。2009年2月26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最后给出了“本案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结果。

2009年6月中旬,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至今尚在审理中。

“我已经做好了上访的准备,如果这场官司还这样拖下去的话,我真的需要考虑上访了。”熊克力表示。

跨所有制派出董事行为约束新课题

一股独大,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是大股东谋夺私利、倾轧利益相关者的代名词,但这个案例却迥然不同。一个缺失法理依据的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历经4年无从纠正,公司的治理机制在实际控制权争夺中完全丧失功能,负有保护监督董事和管理层的监事会遁踪于无形,最终致使公司成为一具空壳。

进一步观察不难发现,当初的治理结构或许存在天然缺陷。在所有制鸿沟之下,民营资本虽占据大股东位置,表面风光,但和另外数家膀大腰粗、天然具有相容性的国企股东相比,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股东利益出现分歧,股权文化走样,董事会授权、制衡无从谈起,一股独大便极可能异化成本案例呈现的情形。

“公司的合同出了问题,你国资派来的人竟然反过来损害公司利益,干的事情已经超越了界限,你上边究竟管不管?难道就靠‘劝法院说什么出售资产可以不评估这样来管的吗?”官司打到今天,胜负对熊克力来说已不是最重要的了,交流中他不止一次地提到了自己心中的困惑——为什么国有小股东派出的董事,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侵蚀民营大股东的利益,不敬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围绕公司控制权发生的战争并不鲜见,但熊克力的遭遇向关注治理的人们抛出了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民营优势股东如何与少数国资股东组成有效协作、高效运转的董事会?如何以公司利益为先,约束各自行为,建立跨所有制的和谐股权文化?

目前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仍然在进行,最终审理结果如何,国有股东代表有什么话要说,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猜你喜欢
股东会浦发银行董事
认真对待“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
董事平权:消除独董履职障碍
A comparison on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between Australian Company Law and Chinese Company Law
浦发银行不良仍待出清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改进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零不良率”!浦发银行真敢干啊
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影响力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