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诱惑假汝而行

2009-09-04 03:58
检察风云 2009年14期
关键词:私设私分小金库

“小金库”的存在不仅造成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公,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更助长了奢侈浪费和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毒化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就“小金库”问题发文整顿有10余次,但始终没能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犹如老农民割韭菜,割了老的,长出新的,更嫩。

那么,治理“小金库”如此严肃的执法工作,为啥成了“割韭菜”工程?

关键在于没有去根!没有抓住根源,让臭韭菜的烂根不断冒芽。

由于长期以来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处理不力,使得违规单位部门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小金库”

成了贪官的“提款机”

“小金库”的产生、存在以及泛滥的最根本性原因是受利益驱动。

试想,如果没有设立的必要,这些官员们还会绞尽脑汁地琢磨这事吗?

因为“小金库”不受财经制度制约,等于是给领导放了一个可以任意支取的小钱柜。他们可以暗中支付回扣、佣金、提成、手续费等;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购建楼堂馆所;还可用于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其他不宜或不能在大账上的支出。

同时,由于“小金库”主要是个别领导说了算,更使“小金库”成了贪官“提款机”。就像单位领导自己的“腰包”,他想怎么掏就怎么掏,想怎么挥霍就怎么挥霍。于是,“小金库”滋生了大腐败,导致了挪用、贪污、受贿和行贿等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发生。

据某省统计,63%的贪污案件涉及“小金库”,贿赂案件中42%的行贿款项来自“小金库”。

某省会城市调查表明,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中九成与“小金库”有关。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位(部门)领导授意或默许。这是“小金库”发展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小金库”都是在领导的眼皮底下,放任发展,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小金库”与某些领导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有了“小金库”总是能为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提供某些方便。

一家案发单位的办公室主任赵先生在接受我们采访时,介绍了他的经历:

大概是十五年前,我在办公室当主任,那时候上级就发文件要坚决撤掉企业中“小金库”,我把这件事情向领导汇报了,准备把“小金库”的钱上缴到财务处,没想到领导对我大发脾气,他说:“你这个死脑筋,哪有不设‘“小金库”的?没有‘“小金库”怎么展开活动?不设‘“小金库”的领导都是笨蛋!”

赵先生说:现在回想起这位领导的话,我觉得确实不配做那个办公室主任,因为我也不赞成“小金库”,尽管“小金库”就是我管的,而且我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是我总觉得一个国有企业搞账外账,无论这些钱是用在公家的事情,还是解决一些个别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都与财经纪律不符。十五年前就在清理的事情,十五年后还在清理,可见这位厂长说得还是蛮有道理:“不设‘“小金库”的领导都是笨蛋!”如果不是这样,“小金库”早就被取缔了,取缔不了的原因就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

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

众所周知,早在几年前国家财政部门曾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取消单位“小金库”。然而,一些单位为何反其道而行之,顶风私设“小金库”?说到底还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力造成的。

本来,“小金库”见不得阳光,应该营养不良,为何养得如此肥硕?为何又野草割不尽,春风吹又生?

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对“小金库”的处罚还是相对偏轻,现有法规规定与实际操作多以收缴余额,或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收缴也好,罚款也罢,反正是国家或单位的钱,根本触不到“小金库”设立者及责任人的痛处,今天收缴了,明天可以补充。

“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必然。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私设“小金库”,不仅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在海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查处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0余起案件与“小金库”有着直接联系。从这些案件看,“小金库”的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数额之高,折射出“小金库”的危害之大,“小金库”确已成为腐败的温床。

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单位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凭借特权大肆受贿,将乱罚款、赞助款存入“小金库”私分挥霍的集体腐败案。从1998年初,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原大队长韩忠指示第四大队办公室原主任陈李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下属三个执法中队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对给予赞助费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不论行为是否违法违章,一概放纵不查,所收款项全部存入陈李开设的“小金库”。为了激发执法队员拉赞助款的热情,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内部实行奖励机制,而发放奖金的多少按照城管队员收取赞助款数额进行分配。从“小金库”设立到案发的7年间,“小金库”一共存入184.34万元,除了极少部分用于单位的开支外,大部分都作为奖励、吃喝、补贴或又赞助了其他单位,作为奖励分给个人的就有50.2万余元,以各种名义发补助的有41万余元。最终,该案的4名被告人都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坚决清理和查禁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各类“小金库”仍有增无减。设置者绞尽脑汁,玩弄手段,使“小金库”在表面上合理合情,非知情人不易察觉,从单位的账本上更不易查出破绽。由于“小金库”设置的随意性,又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资金的来龙去脉除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外,别人无从知晓。于是,“小金库”在脱离了财政监督的视线后,变成了腐败的“小温床”。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小金库”久禁不绝,再生能力顽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由于“小金库”能化大公为小公,有些单位领导急功近利,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出发,将财经法规和纪律抛至脑后,把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变通后设立“小金库”,以便于自己随意支取。每当有关部门前去查处“小金库”时,都有少数领导出面说情,并想方设法为其掩盖搪塞,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地方除一些私分、贪污“小金库”情节严重者受到法律惩处外,对比较严重甚至严重的问题往往重批评、轻处理,抑或雷声大雨点小,隔靴搔痒。

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在查处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利用“小金库”私分和贪污交通规费、罚没款案时,该所原所长赵振勇交代说,他任所长后就发现所里早有“小金库”,前两任所长都是采取同样的手段截留罚没款给职工发放补助的,如果他任所长不这样做,福利不如以前,职工肯定对他有意见,不利于树立领导个人威信。再说,这种事其他所都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都这样做,上边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办案检察官王浩认为,“小金库”之所以久禁不绝,也与银行监督管理观念淡薄密切相关。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认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过时,因而放松了管理。加上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拉客户、抢存款,尽量为单位提供方便,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使一些单位大量使用现金,为开设“小金库”洞开方便之门。同时结算渠道不畅,结算秩序混乱,直接诱发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滋生“小金库”。

诱惑,不仅仅是对个别人的

“小金库”由于脱离监督,远离预算,在一些领导干部那里,用起来比在自家抽屉取钱还方便,被当作宝贝。其实,这是个害人不浅的东西。看看被处理的贪官,赃款渠道除了受贿就是挪用“小金库”资金。前不久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领导班子被“一锅端”,就是侵吞了1600万元的巨额“小金库”。

凡是请客送礼、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往往是由于私设了“小金库”。“小金库”对单位(部门)来讲,最根本的吸引力就在于能摆脱上级或同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约束,花钱办事方便,使集体乃至个人取得经济上的实惠。

一般而言,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是为了用钱方便,尤其是对领导来说。由于进钱渠道很多,“小金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因为来钱容易又很隐蔽,所以这些单位的领导出手都很大方。上行下效,于是出现了“领导一伸手,下属也张口”的现象,这就使得“小金库”腐败必然会由一开始的“一把手”提钱,很快进入到群体性分赃的局面。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查处的海南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案,便是私设“小金库”以补助、奖金为借口集体分赃的例证。

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是单位人人都享受过‘“小金库”的好处,是利益共同体,因而造成我们在查办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谁都不愿说出真相,极力维护他们小集体的利益,查办起来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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